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备案登记办理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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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检疫物登记指南

动物及其产品出口检疫物登记指南

办理事项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

二、办理方式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进入“行政审批”模块,选择“出境动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后办理,或到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现场相关业务窗口办理。

三、申请条件(一)供港澳活羊中转场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者,由其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具有稳定的货源供应,与活羊养殖单位或供应单位签订有长期供货合同或协议。

3.中转场设计存栏数量不得少于200只。

4.中转场内具有正常照明设施和稳定电源供应。

5.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羊中转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1)中转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厂;(2)设有以中转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至少有一名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3)在过去21天内,中转场未发生过一类传染病和炭疽;(4)中转场工作人员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5)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疫情报告制度、防疫消毒制度、用药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羊入出场登记制度、饲料饲草及添加剂使用登记制度);(6)中转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内分设健康羊圈舍和与其远离的病羊隔离舍;(7)中转场内清洁卫生,大门口设置有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人行通道入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8)中转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9)中转场内不得有除羊和守卫犬以外的其他动物,用于守卫的犬只应拴养;(10)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

(二)供港澳活牛育肥场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在过去6个月内育肥场及其周围10千米范围内未发生过口蹄疫,场内未发生过炭疽、结核病和布氏杆菌病。

3.育肥场设计存栏数量及实际存栏量均不得少于200头。

4.建立动物卫生防疫制度、饲养管理制度,并符合下列供港澳活牛育肥场动物卫生防疫要求:(1)育肥场周围500米范围内无其他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2)设有以育肥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及相应职责;(3)须配备有经海关培训、考核、认可的兽医;(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活牛入出场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记录表册;(5)场区设置有兽医室和日常防疫消毒及诊疗用器械;(6)育肥场周围设有围墙(围栏或铁丝网),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7)场区整洁,生产区与人员生活区严格,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分开、进出场隔离检疫区、育肥区、兽医室、病畜隔离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布局合理;(8)设有入场架子牛和出场育肥牛隔离检疫区。

动物防疫流程图

动物防疫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审批工作流程
不 合 格
不合格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到政务中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受理员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首席代表A 、B 角作出办理意见 首席代表A 、B 角组织现场踏勘
首席代表A 、B 根据踏勘意见按照权限进行办理 公示办理结果 首席代表签批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

退回申请材料,说明原因 局务会研究集体决定 申请人按审批
条件和标准完善
当 场 (申请材料齐全的受理)
窗口出证 2个工作日内 首席代表根据局务会决定意见签批
7个工作日内
3个工作日内 2个工作日内
当场。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

动物检疫流程一、饲养单位或农户的家畜家禽因种用、上市或调运离开产地前的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的检疫开饲养地时,要提前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其设立的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报告,提出检疫申请。

无产地检疫证明的动物一律禁止交易、屠宰和运输。

二、动物产地检疫实行报检制度。

养殖户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申请进行产地检疫,1、申请方式:到点申请、电话申请、书面申请2、申请时间:(1)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2)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3)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调运或携带的动物可随报随检。

临床现场检疫:1)群体检查与个体检查:①查物:核对被检动物、动物产品的种类、品种、数量,是否有免疫耳标②三观一察“三观”是指临床检查中对动物群体的静态、动态和饮食状态的观察。

一察”是指个体检疫:通过对个体动物的问诊、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分辨出健康家畜和病畜。

对种用、乳用、实验动物及役用动物除临床检查外,按检疫要求进行特定项目的实验室检验, 2)实验室检疫:主要有病原学检查、免疫学检查、病理组织学检查等。

养殖户凭防疫员出具的免疫证到报检点办理产地检疫证。

《动物免疫证》的适用范围:用于证明已经免疫后的动物,由实施免疫的人员填写,在免疫后发给畜主保存。

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牲畜运输的交通要道设立动物产地检疫报检点,依法对运输的动物及产品进行检疫,按规定收费。

四、出具产地检疫证明经检疫符合出证条件的出具检疫证明动物检疫的结果: ①合格, ②不合格合格动物、动物产品的处理①对在县境内进行交易的动物,出具《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②对运出县境的动物,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③对运载动物的车辆、装载用具,官方兽医要监督货主或承运人在装货前或卸货后进行清扫、冲洗、消毒后出具《动物或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对污染的场地进行装前或卸后消毒。

1)经检疫不合格的不予出证;2)发现动物传染病时,要隔离动物,并立即向当地兽医管理部门报告;按规程对患病动物实施生物安全处理;对污染场地、用具实行严格消毒。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区(县)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的申请与受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事项代码:0430分项:新办、依申请变更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1、办理机构名称: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2、办理权限: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受理本市未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区(县)内动物及动物产品(分销换证)的检疫审批。

已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区县按属地化管理原则由所在区县受理。

(二)审批内容1、动物检疫审批2、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三)法律效力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动物方可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方可出售或者运输。

(四)审批对象本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应当申报检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所有人。

五、审批条件(一)动物检疫审批1、来自非封锁区或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养殖小区)、养殖户;2、动物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3、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4、动物临床检查健康;5、需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6、种用、乳用动物须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精液、胚胎、种蛋的采集、移植、消毒记录完整,其供体动物符合相应的动物健康标准;7、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取得输入地省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批同意;8、农业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动物产品检疫审批1、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需要直接在当地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且无腐败变质。

2、经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需继续调运或者分销的:(1)提供原始有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完整,且证物相符;(2)在有关国家标准规定的保质期内,无腐败变质;(3)有健全的出入库登记记录;(4)农业部规定进行必要的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

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Corporation standardization office #QS8QHH-HHGX8Q8-GNHHJ8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一般程序1.适用范围:进境动物及其动物产品检疫审批一般程序。

2.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2.1 申请表填写是否规范,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是直接对外签约单位;2.2 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2.3 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2.4 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5 进境后需要对生产、加工过程实施检疫监督的动物及其产品,审查其运输、生产、加工、存放及处理等环节是否符合检疫防疫及监管要求,根据生产、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核定其申请数量;2.6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应当审核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检疫许可证》的核销情况;2.7 同一申请单位申请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的同一品种动物及其产品,一次只能请1份《检疫许可证》。

3.申请单位需提交的材料3.1 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验正本交复印件);3.2 输入活动物需要实施隔离场检疫的,应同时填报《进境动物临时隔离检疫场许可证申请表》;3.3 输入动物肉类、脏器、肠衣、原毛(含羽毛)、原皮、生的骨、角、蹄、蚕茧和水产品等入境后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定点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申请单位必须提交与定点企业签订的生产、加工、存放的合同;3.4 进境时分批核销的进境动物及其产品,当次申请时应交验来自同一产地同一品种的前一次的《检疫许可证》(含核销表);3.5 申请办理过境动物的检疫许可,需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验正本交复印件)和目的地国家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许可动物进境的证明;3.6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一章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交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动物检疫卫生监督流程图

动物检疫卫生监督流程图

60*90的适用规范:《畜禽屠宰卫生检疫规范》(NY467—2001),《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适用办法:《公路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办法》适用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固原市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制度一、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管理工作,要坚持逐级领用、规范使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是指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动物检疫专用章及检疫标识等。

三、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识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

四、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采取逐级领用的方式:即市级到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县(区)级到市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领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订购和印制。

五、建立健全监督证、章、标志领取、发放手续,设立证、章、标志台帐和财务专帐,详细登记领取单位、时间、名称、数量、起止号码等信息。

六、监督证、章、标志收费标准执行农业部的有关规定,不得拖欠证、章、标志的工本费用,其工本费用一律不得向执法相对人收取。

七、严禁倒卖、转让动物卫生监督证、章和标志。

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格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转让、涂改、伪造证、章、标志的违法行为。

八、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

隆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工作职责一、负责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宣传和贯彻实施。

二、负责对全县动物饲养、运输、销售及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仓贮、运输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三、负责对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案件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条件及动物诊疗机构行政许可工作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和兽医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核及管理。

七、负责全县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计划、订购、组织供应和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

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动物产地检疫是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流程图包括动物检疫前、检疫中和检疫后三个环节。

下面将详细介绍动物产地检疫的流程图。

一、动物产地检疫前。

1. 预防措施。

在动物产地检疫前,需要对动物产地进行全面的预防措施。

包括建立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系统,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加强饲养管理,确保动物健康。

2. 动物检疫证书。

在出口动物产地,需要向检疫部门申请动物检疫证书。

该证书是出口动物的重要凭证,证明动物产地符合检疫要求,没有疫病传播的风险。

3. 运输条件。

在动物产地检疫前,需要对动物的运输条件进行审核。

包括运输工具的清洁消毒、通风条件、温度控制等,确保动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到伤害。

二、动物产地检疫中。

1. 动物抵达。

当动物抵达目的地时,需要进行动物产地检疫。

检疫人员会对动物进行抽检,检查动物身体状况和检疫证书的真实性。

2. 检疫处理。

如果发现动物存在疫病或其他健康问题,需要立即进行检疫处理。

包括隔离感染动物,进行疫苗接种或其他治疗措施,确保不会传播疫病。

3. 检疫记录。

在动物产地检疫中,需要对检疫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包括检疫人员的姓名、检疫时间、检疫结果等信息,确保检疫过程的可追溯性。

三、动物产地检疫后。

1. 动物放行。

经过检疫处理后,符合检疫要求的动物可以放行。

放行动物需要出具放行证明,证明动物已经通过检疫,可以进入市场销售或养殖。

2. 动物监测。

放行后的动物需要进行定期监测,确保动物健康状况。

监测内容包括动物的生长情况、疫病检测、饲养管理等,及时发现并处理动物健康问题。

3. 检疫反馈。

对动物产地检疫的结果进行反馈。

如果发现动物产地存在疫病传播的风险,需要及时向动物产地反馈,并建议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综上所述,动物产地检疫流程图包括动物产地检疫前、检疫中和检疫后三个环节。

通过严格的检疫流程,可以有效防止动物疫病的传播,保障动物健康和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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