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职工持股问题的有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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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49号国资委关于国有职工持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规定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含管理层,下同)投资参与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国有大中型企业辅业改制以及科技骨干参股科研院所改制,为推进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企业活力起到重要作用。

但由于目前缺乏统一的规定,操作不规范,企业改制引入职工持股以及职工投资新设公司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

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加强企业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8]28号)精神,现就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有关问题(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以及企业职工在证券市场购买股票除外),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区别对待,分类指导。

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持股、投资行为,妥善解决职工持股、投资存在的问题。

二是规范操作,强化管理。

引入职工持股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的各项规定;加强企业内部管理,防止通过不当行为向职工持股、投资的企业转移国有企业利益。

三是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增强企业活力。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优化研究——基于HL 集团员工持股改革案例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优化研究——基于HL 集团员工持股改革案例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方案优化研究——基于HL 集团员工持股改革案例作者:向崇学王慧雯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33期摘要:本文对HL 集团的员工持股方案进行了案例分析。

研究认为,公司的员工持股计划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在持股计划的持续性、解锁条件、定价和分配机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方案不尽完善;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优化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员工持股;模式;混合所有制;方案优化当前国有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不断深入,而有效、便捷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是开展企业内部员工持股计划。

开展员工持股对一些企业来说可能还是新生事物,但是在许多传统行业中,为了在激励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很多企业早已开展了员工持股的所有制改革,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许多国有企业纷纷结合自身特点,努力探寻自己的员工持股模式的具体方案。

国有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不仅仅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出台的政策,更是因为员工持股计划作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一种重要模式,不仅有利于企业股权结构的进一步优化,更能够利用股权的激励作用,让企业职工树立起“主人翁”意识。

一、案例公司基本情况HL 集团隶属于安徽省国资委,集团母公司主要控股两家上市的大型子公司安徽HL 水泥和芜湖HL 型材。

1997 年上市,经营稳定、效益良好,公司业务范围从单一的水泥加工与建材生产扩张到节能环保、国际贸易、运输物流等多个领域,目前已成为我国规模最大的建材行业企业。

企业内部设有国家级高标准的开发实验室,其名字也出现在国务院120 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名录之中,其行业地位明显。

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水泥是建筑必备原材料,市场需求日益增加。

水泥市场的发展程度一直是衡量一个国家建筑水平的指标。

我国经济蓬勃发展,水泥行业在国家宏观经济和建筑行业的带动下快速发展。

2002 年起,国家为防止经济过热,出台了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商业银行减少提供贷款,HL 集团前期扩张经营导致负债率高,银行贷款审批严、融资难,再加上生产技术落后,集团面临很多方面的困难。

论职工持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处理设想

论职工持股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以及处理设想

工持股形 同虚设 。但是 比例过大 , 能出现 “ 又可 集体违法 ” 的现象 。 因此, 在相关政策法规 中规定企业职工持 股占企业 总股本的最低和 最高比例也是很有必要的。 合理发售股票 , 使员工持有足够的、 可以 使其重视起来的股票数量 , 才能起 到较 明显的激励效 果。0
三 、 工 股 流 动 性 太 强 , 使 内部 职 工 因 为 只 注 重 通 过 股 份 的 职 会
的介入可以提高职工持股的运作效率 、 平衡 企业中 国家 、 集体 和个 人之间 的利益关系 、 分担企业进行职工持股改 制的风险, 进一步保 证职工持 股的规范运作 。而一旦中介机构本身 出了问题, 它所造成 的遗患也是 巨大 的。所 以, 对介 入职工持股的中介机构应有更加详 细和规 范的法律规定 。除了中介机构运作 的一般法律规定外, 在立 法上进一步 明确规定介入职工持股的中介机构的资质要求 、 行为规 则、 工作 内容和基本 的权利义务 。 当然 , 职工持股制度还存在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我们也应该
法, 改进现行立法 中的不 足, 用法律 的手段 规范 、 指导 、 纠正 其中存 在不足和缺陷 , 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国家应 出台统一规范的有关 这 职工持股制度 的法律 条文 。一方面, 我们 可以借鉴西方发达 国家有 关职工持股的法律条文 ; 另一方 面, 国各地方政府相继颁 布了一 我 些有关职工持股制度的暂行管理法规, 加上各地企业经验 总结 。 已 经提供 了国家立法 的作 了铺垫。 二、 职工所持有的股份 占企业总股本 比例应 为多少没有明确统 的规定。这可能导致职工持股 占企业总股本的如果 比例过小, 容 易使员工忽视 自己持有的股份 , 是股权激励失去它原本的意义。员
济研究. 0 . 2 7. 0 2

国资委就国企员工持股发布补充规定

国资委就国企员工持股发布补充规定

“国资委最近新发布了⼀份对于139号⽂件的新补充规定。

”4⽉15⽇,⼀家央企⼈⼠告诉记者,“意见下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国资委反映在执⾏过程中遇到⼀些具体问题需进⼀步明确,因此国资委再次发布补充规定。

” “139号⽂件”是指国资委2008年10⽉下发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详见本报2008年10⽉9⽇《国资委设⼀年⼤限严堵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当⽇,记者就此向国资委企业改⾰局副局长周放⽣求证真伪,周放⽣表⽰确有其事。

“有些细节问题,⽐如国有主体收购管理层和职⼯股权时应该如何确定收购价格,这个价格确定机制当时没有明确,但在这次的补充⽂件⾥⾯得到了明确回答。

” 周放⽣指出,⽂件不仅是针对中央企业,地⽅国资委也要参照执⾏。

对于故意转移、隐匿资产,或者在改制中通过关联交易影响企业净资产;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资料,导致审计、评估结果失真,或者与有关⽅⾯串通,压低资产评估值以及国有资产折股价等违法违规⾏为要依法查处,并依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暂⾏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该国有企业相关责任⼈责任。

同时,他表⽰并不是所有的职⼯持股都要清理和退出。

母持⼦和在关联企业持股是⼀定要清退的,其他持本企业股权能调动职⼯积极性、规范合理的职⼯持股会受到⿎励。

定价不⾼于上⼀年净资产值 新的补充⽂件规定,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于所持股企业上⼀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不过,上海隆瑞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张剑则认为还不够全⾯。

⽬前,定价⽅法包括两种:⼀种是收益现值法,⼀种是重置成本法。

“如果说产权变动前是按照净资产值,那么在收回来时按照净资产值那没话说;如果之前的出让就采⽤了市场原则,有了⼀定的溢价,那收回时还按照净资产值那受让⽅不是亏了。

” 对此,周放⽣则解释,“不存在这个问题,因为你可以卖给别⼈,如果国有主体来收,就是这个原则,做法不同市场就乱了。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

国有企业改制全体员工持股实施方案第一部分国有企业改制定义国有企业改制,是指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改制为国有资本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不设置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即改变原有国有企业的体制和经营方式,以便适应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第二部分改制程序及具体步骤一、改制程序(一)成立改制组织(二)进行产权界定(三)进行清产核资(四)财务审计(五)进行资产评估(六)确定改制方案并形成相关文件(七)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大会决议(八)制定改制后新企业的企业章程(九)申请与办理报批手续(十)变更公司登记与税务登记(十一)进行相关权属登记二、具体改制步骤1(一)成立改制组织成立以企业的资产所有者代表为首的改制事情组,或者根据情况需要由政府、企业主管部门派驻事情组对企业改制进行指导或者组织实施。

企业充分进行改制宣传,使企业部分职工对改制告竣共识,初步完成改制计划,到工商部门对改制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二)进行产权界定国有企业改制中的一项基础性事情就是产权界定。

通过对企业现有财产权进行甄别和确认,界定出哪些是国有资产的产权,哪些是企业在经营过程当中的积累。

根据一些企业改制的成功经验,产权界定可以以多种方式进行,其中有两种较为可行。

一是按时间为界,在某一时间从前企业取得的财产视为国度投资积累取得,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产权;在某一时间以后企业取得的财产则视为企业经营积累取得,界定为企业自身的财产。

二是政府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划定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按照一定原则确定的比例来界定产权。

(三)进行清产核资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种资产、欠债进行全面当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正确、一致。

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

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置惩罚的,必须按有关划定履行批准程序。

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和解决思路

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和解决思路

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和解决思路作者:李洁来源:《新西部·中旬刊》2017年第10期【摘要】本文针对职工持股会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提出撤销职工持股会,进行股份确权,还原至原始股东;转让股份,使人数降低至法定人数以下等解决历史问题的方法和思路。

【关键词】职工持股会;工会代持;个人代持;非上市公众公司前些日子热播的《人民的名义》中,大风厂职工持股会的会员维权,引发了后续的一系列纠纷,暴露了无良奸商坑害职工的丑恶嘴脸。

但是职工持股会作为公司股东这种特定历史条件下遗留的产物,究竟该何去何从?一、职工持股会产生的起因职工持股会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内部职工股的管理,代表持有内部职工股的职工行使股东权利,并以公司工会社团法人名义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国的职工持股会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相伴而生,当时的国有企业存在着产权关系不清、生产效率低下的问题,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

在国企改革中,公司制成为国企改制的主要形式,职工持股成为了股份构成的重要部分。

内部职工股的发行、登记和管理,客观上需要专门的组织负责,又因为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上限,增加了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的难度。

至此,职工持股会应运而生。

在2000年前,改制企业中存在大量职工持股会的身影,但由于民政部办公厅于2000年7月7日印发民办函(2000)第110号《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否认职工持股会的法人资格,不再对职工持股会给与登记。

后期的改制企业往往采取委托个人代持、员工持股平台代持或工会委员会代持的形式,来进行公司注册。

二、职工持股会的现状当初设立持股会的理念是激发员工的创新能力,增强员工的凝聚力,为企业的发展共同努力。

这类公司以这种模式运行了多年,现实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首先,不符合《公司法》股东人数的规定,实际股东人数超出了有限公司股东50人和股份公司200人的上限。

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员工持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国有企业混改过程中员工持股问题及对策研究

Operation Management1 我国员工持股的发展现状本轮员工持股尚属于试点和综合示范阶段,允许开展员工持股的企业,目前除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员工持股试点意见》中明确的10户央企员工持股试点和各省市选择的5~10户试点企业之外,发改委牵头开展的四批混改试点共计210户,国务院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展的国企改革“双百行动”446户和近期刚刚启动的“科改示范行动”初选的208户企业,如满足国务院国资委133号文件规定,可不受试点数量的限制。

2 现阶段员工持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但综合来看,员工持股计划在开展过程中还是不可避免地暴露出一些问题。

2.1 监督机制不健全在现行政策体系下缺乏统一的监管主体,现有各监管主体依据自身出台的政策文件对所管辖的企业进行监管。

如国资委依据所出台的《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其组织开展的员工持股试点员工持股实施情况进行监管。

发改委对其组织开展的混改试点、开展的员工持股进行监管。

证监会则依据《证券法》等文件,对上市公司员工持股的计划和实施进行监管。

财政部依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文件,对科技型企业员工持股进行监管。

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其组织开展的“双百企业”和“科改示范企业”员工持股开展情况进行监管。

由于牵头组织主体较多,一方面出现“多龙治水”、各自为政;另一方面各监管主体之间的管辖范围缺乏清晰的边界,导致同一企业在员工持股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交叉管辖和监管规则冲突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企员工持股的推进。

除此之外,当前我国国企职工持股的监管方式主要采用事后监管的模式,缺乏覆盖事前和事中监管的全流程监管体系。

例如,在员工持股平台的后期管理、员工股权的流转、退出等方面尚缺乏明确的监管机制。

2.2 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能够为员工持股提供一个稳定的制度环境,确保员工持股稳定有序地发展。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国资委今日发布通知,对《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如下:为进一步增强政策制订的透明度,提高工作质量,国务院国资委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意见》主要内容(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引入职工持股鼓励国有中小企业职工在自愿基础上持股参与企业改制,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中职工持有改制辅业企业股权,探索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的科研骨干以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严格控制职工持有国有大型企业股权。

职工入股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二)关于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关联关系企业国有企业不得以企业名义组织各类职工投资活动。

禁止职工投资与本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国有企业职工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为本企业提供燃料、原材料、辅料、设备及配件和提供设计、施工、维修、产品销售、中介服务的企业;不得投资与本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关联业务的企业。

已投资上述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须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三)关于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引入职工投资,除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

国有企业应加强管理,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无偿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推进国有企业改制规范职工持股行为——《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答记者问

问: 了稳妥 解决职 工已持有 为
《 采取措 施重点是 解 团公 司职 工 能否 持有 子 企业 和参 股 业 股权 : 有 大 型 企 业 改 制 要 根 据 的股份 ,意见 》 国
企业 股权 、子企 业职 工 能否 持 有集 企 业 发展 需要 ,择 优 选 取 投 资 者 , 决中层 以上 管理人 员的持股 问题。
是 ,在 国有 企业 改 制引 入职 工持 股 中小 企业 职工 在 自愿 基础 上 参与 企 联 企 业 ,转移 国有企 业利 益 ,造 成
鼓励 国 有 大 中 型 企 业 主 辅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以及 国 有企 业职 工投 资 本企 业 的关 业 改 制 : 联 企 业 方面 ,缺 乏 明确 规定 ,如 集 分离辅 业 改制 职 工持 有 改制 辅业 企
部和 电监会联合 印发了 《 关于规范 的子 企业 、参股 企业 及 本 集 团公 司 织 、管 理人 员 带头 形成 的 ,清 退或
转让 管理 人 员 的股权 ,是解 决 问题 电力 系统 职 工 投 资 发 电企 业 的 意 所 出资其 他 企业 股权 。 这样 规定 的
见 ,主要是针对 电力系统 的电网 目的 ,是为 了发挥职 工持股 的作 的关键 ,这样做 既抓住 了重点 ,又
有 资产 流 失 ,影 响 企业 发 展 。 取 得 企业 股 杈 。 《 见 》印 发 后 1年 内 转让 所 持 股 意
今 年 年 初 ,经 国务 院 同意 ,
或 职 工 入股 原则 上 限于 持有 本企 份 , 者辞 去所任 职 务。事 实上 ,国
国务 院 国资 委 、发 展改 革委 、 财政 业股 权 ,不 得持 有其 所 在企 业 出 资 有企 业职 工 投 资很 多都 是 由企 业组

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制改造 , 职工持股制度作 为一项产权 制度创 新应运而 采用 新 设社 会 网体 法 人形 式; 上海等地采用设立 非法人 团体 的形式 , 依托 下会进 行
管理 ; 山西 省 的职工持 股 采 用法人 形式 。由于 缺乏 统一
职工持股经过 2 0多年的完善 和发展 , 并没有 使 围有 企业 的经营绩效 得到明显 好转 。然 而职工持 股制度 在西方 国 家( 尤其是法 国、 圈) 美 的企业实施却 取得 r显著 效果 , 使
权结构 。 4 职 工股流动性强 , . 持股行为短期 化。 国外职工持股 只 允许职l 离职 和退 职时将 所持有股 票卖 给 员 持 股 T 会会 , 而我 国 市公 司职 工持 股准 许上 市流 通 。虽 然 不 得与社会公众股 同时上市 , 必须延 缓 一段时 间 , 是具 但 有 很强的流动性 。职丁 股流 动性 强 , 叫’ 困 的资 本 市 同 我
矛盾 处甚多 , 例如对职工 持股可 以上市 的时 间规定 , 国务 院颁 布的《 股份 公 司规 范意见》 中规 定二 年可 以 卜市 ,f 三 f J
固证 监会规 定为 六 个月期 限 , 而上 交 所规定 为 一年 半期 限 ,¨ f径不 一, 1 难以适从。 2职_ 股 的管理不规 范, . 1 = 职工持股会性质混 乱。对职 工 股由专门机构进行规范 管理 , 这是 国外 的通 行做法 , 但
职J 持 股是 指企业 内部 职工 通过一 定 的法 定程 序 , -
制 度的地方 , 多是 由各 地根据 《 司法》 大 公 及一些 与股 份 制相关 的规 定 自行 出台~ 些政 策 , 这些法 规 与 制度相 互
有 条件地拥有企业股份 的企业 制度。其 目的在于通 过承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近 年来 , 国有企业职 工 ( 含管理 层 , 同) 资参 与 下 投 国有 中小 企业改制 、国有大 中型企 业辅业 改制 以及科 技 骨干参股 科研院 所改 制 , 为推 进企 业股 份制改革 、 完 善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 、 强企 业 活力起到 重要作用 。 增 但
由于 目前缺 乏统一 的规 定 , 操作 不规 范 , 业改制 T WA R S P LY P 陋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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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 国有企业职工持股 、 投资的意见
各 中央企业 , 各省 自治 区、 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 和新疆 生产 建设兵 团国资 委 :
持股应 当公开透 明 , 公平公正 , 严格执 行 国家有关企 业
职 工持股 以及职 工投资新 设 公司过 程 中出现 了一 些 问
题。为规范国有企业改制, 加强企业管理 , 防止国有资 产流 失 , 维护 企业 和职 工 合法 权 益 , 据 《 根 国务院 办 公 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 企 业改 制工 作意 见的通 矢 ( 国办发 [ 016号) 《 2 39 0 、 国
股份制改革,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 国有资本有 促进
进 有退 合理 流动 ,规 范 国有 企业 改制 和企 业职 工投资 行为 , 止 国有 资产 流失 , 护企 业 和职 工合 法权益 , 防 维 实现 国有企业 又好又快 发展 。 ( ) 本原 则 : 二 基 一是 区别对 待 , 类指 导 。进一 步 分 规 范 企业 管理 层 持股 、 资行 为 , 投 妥善 解决 职工 持股 、 投 资存 在的 问题 。 二是规 范操作 , 强化管理 。引入职 工
同时也可应用于 日常处理 , 改善原水水质, 确保安全供 水, 实现 “ 站结合 ” 平 。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国资发改革〔2009〕49号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各中央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以下简称《规范意见》)印发以来,有关中央企业和地方国资委反映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需清退或转让股权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范围《规范意见》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含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及其授权经营单位(分支机构)。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二、涉及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基本要求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清退或转让股权时,国有股东是否受让其股权,应区别情况、分类指导。

国有企业要从投资者利益出发,着眼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围绕主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三、国有股东收购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股权的定价原则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确认,确属《规范意见》规范范围内的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股东收购其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四、国有企业改制违规行为的处理方式经核查,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等规定,有下列情况的,在实施《规范意见》时,必须予以纠正。

国企改革的有效途径—职工持股制

国企改革的有效途径—职工持股制
应 的管 理规定或 试行办法 , 总 但 的来看 , 职工持股 制发 展仍 然 不规 范, 需要 制定 出一 部全 国统 的法规来引导 和规范迅速发 展 的职 工持股制 , 使职 工持股制 充分发挥其潜力 , 国企建 立现代 企业制度 , 促进 增强企业括 力。

关键词 : 工持股 制 职
国企改 革
特殊贡献
二、 职工持般翻在 国企改革中的作用 1职工持股是社会 主义 公有制 适应 市场经 济 发展 的新形 式。第一 , 职工持股 制是 社会 主义公有翩 新 的实现形 式 。党 的
中图分类号 :2 6 1 F 7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 4 1 O 2 O 12 2 0 4 9 4 2 O )5 4 —0 c
我国 国企改革始于 2 0世 纪 7 0年代末 期 ,0多 年来 , 2 国企 改革经历 了放权让利 、 试行经济 责任制 、 利改税 、 承包 经营责任 制及转换 企业 经营机制等几个途径 , 目前 大力推行 建立现代 到 企业制度 , 始终在探 索着从高度 集权的计划 经济 向社会 主义 市 场经 济转轨 的最佳 途径 职 工持股翩 的产生 和发 展给我 们指 明了 国企改革 的一条有 效 途径 , 因为从 本质上来 看 , 工持 股 职 制既符台 社会 主义公有制 的要求 , 又促进 了现代企业 制度 的发 展。它是中国社会 主义市 场经济 的催生物 。 职工持股翻的发展 职工持股制是指 由企业 内部 职工个人认 购本企业 的股份 , 委托职工持股会作 为社团法人托管运作 , 职工持股会 代表 职工 个人参与按股分享权利 , 映持股 职工意愿 的一种 股权制 度形 反 式 其特点在于 : 持股会作为法人股 东是职工 股东集体 的法 定 委托人 , 代表职 工行使 股东权 益 , 承担 义务 。职 工持 股翩是 企 业困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 着股份制 的逐步扩张 由企业 随 内部 职工股不断 规范 发展而形 成 的。早 在 踟 年代 初 , 一些 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摘要:
1.国企职工持股的意义
2.国企职工持股的实施方式
3.国企职工持股的优点
4.国企职工持股的潜在问题
5.我国的政策建议
正文:
国企职工持股是指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购买股票或获得股票奖励等方式持有公司股份。

这种方式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多年,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国企职工持股进行分析。

首先,国企职工持股具有重要的意义。

职工持股可以激发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新能力,使他们更加关心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同时,职工持股也有利于优化企业的所有权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其次,国企职工持股的实施方式有多种。

职工可以通过购买公司股票成为股东,也可以通过公司奖励的方式获得股票。

此外,公司还可以设立职工持股计划,由公司出资购买股票,职工享有收益。

再次,国企职工持股具有许多优点。

首先,职工持股可以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增强职工的获得感。

其次,职工持股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提高企业的效率。

最后,职工持股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家和职工的利益。

然而,国企职工持股也存在一些潜在问题。

例如,职工持股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失衡,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此外,职工持股也可能加大公司的财务
风险,影响公司的长期发展。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例如,政府应加强对职工持股的监管,防止持股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同时,政府也应鼓励企业建立职工持股计划,引导职工合理持股。

总之,国企职工持股是一种有益的制度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职工的收入水平。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国有企业剥离出部分业务、资产改制设立新公司需引入职工持股的,该新公司不得与该国有企业经营同类业务;新公司从该国有企业取得的关联交易收入或利润不得超过新公司业务总收入或利润的三分之一。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设立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加强国有企业内部管理。国有企业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招投标方式择优选取业务往来单位,不得定向采购或接受职工投资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产品、服务交易应当价格公允。国有企业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资金、设备、技术等资产和劳务、销售渠道、客户资源等,应参考资产评估价或公允价确定有偿使用费或租赁费,不得无偿提供。不得向职工投资企业提供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
国有企业中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投资企业增加投资。已投资上述不得投资的企业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四、规范国有企业与职工持股、投资企业的关系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企业职工投资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行为
(三)积极推进各类企业股份制改革。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制订改制方案,要从企业实际出发,综合考虑职工安置、机制转换、资金引入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鼓励辅业企业的职工持有改制企业股权,但国有企业主业企业的职工不得持有辅业企业股权。国有大型企业改制,要着眼于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满足企业发展资金需求、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竞争力,择优选取投资者,职工持股不得处于控股地位。国有大型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改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对企业中长期发展有直接作用的科技管理骨干,经批准可以探索通过多种方式取得企业股权,符合条件的也可获得企业利润奖励,并在本企业改制时转为股权;但其子企业(指全资、控股子企业,下同)改制应服从集团公司重组上市的要求。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

关于国企职工持股的意见摘要:一、引言二、国企职工持股的现状与问题1.持股比例分布2.职工持股的收益与风险3.现行政策与法规的不足三、国企职工持股的改革措施1.优化持股比例结构2.建立职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3.加强职工持股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四、职工持股的意义与启示1.增强企业凝聚力2.提高职工工作积极性3.促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五、结论正文:一、引言国有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改革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职工持股改革是国企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文将从国企职工持股的现状、问题、改革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为国企职工持股改革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

二、国企职工持股的现状与问题1.持股比例分布根据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比例普遍较低,且分布不均。

在一定程度上,这有利于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化,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2.职工持股的收益与风险国企职工持股收益主要来源于企业分红和股票增值。

然而,在现行制度下,职工持股收益不稳定,风险较大。

一方面,企业分红政策不够明确,导致职工收益不确定;另一方面,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不确定性,使得股票市场波动对职工持股带来较大风险。

3.现行政策与法规的不足在我国,国企职工持股政策法规尚不完善。

一方面,相关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职工参与度不高,导致部分政策难以落地;另一方面,现行法规对职工持股的监管力度不足,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内部人控制问题。

三、国企职工持股的改革措施1.优化持股比例结构针对职工持股比例分布不均的问题,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合理调整职工持股比例,使之更加公平合理。

同时,鼓励企业实施职工持股计划,扩大职工持股范围。

2.建立职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企业应建立健全职工持股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企业发展、职工岗位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持股比例,确保职工持股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3.加强职工持股政策法规的完善与实施政府部门应加大职工持股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力度,提高职工参与度,加强对职工持股的监管,防范潜在风险。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导读: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经理和员工因持有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行为。

这种持股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直接持股,也可以是持股员工间接投资和间接持股。

在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过程中,吸引员工持股对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解读为了改变国有企业的利益机制、管理机制和经营机制,实现国有企业由单一股权向多元化股权的转变,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一些国有企业职工通过购买企业股份成为国有企业所有者。

现在,随着改革的深入,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出现了一些问题。

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是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本文主要对我国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为现阶段国有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寻求可行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员工持股是指企业经理和员工因持有企业股份而成为企业所有者的行为。

这种持股行为可以是自然人直接持股,也可以是持股员工间接投资和间接持股。

在我国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改革的过程中,吸引员工持股对促进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员工持股出现了一些新问题。

这些信件要解决的问题关系到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必须妥善处理。

一、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意义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中国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革步伐加快。

为了提高国有企业员工的创造力和生产积极性,在股份制改革和建立新的产权结构过程中,许多企业优先允许本企业员工持有部分国有企业股份。

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具有以下主要意义:1有利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企业的长期稳定发展和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离不开所有权的限制。

目前,许多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流失严重,部分企业经营效率低下。

这些现象的部分原因在于所有者的缺席。

所有者的缺席将软化所有权的限制,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

但是,如果员工被允许拥有企业的股东地位,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将使企业拥有一个真正的所有权约束主体,这可以约束企业经营者的所有者,有助于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目标。

国有企业改革的激励障碍——兼论职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

国有企业改革的激励障碍——兼论职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性

所 有 权 受 侵 蚀 的 趋 势 起 到 一 定 的 遏 制 作 用 , 另 一 方 面 , 们 更 应 该 看 到 行 政 等 级 制 对 于 走 向市 场 经 济 的 但 我 企 业 来 说 并 不 是 一 种 有 效 率 的 制 度 安 排 。由 此 可 见 , 何 改 革 国有 经 济 的 产 权 结 构 安 排 , 得 在企 业 行 为 如 使 的 激 励 和 约 束 之 间 存 在 一 个 内在 的平 衡机 制 , 是 改 革 迫 切 需 要 解 决 的 同 题 。 正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 , 目前 国 有 企 业 内部 普 遍 存 在 的 各 种 同 题 , 不 与 改 制 后 国 有 企 业 的 治 理 结 构 没 有 无 得 到 很 好 的 解 决 有 着 直 接 的 关 联 。我 国 的 国 有 企 业 普 遍 采 取 了委 托 一代 理 制 的 组 织 形 式 。 由于 财 产 所 有 权 和 企 业 所 有 权 的分 离 , 层 经 理 人 员 掌 握 着 企 业 的 控 制 权 , 此 在 国有 企 业 内部 必 然 存 在 。 高 因 内部 人 控 制 ” 的 可 能 性 .按 照 青 木 昌彦 ( 木 昌 彦 、 颖 一 .9 5 的 观 点 ,内 部 人 控 制 ” 转 轨 过 程 中 所 固 有 的一 种 潜 在 可 青 钱 19) “ 是 能 的现 象 , 是从 计 划 经 济 制 度 的 遗 产 中演 化 而 来 的 。 们 归 纳 了 中 国 的。 他 内部 人 控 制 ” 由可 能性 转 变 成 现 实 性 的三 条途 径 : 条 是 政 府 放 权 让 利 , 大 企 业 经 营 自主 权 和 提 高 利 润 留成 水 平 ; 二 条 是 企 业 组 织 转 型 . 一 扩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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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市场系列之:国有企业员工持股问题
作者:何园
现实背景:在国企“混改”大背景下,政策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国有上市公司对推行员工持股计划兴趣渐浓。

长期以来,国企最致命的问题是所有者缺位,这导致现代企业制度难以发挥作用、公司治理方式水平也过于行政化。

为优化其股权及治理结构,同时,也有利于员工的利益与企业经营效益紧密捆绑,发挥集合优势,留住核心人才,释放企业活力,国企员工持股成为国企混合制改革的一条出路。

据统计,自去年6月证监会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后,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开始频繁出现。

2015年2月国资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了《关于实行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也正是国有企业在充分观察了市场上的案例之后,逐渐试水的有益尝试。

据媒体披露,实行员工持股的试点国企将仅限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企业,且集团层面和央企重要的子企业不推行。

另外,员工持股的总比例不能超过25%、个人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

就资本市场来说,无论是历史原因已形成的还是即将进行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计划,国企员工持股问题都是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在国有企业加紧进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国企员工持股股东同时在任职公司、母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担任董、监、
高等重要职务。

针对这一问题,要求中介机构审慎核查是否存在上述情况并就是否需要按要求进行股权清理以及如何清理发表明确意见。

就国有员工持股问题,目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具体要求如下:
一、国有企业职工持股的特殊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四)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

职工入股原则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

国有企业集团公司及其各级子企业改制,经国资监管机构或集团公司批准,职工可投资参与本企业改制,确有必要的,也可持有上一级改制企业股权,但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本企业所出资各级子企业、参股企业及本集团公司所出资其他企业股权。

科研、设计、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人员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持有子企业股权的,须经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批准,且不得作为该子企业的国有股东代表。

国有企业中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自本意见印发后1年内应转让所持股份,或者辞去所任职务。

在股权转让完成或辞去所任职务之前,不得向其持股企业增加投资。

已持有上述不得持有的企业股权的其他职工晋升为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须在晋升后6个月内转让所持股份。

二、上述企业职工的具体范围
根据国资委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9号)(以下简称“通知”)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
职人员等。

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亦在《规范意见》规范范围之内。

通过以上清理股权的人员核查范围,可见政策、要求之严。

三、如何处理
在充分核查属于上述人员范围内的国企员工,梳理出涉及的公司股权和具体清理人员名单的前提下,根据《关于实施〈关于规范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投资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出现上述情形,应根据职工意愿选择或转让股权或辞去职务。

1、辞去职务
根据具体员工担任职务的不同,需要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备案要求。

一般情况下,一般员工只是转为普通职工,不再担任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同时保有股东权利。

还有一种少见的情况是,员工办理离职手续,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只以自然人身份作为公司股东,按法律规定享有股东权利与承担股东义务。

本情况一般是在国企混合制改革的过程中才会出现,尚无大量案例。

2、转让股权
根据《通知》,国有企业优先受让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国有控股子企业股权,对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有的国有参股企业或其他关联企业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定价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
购价格。

出于保护国有资产及防止利益输送的考虑,股权转让的受让方范围排除了持股股东的近亲属及其关联企业。

3、最后,股权清退、转让的责任主体是国有企业。

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作,并将股权清退、转让方案和完成情况报同级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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