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
超标排污被判罚41万元
超标排污被判罚41万元作者:郑秀亮陈彦鸿来源:《环境》2017年第01期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天河柯木塱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焦云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416404.8元,并上交国库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同时,承担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支出评估费90000元、律师费26000元和全部诉讼费用。
至此,广东首宗本地公益组织提起的环保公益诉讼案,历时10个月之后,终获圆满审结。
案件回放:非法电镀厂直排废水污染河涌2015年4月10日上午,广州市天河区环保执法人员在天河区凤凰街柯木塱一带巡查,发现该区窑屋地西街一栋三层高的楼宇情况有异,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楼房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走上二楼调查,现场触目惊心:整层楼都被改造成电镀加工流水线,加工电镀液随意用白色塑料大桶装置,楼梯角落放着一桶桶工业原料,稍有不慎会造成爆炸火灾。
洗手间改造成了电镀液清洗间,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外排至雨水沟,废水沿雨水沟最终排向车陂涌,现场臭气冲天。
执法人员当即提请天河区公安分局提前介入调查,联合处置。
调查得知,犯罪嫌疑人焦云伙同多人,于2015年年初,在未取得生产经营和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该楼层擅自进行铁钉的除锈电镀处理,除锈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于厕所,并排入屋外雨水沟,最终排入天河区车陂涌后流入珠江。
天河区环保局监测人员对上述排水口进行采样监测,经检测,废水中的pH值、镍的含量均超出国家《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pH值为5.78,超出pH6-9的排放限值;镍排放浓度为612mg/L,超出排放限值的6119倍。
经执法人员判断,该工厂已符合环保“两高”司法解释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情形,现场数名嫌疑人随即被刑拘。
2016年4月1日,焦云等5人均因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天河区法院判处缓刑、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不等。
鉴于此次污染事件产生的严重污染后果,以及后续修复所需的巨额成本,为了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对“焦云电镀厂”提前环境公益诉讼,广州市天河区检察院、天河区环保局作为支持起诉人。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个别从业单位在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中涉嫌存在问题的通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个别从业单位在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中涉嫌存在问题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01.19
•【字号】穗环函〔2018〕57号
•【施行日期】201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个别从业单位在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
评估中涉嫌存在问题的通报
穗环函〔2018〕57号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及《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监管,经抽取对由广州市慧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和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责的广州市第三煤矿地块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项目开展监督性检查,发现该项目存在采样记录信息不全、未按照规定留样、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内容不一致、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详见附件),现将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针对有关从业单位在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我局已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和环境监察建议书,对涉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后续将进一步组织调查。
附件:监督性检查发现问题汇总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19日。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天府规〔2018〕4号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正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治理违法建设的通告穗天府规〔2018〕4号为进一步加强我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广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全面治理我区辖内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整治,全区不得新增违法建设。
既有违法建设,必须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新增违法建设,按照“早发现、早拆除,先控停、后清拆”的原则,坚决快速予以拆除,在项目征收范围内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下列违法建设依法予以重点查处:(一)严重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和强制性规划内容的;(二)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三)严重影响重点项目实施的;(四)严重影响人居生态环境的;(五)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六)在河(涌)道两侧、交通干线两侧、林地、绿地以及公共场所周边等重点区域的违法建(构)筑物;(七)超出原有合法产权建筑面积和建筑高度,扩大基底面积、改变四至关系和改变使用性质的危房原址重建或者改建。
三、违法建设当事人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后,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配合相关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对继续违法抢建的,属地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城管执法部门查封施工现场、扣押施工工具,并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四、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网络、有线电视、电梯等企业不得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验收合格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的建筑工程提供服务,已经提供服务的,应当及时配合执法工作、停止服务;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和出售预拌混凝土的单位(个人)不得向违法建设项目提供服务。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随着工业化和现代化的飞速发展,人类对环境的影响日益显著。
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利用,也表现在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
因此,环境保护法律应运而生,旨在规范人类行为,确保环境健康。
本文将列举一些主要的环境保护法律违法行为。
一、非法排放非法排放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向环境排放超过法定标准的污染物。
这些污染物可能包括废水、废气、废渣等,对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排放的企业和个人将面临罚款、停产整顿甚至刑事责任。
二、非法采矿非法采矿是指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浪费,还会对当地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违法采矿者将面临罚款、没收采出的矿产以及暂停采矿等处罚。
三、非法砍伐非法砍伐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砍伐森林和植被的行为。
过度砍伐会导致土地侵蚀、水源减少、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
违法砍伐者将面临罚款、监禁等处罚。
四、非法捕猎非法捕猎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狩猎许可证,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会导致野生动物数量减少,甚至濒临灭绝,破坏生态平衡。
违法捕猎者将面临罚款、没收猎物、监禁等处罚。
五、非法倾倒废弃物非法倾倒废弃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废弃物倾倒在非指定区域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会污染环境,还会对人类健康造成威胁。
违法倾倒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等处罚。
六、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是指企业或个人未经批准,将危险废物进行不规范处理的行为。
危险废物具有高度污染性和危害性,不规范处理会导致严重后果。
违法处置者将面临罚款、清理现场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七、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非法建设污染环境项目是指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建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项目。
这些项目可能包括工业废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场等,违法建设者将面临罚款、停工整顿甚至刑事责任等处罚。
八、违反环保管理制度违反环保管理制度是指企业或个人不遵守国家或地方环保管理规定的行为。
广东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
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二〇一七年五月说明一、《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依据《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广东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等制定,适用于广东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内的乐昌、南雄、乳源、始兴、仁化、龙川、和平、连平、蕉岭、平远、兴宁等11个县(市)。
二、已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调整本)、《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14年本)》(生态发展区部分)和《广东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2015年本)》限制类、淘汰类和禁止类清单的内容不再重复列入,均按照原文件要求执行。
除上述内容之外,列入禁止类产业还包括国家和省文件中鼓励类和允许类,但在本地不具备资源要素禀赋,且与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列入限制类产业还包括国家和省文件中鼓励类和允许类,在本地具有一定资源要素禀赋,但与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合的产业。
《负面清单》所列产业的准入条件均严于国家和省已有文件要求。
三、《负面清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使用四位代码标识具体内容。
该四位代码仅表示行业所属类别。
四、《负面清单》所列产业不涉及由国家规划布局的产业(如核电、航空运输、跨流域调水等)。
五、《负面清单》中涉及外商投资产业,按照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国家政策文件的规定办理。
六、《负面清单》所列的各类管控要求依据国家和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对于南岭山地森林及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提出的规划目标、发展方向和开发管制原则(包括禁止非保护性采伐、保护和恢复植被、涵养水源、保护珍稀动物等)以及各类行业规范条件、产业准入条件、地方相关产业准入政策等提出。
七、涉及自然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已经有法律法规管控的区域,其管控要求依法执行。
垃圾分类(穗综天处字【2021】第1800086号)
垃圾分类(穗综天处字【2021】第1800086号)
【主题分类】土地城建
【发文案号】穗综天处字【2021】第1800086号
【处罚依据】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8225242130260
【处罚日期】2021.07.08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机关类型】城管执法局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天河区
【处罚对象】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07 15:21:47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
穗综天处字【2021】第1800086号号
被处罚对
胡**
象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
人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决定2021-07-08
日期
处罚事由违法当事人进行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的,其中投放的废弃电器
电子产品1件。
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2018年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2020年修改)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
定。
处罚结果
处罚机关广州市天河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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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工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对环境保护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生存环境的健康,各国纷纷出台了环境保护法律。
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是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列举一些环境保护主要违法行为的清单,以便更好地认识并意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一、大气污染类违法行为1.排放污染物超标:包括工业废气、机动车尾气和生活废气等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2.无证排放:未经环境保护部门的许可,擅自排放污染物。
3.燃煤污染:工业用煤、家庭取暖等过度使用燃煤,导致大气污染。
4.焚烧垃圾:无序焚烧或非法焚烧垃圾,产生有害气体。
二、水污染类违法行为1.工业废水直排: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江河湖海。
2.非法倾倒废水: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非法倒入水源地或者地下水。
3.违规排污:工业企业、农田灌溉或城市生活污水排入河流等水体。
4.破坏水源地保护区:在水源保护区建设工厂、垃圾场或进行采石、挖矿等破坏性活动。
三、土壤污染类违法行为1.非法倾倒废弃物:将含有重金属、有机物等有害物质的废弃物非法倾倒在土壤中。
2.非法排放污水:将含有污染物的废水直接排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
3.违规采石挖矿: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开采矿石或者大规模挖掘土壤,引发土地沉降和环境破坏。
四、垃圾污染类违法行为1.乱倒垃圾:将垃圾随意倒在公共场所或者非指定垃圾场。
2.私拉乱接垃圾桶:私自增设垃圾桶或者私拉电线,形成乱拉乱接现象。
3.非法运输垃圾:未经许可非法运输垃圾,导致垃圾外泄。
五、生物多样性类违法行为1.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猎捕、贩卖野生动物和植物中濒危物种。
2.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非法开垦和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
3.盗伐林木:非法砍伐、滥伐和窃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
六、其它违法行为1.环境污染事故:例如化学品泄漏、油罐撞船等事故对环境造成较大破坏。
2.环境污染伪造:伪造环境数据、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出台20项负面清单
人 有责” 。 现 在 我 们 还 需 要 补 充 一条 , 强调 “ 人人安全 , 国 家 有
责” , 在 人 民安 全 面 临境 外 与境 内、 社 会 与 自然等 多方 面威 胁 的 情况 下 , 政 府 需要更 多地 承担 起 保 障人 民 生命 安全 的责任 . 为 人
2 0 1 7 . 4 ◆上 ◆ 领 导 文 萃 1 3 7
约 束广州 市纪 检监 察 干部“ 八小 时 以外 ” 活 动 中存 在 的违 反政 治
纪律 、 滥用 职权 、 行 为 失 范、 言论 不 当等 突 出 问题 . 并 提 出建立 纪 检 监察 干部发 表 重大 言论 审批制度 等措 施 。( 《 中 国青年 报》 )
民群众 安居 乐 业提供 更 好 的条件 。 ( 国际关 系 学院“ 国家 安全 十 大事件 调研 项 目组” )
福 建省 : 严 重失信 者 限制 出境 限购 不动产
福建 省政 府 印发 《 福 建省 建 立完 善 守信联 合激 励和 失信 联 合惩 戒制度 加 快推 进 社会诚 信 建设 的实施 方案》 提 出. 对 诚信 企 业和 个人建 立行政 审 批“ 绿色通 道 ” , 优 先 享 受各 类 扶持 政策 : 对
3 6个
由世 界 品牌 实验 室编 制 的 2 0 1 6年 度“ 世界 品牌 五 百强 ” 在 纽 约揭 晓。排 行榜覆 盖 的 5 0个行 业 中 , 入选 品牌 最 多的依 次为 食 品- 9饮 料 ( 3 8个 ) 、 汽 车 与零 件 ( 3 7个 ) 、 传媒 ( 3 3个 ) 、 零 售 ( 2 4个 ) 、 能 源( 2 3个 ) 和 互联 网( 2 2个 ) 等, 其 中 中国共有 3 6个 品牌 入选 。 ( 《 南 方人 物周 刊》 )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
生活类项目
生活垃圾焚烧、填埋和转运项目 餐饮业油烟排放项目
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及处置项目 环境噪声污染和振动污染防治项目
04
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执行与监管
清单执行措施
建立定期巡查机制
01
对重点排污企业进行定期巡查,确保其严格按照环保标准进行
生产管理。
严格执法
02
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环境污染
2023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类 负面清单
目录
• 引言 • 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总体情况 •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具体内容 • 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执行与监管 • 环境影响评价与公众参与 • 案例分析与实践经验借鉴
01
引言
背景与目的
当前环境状况及挑战
政府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政策导向
定义与概念
本地区或其他地区环境保护管理经验借鉴
深圳市龙岗区环境监测与预
警体系
深圳市龙岗区构建了完善的环境监测与预警体系,对 环境污染进行实时监测和预警,为环境保护提供了科 学依据。
苏州市环境治理与服务创新
苏州市积极推动环境治理与服务创新,加大环保投入 力度,推广生态补偿机制,实现了区域环境质量的持 续改善。
总结词
项目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可能产生环 境影响的规划、设计、建设及运营等活动 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估,提出优化建议和措 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详细描述
在项目建设前期,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分析项目对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 性等方面的影响程度和范围,评估环境风 险和潜在的生态后果,提出预防或减轻不 良环境影响的措施和方案。
对本地区环境保护管理的建议与展望
完善环境保护法规与政 策
广东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本)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1—
项目在内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严禁布局任何产业项目,严禁建 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资源无关的任何 其他建筑物,已经建成的要按规定迁出。
—4—
1、印染加工 十、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区域性废旧汽车、废旧电器电子 产品、废印刷电路板、废旧船舶、废旧农机、废塑料、废橡胶、 废弃油脂等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2、区域外输入含汞废物的汞回收利用 3、再制造基地(进入省认定工业园区的除外) 十一、其他 1、专业化电镀基地
—5—
鉴江上游片区 (3083.1,1.71%)
肇庆市:封开县、德庆县。共 2 个县 茂名市:信宜市。共 1 个县(市)。
国家级农产 品主产区 (56939.5, 31.65%)
优化开发 区域
(24379.1, 13.55%)
国家级优化 开发区区域 (24379.1, 13.55%)
国家级
重点开发区
域
(13985.3,7.
—3—
附件 3:
广东省生态发展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
(2018 年本)
说明
一、生态发展区范围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 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通知》(粤府〔2012〕120 号)和《国务院关于 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 (国函〔2016〕161 号)确定,国家和省对主体功能区范围有最新 规定的,从其规定。
—1—
一、煤炭 1、煤炭开采项目 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 1、进口废弃资源回收利用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名单的通知-穗环〔2018〕37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名单
的通知
正文:
----------------------------------------------------------------------------------------------------------------------------------------------------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公布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名单的通知
穗环〔2018〕37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管理,促进我市土壤污染治理修复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2016〕14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2017〕13号),我局于2018年1月印发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截止2018年3月14日,共有126家从业单位进行登记,其中:监测检测类单位38家、地块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类93家、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类79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施工类45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环境监理类25家、污染地块治理修复工程效果评估类60家。
现予以公布。
尚未进行登记或需要更新资料的从业单位可按照《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指南(试行)》要求,前来我局办理登记。
我局将定期更新从业单位名单。
附件:广州市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从业单位登记名单(第一批)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16日
——结束——。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
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环境保护法律主要违法行为清单:一.大气污染行为:1. 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2. 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3. 未履行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4. 违规进行大气污染源监测或者隐瞒、篡改监测数据;5. 违法使用高污染燃料或高污染排放设备;6.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7. 未履行大气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严重的大气污染事件。
二.水污染行为:1. 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2. 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3. 未履行废水污染物减排目标;4. 违规进行废水排放监测或者隐瞒、篡改监测数据;5. 未进行废水处理,直接排放到水体中;6. 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量;7. 未履行水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严重的水污染事件。
三.固体废物污染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固体废物的分类、储存、运输和处置;2. 未履行固体废物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目标;3. 违规进行固体废物的倾倒、填埋或焚烧;4. 未正确标识、包装、运输、存储固体废物,造成泄漏或污染;5. 未取得固体废物处置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固体废物处理量;6. 未履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责任,造成严重的固体废物污染事件。
四.土壤污染行为:1. 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引起土壤污染;2. 进行大量的土地开发、建设活动造成土壤污染;3. 未进行土壤污染调查评估或隐瞒、篡改调查评估数据;4. 未履行土壤污染治理、修复和防控责任;5. 未按规定通报土壤污染信息;6. 未取得土壤污染治理许可证或超过许可证规定的治理范围;7. 造成土壤丧失、退化或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
附件:本文档未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1.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烟气脱硫装置、脱硝装置、除尘装置等设施,用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2. 排放标准:为了控制大气、水、土壤污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标准,规定了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穗环〔2019〕4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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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19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通知
穗环〔2019〕45号
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排污单位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86号)等有关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2019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列入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共780家,其中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189家,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237家,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247家,其他重点排污单位107家,现予印发。
列入2019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要求,主动公开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附件:2019年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3月28日
——结束——。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目录清单序号类别违法行为违反条款不予处罚的情节1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经责令改正后3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2建设单位未依法重新报批或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2)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3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1)经发现后主动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拆除涉案设备或者恢复原状等措施,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2)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属于首次违法的。
序号类别违法行为违反条款不予处罚的情节4建设项目管理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不良记录
环境保护不良记录环境保护不良记录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环境保护方面存在不良行为或违法违规情况,包括排放污染物超标、非法采矿、非法倾倒固废、非法砍伐森林等。
这些行为严重影响了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健康,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威胁。
1. 水体污染:水是生命之源,人类生存离不开清洁的水源。
然而,许多企业存在排放废水超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废水等不良行为,严重污染了周围的河流、湖泊和地下水。
这种行为破坏了水生态系统,影响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使人们饮水困难。
2. 大气污染:工业排放和车辆尾气是大气污染的主要源头,排放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导致空气中的颗粒物增多,形成雾霾天气,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此外,焚烧垃圾、露天燃烧和室内燃料燃烧也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3. 土壤污染:农业化学品、工业废料等无序排放和使用,导致土壤重金属含量超标,农田肥力下降,食物安全受到威胁。
此外,非法倾倒固体废物、城市垃圾填埋场等行为也对土壤造成了污染。
4. 森林破坏:非法砍伐、滥伐森林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加剧了气候变化。
同时,非法采石、采矿和建设活动破坏了地表植被和生态系统,导致大范围的生态失衡。
5. 危险废物处理不当:危险废物包括医疗废物、化学品废物、废旧电子产品等,处理不当会导致环境污染和人体健康问题。
一些企业对危险废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不规范,存在非法倾倒和非法回收等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环境负担。
针对环境保护不良记录,政府和社会应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企业和个人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污染排放的监测和罚款力度,确保环境保护法规的有效实施。
2. 提高环境意识: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和环保自觉性。
3. 推动绿色发展:发展绿色产业,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推动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4.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国际间的环境合作,制定全球性环境政策和行动计划,共同应对气候变化、生态破坏等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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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三条。
10
噪声污染
在市区行政街和城镇噪声控制范围内禁止使用蒸气桩机和锤击桩机。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十五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11
噪声污染
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内不得新设歌厅、舞厅等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的通知》
3
油烟污染
一、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一)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疗养区、旅游度假区、历史文化保护区;
(二)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三)对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域中的居民住宅、学校、幼儿园、医院、机关、科研单位有影响的范围。
《广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第六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9
噪声污染
1、《广州市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实行严格的环境准入。提高环保准入门槛。强化排放标准和排污总量控制约束。排放超标或超总量指标的排污单位必须通过技术升级、治污减排、限产减产等方式满足环保要求,形成以环境容量、排污总量确定产业规模、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的倒逼调控机制。
2、《广州市水环境功能区区划》广州市区内主要河涌的水环境功能区区划有城市景观功能要求或提供工农业用水功能要求的河涌:沙河涌、猎德涌、棠下涌、车陂涌以《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88》的Ⅳ类标准值作为水环境目标。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2
污水排放控制
污水排入市政管网的建设项目,应满足接入市政管网的排放标准,即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污水不能接入市政管网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将污水(包括生活污水)自行处理达到《水污染排放限值》(DB44/26-2001)一级标准及相关行业排放标准。如不能达到上述要求,未接入市政管网的建设项目不予审批或备案。
四、禁止在市区道路、内街、车站、广场等公共场所露天摆设烧烤等产生油烟、废气的摊档。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五条。
3、《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穗府令第95号)第十二条。
4、《广州市餐饮场所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穗府令第95号)第十二条。
5、《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4
大气污染
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窑炉和大灶等设施。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穗天府[2013]2号。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5
大气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进行经常性露天喷漆、喷塑、喷砂或者其他散发大气污染物的作业。
禁止在下列场所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废气、恶臭或者其他损害人体健康的气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一)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二)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三)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四)与周边住宅楼的距离少于五米的场所。其中,新建餐饮场所与周边环境敏感建筑的距离少于9米的。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2、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
白云山风景名胜区:白云大道以东;同和路、广州大道北以西;广深铁路、恒福路以北;磨刀坑公路以南的范围,面积34.8平方千米(其中1.84平方千米位于天河区,4.72平方千米位于越秀区)。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8
噪声污染
在本市下列区域内,不得新建排放环境噪声的工业生产设施和排放环境噪声超过标准的其他设施:
3、水环境空间管控区:涉及环境容量超载相对严重的控制单元(现状污染物排放量超出环境容量30%以上),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放口综合治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水质达到功能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
环保及其它相关部门
6
大气污染
加热沥青,应当在非人口集中地区进行,确需在人口集中地区加热的,应当封闭或者使用烟气处理装置
《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二十三条
7
大气污染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教科研区以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新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工业生产设施。
为保障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在二类区内沿一类区边界向外300米的范围为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项目;现有项目改建的,应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建的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非工业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时,有关部门须向市政府报告。
1、《广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第十八条。
其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项目应拆除或者关闭退出。
天河区火炉山森林公园、龙眼洞森林公园、凤凰山森林公园、大观湿地公园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定区
2、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设立各类开发区及新建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搬离。
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
表1广州市天河区环境保护类负面清单(第一批)序号类别建设项目文件依据
执行单位
1
环境空间管控区
1、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除必要的科学实验、教学研究需要外,禁止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和矿产资源开发等改变区域生态系统现状的生产经营活动,市政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也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