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2011]148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2011〕148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从2012年起纳入本市环境监测常规工作任务。
二、从2011年开始,逐步对本市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
其中,2011年在全市抽取10%的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1。
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抽查监测加油站的比例。
三、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所有储油库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2011年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2。
四、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应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例行监测制度,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处理。
五、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3)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监测措施,组织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穗环〔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环〔2017〕145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相关工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30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阅读次数:1306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办理对象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向我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二、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可以提出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申请.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经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确定需编写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可行。
三、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见四、表格下载)提供相关材料。
四、表格下载1.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2。
技术审查申请书3.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书4.气象观测资料说明五、窗口流程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一般包括初核初审、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复核已满足修改意见和达到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图见后附图。
⒈环评文件初核、初审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省市及番禺区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编制人员、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等。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环评文件以书面意见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环评文件,暂不接受该项目的审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环评文件经资料初核、技术初审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技术中心接受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申请,承担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提交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技术中心出具受理回执.⒉项目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⑴对于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重点,技术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穗环规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穗府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及广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为在全省实现总定位总目标中勇当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建成美丽中国样本城市。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广州市的环境质量,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的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州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控制、公众参预、法治保障,追求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生态友好的发展方式。
第三条广州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加强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人材培养。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广州市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五条广州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广州市加强大气污染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排放等污染源。
第七条广州市加强水环境保护,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控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第八条广州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加强农药、化肥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广州市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条广州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限制开辟建设活动,保护生态功能。
第十一条广州市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
第十二条广州市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濒危物种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广州市建立噪声源排放管理制度,控制工业设施、道路交通等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水平。
第十四条广州市加强建造施工、市区交通等噪声污染的监管与管理,保障居民的歇息和学习环境。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广州市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策措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广州市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环境监测站点,定期监测环境污染物,及时报告环境状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5•【字号】穗办[2008]16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办[2008]16号)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级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局以上单位:《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8年12月15日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国家卫生城市管理长效机制,促使城市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公共场所和生活饮用水卫生、食品卫生、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制、社区和单位卫生、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卫生等方面的长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的各项卫生管理工作的标准执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第四条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的管理工作,各委员单位按照委员部门的管理职责共同落实本规定。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是广州市国家卫生城市管理的常设机构,负责组织、统筹、协调、检查、评价、奖惩和复查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第五条各区人民政府职责(一)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辖内国家卫生城市管理工作,做到健全工作机构,具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做好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办,落实经费,制定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落实。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6.20•【字号】•【施行日期】1997.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1997年6月20日公布1997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环境质量行政领导负责制。
制定政府环境保护任期目标及年度实施计划,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制定和完善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编制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当优先安排清洁生产、节能降耗、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重大环境科研课题,鼓励推广、应用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第六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境监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职责分工第七条市、区、县级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和监督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拟订和监督实施环境保护规划、计划;(三)组织对城市发展和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布局等重大决策的环境影响论证;(四)监督检查防治污染设施的使用情况、行使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权、对征收排污费和超标准排污费实施监督管理;(五)组织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和宣传教育工作;(六)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调解环境污染纠纷,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七)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八)依法进行其他监督管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4.03.20•【字号】穗环[2014]34号•【施行日期】2014.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穗环〔2014〕34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透明度,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实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4年3月20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行为,提高审批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环境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发〔2009〕19号),结合广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指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市环境保护局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四条按照规定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和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之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开工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条例”)是为了保护和改善广州市的环境质量、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活动,以及有关环境资源的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目标广州市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的原则,确保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达到以下环境保护目标:1. 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2. 推动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促进绿色发展;3. 预防和控制污染,保障公众健康;4.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提升环境治理水平。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环境质量监测广州市建立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定期监测空气、水体、土壤、噪声等环境指标,对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发布,及时掌握环境质量状况。
第五条环境质量评价广州市对建设项目、规划、政策等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容量和环境保护目标,保障环境质量得到有效保护。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管控广州市实施重点污染源管控,加强对排污、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源的监测和管理,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机制。
第七条生态环境保护广州市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加强对植被、水域、湿地等生态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章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第八条资源节约广州市提倡资源节约、高效利用,推广节能技术和设备,加强对资源的监测和管理,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第九条资源循环利用广州市鼓励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废弃物的分类、回收和再利用,建立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体系。
第十条绿色发展广州市推动绿色发展,促进可持续发展,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加强对绿色技术和环保产业的支持和引导。
第四章污染防治和公众健康第十一条污染防治广州市加强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的防治工作,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组织开展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根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96号)相关要求及工作部署,现将我省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通过此次检查,全面掌握我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现状,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评价从业行为,引导环评机构提高工作质量,推动我省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
二、检查内容(一)资质管理规定执行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签字负责制度、年度业绩报告制度以及执行资质证书管理、档案管理、分支机构管理、收费标准、合同签字等相关规定的情况。
(二)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环境影响评价专职技术人员在职情况,是否存在兼职、借证等问题以及业务量和工作饱满程度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情况。
主要检查各环评机构内部质量控制情况、近三年业务开展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是否符合相关管理和技术要求等。
(四)其他相关情况。
主要包括各环评机构近三年在环境影响评价领域取得的科研和创新成果,环保系统事业单位在推进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改制后环评机构取得的实效及存在的不足等。
三、检查方式(一)以各地级以上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环评机构进行检查为主,省厅根据近三年来考核情况组织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专家对环评机构进行抽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8.25•【字号】穗环办〔2017〕149号•【施行日期】2017.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的通知穗环办〔2017〕149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编制工作,我局制定了《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我局(辐管处)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7年8月25日(联系人:高喆,电话:83203248,邮箱:*********.cn)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修复、效果评估文件技术要点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8月目录前言 (5)第1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6)一、场地的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6)二、场地环境初步调查 (8)三、场地环境详细调查 (18)四、污染场地风险评估 (19)第2章工业企业污染场地风险管控方案技术要点 (21)一、形式要求 (22)二、技术要点 (22)第3章工业企业污染场地环境修复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要点 (23)一、选择修复模式 (23)二、筛选修复技术 (24)三、制定修复方案 (24)四、修复效果评估的原则要求 (28)五、制定环境管理计划 (28)第4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工程环境监理技术要点 (28)一、施工准备阶段环境监理 (29)二、工程实施阶段环境监理 (30)三、环境监理归档资料 (35)第5章工业企业场地环境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技术要点 (36)一、工程实施情况 (36)二、文件审核与现场勘察 (37)三、效果评估监测 (39)四、采样布点方案 (40)五、修复效果评价的相关内容 (43)六、效果评估报告附件 (43)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和《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防治广州市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污染,改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技术要点。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
关于征求《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为落实机构改革要求,深入推进“放管服”,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我厅拟对《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粤环〔2015〕86号)进行修订。
经研究,形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通过邮件、来信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2019年8月15日-2019年8月28日通信地址: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收),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 tanggaifeng@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广东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8月15日附件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
第三条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便民和高效。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按照有关规定由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单位应当向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说明纸质版10份,电子版1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字号】穗环[2013]14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穗环〔2013〕14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环保局)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促进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市环保局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裁决、非行政许可审批等行政执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前款中的行政征收行为包括征收排污费,征收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行政给付行为包括对重点污染源防治等污染防治项目拨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行政强制行为包括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危险废物,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事故造成的水环境污染,指定有处置能力的单位代为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强制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设置的排污口,强制拆除私设的暗管,查封或者暂扣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查封、扣押经营的固体废物和分离出的产品;行政裁决行为包括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非行政许可审批行为包括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
第三条(工作原则)市环保局实施第二条规定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和高效、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公共服务。
第二章行政征收第一节征收排污费第四条(执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按照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征收排污费的制度,根据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的经济、技术条件合理制定排污费的征收标准。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穗环〔2017〕185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穗环〔2017〕185号各相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4〕6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为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进一步加强场地环境调查等相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实施考核管理。
为了引导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调查、土壤修复的规范发展,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要求,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受委托从事场地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及环境监测等相关从业单位需到我局进行登记,我局对相关从业单位实施考核管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数据、结论失实的,记录失信情况。
二、加强监测质控。
为了切实加强监管和明晰责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的要求,场地环境调查、治理与修复的采样和样品监测可选择同一家单位,监测单位应出具全过程监测报告。
为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同时为加强属地管理和事后监管,监测单位要在本地设有获CMA资质的实验室,需实施分包的参数须符合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分包要求。
跨水源保护区桥梁应急排水系统设计要点
120 防洪排水
城市道桥与防洪
2 01 9 年 9 月第 9 期
同持续一段时间的情况袁 将导致应急排水系统的 规模大大增加袁甚至对桥梁主体结构工程规模产生 影响[1 ]遥 而危险品在桥梁上泄漏属于小概率事件[2]袁 综合考虑系统的功能性与经济合理性袁 一般不考 虑情况渊 3冤 遥
为使污水收集管的管径尽量小袁但又能满足大 暴雨时桥面的雨水及时排出袁 横向收集管的管径 应分别按情况渊 1 冤 与情况渊 2冤 进行计算选取袁并取 其中的较大值遥
2 桥面径流收集系统
该工程跨流溪河特大桥沿桥方向设置横向收 集管将桥面的雨水管进行串联遥 每座桥设四条收 集管袁 以桥面高程最高点处为分界袁 南北向各两 条袁同向的两条收集管在跨过江面合并后排入应急 事故水池或市政雨水管网袁 以阀门控制排水的去 向遥 在降雨情况下袁收集管中流动的是雨水袁直接 排入雨水管网曰在桥面发生危险品泄漏时袁收集管 中流动的是泄露危险品及稀释尧冲洗事故现场的污 水袁排入应急事故水池临时储存后袁用槽车运走进 行后续处理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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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
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环[2010]16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0〕166号)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转发你们。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开展工作。
严禁出借资质证书,设有分支机
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首次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我局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承接业务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工作。
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