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是不需要进场公开交易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
国企员工持股方案第1篇国企员工持股方案一、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改革日益深入,员工持股作为一种激励约束机制,有助于提高员工积极性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为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充分发挥持股制度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二、方案目标1. 激发员工创新精神和主人翁意识,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凝聚力。
2. 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并重的机制,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3. 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4. 确保员工持股合法合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三、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我国境内国有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
四、持股方式1. 员工持股采取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相结合的方式。
2. 直接持股是指员工直接持有企业股权,享有股东权益。
3. 间接持股是指员工通过职工持股会、信托计划等载体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五、股权来源1. 企业增资扩股: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
2. 股权转让:企业原有股东将部分股权转让给员工。
3. 股权激励: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将部分股权授予员工。
六、持股比例1. 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
2. 单个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
七、持股条件1. 员工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员工须在企业工作满一年,且年度考核合格。
3. 员工须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4.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优先参与持股。
八、资金来源1. 员工持股资金来源包括个人出资、银行贷款、企业资助等。
2.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员工持股提供财务支持。
3. 员工持股资金必须合法合规,严禁挪用公款、套取资金等行为。
九、持股价格1. 持股价格原则上参照企业最近一次股权转让价格或经评估的每股净资产。
2. 持股价格由企业与员工协商确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基金合伙人合伙份额转让及转让目标公司股权是否进场交易
国有基⾦合伙⼈合伙份额转让及转让⽬标公司股权是否进
场交易
国有基⾦转让要不要进场交易?如何合法合规的退出?
32号令对基⾦进场交易也有例外性规定,其第六⼗六条规定“政府设⽴的各类股权投资基⾦投资形成企业产(股)权对外转让,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
”本条为政府设⽴的各类股权投资基⾦转让所持股权的例外性规定,也即:若相关法律法规对此类股权转让有特殊规定的则按其规定执⾏,若⽆特殊规定的仍需按照32号令规定的程序进⾏。
国有企业转让在基⾦中的合伙份额,可能不需要进场交易。
2019年5⽉24⽇,国务院国资委在其⽹站互动交流栏⽬,就“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是否适⽤32号⽂?”这⼀问题做了回复,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适⽤范围是依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企业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监督管理另⾏规定”。
各地实践不⼀,在⼴州某国企基⾦告知如果⼀个国有性质的基⾦转让⽬标公司股权需要进场交易,转让在基⾦中的合伙份额,则不需要进场交易。
当然,实践中也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如要求第三⽅回购股权的情况下,通过诉讼由司法判决来解决,则不需再进场交易。
只是这是适⽤约定回购及不得已的⼿段。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制度改革成为众多智库和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之一。
其中,许多人认为在国有企业中实行职工持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改革方案。
因为通过职工持股,国有企业的员工将不再只是简单的“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蓝领”,而是企业的股东之一,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业绩有更高的期望和参与度。
但是,职工持股也有许多风险存在,如此的一些企业管理者不顾公司的数据和经济情况,贸然实施职工持股,进而导致企业破产倒闭的现象。
这种情况也严重影响了职工持股制度的长期推广。
那么,在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时候如何规范盈利合同,提高职工持股的准确度和风险系数,在今后的实践中也是相当重要的。
首先,国资委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合理调动公司内部资产股、表外股以及公司内部资源的贡献情况,以减轻企业股东压力。
在此基础上,应考虑实行股权结构平衡的原则,避免出现过分扭曲市场的现象。
此外,份额应逐步分发给符合条件的员工,以降低过高的集中风险。
且应根据员工股票池符合的标准来规定对应的承受能力,该标准可以是薪资、纪律建设,员工的出勤率等相关标准。
随着企业经营增长,可适度提高员工股票持股分配比例。
这种比例的改变要经过特定的程序,并要有文件等相关凭证。
第二,在职工持股时,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职工的考核,建立标准化考核体系和市场化竞争制度,确保股份分配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基于这一点,企业应充分发挥评选机构的职能,增强企业内部的党派纪律严明体系和企业文化建设所营造的良好环境,从而引领员工把职工持股制度与公司发展目标相结合。
第三,应成立保护职工持股利益的服务机构。
职工持股是一种较为复杂的权益,涉及股权许可证和证券市场等多重要素,因此要特别建立一个专责机构,负责监控职工持股证券交易及权益保护等相关事宜。
最后,为保护职工持股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职工创新创意意识,应开展广泛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从而加强职工的自我教育,提高员工持股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良好操盘技能的累积,使他们能够将经济效益转化为社会效益,从而更好地推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最新版】目录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意义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背景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五、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正文一、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定义与意义员工持股计划(ESOP)是指为了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员工,通过让员工持有股票,使员工享有剩余索取权的利益分享机制和拥有经营决策权的参与机制。
在国有企业中,员工持股计划是一种特殊的报酬计划,旨在优化国有企业的股权结构、提高治理水平、激发企业活力和提升国际竞争力。
二、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政策背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上,我国提出了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的政策,以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随后,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一系列政策相继出台,为我国员工持股计划的发展迎来了新的时代。
三、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流程1.制定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员工持股计划,包括持股对象、持股比例、持股方式、股票来源、持股期限等。
2.审批与备案:企业应将员工持股计划提交给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并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3.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企业应按照审批通过的员工持股计划,向符合条件的员工发放股票,并办理相关手续。
4.管理与监督:企业应建立健全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与监督制度,确保员工持股计划的规范运作。
四、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的案例分析以上海港务集团为例,作为地方国有企业,在鼓励政策相继出台之后,上港集团身先士卒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
高管入股金额非常大,动不动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比如中金珠宝公司的老总入股 1400 多万,东航物流的老总入股 3200 万。
然后公司在交易所上市,高管拿的就是原始股。
五、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尽管员工持股计划在国有企业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参与度不高、持股比例不合理、股票来源不明确等。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解读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内涵和推出背景1、什么是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是指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根据员工意愿,合法使公司员工取得公司股票或股份并长期持有,股份权益按约定分配给员工的一种制度安排。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有利于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使员工利益与企业利益紧密结合;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发挥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进一步优化国有企业股权结构。
2、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出背景(1)在推进国企改革的大环境下,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推出员工持股的大环境基本成熟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发布《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明确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实施员工持股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支持。
2015年9月,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提出了试点先行、稳妥有序推进等要求,为员工持股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2016年3月,国务院批转了发改委《关于2016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提出开展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地方国有企业因地制宜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试点。
(2)《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意见”)。
2016年8月,国资委、财政部、证监会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首次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明确要求和政策措施。
《试点意见》的适用范围,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
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需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二是国有企业改制为混合所有制企业时,需同步引入员工持股的,适用《试点意见》。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暂行办法
湖南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湖南省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员工持股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经营者员工持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经营者员工积极性,构建企业利益共同体,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内部经营者员工持股的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内部科学管理,不断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根据企业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内部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权总额的比例(知识产权入股除外)。
对国有资本需保持绝对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国有资本需保持相对控股的企业,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在企业股本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国有资本处于参股地位或完全退出的企业,经营者员工所持股份不受比例限制。
第四条鼓励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技术骨干等在经营者员工持股份额内持大股,不搞全员平均持股。
经营者持股额和一般员工持股额应保持合理比例,原则上可持有员工持股平均额的15倍以上股权。
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等持有股权总额可占内部员工持股总额的50%以上。
在国有资本处于参股地位或完全退出的中小型企业中,有条件的,可以实行管理层收购(MBO)。
第五条内部经营者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出资购股、奖励股权和知识产权折股三种方式。
在国有资本处于参股地位或完全退出的企业中,对员工劳动关系进行调整的,按照企业和员工双方意愿,可以将调整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直接转为股权。
第六条出资购股是指内部经营者及员工有偿取得企业产权的持股方式。
出资购股主要通过产权转让或增资扩股方式进行。
第七条奖励股权是指企业对有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和生产骨干直接给予股权奖励的持股方式。
经营管理者的股权奖励要与经营者的业绩挂钩。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交 易 前 :
吉 化集 团
21.26%
其 他股 东 78.74%
吉 林化 纤 ( 国有 控股 上市 公 司)
交 易 后 :
吉 林市 国资 委
100% 吉 林铁 投
98.645% 河 北吉 藁
50.33% 湖 南拓 普
一 、交 易 股 权 是 否 需 在 产 权 交 易 所 挂 牌 ,首 先 需 对 交 易 股 权 的 出 资 性 质做出判断,只有国有出资形成的股权交易才需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 规定程序在产权交易所进行。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两类股权可以确定为企 业国有产权:第一,国资委作为出资人对所投资企业享有的权益;第二,国资委 独资或控股的企业对外投资而形成的权益。在上述两类股权之外的,可以不进场 交易。
2
2014年3月,吉林化纤以协议方式将所持河北吉藁98.645%的股权、湖南拓 普50.33%股权转让给吉林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吉林铁投”)。该协议转 让履行了如下审批程序:
(1)2014年3月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就上述股权转让事 项作出决议。
(2)2014年3月7日,吉林化纤与吉林铁投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3)2014年3月24日,吉林化纤召开201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就上 述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议。 特别说明:根据吉林化纤2014年3月8日《关于出售下属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次交易尚应取得吉林市国资委批准,但后续未披露吉林市国资委的批复文件。 本次股权转让的交易结构图如下: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公司股权 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财达证券投资银行部 周曼 关于国有产权交易是否进场,长期以来都是国有产权处置中最有争议的话 题,笔者新历过诸多国有产权处置项目,几乎每个项目从立项之初都要充分论证 是否必须进场。本篇文章中,笔者重点分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让所持下属子 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交易”。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 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 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 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那么,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如果要转让所持子公司的股权,是否亦必须进 场交易呢?现实操作中,可以找到许多进场交易的案例,也可以找到诸多未进场 交易的案例。笔者根据现有法规以及案例,分析认为,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转 让其子公司股权,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不强制要求“进场交易”。具体分 析如下: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市国有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试点暂行规定(一九九七年九月三十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探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内部员工持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个人出资认购本公司部分股份,并委托公司工会持股会进行集中管理的一种新型的公有产权组织形式。
第三条内部员工股不转让、不继承。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依法设立或改组的国有控股、参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实行内部员工持股的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加强公司内部科学管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二章股份和持股比例第六条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内部员工股份原则上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设置,个别企业也可通过产权转让方式设置。
第七条根据国家“抓大放小”、从整体上搞活国有经济的方针,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内部员工持股:(一)邮电、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享有特许经营权及享有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实施内部员工持股;(二)能源、机场、港口等公共设施及重要产业和大型企业集团实施内部员工持股须经深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三)其他企业由股东会或产权单位遵照“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根据本公司规模、经营状况和员工实际购买能力,自行确定内部员工股总额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在确定比例时可参照以下原则:公司总股本在5000万元至2亿元左右,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员工持股比例占公司总股本的35%--50%左右;公司总股本在1000万元以下,员工持股比例可占公司总股本的5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商贸企业,经公司股东会或产权单位同意,员工持股比例可以再适当放宽。
各地职工持股法规
各省市企业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2000-10-10职工持股制度是伴随着股份经济和股份合作经济发展出现的新生事物,它对于寻求公有制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实现形式,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促进国有中小企业改革等方面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党的十五大和党的十五大四中全会都强调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
这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推行职工持股制度创造了条件。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江苏省等一些省市企业试行职工持股制度,同时制定了相关的行政措施加以规范。
为了借鉴国内实行职工持股制度的省市的经验,现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深圳市、江苏省、浙江省、南京市、宁夏自治区、陕西省、广东省、甘肃省、厦门市、安徽省、黑龙江省、云南省、青海省、济南市等17个省市的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比较如下,以供参考。
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依据和试行办法的名称:(一)、实行职工持股的目的: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推动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股份制公司规范运作,规范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内部职工持股,努力探索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2、推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探索运用职工入股形式,探索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效途径。
3、改进职工与企业的利益关系,使劳动者的劳动联合与劳动者的资本联合有机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参与企业经营管理和生产的积极性,使公司员工以产权为纽带与其他所有者结成利益共同体,增强公司凝聚力,增强员工对公司长期发展的关切度和管理的参与度,形成企业内部动力机制和监督机制。
4、有利于推进企业资本结构多元化,有利于增强职工对企业经营和发展的主人翁意识。
5、规范职工持股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安定团结和经济持续发展。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4、《国家关于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有关规定》5、《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规定》6、《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三)名称在比较的17个省市,除了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南京市、陕西省、宁夏自治区明确为“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外,其他的,如深圳市、济南市、江苏省、浙江省等11个省市明确规定为“内部职工持股试行(暂行)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 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国企员工持股制度
国企员工持股制度一、引言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是指在国有企业中,通过向员工发放股权激励的方式,使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并以此激励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发展。
该制度的实施旨在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和竞争力。
二、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推进,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成为提高国企绩效和激励员工的有效手段。
该制度能够使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促使员工更好地投入工作,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三、国企员工持股的意义国企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对国有企业和员工均有重要意义。
1. 激励员工通过持股制度,员工成为企业的股东,与企业拥有共同利益。
员工有了直接的经济利益,能够激发更多积极性和创造力,更好地投入工作。
同时,持股制度也能够加强员工的归属感和责任感,使员工更加忠诚于企业。
2. 提高企业绩效国企员工持股制度能够提高企业绩效。
员工作为企业股东,有更大的动力去争取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更注重企业长远利益的发展。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提升将直接促进企业的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提升。
3. 促进企业治理员工持股制度也能够促进企业治理。
员工作为企业的股东,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过程,对企业的发展方向和经营策略提出建议和意见。
员工的参与将使企业的治理更加民主和透明。
4. 增强社会稳定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有利于增强社会稳定。
通过激励员工参与企业发展,增加员工收入和福利待遇,能够缓解社会的阶级矛盾和分配不公问题,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和社会和谐。
四、国企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国企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在制定国企员工持股制度时,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股权激励方案。
方案应明确员工持股的条件和比例,激励的形式,奖励的期限等。
合理的激励方案能够更好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2. 完善员工持股管理制度国企员工持股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完善的员工持股管理制度。
包括员工持股的登记、转让和退出等程序,确保员工持股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分析
时代金融56时代金融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员工持股问题分析摘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我国大力发展混合制经济的必然要求,员工持股制度作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手段,其对于国企改革和混合制经济发展有着重大作用,然而在目前阶段,员工持股制度还存在法律法规不完善,恶意侵吞国有资产等风险,本文针对相关现状和问题进行一定的研究和分析。
关键词:员工持股制度 国有企业 混合所有制改革● 刘勇一、引言改革开放以来,混合所有制经济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混合所有制改革就成为了国有企业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十五届四中全会就已经提出要对国有制大型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经营改革。
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根据当前时代特征和当下国情做出的重要决策,也符合新常态的经济规律和基本要求。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助于巩固我国基本经济制度,提升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影响力。
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有助于国有企业更加满足市场发展的需要,实现高运营收益;同时,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也有助于政企分离,帮助不同所有制资本共同发展。
员工持股是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重要的环节之一,员工持股计划在国企改革中能更好地激励员工积极性,为企业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提供途径。
员工持股在提高员工积极性的同时也能提高员工收入,带动企业发展,提高企业经济绩效潜力。
另一方面,员工持股有助于所有制改革,在剩余价值的分配上有很大作用,有助于劳资关系的缓解。
二、员工持股的发展历史与理论(一)发展历史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最早出现在19世纪80年代,历经40年发展,最初采取的是小范围试点,员工持股在企业股份制改革里面的主要作用是筹集内部资金,帮助企业扩大发展规模;随后,从90年代开始,员工持股制度开始大规模的实施,各类相关意见和法规的出台,为员工持股的大规模发展创造了有利环境;进入90年代后期,由于在员工持股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着诸如员工倒买倒卖侵吞国有资产,权力股、关系股等不合规股权买卖,操作不规范等相关问题,员工持股制度在1998年被证监会叫停;2013年国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上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员工持股制度重新启用,寄希望员工持股制度能够帮助推进国企改革、缓解劳资纠纷、有效分配剩余价值。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
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8月2日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有关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提出以下意见。
一、试点原则(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严格试点条件,限制试点数量,防止“一哄而起”。
严格审批程序,持续跟踪指导,加强评价监督,确保试点工作目标明确、操作规范、过程可控。
二、试点企业条件(一)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导读: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经理和员工因持有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行为。
这种持股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直接持股,也可以是持股员工间接投资和间接持股。
在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过程中,吸引员工持股对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为了改变国有企业的利益机制、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实现国有企业由单一股权向多元化股权的转变,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股份成为国有企业所有者。
现在,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出现了一些问题。
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本文主要对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为现阶段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寻求可行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经理和员工因持有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行为。
这种持股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直接持股,也可以是持股员工间接投资和间接持股。
在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过程中,吸引员工持股对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这些信件要解决的问题关系到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妥善处理。
一、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创造力和生产积极性,在股份制改革和建立新的产权结构过程中,许多企业优先允许本企业员工持有部分国有企业股份。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有利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离不开所有权的限制。
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部分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这些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所有者的缺席。
所有者的缺席将软化所有权的限制,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但是,如果员工被允许拥有企业的股东地位,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使企业拥有一个真正的所有权约束主体,这可以约束企业经营者的所有者,有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热荐】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
【热荐】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众所周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也需要跟随着市场的发展规律不断的进行着变化,以此来获得更加长远的发展。
对于不同企业来说其改制的内容有所差异。
那么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呢?针对该问题下文中做出了相关的诠释与说明分析。
国有企业改制员工持股制度是什么?员工持股计划(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简称ESOP)由美国经济学家路易斯·凯尔索(Louis Kelso)在1956年提出,他发现当时美国提供资本的人获得的回报要远远多于提供劳动的人,如此往复循环,便出现了富者愈富、穷人愈穷的两极分化现象,进而导致社会贫富差距不断被拉大。
为了扭转这种不公平的局面,凯尔索提倡通过设计一种制度安排使得工人们也可以购买他们为之工作的公司的股权,并可以获得公司未来分红的收益。
后来,美国相关的政策法规如《税收改革法案》(Tax Reform Act)就全面植入了凯尔索关于员工持股计划的构想,促进了员工持股制度在美国迅速地发展。
与美国员工持股制度不同的是,我国员工持股制度是随着国有企业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革而逐渐形成的一种股权制度安排。
自20世纪80年代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以来,我国员工持股制度就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其间既因该制度的先进性而在国有企业中广泛兴起,又因操作不规范导致内部人控制和短期套利等行为而被数度叫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员工持股制度再次随着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对企业员工持股制度做出部署,开始积极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制度。
縱观我国30多年的员工持股制度发展历程,可谓是一波三折,不仅经历过大力推广的阶段,也有数度被紧急叫停的阶段。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
员工持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有关要求,规范公司员工持股改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防止资产流失。
不得侵害企业内部非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二)坚持增量引入,利益绑定。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
建立健全激励约束长效机制,符合条件的员工自愿入股,入股员工与企业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共担市场竞争风险。
(三)坚持以岗定股,动态调整。
员工持股要体现爱岗敬业的导向,与岗位和业绩紧密挂钩,支持关键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业务岗位人员持股。
建立健全股权内部流转和退出机制,避免持股固化僵化。
(四)坚持严控范围,强化监督。
公司下属企业进行员工持股改革前,必需由公司向国务院国资委申请员工持股改革试点资格。
防止没有试点资格就进行员工持股改革。
第三条公司下属企业申请进行员工持股改革试点,需达到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
(二)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三)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四)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公司外部市场。
(五)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以下统称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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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高级合伙人严启明在其文章《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中认为经国资监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企业批准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方案,无论是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是国有企业增资控股,都无须进场交易。
主要理由
一、《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简称32号令)文件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重大资产转让需进场公开交易,以公开交易为原则,以协议方式为例外,旨在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通过公开、透明、竞价方式促成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据此,我们来分析和审视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是否需要进场公开交易,不进场交易是否会有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1)在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因其受让或增资对象的特定性,本身不具备公开选择、竞价的条件或可能(进场交易自然是公开优选不确定对象);
(2)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其方案均需事先取得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或国有出资企业的审议批准,必然会对员工持股方案的依法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查;
(3)在实施员工持股的激励方案时,需要对国有资产权益(或股权价值)进行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以此来确定员工持股的受让或增资对价,可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二、32号令关于企业增资方面的第四十五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二)因国家出资企业与特定投资方建立战略合作伙伴或利益共同体需要,由该投资方参与国家出资企业或其子企业增资”。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按照十八大精神完全可以认定为利益共同体,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参与国家出资企业子公司的增资(目前,股权激励试点单位多数是国家出资企业的子公司)。
可见,国有企业员工持股的股权激励文件与32号令相关规定并不冲突。
三、细致研读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相关文件也可以发现,该类文件已经明示或内涵上已体现: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无须进场公开交易。
财资[2016]4号文件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实施股权出售,应按不低于资产评估结果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的管理规定,报相关部门、机构或者企业核准或者备案”。
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文件也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入股”的员工范围、员工出资、入股价格、股权
结构、持股方式等,这本身意味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员工持股应直接按此办理,无须、也不可能再要求进场公开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