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合同的签署并非直接由合同当事人完成,而是由其代理人代为执行。
这种由代理人代表委托人进行合同签订的情况被称为“表见代理”。
本文将详细解析表见代理的概念、法律依据及其在合同中的运用和注意事项。
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在没有显式授权的情况下,根据委托人的行为或先前的授权,使第三方合理相信该代理人具有代表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代理人超越了实际授权范围,只要第三方是善意且无过失的,该合同仍可视为有效。
法律依据在中国法律体系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情形:“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一规定保护了交易安全,减少了因代理问题导致的合同纠纷。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 代理人无权或超越权限:代理人在没有得到足够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时代表委托人行动。
2. 第三方的善意与无过失:第三方必须是基于善意并且没有过失地认为代理人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事。
3. 客观表象:存在足够的客观条件使第三方合理相信代理人具有代理权。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一旦符合表见代理的条件,即使代理人实际上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合同依然对委托人产生约束力。
这意味着委托人需要按照合同条款履行义务,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
注意事项1. 明确授权范围:委托人应明确代理人的授权范围,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公示代理关系:适当公示代理关系可以防止误解和滥用代理权。
3. 审查代理人资格:在涉及重大交易时,对方应审查代理人的授权文书,确认其代理资格。
4. 及时通知变更:一旦代理权发生变更或终止,应及时通知相关方,以免造成误解。
结语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情形,在商业实践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正确理解和运用表见代理的规则,不仅可以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还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顺畅进行。
表见代理的合同
表见代理的合同在商业和法律实践中,“表见代理”是一个经常被提及的概念。
它指的是一种情况,即某人未经授权代表他人或实体签订合约,但从表面上看,该行为人具有足够的授权去这么做。
这种类型的代理关系可能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当第三方基于对代理人表面上的授权地位的信任而行动时。
本文旨在探讨表见代理的合同相关的关键要素和潜在后果。
定义与识别首先,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至关重要。
表见代理通常发生在一个人(代理人)未经实际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另一个人(委托人)行事。
如果第三方有合理的理由相信代理人有权进行此类交易,则可能认为存在表见代理。
合法性与风险尽管在某些情况下表见代理可能被视为有效,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合法或受到鼓励的行为。
实际上,未经明确授权的代理行为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包括合同无效、赔偿损失等。
因此,企业和个体在处理代理事务时必须谨慎,确保所有代理行为都有适当的授权基础。
合同效力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可能会面临有效性的挑战。
如果可以证明代理人确实没有获得相应的授权,那么合同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然而,如果第三方是善意且无过错的,一些法律体系可能会保护其权益,使合同保持有效,以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
预防措施为避免表见代理的风险,企业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
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员工的职权范围、定期更新内部政策和程序、以及加强员工对于授权限制的培训。
此外,确保所有外部合同都经过适当授权和审查流程也是关键。
结论表见代理的合同是一个复杂但常见的现象,需要通过细致的管理和法律意识来妥善处理。
虽然在某些情况下表见代理可能被接受,但企业和个人应当始终努力确保所有代理行为都有充分的授权基础,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
通过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和持续的法律教育,可以大大降低表见代理带来的负面影响。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即表面上显示出来的代理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形式。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若甲方(通常为业主或发包方)授权其工作人员或第三方代表自己进行某些行为,而该行为对外表现为有权代理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表见代理。
例如,张经理作为某建筑公司的项目经理,他经常代表公司与供应商谈判材料采购事宜。
如果张经理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供应商基于张经理过往的表现和地位相信他有签约的权利,那么即使张经理实际上没有获得明确的授权,也可能构成表见代理。
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为了规范表见代理行为,通常会明确列出代理人的身份、权限范围以及相关责任条款。
以下是一份建设工程合同中表见代理的范本内容:一、甲方代表人及其变更甲方指定______为其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代表人,全权负责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甲方代表人的签字样本附后,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如甲方需更换代表人,应至少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交新代表人的签字样本。
二、代理人的任命与撤销1. 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任命或撤销其工程现场代表,该代表负责日常的工程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进度、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事务。
2. 任何由甲方任命的代理人所签署的文件或所作出的行为,只要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均视为甲方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甲方如需撤销代理人的任命,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公告于工程现场。
三、代理权限的限制1. 除非另有书面授权文件,甲方代表或代理人无权对本合同做出任何修改、解除或终止行为。
2. 对于超出一定金额的财务决策或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由甲方法定代表人亲自审批或授权。
3. 任何超出约定代理权限范围的行为,非经甲方事后认可,对甲方不产生约束力。
四、第三方的信赖保护1. 若乙方或第三方基于甲方代表或代理人的表面权限与其进行交易,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该代表或代理人具有相应代理权限时,甲方应对此承担责任。
2. 甲方应确保其代表或代理人不得擅自扩大已知晓的代理权限范围,以免误导第三方。
《民法总则》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
2、有权利外观:即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需要让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 权,如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能够证明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特征。
3、交易安全保障措施: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被代理人需要采取一 定的措施来维护交易安全。例如,在知道代理人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及时通知第 三人撤销代理关系。
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
2、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这种类型的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由于疏忽或轻率,没有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 是虚假的,从而构成了表见代理。例如,丁在未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以某公司的名 义进行业务往来,由于丁过于自信或疏忽大意,并未发现自己的权力外观是虚假 的,从而构成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
3、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 理
6、投保风险保障:被代理人可以考虑投保商业保险,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 为所承担的风险。一些商业保险产品可以为被代理人提供一定的风险保障,在发 生损失时给予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表见代理作为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对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和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然而,被代理人需要充分认识到表见代理所蕴含的风 险,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加以规避。通过加强公司内部管理、明确代理权限、 及时更新公司文件以及投保风险保障等方法,被代理人可以降低因表见代理行为 所承担的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四、总结和展望
本次演示通过对《民法总则》中表见代理的类型化分析,探讨了各种类型的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法律效力、主观心理状态等方面的差异。对于基于虚伪代 理的表见代理、基于过失代理的表见代理以及基于意外事件引起的表见代理这三 种类型,其特点各异,因此在适用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可以进一步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首先,对于不同类 型的表见代理,是否需要有不同的举证要求?其次,在各种类型的表见代理中, 如何平衡被代理人、代理人以及相对人之间的利益?最后,在实践中如何准确把 握各种类型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平?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的通俗理解
表见代理(隐形代理)是一种在法律或组织结构中存在却未被明确标识的代理形式。
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代理的表象和控制权都在另一个人或组织手中,而这个人或组织并不直接与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接触。
举个例子,假设一家律师事务所作为律师为一家小企业处理法律事务。
这个小企业可能需要与律师事务所合作来申请一项专利。
但由于律师事务所没有明确标识自己作为代理,这个小企业并不知道这个律师事务所就是他们要找的代理。
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小企业可以通过与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来得到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支持,而律师事务所则扮演了表见代理的角色。
表见代理可能会对实际的用户或利益相关者造成一定的隐藏和误导,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它可能会被禁止或受到限制。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二“表见代理”风险成隐形杀手
施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系列之二“表见代理”风险成隐形杀手文/庄云蔡祥完善公司制度,严格监管公章、合同章、财务专用章、企业证照、法人委托书的使用案例:项目经理私刻公章签合同,所在建筑公司担责付钱。
顾某系某建设公司项目经理,以公司名义向外承包工程,每年向该公司缴纳管理费8万元。
2007年3月,顾承接了一处厂房建设工程,需要大量钢材,于是顾某与某贸易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总价款250万元并在合同上盖了建设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在支付了205万之后,贸易公司一直未收到尾款,遂向建设公司索要未果。
无奈贸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建设收取了顾某的管理费,表明顾某对外承建工程项目为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厂房建设工程由顾某以被告的名义、作为被告的项目经理承包,2007年5月前已完成施工,结合原告的实际供货期限与购销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相吻合,可以认定原告所供的钢材由顾某实际用于上述工程的施工,故被告应当对顾某的承包行为承担民事责任;顾某作为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的经办人,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提交了盖有被告公章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被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顾某为被告公司项目经理的名片,同时提交了向被告交纳管理费用的收据,表明顾某签订合同的行为是代表被告的职务行为。
综上,上述内容可以证明顾某代表被告作为该工程的实际承包人,被告虽提交了顾某的承诺书,但该承诺是顾某与被告的内部约定,且被告在知悉顾某私刻其合同专用章后,未采取相关措施,也未告知原告,故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应当向原告承担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建筑企业的公章应由专人保管,如项目经理需要使用时,可由保管人陪同。
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控制印章。
由于项目部印章具有不需备案、易于伪造或私自印刻等特点,因此,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其制作与使用应格外慎重。
如必须使用项目部印章,应当在工程承包及分包、材供合同中就项目部印章的使用范围及事项作出明示,并可在项目部印章表面作必要的权利限制标记。
合同法解释二 表见代理 追偿
合同法解释二表见代理追偿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通过一种虚假行为或者借助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代为表达或达成意思表示的一种行为。
在合同法中,表见代理的行为要求符合某些条件,否则可能会导致追偿的问题。
首先,表见代理必须是以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作为自己的委托人。
这就意味着代理人通过谎言、欺骗或其他虚假手段来表达自己的意愿,或者通过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例如,某人冒充他人的身份来签署合同,或者某人假借他人的名义进行谈判。
其次,被代理人必须对代理人作为委托人的身份和行为有正当理由的认可。
被代理人在认可代理人的委托人身份和行为时,应当具备近似实质认定意思表示的重要条件。
也就是说,如果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有充分、合理的认可,那么被代理人就不应该要求追偿。
此外,合同法对于表见代理的追偿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追偿因其同意无权公司代为订立从合同所产生的损失。
换句话说,如果被代理人之后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是虚假的或者无效的,那么被代理人有权要求追偿,即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然而,在追偿的过程中,被代理人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如果被代理人在发现代理人的身份和行为虚假之前,已经得到了一定的利益,那么被代理人应当无条件地返还这些利益。
总的来说,表见代理是合同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指的是通过虚假行为或他人的名义来表达自己的委托人身份的一种行为。
在追偿问题上,被代理人可以要求代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同时被代理人也需要无条件地返还已获得的利益。
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保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浅谈企业表见代理的风险与防范
浅谈企业表见代理的风险与防范作者:刘伟光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3期摘要: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我国经济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然而不少公司一味追求利益最大化,在经营管理中对法律风险疏于防范,结果公司不明不白的遭遇了很大的损失,其中表见代理行为最为常见,因为表见代理这种关系往往是公司在不知不觉中形成,成了公司经营中隐形杀手,常常导公司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之中,给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损失,本文较为深入的分析了企业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并提出了预防措施。
关键词:权利;善意;过失Abstract:Along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global economic integration, China's economy has entered a rapid development stage. However, many companies are blindly pursuing maximum benefits and neglecting to guard against legal risks in their management. As a result, companies have suffered a lot of losses, which are not clear. Among them, the act of apparent agency is the most common, because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pparent agency and legal risk. The department is often formed unconsciously in the company, and becomes the invisible killer in the company's operation. It often leads the company into unnecessary disputes and brings huge losses to the company. This paper makes a thorough analysis of the manifestations of the company's apparent agency, and puts forward preventive measures.Keywords:Party; Goodwill; fault1表见代理的概念和构成要件1.1表见代理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及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表见代理应慎用范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合同法律关系中确立了表见代理的制度,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规定即通常所说的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通过要求被代理人承担疏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责任而保护善意相对人、维护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
在保险领域,随着保险代理人队伍的日趋壮大,保险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表见代理纠纷也会越来越多,因此,在适用中,应当注意避免滥用、混用表见代理。
在适用表见代理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构成表见代理的要件必须同时具备一般说来,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没有授权。
表现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2.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即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法律法规视为社会公知,如果法律对代理人的资格有强制性规定,相对人就应当知道代理人是否有代理权;3.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这里的“理由”必须是正当的,即合法合理的,具体来说,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该理由的形成必须没有瑕疵,即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相对人自身的过失(疏忽大意)造成的,并且,该理由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二,这种理由必须是明确的,相对人负有举证责任,如持有被代理人开具的介绍信等材料。
所以,如果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或者无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都不构成表见代理,所签的合同不能约束被代理人,否则,容易导致相对人滥用表见代理,将其疏于履行签约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带来的后果责任转嫁被代理人承担。
二、表见代理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表见代理的后果是使越权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有效,因此,表见代理不能规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为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当事人应当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违反,以便避免因放纵当事人违法而损害法律的严肃性,破坏法治原则和法律秩序。
案例分析-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的构成及其防范的参考意见一、案例案例一: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04年7月,分包该工程的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见参考法条)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
简述《民法典》中表见代理的定义《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施行。
其中,表见代理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简述。
一、表见代理的定义表见代理是指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委托第三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第三人为其代理人。
也就是说,表见代理是一种以委托人的名义,由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但对于对方当事人来说,只能认定该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二、表见代理的特点1. 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比如我们找人代领快递、代为签收文件等等。
2. 表见代理是一种有限代理。
表见代理只能代理委托人所授权的行为,不能代理委托人未授权的行为。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该行为就无效。
3. 表见代理是一种无须告知对方当事人的代理方式。
在表见代理情况下,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无需告知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事实。
三、表见代理的适用条件1. 委托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 代理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3. 表见代理必须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4. 对方当事人只能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
四、表见代理的效力1. 表见代理的效力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认定。
如果对方当事人认定代理人为委托人的代理人,那么该代理行为就有效。
2. 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代理权有异议,那么代理人必须证明自己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3. 如果代理人超越了授权范围,那么对方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代理行为。
五、结语表见代理是一种常见的代理方式,也是民法典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概念。
通过对表见代理的定义、特点、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的简述,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一法律概念,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建筑施工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防范
建筑施工领域表见代理的认定及防范建筑施工领域的表见代理认定及防范在建筑行业的司法实践中,分包商对外的商事行为因构成表见代理而由施工企业承担责任。
施工企业承担该责任后却很难向其追偿或完全追偿损失,从而给施工企业带来较大的风险。
为了防范这种风险,本文从表见代理的认定出发,分析了应加强内部管理的六个方面,以防范表见代理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某施工企业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XXX个人,且对施工企业隐瞒了转包事实,称XXX是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为统一管理,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时将建筑公司统编为“项目桥梁一队”。
XXX在施工过程中,私刻公章,以“项目部桥梁一队”名义与数十家物资供应单位签订了买卖、租赁合同。
后因XXX未支付材料费、租赁费,商家将施工企业、建筑公司及XXX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XX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施工企业应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
以上案例涉及到表见代理概念。
我们经过多年的社会实践知道,目前表见代理责任已使许多企业陷入债务泥潭,成为吞噬企业资产的黑洞,威胁企业生存的隐形杀手。
为了防范风险、规范管理、确保企业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有必要认真分析表见代理法律内涵和外延,对少数人的行为因表见代理制度适用而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并结合修订企业管理流程,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表见代理及其认定的司法解释。
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而《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则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寿险营销管理中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基于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其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 因此,鉴于保险代理人现有的管理机制和状况,加强表见代理的风险管理将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议题.关键词: 寿险营销管理表见代理法律风险风险防范内容摘要: 表见代理是指由于本人的过失或基于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特殊关系,善意第三人确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因而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本人承受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代理制度的信用与稳定,确保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因此,第三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是表见代理的成立条件。
如果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为代理行为时,基于疏忽大意而未对代理人身份及权限予以必要审查,以致误信其有代理权,则表见代理不能成。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
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有超越代理权限行为,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但是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 因此,鉴于保险代理人现有的管理机制和状况,加强表见代理的风险管理将是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议题。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
谨慎对待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概念简析】法人为法律上拟制的人,法人的行为都要通过他人完成,这里的他人,既包括作为法定的法人执行机关比如董事长,也包括经过授权的其他人。
在经济交往中,交易的一方如果以他人名义进行活动,该方是否取得他人的合法授权,非常重要。
如果对授权的权限疏于审查,则会引起明显不同的法律效果。
在表见代理的制度下,通常的风险表示形式有以下几种:1、授权表示型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权,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时,本人要对相对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我国民法上授权表示型的表见代理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本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间接向相对人表示已经授权而实际未授权,相对人依赖本人的表示而与行为人进行的交易行为。
这种情况中,本人的意思表示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相对人可以是特定的,也可以是不特定的(如广告授权方式的相对人为公众)。
②本人将其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印鉴交与他人,他人凭此以本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相对人对此信赖而进行的交易。
这些文书印鉴包括被代理人的的印章、合同章、盖章的空白证明书、空白委托书、空白合同文书等。
这些文书印鉴本身虽然不是授权委托书,但其与本人又密切联系,具有专用性,起着证明代理权的作用,善意相对人因此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应构成表见代理。
③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
本人知道他人没有代理权而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时,应对他人的无权代理行为作明确表态。
本人所表示的不同态度,可以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如果本人表示承认,则等于授予行为人代理权或者是事后追认,这种事后授予行为追认行为具有追溯效力,致使行为人的无权代理行为转为有权代理。
如果本人表示否认,则行为人的无权代理成为狭义的无权代理,由行为人自己负责,本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
表见代理的特征及法律效力张晓红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它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为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观授权行为,致相对人误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也首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一、设立表见代理制度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交易安全。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规定在相应的情况下由被代理人承担因表见代理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保护了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从而达到保护交易安全的目的。
2、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促进交易。
从实践来看,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交易行为,如果使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的行为概不负责,或在法律上一概否定无权代理的效力,会使人们视代理为畏途,而不敢或不愿与代理人交易。
如果相对人需投入相当大的精力和财力去调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问题后,方敢进行交易,方能确保交易安全,则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简便、迅速、高效的要求。
在无权代理中,交易如果常常因被代理人单方面的任意而被否认,这不仅会造成社会财富的不必要浪费,而且有违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所倡导的效率原则。
而建立表见代理制度则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维护代理制度的信誉及其固有功能,促进社会交易。
3、表见代理制度可以弥补代理制度的功能性缺陷。
表见代理产生之前的代理制度仅设有权代理和无权代理两种形态。
表见代理的设置,使无权代理制度一分为二:即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而表见代理侧重于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自此,被代理人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均得以在代理制度中寻到法律保护,代理制度也趋于完善。
4、表见代理可以衡平交易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之间的利益冲突。
促进了代理制度作用的发挥。
二、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效力归属不同。
谨防“表见代理”这个施工企业的隐形杀手
谨防“表见代理”这个施工企业的隐形杀手工程项目造价高、建设周期长、参与方多、涉及面广,极易产生各种纠纷。
有些纠纷从“非法律人”的角度来看,应该与施工企业没有任何关联,但往往法院最后的实际判决结果却要施工企业来承担责任,这种现象的产生十之八九与“表见代理”有关,表见代理已成为施工企业的一个隐形杀手。
本文从一个案例入手,对此做一些深入的探讨。
一、案例1.基本案情2006年10月,甲公司中标某高速公路第8合同段工程,并组建了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6年12月,甲公司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将其中标工程的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并订立《分包工程施工合同》,余某系乙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2007年3月,余某以“甲公司第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第五工区名义将乙公司分包工程的部分再次分包给王某,并订立《分包工程劳务施工合同》。
2009年12月,王某以甲公司未足额支付工程款为由,将甲公司诉至法院。
2.审理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余某虽系乙公司派驻施工现场的负责人,甲公司对余某也从未授权,但余某系施工现场负责人这一事实属实,且施工现场的形象宣传和标识均为甲公司,王某有理由相信余某能够代表甲公司,余某的所有行为后果由甲公司承担,遂判决甲公司承担未支付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在本案中,甲公司从表象上来看,在整个过程中似乎没有任何过错,但法院之所以会判决其承担责任,其根由就是法律上有关表见代理的规定。
二、表见代理的定义、法律价值及构成要件1.表见代理的定义一般认为,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也为我国法律所确认,正如《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所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实质上是无权代理,属广义的无权代理的一种,只不过法律做出特别规定,此种情况下的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相同。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
浅谈项目管理中表见代理法律风险的防范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二、表见代理对建筑企业的严峻考验三、表见代理在司法认定中的几个问题四、如何预防“表见代理”的法律风险?一、表见代理的基本概念案例1某建筑企业A中标某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一家有资质的施工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了刘某个人B,且对建筑企业隐瞒了转包事实,称刘某是其施工现场的负责人。
为统一管理,建筑企业在实际施工时将施工公司统编为“项目桥梁一队". 刘某在施工过程中,私刻公章, 以“项目部桥梁一队”名义与物资供应单位C签订了买卖、租赁合同。
后因刘某未支付材料费、租赁费220万元,物资供应单位C将建筑企业、施工公司及刘某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建筑企业应承担全部的付款责任。
表见代理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要素(1)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无权代理;(2)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3)相对人是善意无过失的;(4)代理人与相对人的经济行为合法有效。
表见代理的四种类型从发生的原因进行归纳,可将表见代理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误信本人授予代理权的表见代理。
即因本人的授权表示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表现为本人对授权表象采取的积极作为和消极不作为两种情形,前者如:向第三人声称有授权,实际上并无授权;将本人的印鉴、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给他人等。
后者如: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2)、误信代理人未越权的表见代理,即因越权行为而产生了授权表象.在实践中一般有两种情形:因委托授权不明,代理人越权而实施无权代理;代理权范围变更、缩小,而第三人并不了解。
(3)、误信代理权延续的表见代理,即因行为延续而产生了授权表象。
实践中的具体情形有:代理权消灭后,本人未收回授权委托书,也未以正常方式向第三人告知代理权消灭,委托书上也未注明有效期限或消灭事由;已向第三人为授权通知,但代理权消灭后,未以适当方式通知该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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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这是我国合同法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
为了保护动态交易的安全,我国合同法规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并且不问本人是否有过错。
一旦发生表见代理的纠纷,就本人而言,无论自己是否有过错,承担的这一结果都不是本人所需要的,这当然就是风险;就相对人而言,因为其利益的保护一般都是通过法律救济途径来实现的,本人承担责任的程度和时间都会或多或少地有些折扣,这也不是善意相对人所希望的,因此,相对人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本文试图从实际经济生活中抽象出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以便本人和相对人更加正确地认识表见代理,从而防范表见代理给当企业带来的风险。
一、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表见代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凡是本人没有授权于行为人的无权代理,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都属于表见代理。
(一)、因表示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本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示或者默示授予他人代理权而实际上并未授予,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造成第三人误以为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本人要对相对人的行为承担实际授权人的责任。
1、被代理人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积极作为的授权意思表示。
(1)被代理人将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交予他人,使他人得以凭借其代理人身份实施民事行为。
被代理人虽然没有授权给行为人,但由于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具有代理权证明意义的文书管理不善,让行为人获得,从而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这里有几种具体情形:①被代理人将其印章、空白委托书、空白介绍信或者空白合同书等交给本单位或者外单位人员携带使用,虽无具体的授权意思表示,但足以构成授权的表象,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②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将空白委托文书交给相关人员,但这些证明文件存放和保管随意,单位人员或其他人员无须采取秘密手段就可以获得,由此导致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③被代理人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是行为人和管理人员串通,管理人员私自将授权委托书等交给行为人,行为人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与相对人进行交易,应认定为表见代理。
④被代理人虽然对授权委托书等有严密的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但行为人采取盗窃手段获得授权委托书等,而与相对人进行交易,由此应分两种情况:一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负有疏忽责任的,应认定为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二是被代理人对被盗、丢失没有任何责任,则行为人代理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2)以书面或口头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特定的或者不特定的第三人表示以他人为代理人,但事实上并未授权。
比如某甲准备购买某乙的产品,并表示将授权某丙代为签订买卖合同。
后来某甲并未实际向某丙授权,但某丙却以某甲的名义与某乙签订了买卖合同,某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3)因特定的环境和特定的关系而成形的表见代理。
特定的空间环境是产生对行为人信任的重要条件,如无权代理人利用被代理人办公场所从事与被代理人相同的业务。
当本人与行为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时,有时也会构成表见代理。
这一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和行为人与所属机构的职务关系(经理、业务员等)。
但这类特殊的法律关系不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必然因素。
2、被代理人对授权表面持消极不作为的态度,即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构成表见代理。
3、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挂靠经营,从事民事活动。
在经济生活的实践中,特别是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的一些企业为获取经济利益,允许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使用自己的营业执照、印章、账户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从中收取管理费。
由于行为人使用了被挂靠方的营业执照等,使不知情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挂靠经营者有代理权,挂靠经营者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善意相对人因此遭到不合理的损失,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责任。
(二)、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行为人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受到本人不同程度的限制,而相对人却并不知晓。
如果,善意相对人与其进行民事行为,就构成表见代理。
这就是现代代理制度中“代理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的原则。
权限逾越型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1,本人虽对行为人的代理权作了某些限制,但未在委托授权书中说明,或者本人授予代理人一定的代理权,却事后又加以限制,而相对人并不知情。
代理人不顾其限制仍按原来的代理权限进行代理活动时,就构成表见代理。
2,本人委托授权不明,依授权书的文义,对代理权限可作或大或小的解释。
民法通则规定,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被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中载明上述事项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属于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代理人自行承担。
授权委托书中未载明上述事项的,或授权不明的,代理人超出授权的限制所为的行为,如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就其所为事项享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三)、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被代理人已经撤销对行为人委托授权,而行为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属无权代理行为,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亦可构成表见代理。
例如:为了避免原代理人继续实施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撤销授权,本应采取收回授权委托书、通知相对人或者发布撤销授权的广告等措施。
如果被代理人没有这样做,因该过错行为导致相对人不知代理权已被撤销,仍与代理人为民事行为的,原代理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对人可以请求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1、直接向特定的第三人表示授权的,代理权消灭后未直接通知第三人。
2、以公告方式向不特定的第三人授权时,未以同样的方式公告代理权的消灭。
二、表见代理的风险防范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法律意识不强是引起表见代理的主要原因,甚至有的明知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在利益趋动下,心存侥幸,结果不可避免地陷入了表见代理的泥潭,得不偿失。
因此,提高企业管理者的法律意识、树立依法经营的理念是防止表见代理的关键。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之所以对本人产生法律效力,是因为在相对人尽到了一个理智商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后仍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结果。
支撑这一“理由”的表象有可能是本人的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
如果是本人过错造成的表见代理,当然只能由本人去防范;如果是行为人的过错或者故意造成的,只有相对人才能控制风险,本人则是无能为力。
(一)、表见代理的本人对风险的防范本人是表见代理产生的主要责任人,自己的过错行为使得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产生表见代理。
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本人具有不可推卸责任。
1、明确授权、严格管理代理证明文件。
在委托授权时,本人应当对代理人代理的地域范围、事项范围、授权期间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事项范围的表述要清晰明确,让行为人和相对人看得清楚明白,既不会产生误解,也难以施展手腕。
当代理权终止或者被撤销时,本人应当及时收回代理权证书、介绍信、公章等证明代理人身份的证件以及本单位的空白合同纸、合同专用章等。
2、加大公示宣传力度,及时告知合作伙伴实情。
表见代理的产生除了本人制作和管理授权委托证明文件的过错外,还有告知上的过错。
本人应对撤消代理权、解除某人职务、丢失公章或者文书被盗的情形应及时通知重要的合作伙伴和进行公告。
当发现行为人在无代理权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时,应当通知相对人。
本人对相对人进行的查询、核实代理人身份、权利范围的,应当积极配合,作出明确的答复。
3、禁止挂靠经营行为,杜绝发生连带责任情形。
企业挂靠经营,是指允许他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自己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挂靠本身就是挂靠人为规避资质要求、许可证管理制度等,而挂靠在其他企业名下,性质上属违法行为。
由于挂靠人以被挂靠企业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在越权时显然构成表现代理。
被挂靠企业收取的管理费少,而承担的风险往往较大,风险与收益极不对等。
在建筑、旅游和医药销售等行业引起的大量挂靠纠纷,让被挂靠的企业苦不堪言。
为了规范市场行为,减少不确定的经营风险,企业要依法经营,禁止挂靠行为,杜绝这类表见代理的发生。
(二)、表见代理的相对人对风险的防范在知识经济的今天,通讯技术、网络技术高度发达,我们的交易活动已基本走出了熟人社会,交易主要发生在陌生人的环境里。
与本人没有关系而通过伪造证件、委托书而自称为代理人的不法之徒,本人是无法控制和约束的。
同时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在操作时也不好把握。
现实中,无权代理的产生,在很多情况下,本人都处于无辜的地位,除了那些与本人对无权代理的产生具有过错的以外,本人即使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难以防范非因本人过错引起的表见代理的发生。
如果将防范责任分配些给更易于控制风险的相对人,笔者认为这既经济实用,又合情合理。
1、认真审查,摸清对方情况。
相对人在与自称是本人代理人的人进行磋商、谈判、进行法律行为时,特别是对一个不熟悉的客户或代理人,应要求对方出示代理证书、介绍信、身份证明等,以了解和证实其身份、权限、期限等。
这对一个理智的商人来说显然是必要的。
2、谨慎判断,识破对方伪装。
在进行表面审查的同时,要根据代理人的外在行为举止判断其代理权的真实性。
一般来讲,相对人应考虑以下因素:涉及的标的金额是否与代理人的表象相当;是否与代理人的职位、阅历一致;是否需要交付定金、预付款或先履行主要义务;是否代理人在交易中具有明显的直接利益等,以便决定是否需要核实。
3、沟通核实,确认对方资格。
一般来讲,相对人并没有特别核实的义务。
但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较大,如存在标的额较大,与代理人不熟悉,需要交付定金等;或通过谨慎的判断,发现可能存在瑕疵,相对人就有义务要求对方提供核实身份的方法,并与本人核对。
因为现代通讯技术的发达,核实变的非常容易迅捷,成本很少,并不构成相对人额外的负担。
从表见代理的分类中,我们不难看出相对人的“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是通过所谓的表象来实现的,而这些表象都会或多或少地与本人有关联性。
对本人过错的认识在法学理论界尚有争论,多数学者并没把本人过错列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但在法律实务中大家则要谨慎得多,往往把本人过错作为本人承担责任的重要考察条件。
笔者曾撰文《论本人过错应当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发表在《企业家天地》上,对本人过错是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做了肯定性的论述。
表见代理不仅给本人带来了风险,也给相对人带来了危害。
只要企业提高法律意识,积极作好防范工作,本人从减少自己的过错来防范表见代理的风险,相对人从审查行为人代理资格来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就一定能减少表见代理的发生,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