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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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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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文件鄂卫办发〔2009〕97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医院院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机构,驻汉部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卫生处: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与效率,引导病人合理选择医院,根据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要求,经研究,决定将近年来在全省推行的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与医院院务公开工作相结合,在全省实行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现将《湖北省医院院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省卫生厅。

附件:湖北省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二○○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主题词:院务公开 制度 通知 抄送:卫生部湖北省卫生厅办公室 2009年7月22日印发共印10份附件:湖北省医院院务公开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公用事业单位推行办事公开制度的要求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医院院务公开工作,促进医院民主科学管理,依法执业,诚信行医,建立和谐医患关系,不断满足群众的就医需求,制定本制度。

一、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推行医院院务公开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疗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通过推进医院院务公开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和医院职工对医院的民主监督,促进医院牢固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理念,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推动医院持续健康发展,2009年底,全省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基本实现医院院务公开。

二、医院院务公开的主要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医院院务工作原则上应予全部公开。

(一)向社会公开的医院院务信息主要内容1、医院基本信息(1)医院依法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效期限、医院名称、等级、执业地点、法定代表人姓名、所有制形式、诊疗科目、床位、联系电话、网址。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监督 ,
确保支持服务 民营企业 的各 项措 施落到实
处 。 (责任 单位 : 厅 各处 室 、 单位 )
湖北省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 北省 物价局 关 于印发 《 湖 北省 公立 医疗机构知 名专家 诊察费 管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鄂 卫 生 计 生 发 〔2 01 8〕 11 号
各市 、 州 、 直飾 、 神糊琳区卫生计魏 物价局 泼展改革委) , 在汉委属、 省属和相纖队公立 医院 :
为认真贯 彻落实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等 四部 门 《 关于 印 发推进 医疗 服务 价格 改革 意见 的通 知 》 (发 改价

4 5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预付款制度 ,
付担保等 经济 、 法律手
段规范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 防拖欠 民 营企业工程 ,
款。 指导和帮助 民 营企业规范合同条 款 , 提升风 险
意识 。 ( 责任单位 : 省 标 准 定额 总站 、 省 建 管局 )
七 、 有效 应对 建材 价 格波 动 。 积极应对砂 石
设科技 节 能 办)
九 、 加大质量 创优 力 度 。 鼓 励 开展 优 质精 品
工程创 建活 动 推 动解 决优 质工 程 奖项 数量 与我 ,
省现有 的 工程 建设规模 不 匹配 的 问 题 。 切 实加 强
重大民 生工程、
住 宅工 程 质量 监 管 ,
推 进 工程 质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部 门文件
( 责 任 单位 : 省 建 管局 )
六 、 强化 工程款支付保障 。 督促建设单位不得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简介

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改革简介
湖北财政国库
一、公务卡结算的适用范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 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 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 方式、单笔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额商品 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 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 电费、维修费等费用。
2、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 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3、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 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4、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相关 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委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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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务卡的开设、使用与管理
(二)单位卡的开设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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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端的操作
选择公务卡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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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端的操作
进入查询明细菜单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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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端的操作
进行数据确认(可对金额等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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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端的操作
数据确认之后,即可生成凭证。单击 “生成凭证”菜单,选择需要生成凭证 的数据和对应的计划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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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端的操作
(二)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职工凭 合规的报销凭证和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 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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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联交易小票相关信息说明
卡号
交易流水号 交易日期
交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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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 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 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对 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单击生成凭证,弹出公务卡支付凭证录 入菜单,录入相关信息,打印发送。

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

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

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传染病防治【发文字号】鄂卫发[2010]5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09.03【实施日期】2010.09.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卫发〔2010〕53号)各市、州、县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的《2010~2012年全国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卫生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二○一○年九月三日湖北省2010-2012年消除麻疹行动实施方案麻疹是一种传染性很强的呼吸道疾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2005年我国政府对世界卫生组织承诺2012年实现消除麻疹的目标,我省对此积极响应,省卫生厅制定下发了《2006-2012年湖北省消除麻疹行动计划》。

各地按照《行动计划》的要求,开展了以提高儿童麻疹疫苗常规接种率、儿童麻疹疫苗强化免疫和加强麻疹监测为重点的消除麻疹工作,全省消除麻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特别是2009年全省开展的8月龄-14岁人群的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我省2010年上半年报告疑似麻疹发病数较2009年同期下降了89.3%,报告发病率从2009年上半年的5.77/10万下降到2010年上半年的0.62/10万。

由于各地免疫规划工作发展不平衡,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预防接种管理工作难度较大,部分地区尚未将各项防控策略落到实处等原因,致使我省目前麻疹发病水平离2012年消除目标尚有较大差距,防治工作任务十分艰巨。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4.24•【字号】鄂卫发[2007]30号•【施行日期】2007.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7]30号)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鄂卫函[2007]218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卫函[2007]218号)各市、州卫生局、神农架林区卫生局、厅卫生监督局:根据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方案》(卫监督发〔2005〕340号)的要求,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我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试点工作已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涌现出一批卫生规范、信誉良好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提高卫生监管水平、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行为起到了显著的促进作用。

为进一步推动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提高公共场所监督管理工作水平,决定在全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通过进一步推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强化公共场所的量化管理,针对各类公共场所实施切实可行的量化分级管理方案,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长效机制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信用体系,有效利用卫生监督资源,提高卫生监督管理水平和效能,同时增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守法和自律意识。

二、工作范围:在全省17个市、州城区的旅店、美容美发场所、游泳池(馆)三个行业全面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三、工作要求:(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量化评价、分级监督、动态管理、公开透明以及统一规范的原则。

(二)量化分级管理工作不能片面理解为创优、评先等活动,要与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突出重点,提高工作效率。

对评定结果应向社会公示,以促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信用体系建设。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应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符合现行的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公共场所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实施的覆盖率应大于20%-30%。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卫生局,部、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为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科学、准确、客观评价医院院长(党委书记),我厅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绩效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3年7月10日附件湖北省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绩效考核办法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科学、准确、客观评价医院院长(党委书记),调动医院院长(党委书记)积极性,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服务管理,促进我省公立医院健康发展,为患者提供更满意的医疗服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三好一满意”活动,引导公立医院院长(党委书记)贯彻政府办医宗旨,牢固树立公益性办院方向,探索建立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创新公立医院激励与约束机制,打造职业化院长队伍,促进公立医院改善服务管理,转变运行机制,注重内涵质量,提高运行效率,推动公立医院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信息化,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

二、指导依据和原则(一)《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二)《湖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三)考核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民主的原则。

三、考核对象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院(重点是政府办三级公立医院)的院长(党委书记)。

其他公立医疗机构可以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组织开展。

四、考核办法(一)考核工作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医院积极配合的工作模式。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13•【字号】鄂卫规[2012]5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卫规[2012]5号)各市、州、县卫生局,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全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省卫生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二○一二年八月十三日湖北省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共场所建设项目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防性卫生审查,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全省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竣工验收等过程进行的卫生审查。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场所的建设项目:(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足浴、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歌厅、舞厅、音乐厅、网吧;(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场所、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四条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分别为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分别于建设项目动工前和建设项目完工后投入使用前进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00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1【实施日期】2009.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0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国发〔2009〕1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全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在已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各地要以便民、利民、为民为出发点,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巩固和发展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之间的基本医疗保障差距。

逐步提高新农合筹资标准和待遇水平,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增强新农合的吸引力。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参合率,全省农民群众参合率稳固在90%以上。

到2009年底,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50%的地区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省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开始实行门诊统筹。

到2010年,新农合住院补偿封顶线(最高支付限额)达到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政策范围内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综合补助率达到50%,全省二分之一以上的县(市、区)实施门诊统筹。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鄂卫发[2008]69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卫发[2008]69号)厅机关各处室,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已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本《办法》自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为保障《办法》的顺利实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省卫生厅在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设立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所有省级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由受理窗口统一受理。

厅机关涉及许可事项的有关处室要在12月1日前向受理窗口提供受理许可项目的资料目录,并指导做好受理工作。

12月1日以后,厅机关各处室一律不再受理许可。

二、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建立健全卫生行政许可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对省卫生厅负责。

对省卫生厅法定代表人决定的签字权委托给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法定代表人的许可项目,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制定制度,规范行为,严格把关,确保许可质量,并定期报告执行情况。

三、省卫生厅法制工作机构和监察机构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对省级卫生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党组和厅长报告检查情况。

本《办法》各地可参照执行。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

联系人:徐健联系电话:************湖北省卫生厅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湖北省卫生厅实施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许可质量,明确卫生行政许可责任,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加强监督管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由省级卫生行政机关许可的项目由一个窗口统一受理。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

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
湖 北 省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2 0 1 9 . 1 2
部 门 文 件
湖 北 省 卫 生 健康 委 员 会 湖 北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 湖 北 省 财政 厅 湖 北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湖 北 省 医 疗保 障局 关 于 印 发 建 立健全现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省 级 试 点 工 作 方 案 的 通 知
鄂 卫 通 〔2 01 9 〕 2 1 号
各市 、
州、
直管市 、
神 农架 林 区 卫生 健康 委 、
发展 改革委 、
财政局 、
人 社局 、
医 保局 :
现将省卫 生健康委 、
省 发展 改革委、
省财政 厅 、
省人社厅 、
省 医保 局联 合制 定 的
《 建 立健 全现 代
医 院 管 理制度 省 级试 点 工作 方案 》 印 发给 你们 请 结合 实 际 认真 贯彻 落实
(国办发
〔 201 5 〕
号 3 8
)、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现 代 医 院 管 理制 度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办发
〔 20 1 7〕
号 6 7

以及
《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建 立 现 代 医 院 管 理 制 度 的 实 施 意 见 》
政办 发 各 革 求 ( 鄂
为 贯 彻 落 实 《 关 于 开展 建 立 健全 现代 医 院 管
理制 度 试 点 的 通 知 》
体 改 发 ( 国 卫
〔 2 0 1 8 〕 5 0
号 ) 、 《 关 于 印 发 卫 生 健 康系 统 近 期 重 点 落 实 的 医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规[2010]27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1.11【实施日期】2011.0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价规[2010]273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改革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补偿机制是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人社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1年1月11日湖北省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指导意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改革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844号)、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立医院改革试点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医管发[2010]20号)和省委省政府《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现对公立医院价格补偿机制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为指导,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通过积极探索和实施公立医院医药分开、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分开和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性调整等措施,改革和完善公立医院的补偿机制,促使患者医疗费用的合理化,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卫生需求。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政办发[2009]125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9.12.08【实施日期】2009.12.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卫生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卫生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职责交给省医学会承担。

(二)将组织查处全省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纪行为、全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全省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工作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组织制定和公布、食品生产企业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五)将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省卫生厅。

(六)增加基本药物制度管理职责。

(七)增加卫生应急工作职责。

(八)增加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的职责。

(九)加强对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做好农村改水中的水质监测工作和农村改厕的规划协调工作。

(十一)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0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
通知
正文:
----------------------------------------------------------------------------------------------------------------------------------------------------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1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湖北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范围。

省卫生厅卫生监督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全面实施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等管理制度。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发〔2006〕9号)、《中组部、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组通字〔2006〕27号)和我省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人员登记、确定职务与级别、套改工资,不得实行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奖金等人事管理制度,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参照管理单位执行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录用、职务与级别确定、工资福利保险制度等管理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结束——。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通知

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2.13•【字号】鄂医保发〔2023〕8号•【施行日期】2023.0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湖北省医疗保障局、湖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优化职工医保门诊统筹便民利民服务举措的通知鄂医保发〔2023〕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25号)精神,稳步推进落实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现通知如下。

一、扩充门诊统筹定点医药机构结算范围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将所有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纳入职工医保门诊统筹结算范围,为参保群众门诊就医购药提供更多选择、更多便利。

各地要与纳入门诊统筹结算范围的定点医药机构签订补充协议,将门诊统筹服务纳入协议管理范围,按照协议约定做好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工作,及时拨付门诊统筹医保基金。

二、明确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报销待遇在全面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电子处方流转前,参保人员凭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符合规定的费用按照在职职工60%、退休职工68%的比例落实门诊统筹待遇。

前期已明确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相关待遇的,暂按原标准执行。

国家若有新的规定,再做调整。

三、加强门诊便民服务保障各级开通门诊统筹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开设便民门诊服务,有条件的统筹区暂免收参保人在便民门诊的挂号费、诊查费和基层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的个人支付部分,减免费用由医保部门统筹解决。

专家号和有其他诊疗需求者按医疗机构正常诊疗流程就医。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全

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费字[2000]40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厅【发布日期】2000.12.04【实施日期】2000.1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的通知(二000年十二月四日鄂价费字〔2000〕401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最近,国家计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作出了规定。

结合《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341号)规定,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执行。

一、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至2001年12月31日为全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过渡时期。

各级物价局、卫生局必须组织管辖的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和掌握《规范》,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具体工作任务。

确保本地现行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时调整归并到《规范》所列项目中。

二、调整过渡时期的工作,将分为理论归并现行项目、上报增补项目、测算平均医疗成本、核定政府指导价格、开展部分单位试点和全省统一实施几个阶段。

测算平均医疗成本和核定政府指导价格的具体工作由省另行通知,单位试点和全省统一实施的具体时间,由省物价局、卫生厅根据全省实际情况确定。

此前,各医疗机构不得自行改变现行服务项目和服务价格。

按照国家规定,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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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卫发[2007]30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07.04.24
【实施日期】2007.04.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卫发[2007]30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各直管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厅直机关公务消费,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省政府、省纪委和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推行公务卡的有关精神和要求,我们制定了《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卫生厅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卫生厅本级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方便干部职工公务开支,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控制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简化财务结算和报销流程,根据《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5号)、《湖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库发[2006]19号)制订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厅本级指厅机关及直管单位,包括:卫生厅机关、卫生志编辑室、后勤中心、信息中心、卫管中心、血液中心、人才中心、省农合办、省血吸虫病防治办公室。

第三条公务卡是金融机构为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发放、具有一定透支额度与透支免息期、主要用于公务活动开支的一种贷记卡。

公务卡分为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与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个人卡是以职工个人名义开立的贷记卡,职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单位卡是以厅名义开立的贷记卡,省卫生厅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四条厅规划财务处负责厅本级公务卡的管理、发放、收回与监督工作。

第五条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其中:个人卡主要用于结算职工个人公务性支出,不得用于单位公共性支出;单位卡主要用于结算单位公共性支出,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支出。

第六条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内,公务卡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七条为保障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结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做,省卫生厅试行确定招商银行作为省卫生厅公务卡代理银行。

各公务卡持卡人对代理银行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疑问或者投诉时,可向该行投诉或者向厅规划财务处反映,厅规划财务处将向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如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银行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与我厅要求有较大的差异,次年省卫生厅将考虑另行选择公务卡业务代理银行。

第八条省卫生厅与公务卡代理银行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省卫生厅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厅机关及直管单位的在职职工可在招商银行开设一张个人卡。

个人卡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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