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保价(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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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保价(赔偿)条款

托运人(寄件人)可根据交寄快件物品的重要性、易损性等,自主选择保价或不保价快递服务品种。

如托运人(寄件人)对交寄快件物品不进行保价,则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实际价值不超过其支付的快递费用5倍。选择不保价服务品种的,如交寄快件物品毁损灭失,按照双方在快递详情单上得约定进行赔偿,如双方没有约定,按照最高赔偿标准不超过托运人(寄件人)已支付快递费用的5倍进行赔偿。

选择保价服务品种的,双方确认交寄快件物品的实际价值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若快件物品损毁灭失的,则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保价费按照所保价快件物品价值的1%-3%计收,托运人在向快递服务单位办理保价手续时,应向快递服务单位交付能够证明快件物品价值的有效凭证,经快递服务单位的查验确认,取得快递服务单位开具并该有公章戳记的保价单据。

快递服务单位只对交寄快件物品的本身价值进行赔偿,双方确认由于快件物品毁损灭失引起的托运人(寄件人)的其他损失(包括期待利益),不在赔偿范围之内。

托运人(寄件人)要求索赔应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如未在期限内提出索赔要求,则双方依本快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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