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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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六月二日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代理银行应当将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基本情况报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对于代理银行无故拒付或者不按规定进行零额账户报备的,人民银行将会同财政部门责成代理银行立即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及委托代理协议等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代理资格。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财政部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的变更、合并与撤销须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二)财政部门原则上只能为预算单位开立一个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为执收单位开立一个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

确因特殊管理需要(如存在异址办公并独立核算的非法人机构等情形),需要开立一个以上账户的,应当通过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开立。

财政部门在同一家代理银行原则上只能开立一个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用款额度具有与人民币存款相同的支付结算功能。

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等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提取现金。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办理转账、汇兑、委托收款和提取现金等支付结算业务。

(四)代理银行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用款额度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在有相应科目用款额度的情况下,不得违反规定拒绝办理本通知规定的各类支付结算业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预算单位的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

为了提高预算单位的资金管理效率,减少浪费和滥用资金的现象,各级政府开始采用了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这一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有助于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还能够增强财务透明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是一种基于现代财务管理理念和信息技术手段的预算管理方式。

它的核心思想是将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汇总到一个统一的账户中,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每个预算单位在使用资金时需要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后,资金才会从账户中划拨到对应的预算单位账户中。

这种方式有效地避免了预算单位滥用和浪费资金的问题。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资金流动监控体系。

首先,财务部门需要实时监控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余额,确保账户中的余额始终为零。

其次,预算单位在使用资金时需要提交详细的使用计划和报销申请,以及相关的发票和支出凭证。

财务部门通过审批程序对这些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是符合规定和需要的。

最后,财务部门还需要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检查和核实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避免资金被挪用或滥用。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能够带来一系列的益处。

首先,它能够有效地加强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由于资金的使用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和审核程序,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

其次,这种管理方式能够提高财务透明度,防止腐败和滥用资金的现象发生。

由于每一笔资金的使用都需要有明确的记录和证据,可以让公众对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最重要的是,在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的实施下,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将更加合理和规范,有助于实现财政收支平衡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然而,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也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资金的集中管理可能增加了财务部门的工作量和管理压力。

财务部门需要对每个预算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审查和审核,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和时间。

其次,预算单位可能面临资金使用不够灵活的问题。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一定时期内,账户资金余额为零的账户。

零余额账户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规范管理,确保资金安全;2. 精细化控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3. 明确责任,强化监督。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与变更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开立1. 各部门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

2. 申请开立零余额账户的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1)开立零余额账户的申请报告;(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4)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零余额账户的变更1. 零余额账户的开立单位如需变更账户信息,应向财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财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变更手续。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收入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2.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3. 收入资金应及时足额存入零余额账户,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条资金支出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

2. 支出资金应按照审批程序进行,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3. 支出资金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

第八条资金结算管理1. 零余额账户的结算应使用银行提供的电子支付方式,提高结算效率。

2. 银行应确保结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银行进行资金结算,及时处理结算异常情况。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监督与考核第九条监督1. 财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2. 审计部门应定期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 各部门应积极配合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为客户设立的零余额账户的管理规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
1. 开设条件:通常要求客户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如企业必须是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人必须是持有有效身份证件的个人等。

2. 资金管理:零余额账户内不允许存入或保留任何资金余额,只能用于收付款交易,即在每次交易完成后,账户余额应为零。

3. 功能限制:零余额账户通常只能用于特定的支付事务,如工资发放、供应商结算、税务缴纳等。

4. 交易限制:零余额账户的交易金额通常有一定的限制,如单笔交易不得超过一定金额,每日交易总额不得超过一定限额等。

5. 监管要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会对零余额账户进行监管,对交易行为进行审查,并保留交易记录,以便随时可以进行审计。

6. 资金归集:零余额账户通常是为了方便资金归集而设立的,可以将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实时归集到零余额账户中,再统一进行结算。

需要注意的是,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具体的规定应以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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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服务,优质的文档,谢谢阅读/双击去除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零余额账户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6月2日财库[2009]47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武警部队,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为深化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零余额账户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财库[2001]24号)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28号)、《人民币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5号),结合我国目前银行账户管理的有关情况,现就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零余额账户的设置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或预算单位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和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开立的,用于办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的银行结算账户。

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三)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即财政汇缴专户)。

上述三类零余额账户中,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和财政汇缴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性质为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

预算单位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原基本存款账户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已经按财政部门要求撤销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基本存款账户;除上述情况外,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作为专用存款账户。

二、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零余额账户需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开立,并出具证明文件,由开户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

(一)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已经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尽快规范和明确账户性质;预算单位新开立零余额账户的,财政部门在批准开户时,应按本通知规定,在相关证明文件中明确账户性质。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建行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 建行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建行一、概念零余额账户是指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政部门为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二、功能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拨工会经费、住房公积金及提租补贴,以及经财政部批准的特殊款项。

三、使用(一)基层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

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时,填写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

《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

(二)预算单位支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可通过转账或现金等方式结算。

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零余额账户提取。

(三)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需办理同城特约委托收款业务的,可与代理银行签订授权协议,授权代理银行在接到煤、电、水等公用企业提供的收费通知单后,从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划拨资金,并相应扣减预算单位对应项级科目(项目)下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四、年终对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

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12月31日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

五、差错更正(1)技术性差错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确因技术性差错等正常原因,误支其他预算科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可以通知代理银行及时更正。

更正的程序是:预算单位根据误支的预算科目和额度,向代理银行签发负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恢复误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同时根据应支用的预算科目,向代理银行签发等额正数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提供相应的说明材料,支用应支预算科目的额度。

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制度及其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制度及其账务处理

事业单位零余额账户制度及其账务处理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改革后,行政事业单位仍执行现行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根据核算的需要,在会计要素-资产类下增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总账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相关会计核算办法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规定的不够具体,特总结如下:一、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1、财政直接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的资金用途,提出支付申请,经财政国库国库执行机构审核后开出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财政零余额账户或预算外资金支付专户,直接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收款单位账户。

财政直接支付的范围大致包括:工资支出,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其他直接支出。

2、财政授权支付财政授权支付是国库集中支付的另一种方式,是指预算单位按照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确定资金用途,根据财政部门授权,自行开具支付令送代理银行,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单位零余额账户或特设专户,将财政性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出范围是指除财政直接支付支出以外的全部支出。

二、科目设立(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用于核算预算单位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授权支付情况下所取得零用额账户用款额度的增减变动。

在财政下达授权支付额度内办理的授权支付业务,本科目借方,记录收到财政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本科目贷方记录授权支付的支出数;余额为授权支付额度的余额数。

(二)、财政应返还额度本科目核算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尚未使用的预算指标数。

零余额用款额度,年终必须清零。

如果在调账清零前,存在借方余额,就做如下会计分录:借:财政应返还额度,贷:零余额用款额度。

三、会计核算(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1、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时预算单位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代理银行开具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分录为:(1) 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直接支付(2) 借:经费支出(库存材料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财政直接支付2、对财政授权支付的会计核算(,)预算单位收到代理银行盖章的《授权支付到账通知书》,并与分月用款计划核对后,做如下分录:借: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贷:财政补助收入——财政授权支付(2)预算单位从零余额账户支取使用时,会计分录:借:事业支出、材料等贷: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二)、财政应返还额度的会计核算年度终了,零余额用款额度必须清零。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来,预算单位取消了银行存款账户,设立了零余额账户,规范了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行为,强化了财政收支的监督管理,提高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了财政收支行为。

近年来襄阳市襄州区审计局在对部分行政事业单位审计中发现,财政零余额账户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完善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年终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不清零。

在审计中有些预算单位年末不对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清零。

(二)财务人员记账过错。

财务人员未通过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进行账务处理,而是直接通过“专款支出”、“拨入专款”两个科目进行对冲,且记账凭证和直接支付凭证金额不符。

(三)频繁大额提取现金存入个人账户。

虽然零余额账户具有提现功能,对于大额资金支出财政部门一般采用直接支付功能。

(四)把零余额账户转到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有的单位掌管大量项目建设资金,建设工程项目部独立进行资金拨付,有的为了资金的使用方便,将资金先拨付到项目部,然后再转回到单位的基本户或其他账户。

二、完善零余额账户管理的办法(一)加强财务人员业务培训。

定期举办财务人员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业务培训班,通过加强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业务能力熟练系统操作方法,丰富业务技能,增强财务人员风险防患意识。

(二)加强执法执纪观念。

加强对领导权力的约束,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机制,重大经济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强化“三重一大”议事机制。

增强预算单位执纪观念、守法意识。

(三)加强财政监管力度。

财政部门既要拧紧资金笼头总开关也要对拨付的资金进行动态监管,做到财政资金供、管无缝隙结合。

充分运用财政监察手段,对预算单位线上线下进行监管。

(四)加快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联合系统供应商进一步细化操作规程,对财务人员加强培训。

按照财政资金精细化管理要求,严格按制度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减少中间环节,加快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的比例,减少、控制授权支付额度。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自实施国库集中收付改革以来,市财政局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从源头上建立起财政资金中转拨付的防护墙,保证了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强化财政资金和公共资金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单位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各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管理。

预算单位是指列入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预算,有“财政拨款收入”或“财政补助收入”的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也称主管部门)、二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适用资金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适用对象]本办法所指银行账户是指预算单位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的人民币存款账户。

第五条[开户银行]本办法所称开户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并在预算单位所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含总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的直营部门,下同)。

第六条[财政部门管理方式]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实行财政部门核准、备案制度。

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核准和备案实行分级管理,凡属市级预算单位(包括垂直管理的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区级及乡镇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由区财政局负责核准。

(以下统称财政部门)第七条[预算单位管理方式]预算单位财务部门或相关部门办理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并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管理和核算。

第八条[预算单位责任]预算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本单位各类银行账户申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零余额收支管理制度

零余额收支管理制度

零余额收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收支管理,加强预算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零余额收支管理,是指单位在明确预算指标,按照“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结余清零”流程进行管理,实现收支平衡,确保单位资金合理使用,不发生预算结余,避免挤占资金或挪用资金。

第三条本单位实行零余额收支管理,全口径核算,确保收支平衡,不得发生透支、欠支、预支等情况。

第四条预算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环节,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制度,按照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执行,并不得超支。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零余额收支管理包括财政收支管理和资金管理,涉及年度预算编制、预算执行、账务核对等方面。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年度预算编制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组织,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单位实际情况,与各部门协商确定年度收支计划和预算指标。

第七条预算编制应合理、科学、严谨,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各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出详细预算支出计划和用款计划。

第八条预算编制要根据单位财务状况和经济形势,合理分配各项支出,确保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第九条预算编制应有依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政策,不得随意制定或修改预算指标。

第十条预算编制应明确各部门职责和任务,确保各项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提高财务管理效率。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完成后,应按照规定流程报送审批,确保预算指标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十二条预算执行是全程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各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支出计划执行,不得超支。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应严格执行预算支出计划,做到预算指标不得超支,严禁超支。

第十四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有必要调整预算支出计划,应按照规定程序经过审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预算执行应强化预算控制,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六条预算执行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做到合法、规范、透明,确保账务核对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文件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文件

零余额账户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零余额账户的管理,防范金融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并严格执行。

同时,各分支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是指在银行账户系统下发生了一笔零余额转账后,账户上的余额将会保持在零余额状态的账户。

第四条零余额账户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稳妥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五条本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当对零余额账户进行严格管理,并定期对账。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的开立第六条新的零余额账户应当由本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银行开户流程向银行申请开立。

第七条开立零余额账户应当提供相应的企业资料,并由单位合法代表签字确认。

第八条零余额账户的账号和密码应当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第三章零余额账户的使用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单位的日常收支管理、资金调拨等相关资金操作。

第十条不得将零余额账户用于非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洗钱、虚假交易等行为。

第十一条对零余额账户的使用应当做到明细清楚、合理规范,不得存在资金盲目调拨的情况。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零余额账户的使用规定,明确资金操作权限和流程。

第四章零余额账户的管理第十三条财务部门应当做好零余额账户的资金监管,保证账户资金的安全。

第十四条财务部门应当每月对零余额账户进行一次全面的理财情况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零余额账户资金异常、交易记录错误等情况,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若发现零余额账户存在异常情况无法排除,应当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解决方案。

第五章零余额账户的关闭和注销第十七条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零余额账户应当立即关闭和注销:1. 单位业务调整或者撤销;2. 严重违规或违法行为;3. 核算单位的管理需要。

第十八条关闭和注销零余额账户应当由财务部门向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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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余额账户管理办法
2012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零余额账户是指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在办理支付款项业务时,先由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预算批复拨款凭证支付指令,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供应商或收款人账户。

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在每天规定的时间内与人民银行通过国库账户进行清算,将当天支付的所有资金从人民银行国库划到代理银行账户,当天轧账后,账户的余额为零。

第二条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实行零余额账户支付制度,其最终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财政资金的库外沉淀和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财政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

第二章零余额账户设置
第三条零余额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共同构成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主要银行账户,以此作为财政性资金存储、支付和清算的基础,实行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四条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独立核算的基层预算单位,才能开设一个零余额账户;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单位财务机构以外的内设职能部门,不得开设零余额账户。

(二)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只能用于本级开支.不得用于资金转拨,一般情况下不得向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拨资金,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将资金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拨入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需要报上级财政部门审核,收到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资金划转业务。

第三章用款计划
第五条预算单位基本支出用款计划按照均衡性原则、项目支出用款计划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原则,用款计划按月编制上报。

第六条基本支出额度由市财政局按月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项目支出额度由基层预算单位按月提出申请,经预算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下达至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支付程序
第七条零余额账户支付包括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第八条财政直接支付程序:根据财政批复预算和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开具支付指令,通过零余额账户直接将财政资金支付到用款单位账户。

包括: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在职人员工资和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资补贴、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设备采购专项经费及达到财政直接支付限额标准的房屋维护专项经费。

第九条零余额账户基本业务包括:提取现金、贷记凭证、支票、委托收款、电汇、日常资金退回、差错更正等业务。

第五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控制
第十条预算管理人员负责政务专网财政预算资金的用款申请、额度下拨和核对,申请直接支付额度并准备相关纸质材料,并指导其他业务人员正确使用零余额账户。

出纳负责政务专网向市财政局申请授权额度和向银行申请支付指令、核对零余额账户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

会计主管负责对政务专网预算执行、资金申请与拨付和账户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报送有关报表。

第十一条不得由一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全过程,应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担任零余额账户经办人的,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人、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零余额账户各岗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进行定期轮换。

第十三条零余额账户业务应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审核人办理零余额账户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财务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零余额账户相关业务。

第六章管理控制
第十五条单位应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网络打印和报送的各项凭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管理系统终端的正常和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财政授权支付的方式包括转账支付和现金支付。

支付金额应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以内办理,现金支付和银行支付必须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财政直接支付申请需提供有关申请所需凭证,确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根据财政授权支付管理规定,签发支付指令,通知代理银行支付资金。

第十八条零余额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须与银行对帐单及政务网授权支付明细核对一致。

第十九条市财政局将全面实施财政动态监控系统,预算主管部门可以在网上对基层预算单位进行实时监控。

对于同名账户转账、可疑支付用途、授权支付大额现金提取等进行预警。

第二十条财务处应当建立对零余额账户支付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包括:
(一)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支付等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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