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绩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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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平安银行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体现深圳平安银行(下称“我行”)的竞争、激励、淘汰机制,规范绩效管理工作,并严格执行绩效考核结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绩效管理是主管与员工依据双方共同确定的计划内容,进行计划的跟踪和落实,以确保达成目标的一个动态过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所有员工(客户经理除外,适用其相应系列管理办法)。
第二章绩效管理的职责确定
第四条总行人力资源部为本制度的制定部门;各级人力资源部门为本制度的监督执行部门,并可依据本制度,制定并下发绩效管理细则;各级主管和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第五条各级主管和员工的主要职责
(一)问责类员工(指已经适用KPI指标考核的员工)
1.根据银行整体经营计划及主管的KPI指标、本人KPI指标,制定本人关键工作计划,并依此进一步制定详细行动计划;
2.按本人详细行动计划安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在绩效管理系统中进行月度工作汇报、年中考核自评及年底考核自评;
(二)非问责类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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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主管KPI指标和关键工作计划、本岗位职责,制定本人年度工作计划,并依此进一步制定详细行动计划;
2.根据本人详细行动计划安排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完成年中考核自评及年底考核自评;
(三)各级主管
1.结合本人KPI指标,关键工作计划目标,制定所辖问责类员工KPI 指标、并协助其制定关键工作计划;协助非问责类员工制定其年度工作计划;
2.对下属员工的月度工作汇报、年中考核自评、年底考核自评进行及时、客观、准确的反馈;
3.按绩效管理流程规定,完成对下属的绩效考核工作,并负责与下属进行考核结果沟通面谈;
4.及时、严格按绩效管理规定,落实下属考核结果;
5.保存个人与下属的绩效管理历史资料和考核纪录。
第六条各级财务企划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银行整体经营计划,分解各条线计划目标,协助各级主管制定问责类员工的KPI指标体系;
(二)审核各问责类员工KPI指标。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各职能部门做好绩效计划制定、月度跟踪、绩效考核,促进反馈工作质量的提升,督促结果的落实;
(二)协助各级财务企划部门审核各问责类员工KPI指标;协助各级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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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审核下属员工年度工作计划;
(三)在绩效考核时,协助各单位确认被考核人员的范围与归属;
(四)处理各职能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咨询和投诉;
(五)对下级人力资源部门绩效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
(六)维护绩效管理系统,确保绩效管理关系的正确设置,确保绩效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促使绩效管理E化水平的不断提升。
第三章绩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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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具体要求
(一)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要求
1.问责类员工
(1)KPI指标、关键工作计划的制定应遵循从上至下、层层分解、环环相扣的原则,以使所有下级计划的达成能保证上级计划的达成;
(2)KPI指标必须量化,有明确的数据反馈来源、反馈时间和预期达成效果;必须含有合规管理类指标,对于重大风险损失类指标等实行一票否决制;
(3)每项关键工作计划需有明确的完成时间和预期达成效果,详细行动计划应严格按照关键工作计划的每项内容进行细分;KPI指标、关键工作计划和详细行动计划的最后确定需要考核双方沟通,达成共识;
(4)月度工作汇报需严格按关键工作计划内容、详细行动计划的安排进行检视,汇报工作进展,并注明下月工作安排;
2.非问责类员工:结合部门年度工作计划、主管KPI指标和工作计划以及本人岗位职责要求,制定本人年度工作计划,并按季度进行分解细化;
(二)考核要求
按季度划分进行绩效考核,分别为第一季度考核、年中考核、第三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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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考核、年底考核。
1.季度考核:直接由上级主管对下属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打分评价,排名人参照考核人的评分确定排名结果及绩效等级;绩效等级需按“A—20%、B—70%、C—10%”的比例进行硬性排名;绩效结果应用在月度绩效工资的发放中,具体按每年的绩效工资计算方案执行;
2.年中考核及年底考核
(1)被考核人首先进行自评,然后由上级主管对KPI指标/关键工作计划(问责类员工)或年度工作计划任务在考核期限内的完成情况(非问责类员工)进行客观评价,并对个人主要贡献、不足之处及下一步重点改进措施三方面进行综合评述,最后由考核人给出综合评分;
(2)排名人参照考核人对被考核人的评价意见,确定最终排名结果及绩效等级;依照排名结果的先后顺序,最终的绩效等级需按“A+—20%、A-—20%、B+—30%、B-—20%、C(或C-)—10%”的比例进行硬性排名。对于分行班子、支行班子和其他承担类似职责的业务团队负责人,如KPI 已经达标,则确定绩效等级时,给予适当的保护;
(3)在排名人最终确定绩效等级后,由上级主管将排名结果及绩效等级反馈给被考核人,并与被考核人进行沟通面谈;对于绩效等级为“C”或“C-”的员工,需进行重点面谈;
(4)如果被考核人对最后确定的绩效等级有异议,在接到绩效等级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可通过邮件或书面形式向排名人的上级,或同级人力资源部门进行申诉,最终以人力资源部调查后确认的结果为准。
第十条绩效考核结果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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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绩效提升培训:总行人力资源部每年将组织上年年底绩效等级为“C”或“C-”的员工参加绩效提升班,给员工提供在职培训;
(二)薪酬调整:将视我行的经营状况,按绩效等级的优劣进行加减薪(具体按每年的调薪办法执行);
(三)职务调整:近两年的年底考核绩效等级均为“A+”或“A-”,将被优先考虑晋升(具体按我行的干部管理办法执行);
(四)淘汰:年底考核的绩效结果符合淘汰标准的进入淘汰流程,具体如下:
绩效考核淘汰标准及处理办法
1.管理类员工:连续两年年底考核,绩效等级一次“B-”、一次“C”或“C-”,个人职级降一级,相应待遇随职级调整;连续两年年底考核,绩效等级均为“C”或“C-”,个人职级降一大类(至少降两级),相应待遇随职级调整(具体按我行的干部管理办法执行);特殊情况下,连续两年年底考核绩效等级均为“C”或“C-”,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具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人员类别除外);
2.普通员工:年底考核的绩效等级为“C”或“C-”,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下一年年底考核的绩效等级仍为“C”或“C-”的,解除劳动合同或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具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其中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人员类别除外)。
第四章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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