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县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根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和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包括上级财政下达的支农专项资金和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农业项目的支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等所有支农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细则所有支农专项资金全部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是指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单位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内容和预算指标,根据项目实施合同(或责任书)和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并附报账凭据,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审批,并请拨资金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资金管理

第五条财政支农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必须做到资金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第六条财政部门必须设立财政支农资金专户,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级负责、计划拨付、报账核销”的管理方式,所有支出按本办法规定的报账程序请款,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七条财政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的具体形式;参与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的编制,建立县级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库,选择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参与审定项目实施方案;负责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收支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资金报账工作,审批报账支出;参与项目竣工验收,审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八条农口主管部门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负责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标准化文本)的编制和进行项目库的申报,对扶持项目进行评估论证;负责项目的计划执行,选择项目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责任书和合同书的签订,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工程效益进行监督管理和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对项目实施单位的费用支出进行审核,提出报账意见后,申请财政部门审批报账。

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在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中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

项目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编制项目工程概预算和实施方案,按照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计划和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地使用工程建设资金;及时上报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按程序申请报账;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编制项目效益分析报告,接受有关部门对施工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工程监理等。

第三章报账原则

第十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工作,应按照“项目管理、明确事权、分工协作、政府采购、审核报账”的原则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按照XX县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实行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和拆迁、购置等财

政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该项目进行评审,并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标投标制及建设工程监理制“四制”管理。

第十二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报账:

(一)未经批准立项的农业项目

(二)不按要求提供用款计划和有效支出凭证,以及超范围开支的;

(三)项目主管部门没有审签的;

(四)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并切实影响到项目进展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支出的;

(六)应当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投资评审而未进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投资评审的;(七)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检查限期改进而未改进的;

(八)背离项目工程概算、建设内容、支出计划的;

(九)其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和报账制管理程序的项目。

第四章报账程序

第十三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实行由项目实施单位报账的办法,各项目实施单位都要指定专人办理报账业务。

第十四条各项目实施单位的报账人应将有关负责人签章后的原始凭证进行整理、归类、粘贴、汇总,填写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报账请拨单,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

第十五条支农专项资金支出应先由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初审,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然后报

送财政部门业务科室审批后,方可由专户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重点对预算指标、项目实施计划,以及每笔业务的合法、合规及合理性、金额的准确性、报销凭证的真伪、签章与备案签章是否一致等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支出明细表和报账请拨单等办理拨款手续,在原始单据上加盖财政支农核销章后留复印件将原件退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报账凭证包括:

(一)各级财政和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项目计划和预算指标、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二)项目实施合同书(协议书),合同协议书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各执一份,并报送财政部门一份备案。

(三)由项目主管部门联合下达的财政支农资金项目启动单。

(四)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请拨单、项目验收单、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原始凭证。(承包工程须提供:承包合同副本、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预决算和工程款税务发票。未承包工程须提供:支付原材料和普工、技工工资及有关费用规范的会计原始凭证(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签字)、项目概预算、项目施工现场记录、质量检测报告、工程竣工图、竣工决算、验收单。非工程类项目须提供:支出明细表和相关原始凭据。直接扶持农户的项目,报账时应以受益农户签章并经乡镇或村委会签署意见后的花名册为有效支出凭证。)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项目启动时,可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具体情况,根据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预拨通知书,预付项目资金的10%—30%的项目启动资金。工程竣工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

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项目实施单位在三日内到财政部门办理报账手续,审核合格后拨付剩余专项资金。

第十八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每个支农项目资金必须预留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保证金一般不低于项目投资总额中财政补助部分的10%。工程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如未发现质

量问题,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请款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财政部门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财政部门应将工程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并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报账制是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各项目主管单位及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不按本制度规定实行报账制的,财政部门将缓拨或停拨支农专项资金,待实行报账制后再恢复财政拨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