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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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

河北省财政厅于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使用规定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资金划拨①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②不得违反规定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设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财政部门同意预算单位开设零余额账户后通知代理银行。

一个基层预算单位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

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授权支付管理,加强预算执行监督,方便预算单位用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5]3号)、《河北省省级财政资金收付管理制度改革试行办法》(冀政[2003]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以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办理的资金支付业务,适用本办法。

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资金拨付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在批准的额度内,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财政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

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在授权支付资金管理中的职责是:预算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预算和预算执行进度要求,向财政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根据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额度和实际业务发生情况开具支付指令;规范管理和使用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财政部门职责。

审核预算单位提交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对授权支付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管理财政授权支付资金。

代理银行职责。

具体承办预算单位的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支付和结算业务,及时、准确支付资金,做好与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清算工作,及时向财政部门反馈信息。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预算单位的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提高预算单位的资金管理效率,减少浪费和滥用资金的现象,各级政府开始采用了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还能够增强财务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是一种基于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手段的预算管理方式。

它的核心思想是将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汇总到一个统一的账户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每个预算单位在使用资金时需要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资金才会从账户中划拨到对应的预算单位账户中。

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预算单位滥用和浪费资金的问题。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资金流动监控体系。

首先,财务部门需要实时监控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余额,确保账户中的余额始终为零。

其次,预算单位在使用资金时需要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报销申请,以及相关的发票和支出凭证。

财务部门通过审批程序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是符合规定和需要的。

最后,财务部门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检查和核实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带来一系列的益处。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由于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审核程序,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其次,这种管理方式能够提高财务透明度,防止腐败和滥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由于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需要有明确的记录和证据,可以让公众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重要的是,在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下,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将更加合理和规范,有助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资金的集中管理可能增加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压力。

财务部门需要对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审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其次,预算单位可能面临资金使用不够灵活的问题。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1. 开设条件:通常要求客户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如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人必须是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等。

2. 资金管理:零余额账户内不允许存入或保留任何资金余额,只能用于收付款交易,即在每次交易完成后,账户余额应为零。

3. 功能限制:零余额账户通常只能用于特定的支付事务,如工资发放、供应商结算、税务缴纳等。

4. 交易限制:零余额账户的交易金额通常有一定的限制,如单笔交易不得超过一定金额,每日交易总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等。

5. 监管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管,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保留交易记录,以便随时可以进行审计。

6. 资金归集:零余额账户通常是为了方便资金归集而设立的,可以将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实时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再统一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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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是一种特殊的银行账户,其特点是账户余额通常维持在零或接近零。

以下是一些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常见规定:
1. 账户开设限制:通常要求零余额账户必须是企业客户或机构客户才能开设,个人客户一般不能开设零余额账户。

2. 资金集中管理:零余额账户通常用于资金集中管理,企业或机构可以将其它账户的余额集中到零余额账户中,便于资金的集中管理和运用。

3. 资金自动归集:零余额账户可以设定定期自动归集资金,例如每天、每周或每月自动将其它账户的余额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

4. 资金支付和结算:零余额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和结算,例如支付供应商款项、归还贷款、支付工资等。

5. 资金利用规定:一般规定零余额账户的余额不得超过一定金额,通常为零或接近零。

超过限定金额的资金需要及时转移或用于其他用途,以确保账户保持零余额状态。

6. 账户监控和日常管理:银行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控,确保账户资金的流动符合相关规定。

企业或机构也需对零余额账户进行日常管理,及时掌握账户余额和资金流动情况。

7. 资金安全保障:银行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零余额账户资金安全,例如设定资金转账限额、设立资金监管机构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对于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具体规定可咨询所在银行或阅读相关协议。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来,市财政局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从源头上建立起财政资金中转拨付的防护墙,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

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保障单位资金的使用安全和合规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位零余额账户是指在财务管理中对单位各项资金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拨和使用的账户。

第三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应遵循合规、规范、透明、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开立和注销第四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应遵循国家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材料,经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

第五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注销应持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到银行办理相关手续,经银行审核并处理后方可注销账户。

第三章资金调拨第六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调拨应根据单位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经单位主管财务人员审批,并在财务系统中填写调拨单据,由授权人员进行电子调拨。

第七条资金调拨必须严格遵守资金调度原则,确保调拨的资金正确、及时、完整到位。

第四章账户使用第八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挪用、套取、截留单位资金。

第九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根据资金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安排,不得超支,确保资金的使用合理并合法。

第十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支出的管理权限,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受到单位财务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财务监督部门应定期对账户的资金流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

第十二条单位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章处罚措施第十三条对于违反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对于挪用、套取、截留单位资金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对单位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单位财务监督部门所有。

第十六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对已有违规行为的,一律进行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

以上为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制度,希望各位能够严格按照制度要求执行,确保单位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财政所账户管理制度

财政所账户管理制度

财政所账户管理制度示例
一、总则
财政所账户管理制度旨在规范财政所的账户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账户开设与使用
财政所应在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开设账户,用于存放财政资金。

开设的账户应明确账户名称、用途、开户行、账号等基本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凭证。

财政所应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账户,不得将账户资金挪作他用。

对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账户用途的,应经财政部门批准后进行调整。

三、账户管理与监督
财政所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账户管理规范有序。

同时,应加强对账户的监督检查,定期对账户进行清理核实,确保资金安全。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所账户管理的监督指导,对于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

同时,财政部门应积极推进财政资金电子化管理,提高账户使用效率。

四、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制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优化。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预算单位取消了银行存款账户,设立了零余额账户,规范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强化了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

近年来襄阳市襄州区审计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零余额账户是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后,可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来进行账务处理,核算单位的资金收付情况。

年终零余额账户应无余额。

但该局在近年审计中发现,部分预算单位在零余额账户管理和使用中,存在操作不规范,财政知识匮乏等问题,利用监管漏洞,通过零余额账户转移项目资金、大额频繁提取现金,造成财政资金脱离监管,形成公款私存、挪用资金等问题。

(一)年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清零。

在审计中有些预算单位年末不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清零。

某农口单位年末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出现余额,财务人员给出的理由竟是未收到代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注销额度,所以未做账务处理,导致出现余额。

(二)财务人员记账过错。

在对某单位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发现,该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下拨的专款时,财务人员未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账务处理,而是直接通过“专款支出”、“拨入专款”两个科目进行对冲,且记账凭证和直接支付凭证金额不符。

(三)频繁大额提取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虽然零余额账户具有提现功能,对于大额资金支出财政部门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功能。

在对某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审计时发现,该单位财政授权支付的一些款项通常转入某个人账户,通过对该个人账户的查询发现,有些资金支付与凭证相符,而部分资金又转入了另一个账户,进一步核实发现,财务人员在单位领导的授意下虚列支出后将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用于单位非业务支出。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上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上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上
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上是指在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管理中,实行零余额管理原则,即每笔资金在到达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后,必须立即进行划拨或结算,不允许账户余额长时间为非零余额状态。

这一管理原则的实施对于财政资金的安全管理和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有利于确保资金的安全。

通过及
时的资金划拨和结算,可以有效减少资金滞留在账户中的时间,降低资金被挪用或挪窃的风险。

零余额管理原则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中央财政资金的安全性,维护财政纪律和规范。

其次,零余额管理原则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

在实施零余额管理原
则的情况下,资金不会长时间滞留在账户中,而是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进行使用,避免了资金的闲置和浪费。

这样可以有效提高财政资金的利用效率,确保财政资金得到最大程度的利用。

另外,零余额管理原则的实施还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通过及时的资金划拨和结算,可以实现财政资金的动态管理,及时了解资金的流向和使用情况,保障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同时,零余额管理原则的实施也有利于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流程和制度,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综上所述,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实施零余额管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财政管理制度。

通过零余额管理原则的实施,可以保障财政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同时也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因此,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应当严格遵守零余额管理原则,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预算单位取消了银行存款账户,设立了零余额账户,规范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强化了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

近年来襄阳市襄州区审计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年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清零。

在审计中有些预算单位年末不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清零。

(二)财务人员记账过错。

财务人员未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账务处理,而是直接通过“专款支出”、“拨入专款”两个科目进行对冲,且记账凭证和直接支付凭证金额不符。

(三)频繁大额提取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虽然零余额账户具有提现功能,对于大额资金支出财政部门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功能。

(四)把零余额账户转到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有的单位掌管大量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部独立进行资金拨付,有的为了资金的使用方便,将资金先拨付到项目部,然后再转回到单位的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二、完善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办法(一)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定期举办财务人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业务培训班,通过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熟练系统操作方法,丰富业务技能,增强财务人员风险防患意识。

(二)加强执法执纪观念。

加强对领导权力的约束,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机制,重大经济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强化“三重一大”议事机制。

增强预算单位执纪观念、守法意识。

(三)加强财政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既要拧紧资金笼头总开关也要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做到财政资金供、管无缝隙结合。

充分运用财政监察手段,对预算单位线上线下进行监管。

(四)加快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合系统供应商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

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比例,减少、控制授权支付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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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预算单位取消了银行存款账户,设立了零余额账户,规范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

近年来襄阳市襄州区审计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年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清零。

在审计中有些预算单位年末不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清零。

(二)财务人员记账过错。

财务人员未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账务处理,而是直接通过“专款支出”、“拨入专款”两个科目进行对冲,且记账凭证和直接支付凭证金额不符。

(三)频繁大额提取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虽然零余额账户具有提现功能,对于大额资金支出财政部门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功能。

(四)把零余额账户转到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有的单位掌管大量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部独立进行资金拨付,有的为了资金的使用方便,将资金先拨付到项目部,然后再转回到单位的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二、完善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办法
(一)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定期举办财务人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业务培训班,通过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熟练系统操作方法,丰富业务技能,增强财务人员风险防患意识。

(二)加强执法执纪观念。

加强对领导权力的约束,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机制,重大经济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强化“三重一大”议事机制。

增强预算单位执纪观念、守法意识。

(三)加强财政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既要拧紧资金笼头总开关也要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做到财政资金供、管无缝隙结合。

充分运用财政监察手段,对预算单位线上线下进行监管。

(四)加快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
联合系统供应商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

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比例,减少、控制授权支付额度。

(五)加强对代理银行业务管理。

财政部门加紧完善对代理银行的考核机制,制定代理银行资格标准,同时明确要求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提取现金额度实行限额控制,确需支付大额现金的,应取得财政授权,以防止财政资金被截留挪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财政资金的运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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