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司法考试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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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补充)
• 例1,诈骗罪的既遂,要求实现非法占有目的。 • 例2,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牟利目的是区分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罪 的界限要素。这两罪保护的法益是健康的文化秩序。行为人牟利目的 是否实现与该法益没有直接关系,没有赚到钱也会侵害健康的文化秩 序。所以,其不是既遂要求。 • 例3,绑架罪:直接目的是绑到手,间接目的是要到钱,该间接目的 是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界限要素。该罪法益是人身自由。是否要到 钱与该法益无直接关系。所以,绑到手就既遂,不要求要到钱。 • 例4,拐卖妇女、儿童罪:直接目的是拐到手,间接目的卖出去。原 则上,拐到手,侵害了人身自由就既遂,不要求卖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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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补充)
• 一、既遂的认定 • (一)既遂结果是指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 危险犯,是指行为产生危险时的犯罪称谓;
• 实害犯,是指行为产生实害时的犯罪称谓。 • 危险犯与实害犯不是对立概念,同一个犯罪,既可以是危险犯, 也可以是实害犯。
• 例如,破坏交通工具罪:将他人汽车的刹车破坏时,产生危险,此时是危 险犯;他人开车上路,车毁人亡,造成实害结果,此时是实害犯。
• 按照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犯罪故意形态只存在于直接故 意犯罪之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都不存在未完成意
义上的犯罪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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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与故意犯罪过程、故意犯罪阶段的 关系
• 故意犯罪的过程,是指故意犯罪所经过的从开始预备到着 手实行,进而最终完成刑法分则所要求的全部条件的整个 历程。 • 故意犯罪的阶段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根据行为接触犯罪 对象、对犯罪客体侵害的现实性而对犯罪过程划分的不同 段落。 • 故意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 一是犯罪的预备阶段,它从犯罪转化为行为开始到犯罪着 手之前,即犯罪尚未着手实施; • 二是犯罪的实行阶段,它从犯罪行为着手开始到犯罪完成 6 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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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补充)
• 例2,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并非一旦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既遂, 只有一定程度破坏了民族团结才可能既遂。
• 例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难以描述其具体的实害结果,此时只 能用其行为的危险程度来衡量既遂,也即销售金额到五万元。
• 3、如果按照有些实害结果来认定既遂,会造成保护法益 为时过晚的局面。此时只能根据危险发展到一定程度来认 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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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一)它有助于分清罪与非罪 (二)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
(三)它有助于恰当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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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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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被告人赵某,男,17岁,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洛阳市 老城人,原系河南省濮阳市 “腾龙大厦”总服务台收银 员。1999年3月中旬某日,被告人赵某在“腾龙大厦”总 服务台值班时,利用其掌管钥匙之便,配制了一把总服务 台现金抽屉的钥匙,伺机行窃。1999年3月17日凌晨4时许, 被告人赵某趁他人值班之机,见“腾龙大厦”大厅内无人, 即用配制的钥匙打开存放现金的抽屉,盗走现金19905元。 赵某将所盗现金装入塑料袋窝藏于总服务台微机主机壳内, 然后逃离现场。破案后,被告人赵某带领公安机关将赃款 全部提出,返还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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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二是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作为犯罪 构成客观要件的情节犯,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 三是在加重犯中,根据加重犯的构成特征,其只有构成与否 这一种状态,即只有是否成立加重构成犯之分,而不存在 犯罪既遂与未遂之分。 再从实践的角度看,突发性的直接故意犯罪案件往往是 直接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一般不存在犯罪的预备阶段, 因而也不可能存在犯罪的预备形态以及犯罪预备阶段的中 止形态,而只有犯罪未遂、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以及 犯罪既遂形态存在的可能。
• 例1,诬告陷害罪:并非一旦实施诬告陷害的行为就既遂,但是要等 到他人被错判下狱、陷害意图得逞才既遂,会为时过晚。所以,司法 机关收到并看到诬告材料时就既遂。伪证罪也是同理。
• 例2,颠覆国家政权罪:并非一旦实施颠覆活动就既遂,但也不能等 到颠覆国家政权才既遂。所以,颠覆活动达到一定危险程度就既遂。
第十一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犯罪既遂 犯罪未遂 犯罪预备 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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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 二、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 三、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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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 (二)间接目的犯中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既遂成立。 • 目的犯分为直接目的犯和间接目的犯,前者如诈骗罪,其中 的“非法占有目的”是直接目的,后者如传播淫秽物品牟利 罪,其中直接目的是传播淫秽物品,间接目的是牟利。 • 直接目的揭示该罪名保护的法益,其中直接目的的实现 意味着法益被侵害,所以说是既遂的要求。间接目的往往是 此罪与彼罪的界限要素,并不直接揭示该罪所保护的法益, 22 所以是否实现间接目的不是既遂的条件。
• 2、有的危险与实害结果难以区分。 • 认定这些犯罪的既遂,就无法用实害结果的标准,常常用 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
• 例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并非一旦实施了组织行为 就既遂,只有组织成立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四个条件),才可能 既遂。并非一旦参加该组织就既遂,只有参加后实施了某些违法活动 才可能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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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三)危险犯。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 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 罪。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 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危险犯。
(四)结果犯。结果犯是指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 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 罪。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抢夺罪、盗窃 罪、诈骗罪、贪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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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对于犯罪既遂标准所采用的构成要件齐备说,在理解上应 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犯罪既遂中的“既遂”不能理解为“已经如愿”之意。 2、犯罪既遂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发生是指具体的危害结果 的发生。 3、犯罪构成要件的齐备是从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既遂为 模式而加以理解的,它与行为符合犯罪构成即成立犯罪并 不矛盾。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从区别来讲,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1)故意犯罪的形态是故意犯罪已经停止下来的各种不同 的状态,属于相对静止的范畴;故意犯罪的过程与阶段是 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到完成的整个过程,或者是据此划分 的段落,属于运动的状态。 • (2)犯罪阶段是犯罪过程的区间运动形态,是犯罪形态的 存在场所;犯罪形态是犯罪过程已经停止的各种不同终结 状态,不具有阶段性的特点,一经停下就不再运动。 • (3)就某一个具体犯罪而言,行为人符合犯罪构成的形态 只能是某一个停止形态,它不可能同时具备两种犯罪形态; 而一个人的犯罪行为完全可能经历两个犯罪阶段,完成犯 罪的整个过程。 7
• 请思考:盗窃犯将所窃财物藏于案发现场,是属于既遂还 是犯罪未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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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 一、犯罪既遂的概念
•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齐备了刑 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 大致可以概括为三种学说:
• 一是结果发生说
• 二是目的实现说 • 三是构成要件齐备说 • 其中,构成要件齐备说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行观点
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
★直接故意犯罪的主客观特征,决定了其可能存在犯罪的预 备、未遂、中止和既遂形态。
有几类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某种或某几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一是参加、煽动等一经着手实行即告完成犯罪的举动犯, 不可能存在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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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补充)
• 4、有些危险犯的实害结果被规定为其他罪名的要件,则该 危险犯的既遂标准就只有使用危险的严重程度来衡量。
• 例如,危险驾驶罪。其实害结果(造成交通事故)被规定交通肇事罪及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以,对其便用危险达到一定程度来衡量 既遂,而不能要求造成交通事故才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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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濮阳市市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向濮阳市市 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赵某 将盗得的现金藏于“腾龙大厦”总服务台微机主机壳内, 尚未取走即案发,应属犯罪未遂,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经 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 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将盗 得的现金藏于总服务台微机主机壳内,虽然没有带出“腾 龙大厦”,但此藏匿地点仅赵某一人知识,“腾龙大厦” 对该财物已失去控制而赵某已将该财物置于自己的控制之 下,应属犯罪既遂。最后濮阳市市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 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
• 例2,破坏交通设施罪是危险犯,产生危险只意味着犯罪成立,造成 实害结果才表明犯罪既遂。例如,甲欲破坏交通设施,在铁轨上放一 大石头,在火车到来之前又后悔便搬了下来。甲将石头搬上铁轨时危 险产生,犯罪成立;在实害结果(火车倾覆)发生之前自动消除危险, 成立犯罪中止。
• 旧理论认为,甲只要将石头放上去造成危险就既遂,再放下来已经是 既遂后的悔过行为。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由 于某种原因而停止下来所呈现的各种状态,即犯罪既遂、 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 • 由于过失犯罪是以结果定罪的,在结果出现以前,行为就 不涉及犯罪的问题。 • 因此,从理论上说,犯罪的停止形态只存在于故意犯罪中, 并被称为“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 新理论认为,刑法设立犯罪中止是为犯罪分子架志一座回归的金桥。 如果过早认为既遂,不利于鼓励犯罪分子及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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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Hale Waihona Puke Baidu补充)
• 注意: • 1、有的实害结果本身也有程度区分,只有达到严重程度才 既遂。
• 例如,非法侵入住宅罪:刚侵入赶紧退出,不能认定为既遂,只有侵 入后严重侵犯了他人住宅安宁权才能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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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 1.行为的终局性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是行为人实施的某一具体犯罪行为具 有结束意义的停顿。 • 2.过程的排他性 • 由于犯罪的停止要具备静态的终局效果才能成为故意犯罪 的停止形态,因此,就同一犯罪行为而言,出现了一种犯 罪形态后,不可能再出现另一种犯罪形态。 • 3.范围的有限性
• 旧理论认为,危险犯,只要产生危险就既遂。新理论认为,危 险犯,产生危险是犯罪的成立要件,造成实害结果才是犯罪的 既遂要件;因为犯罪成立和犯罪既遂是两个阶段的不同问题, 18 犯罪成立在前,犯罪既遂在后。
第二节 犯罪既遂(补充)
• 例1,盗窃枪支罪是危险犯,实施盗窃就具有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 但只是成立犯罪;取得了枪支才是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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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既遂
二、犯罪既遂的类型 (一)举动犯。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 实行行为即告完成,构成既遂的犯罪形态。如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二)行为犯。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 标志的犯罪。
如我国刑法规定的投敌叛变罪、强奸罪、脱逃罪等犯罪都以 行为人达到了实行行为所要求的的状态和程度,才作为犯罪 完成的标志;因意志以外原因未能达到此等程度的为犯罪未 完成,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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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概述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可以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
1、犯罪的完成形态,即犯罪的既遂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 其发展过程中未经停顿而持续进行到终点,实现刑法分则的 全部构成要件的情形。它标志着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与终 结,具备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是犯罪的基本形态。 2、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即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出现停 顿,在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前停止下来,没 有完成犯罪的情形。在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一类型中,根据犯 罪停止下来的原因或与犯罪完成的距离等情况不同,又可以 区分为犯罪的预备、犯罪的未遂和犯罪的中止三种形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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