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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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财政支出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3、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4、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5、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体制。

二、采购政策1、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2、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社会需要和公共利益,遵守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预算的规定,确保财政支出不超过预算或者经调整的预算。

4、政府采购应当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

5、政府采购应当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包装物和填充物或者无害化处理后的废弃物。

6、政府采购应当支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

7、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8、政府采购应当保护国家安全。

9、政府采购应当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10、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

11、政府采购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的要求。

12、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13、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技术进步的要求。

14、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国家竞争力、发展对外贸易的要求。

15、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国防建设和军事战略的需要。

16、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国家外交政策的要求。

17、政府采购应当符合加强廉政建设的需要。

18、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

19、政府采购应当符合提高财政资金使用透明度的要求。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总则1、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调控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公共法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限的组织及其内设部门在开展经济活动过程中使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为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公开,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管理,我国出台了《政府采购法》及相关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一、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政府采购法》是我国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基础,旨在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保障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采购质量和经济效益。

该法律明确了政府采购的程序、条件和限制,并规定了政府采购活动中相关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政府采购的透明化和公开竞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要求政府采购的项目、标的物和需求,均应当通过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公开,以确保供应商的平等参与和公平竞争。

政府采购活动的整个过程,包括采购需求的确定、采购方式的选择、采购文件的编制、评标、成交和履约等环节,都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合理、公正、透明的评标方式确保供应商的权益。

三、政府采购的合同管理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于保障政府采购的合法性、合规性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签订前明确合同的履行方式、质量标准、价格以及风险控制等内容。

同时,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需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验收、支付和索赔等操作,以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处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督机构和监督方式。

各级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于违法违规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惩处,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和诚信环境。

五、政府采购的评估和改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并明确评估结果对于供应商的资质、信誉和申报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

评估结果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重要参考依据,用于优化评标方式和改进采购管理,提升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一)岗位责任与授权批准制度1、采购岗位责任制度第1 章总则第1 条目的为明确采购业务管理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特制定本制度。

第2 条采购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请购与审批。

2.供应商的选择与审批。

3.采购合同的拟订、审核与审批。

4.采购、验收与相关记录。

5.付款的申请、审批与执行。

第2 章采购业务管理岗位责任第3 条校长岗位责任1.审批采购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2.审批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3.审议批准合格供应商名单。

4.审批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5.审批采购订单和重要采购合同。

第4 条财务负责人岗位责任1.审核采购规章制度。

2.审核年度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

3.审核预算及计划外采购项目。

4.根据权限审批采购订单和采购合同。

第5 条采购员岗位责任1.进行市场调查,填写询价比价单。

2.负责起草采购合同和编制采购订单。

3.提出采购付款申请。

4.实施采购,办理退换货事宜。

5.建立、更新与维护供应商档案。

6.参与对供应商质量、交货情况等的评价工作。

第6 条出纳岗位责任根据采购凭证和原始票据,支付货款。

第3 章附则第7 条本制度由财务室解释。

第8条本制度自2017 年7 月1 日起开始实施。

采购业务程序第5 条请购根据采购预算、实际需要等提出采购申请,经校长签字后,及时向采购部门提出采购申请。

第6 条审批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对采购申请进行审核审批。

1.采购预算内采购金额在5000 元以内的,各单位自行采购;采购金额在5000 以上元的,主管局长审核,报请局党委审批。

2.超预算或预算外采购项目均由局党委审批。

3.对不符合规定的采购申请,审批人应当要求请购人员调整采购内容或拒绝批准。

第7 条付款1.财务室具体审核采购的各种单据和凭证是否齐备,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计算是否正确。

2.应付账款超过5000元的由主管局的主管局长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管理办法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确保采购程序公正透明,采购资金使用科学合理,采购质量过硬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是指本单位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是指本单位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实行进口产品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一、管理机构及职责(一)采购管理范畴。

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管理范畴包括:采购决策、采购程序和方式、采购监督。

(二)采购管理组织体系。

1.局党组对单位采购政策、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主要包括:审定单位政府采购工作规章制度;审定政府采购预算;审定政府采购合同;审定需要提交决策讨论的其他重大采购事项。

2.办公室分管领导分管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对政府采购的程序规范性进行审核把关;3.各科室(单位)分管领导对分管科室(单位)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确定、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编制、代理机构委托、采购项目实施、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合同签订、履约验收、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处理等具体业务进行审核把关;4.办公室负责单位政府采购联系协调、业务指导、制度制定、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政府采购资金支付。

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单位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收集、汇总年初预算的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表;负责按程序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资金支付;5.各采购需求科室(单位)具体负责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立项,协调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委派采购人代表,负责质疑回复等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履约验收、合同备案及售后服务等事项;负责采购信息公开;负责采购文档归档。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处室(单位),使用各级财政性资金及与之配套的其他资金,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的程序包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确定政府采购方式、编制采购文件、施行采购、确定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验收、采购资金支付、信息公开和文件管理等工作过程。

第四条根据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确保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预算编制与执行、采购方式决定与执行、项目技术参数需求确定与审核、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项目需求确定与评标定标、签订审核合同、采购经办合同签订与验收、项目验收与采购结算审批、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第六条贵州省地震局政府采购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编制,监督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发展与财务处职责(一)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订我局政府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二)负责指导、监督采购责任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三)负责向中国地震局或省财政报送政府采购有关审批或备案文件。

第八条采购各处室(单位)职责(一)结合实际提交各处室(单位)采购需求;(二)开展市场调研,提出技术要求,配合省地震应急指挥和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保障中心)编写招标(采购)文件;(三)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第九条纪检监察审计处职责(一)对政府采购可行性论证、市场调研、采购方式选择等前期工作进行监督;(二)受理采购工作中的各种投诉和举报,对具体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三)对政府采购进行财务审计;(四)负责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监督工作。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单位采购管理,加强采购工作的监督,确保采购活动的公平、公正、透明和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三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规范和有效进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中央单位包括中央行政机关、中央党群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机构。

第五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依法组织采购活动,严禁违规采购或者违法变相采购。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中央单位应当设立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中央单位采购活动。

第七条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中央单位采购制度和规章制度,组织制定年度采购计划。

(二)组织采购活动的前期准备工作,包括需求调研、编制采购方案、开展市场调研等。

(三)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包括发布采购公告、接收投标文件、评审和评定供应商等。

(四)组织采购活动的履约管理,包括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处理采购纠纷等。

(五)组织采购活动的后期评估工作,包括采购结果评价、供应商绩效评估等。

第八条采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和监督,防止腐败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三章采购流程第九条中央单位采购活动应当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需求确认:根据业务实际需要,确定需求量、种类和质量要求。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项目的实施范围和时间。

(三)采购准备:调研市场,编制采购方案和招标文件。

(四)采购宣告:发布采购公告,向社会公开采购项目信息。

(五)投标和评标:接收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审,确定中标供应商。

(六)合同签订: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七)履约管理:监督供应商履行合同义务,确保采购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条中央单位采购应当建立健全监督与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度、通知,制定此办法: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本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六、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做好采购项目预算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 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上报本局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

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随着集团公司规模的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明确职责、规范程序、规避经济合同风险、保护公司利益,加强对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依照市财政局《郴州市2018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郴财采〔2018〕2号)》以及《北湖区201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北财采〔2018〕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织领导(一)成立郴州市百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组长:邓晓明常务副组长:首建明副组长:谢建伟、徐慧、何天苗、刘添、李健、肖伟成员:张春锋、谷志鹏、李靖、明丽、邱志明监督人员:谢伟亮领导小组的组长或常务副组长根据政府采购事项进展情况可随时召开会议,讨论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确立成交结果。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投资管理部,由肖伟兼任办公室主任,明丽为专干,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范围(一)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单位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类、服务类项目以及工程类项目等依法依规自行采购,并出具相应的成交通知书,以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二)全面负责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自行采购工作;(三)根据北财采〔2018〕1号文件具体采购限额标准,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

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四)采购方式为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五)对于不适合招投标的项目或突击应急项目,组织对其议标。

第四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二)受理项目采购申请,交给采购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存档;(三)负责对项目资料的统计、分析、评估,并输入信息库;(四)做好会议记录,并按照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查阅方便的要求对招标政府采购资料整理归档;(五)监督中标人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调解中标人发生的合同纠纷;(六)采购结果接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七)对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未规定或者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落实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措施。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

采购进口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报经财政部门核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

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制定统一的发展规划,组织建设统一标准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交易平台。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第七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一并按照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年度内追加或者调整的部门支出预算中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同时追加或者调整政府采购预算。

前款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省级预算的,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并公布;属于省级以下预算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2个月内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批准。

同一政府采购预算中相同品目的采购项目应当编报一个政府采购计划。

政府采购计划应当明确采购品目、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和采购金额等内容。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最新版】采购管理最首要的职能,就是要实现对整个企业的物资供应,保障企业生产和生活的正常进行。

下文为大家提供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全文,仅供参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工作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测绘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政府采购是指中心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五条为加强中心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主管政府采购工作的中心领导、财务处、办公室、部、行政服务部及纪检监察的人员组成。

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是;(一)指导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行为;(二)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运作过程。

第六条政府采购工作由财务处统一归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中心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二)确定政府采购项目以及政府采购方式;(三)组织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四)组织和参与实施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六)编报中心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

第七条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办公家具、汽车等设备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八条网络技术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计算机类设备和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密专用设备、系统集成与服务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行政服务部的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公用设备(空调等)的政府采购工作。

第十条其它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本部门项目中涉及技术服务的委托业务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限额的,由本部门提出采购需求,经财务处商业务处审核确认后,部门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7.23•【文号】财库[2004]104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财务制度正文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库[2004]104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有关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推进和深化中央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了《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财政部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和规范中央单位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是指与财政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央单位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经费领报关系,分为主管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之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国务院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和单位自行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单位自行采购,也称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一、背景介绍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通过市场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市场繁荣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各方合法权益,各级政府不断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二、政府采购的目的和原则2.1 目的政府采购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经济、适用、安全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满足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的需求,并以合理的价格和良好的质量获取相关产品和服务。

2.2 原则政府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坚决杜绝以权谋私、不公平竞争的行为,确保市场主体公平参与。

- 效益最大化原则。

政府采购应当以提高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为目标,推动公共资源利用效率的提升。

- 透明度原则。

政府采购的过程应该公开透明,采购文件、评标结果等信息应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诚信原则。

政府采购各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保证供需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采购管理流程3.1 采购需求确定政府机关根据实际需求确定采购项目,制定采购方案,明确采购目标、预算和要求。

3.2 采购文件编制政府机关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并及时发布到政府采购平台上。

3.3 供应商资格审查政府机关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包括法定资质要求、经济实力要求、信誉记录等方面的审核,排除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3.4 投标报价评审政府机关对符合资格要求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报价评审,综合考虑价格、质量、服务等方面的因素进行评审。

3.5 中标公示和合同签订政府机关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供应商,并公示中标结果,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

四、政府采购的监督和惩戒机制4.1 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内部监督由政府机关内部的审计、纪检和财政等部门负责,外部监督由社会各界、媒体和公众参与。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本条例制定。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

借贷资金以财政性资金还款,视同财政性资金。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的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所称服务包括政府自身需要的服务和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采购人普遍使用的项目列为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采购人本部门、本系统基于业务需要有特殊要求、可以统一采购的项目列为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法所称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或者进行部门集中采购的行为;所称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将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分别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省级、设区的市级、县级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目标。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政府采购法》、《武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分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分局使用部门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以当年市财政局发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文件为准。

本规定所称采购,是指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下,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规定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规定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

本规定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包括:印刷、宣传、会务、培训、专业咨询、信息系统开发及维护等。

第三条政府采购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 政府采购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二) 政府采购管理与资产管理相结合;(三) 政府采购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各科室根据本科室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政府采购预算,办公室汇总后,再根据分局资产使用情况和工作需求,提出分局本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报分局办公会讨论。

办公室负责承办分局政府采购项目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各科室配合做好货物类采购项目的申报、采购、验收、交接等工作,配合做好政府采购定期检查工作及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事务;财务室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审核、申报及财政拔付工作,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财务管理事务。

第五条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一) 公开招标;(二) 邀请招标;(三) 竞争性谈判;(四)单一来源采购;(五) 询价;(六) 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一)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6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二) 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采购项目;(三) 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采购项目;第七条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购工作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政府采购和财经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镇用财政资金购买政府采购品分类目录内货物、工程、服务等行为。

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按照上级文件发布执行。

第三条采购行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规范、高效、节俭、诚信”,坚持依法依规,择优选用,确保采购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加强采购预算管理,严格按预算安排,科学确定采购经费,合理安排采购计划。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建立采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人大主席为副组长,人大副主席、城建副镇长、农业副镇长、党政综合办主任、财政办主任、招投标办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办公室,采购办公室设在党政综合办,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采购办公室主任,镇财政办、招投标办、采购人员等相关人员为成员,采购管理工作原则上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实施,并确定专人负责采购具体事项。

采购办公室职责为:1.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2.财政办负责采购预算执行书的报批,党政综合办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实施;3.招投标办负责制定招标文件或详细购物标准制作工作;负责举行招标会议,确定中标单位以及处理招标过程中的相关工作;第三章采购内控程序第六条各办线按月申报政府采购需求。

用于机关日常运转的货物、服务采购由党政综合办申报;固定资产类货物采购由需求办线向党政综合办提出申请,由党政综合办审核后方可提交需求申报;专项货物、服务采购由各办线申报,每月25日前由采购办公室汇总次月采购需求。

1.预算总价不超过2万元(含)的货物类、服务类采购项目,由办线分管领导提出意见,经党政综合办审核后,镇长直接审批(附件1)。

但在挑选货物和购买服务的过程中,应本着择优选取的原则货比三家,其中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在审批时应体现比价过程(附件2)。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完整篇.doc

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失效]发文单位:财政部文号:财库[2001]30号发布日期:2001-4-9执行日期:2001-4-9生效日期:2004-9-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采购管理程序第三章资金拨付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部门和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建立规范的中央政府采购运行机制,根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有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央部门和单位(含直属单位,简称“中央单位”,下同)。

有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中央部门和单位,是指在中央财政单列并与中央预算有直接经费领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范围、方式和程序,使用中央预算安排的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单位自筹资金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要求,按规定用单位其它资金安排的采购资金。

第四条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单位分散采购。

联合集中采购,是指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项目的采购活动(集中采购目录由财政部在制定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时确定)。

联合集中采购需要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事务的,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确定招标机构。

受委托的招标机构应当按财政部的要求完成所承办项目标准范本的拟定事务。

部门统一采购,是指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除联合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大宗或具有批量的采购项目(不含国务院机关经费中的项目)。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组织的采购活动按部门统一采购规定执行,只是执行主体不一样。

单位分散采购,是指中央单位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组织联合集中采购、部门统一采购和国管局采购范围以外其它项目的采购活动(含零星采购)。

第五条财政部是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的职能部门,并按照中央单位预算领拨款级次进行管理。

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的资金,采购县财政局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组织形式。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采购人将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的采购活动。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按县财政局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由本局统一组织实施,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部门采购限额标准,按县财政局确定公布的范围、标准执行。

分散采购是指采购人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范围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分工第六条局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政府采购的领导机构,由单位领导和各分管领导组成。

主要职责是:(一)审定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二)根据县财政局规定,审定调整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三)审定部门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四)审定部门集中采购年度预算和实施计划;(五)对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协调;(六)研究处理政府采购工作中重大违纪违规问题。

第七条财务室是本局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管理部门,负责全局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本局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二)指导和监督采购人和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的政府采购工作;(三)编报本局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并监督实施;(四)汇总编报本局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五)按法律规定权限受理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六)负责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的拨付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七)局采购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行政事业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定稿)

内部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物资采购程序,强化风险节点控制,确保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切实维护单位利益,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一、采购范围1、物品.交通工具,办公家具,办公设备,书籍,印刷品,办公耗材,车辆,仪器设备维护,会议接待等所需物品。

2、工程。

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

二、采购原则遵循公平公开公正,效益优先,质量第一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原则上应实行集中采购。

三、采购程序1、采购申请:集中采购物品根据实际需要按季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每季度前10天填写采购申请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报办公室汇总预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

零星采购物品根据各站室临时需要进行采购,由使用部门填写采购申请单,分管领导签字,预算5000元以下的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预算5000元以上经局务会议研究通过,并报区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备案。

2、采购形式:①公开招标,根据政府采购目录符合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货物及工程按照政府采购中心公共交易程序进行公开招投标。

②自行采购,由办公室和使用站室人员按程序具体负责采购,同类单批超过5000元的需通过询价、磋商等形式确定供应商;供应商确定必须公开进行,由使用科室、办公室、财务室等部门人员(不少于3人)参加,要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做好记录,签订的合同协议.同类单批不超过5000元的零星采购由使用部门会同办公室协商购买;相关人员要严把质量关,杜绝假冒伪劣商品。

3、货款支付:根据合同约定支付方式进行货款支付,对所购的设备和较大工程,一般扣5%—-10%的质保金,严格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制度通过直接支付或授权转账方式进行货款支付。

四、使用管理1、办公室负责交通工具、办公设备、办公耗材、书籍、印刷品,会议接待,办公用品,及车辆维修的管理.2、后勤负责办公家具、设备维修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翻建扩建,装修等所需材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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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局各类资产的采购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以及新财购〔2009〕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规制度、通知,制定此办法:
一、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内、预算外、自筹资金)进行采购的,都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项目,由州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确需自行组织采购的,根据项目和预算及用途向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重大项目,应有财政部门现场监督。

三、招标程序完成后,将招标文件、评估报告、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州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四、属于分散采购范围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项目,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经财政部门批准,按照政府采购的方式和程序,可自行组织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五、本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
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六、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合同标的相同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10%,并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报州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

七、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行为要接受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八、做好采购项目预算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XXXX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范围,上报本局下一年度采购项目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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