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27•【字号】鄂办文[2010]27号•【施行日期】2010.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10〕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10〕27号)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10〕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加,提高农民生活水平1、提高种养业经济效益。
落实国家鼓励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大力优化品种结构,着力提高粮食单产和品质(省农业厅)。
启动33个产粮重点县新增粮食产能工程,抓好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
继续实施粮食丰产科技工程,开展粮棉油优质高产创建活动。
加快中心骨干粮库建设改造,指导和帮助农户科学储粮(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
着力推进农业生产基地和生产大县板块基地建设,扶持各地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继续支持畜牧水产大县创建活动,实施老化鱼池清淤改造工程。
大力支持小龙虾苗种繁育、商品化生产和精深加工(省农业厅)。
大力发展油料生产,加快优质油菜、花生生产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油茶、核桃等木本油料(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大力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省农业厅、省林业局)。
支持国有农垦企业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场试点,率先发展现代化大农业,建设大型农产品基地(省农垦局)。
2、加快县域经济发展。
进一步扩大县域发展自主权,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审核事项(省发展改革委)。
支持县(市、区)办好开发区或工业园区,2010年省级继续安排县域经济发展调度资金20亿元,重点支持有潜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做大做强(省经信委、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3.09.30【实施日期】2013.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做好价格对接工作的通知(鄂价农医规〔2013〕14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局(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要求,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完成了《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12年版)》的新旧价格项目规范对接工作。
为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依照医疗服务价格分级管理规定,决定启动新旧项目规范价格标准对接工作。
现就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做好新旧项目规范价格对接工作的意义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对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完善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促进医疗服务收费结构合理化、全面顺利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高质量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全省新旧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平稳过渡。
二、坚持新旧项目价格对接工作原则本次实施新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工作包括新旧价格项目规范的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
项目规范对接和价格标准对接应围绕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全部价格项目顺利转换目标进行。
除项目价格可以直接对接平移和新定价内容外,涉及项目内容变化需要调整价格的,必须依据项目规范内容调整后医疗服务工作量及成本变化等情况(含项目中医用器耗材改变内容等),以原价格水平为基数提出调整系数进行调整,保证新旧项目价格水平的总体稳定和衔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8.01•【字号】•【施行日期】200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局):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现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二OO八年八月一日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经费(以下简称“计生事业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办发[2006]22号)、财政部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颁布的《计划生育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财政改革的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生事业经费是各级政府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而规定投入的计生事业费和人口计生部门依法依规征收的各项非税收入等。
第三条计生事业经费的使用严格实行目标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量力而行,保经常性工作运转,保基层基础工作需要,保政策性支出,兼顾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务虚支出”的原则,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计生事业经费的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收付和国有资产管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经费与年度项目任务挂钩,确保专款专用,实行跟踪问效。
第二章收入管理第五条各级财政要按照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认真落实“十一五”期间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的通知》(鄂财教发[2007]125号)文件规定,确保“十一五”期间各年度计划生育事业费投入标准的足额落实到位;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用于乡统筹计划生育事业费的部分,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研究〈听取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等有关问题的汇报〉》([2004]62号)明确规定的“全省税费改革中按农村人口人均1.8元计生转移支付资金必须到位”。
2017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9、CT、MRI实行单台件服务价格审批 制度,其服务价格依据周期性检测评审结 果收费,评审为不合格的设备,必须停止 使用和收费。 • 20、凡属教学和科研需要以及由于操作 失误重做的检查,不得向患者收费。 • 21、所使用的设备磨损、维修等消耗不 另收费。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2、医生指定在院内换号诊断、取化验及 各种检查结果不得另行收取诊察费。 • *收体检费、婚前医学检查费,不另收诊 察费 • 3、知名专家诊察费:由医疗机构在享受 政府津贴或技术确有专长,并在当地社会 有相当知名度的人员中遴选,具体价格在 指导价格内确定。报同级卫生计生、价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在时间掌握 上每两年办理一次申报手续。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15、凡一般性处置治疗涉及的相对简单的麻醉, 不适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一般性处置治疗(小手 术项目说明中标有△)涉及相对简单的麻醉,不适 用麻醉类项目的价格。 • 16、检验类项目价格不再区分试剂或方法,充 分考虑我省医疗机构主流检验方法和社会承受能 力等因素,鼓励适宜技术的使用。 • 17、凡注明单侧的项目,同时做双侧时,加收 50%。 • 18、同一医疗服务项目使用性能单价特别悬殊 的检查治疗设备,需另行制定指导价格的按规定 申报。
城市公立医院医疗服项目价格改革
• • • 中医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55%。 部分治疗类项目价格平均提高25%。 提高并拉开不同级别手术项目价格差距。 一级手术价格提高10%,二级手术价格提 高20%,三级手术价格提高35%,四级手 术价格提高55%。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 项目的手术和治疗价格经批准可上浮不超 过10%。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2.27•【字号】鄂办文[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鄂发〔2008〕1号文件责任分工的通知(鄂办文〔2008〕13号2008年2月27日)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鄂发〔2008〕1号),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责任分解如下:一、继续推进优势农产品板块建设1、稳定发展粮食生产。
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水平,省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主产区建设优质稻板块达到2000万亩(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专项资金)。
落实对产粮大县奖励政策、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工作。
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工程建设的政策支持力度(省粮食局、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
2、大力发展经济特产作物。
继续巩固和加强优质棉花、双低油菜、果茶、蔬菜、食用菌、中药材等优势和特色农产品板块建设,推进规模化连片种植。
突出重点区域和产品,建设一批高标准、高质量的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省农业厅、省商务厅负责组织实施)。
继续筹措资金用于烟叶基本烟田“千村千亩”工程建设,开展现代烟草农业试点(省委农办会同省烟草专卖局、湖北中烟公司、省财政厅落实资金并组织实施)。
3、加快发展畜牧水产业。
开展畜牧大县创建工作,加快转变畜禽养殖方式,落实规模养殖用地政策和对畜禽养殖业的各项补贴政策。
2008年省里筹措资金对新建经过验收的万头养猪场每个补贴100万元(省农业厅负责组织实施,省财政厅落实有关专项资金)。
加大与中粮集团的战略合作,支持中粮集团在我省投资建设大型现代化养猪场和屠宰厂,带动农民标准化生猪养殖,同等享受国家和省里的优惠政策。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6•【字号】鄂政办发[2014]50号•【施行日期】2014.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安全与血液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6日关于加快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卫体改发〔2014〕12号)要求,为巩固扩大改革成效,加快推进我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按照政事分开、管办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的要求,坚持把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作为公共产品向全民提供的基本理念,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坚持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为关键环节,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更加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和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更加注重治本与治标、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的统一,全面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价格机制、药品采购、人事编制、收入分配、医保制度、监管机制等综合改革,建立起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运行新机制;以改革促发展,加强以人才队伍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和医院内涵建设,不断提高县级公立医院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2•【字号】鄂政办发[2009]169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6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暂行办法省卫生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在我省扎实有序地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卫生部等九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09〕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定价、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
第二条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10.08•【字号】鄂价费[2006]210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6]210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申请核定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鄂劳社函[2006]278号)收悉。
为切实推动全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规范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统一收费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7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06]26号)的规定,现将我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的企业向街道、社区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时,企业必须向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可按年度或者一次性向企业收取。
其收费标准为:分年度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每年80元;一次性收取的,每位退休人员800元。
对半停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减半收取;对实施破产的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免交。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和公示收费标准,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所收费用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监督 ,
确保支持服务 民营企业 的各 项措 施落到实
处 。 (责任 单位 : 厅 各处 室 、 单位 )
湖北省卫 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湖 北省 物价局 关 于印发 《 湖 北省 公立 医疗机构知 名专家 诊察费 管理暂 行办法 》 的通知
鄂 卫 生 计 生 发 〔2 01 8〕 11 号
各市 、 州 、 直飾 、 神糊琳区卫生计魏 物价局 泼展改革委) , 在汉委属、 省属和相纖队公立 医院 :
为认真贯 彻落实 国家 发展 改革委 等 四部 门 《 关于 印 发推进 医疗 服务 价格 改革 意见 的通 知 》 (发 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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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5
—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预付款制度 ,
付担保等 经济 、 法律手
段规范建设单位履约行为 预 防拖欠 民 营企业工程 ,
款。 指导和帮助 民 营企业规范合同条 款 , 提升风 险
意识 。 ( 责任单位 : 省 标 准 定额 总站 、 省 建 管局 )
七 、 有效 应对 建材 价 格波 动 。 积极应对砂 石
设科技 节 能 办)
九 、 加大质量 创优 力 度 。 鼓 励 开展 优 质精 品
工程创 建活 动 推 动解 决优 质工 程 奖项 数量 与我 ,
省现有 的 工程 建设规模 不 匹配 的 问 题 。 切 实加 强
重大民 生工程、
住 宅工 程 质量 监 管 ,
推 进 工程 质
湖 北省人 民前 公报 201 9 . 2
部 门文件
( 责 任 单位 : 省 建 管局 )
六 、 强化 工程款支付保障 。 督促建设单位不得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鄂政办发[2011]37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政办发[2011]3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湖北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为了确保我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政府办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二条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按照保障机构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医务人员合理待遇的原则同步落实补偿政策,建立稳定的补偿渠道和补偿方式。
第三条坚持以投入换机制,大力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好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诊疗常见病、多发病的功能。
第二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第四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配备要与其功能定位相适应。
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中医药等适宜技术和服务。
第五条在保障每个建制乡镇有一所政府举办的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基础上,对服务能力已经超出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一些服务人口较多、服务能力已经达到二级医院标准的乡镇卫生院,可将其转为公立医院,或将其超出功能定位的资源整合到县级医院,也可以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补偿。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鄂人社发[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的指导意见(鄂人社发〔2011〕76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减轻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门诊医疗费用的负担,增强制度保障能力,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省医改要求及人社部有关规定,现就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以下简称门诊统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开展门诊统筹要坚持以下原则:保障水平与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重点保障参保群众负担较重的多发病、慢性病门诊;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
二、保障范围和待遇水平门诊统筹保障范围为参保患者在门诊就诊所发生的符合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
困难地区可先从慢性病门诊起步,逐步拓展门诊保障范围。
门诊统筹的待遇水平应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并依据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一般应设立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也可设立门诊起付标准,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门诊的待遇水平。
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200元。
慢性病门诊主要保障本地发病率高、费用负担较重的病种。
对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患者胰岛素治疗、重性精神病人药物维持治疗等特殊治疗以及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部分手术应纳入保障范围,并相应提高待遇水平。
省厅将制定慢性病病种及支付规定,各地确定的慢性病病种和支付额度应不低于省统一规定标准。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鄂价费规[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规〔2011〕100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经过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发生了变化,为明确收费主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经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的收费标准分别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4〕196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费〔2005〕57号)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未再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三年内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按省规定标准减半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考试考务费。
全省各类各级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共36项见附件一。
其中,所列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中包含了上缴国家有关部门的考务费。
三、技工学校的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招生报名考试费、招生录取费,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二。
四、人才流动中心收费(一)单位和个人单纯存档的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服务内容包括为委托人办理档案的接收、保管、整理、出具存档证明和进行档案传递。
其档案保管及收费未超过10年的按实际存档月份计算,超过10年的不再收费。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鄂价农医[2015]169号【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5.12.03【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农医〔2015〕16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12月3日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立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规范公立医疗机构床位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1170号)和省物价局、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具备病房设施条件以及符合医疗服务质量规范的公立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病房床位包括普通病房床位、特需病房床位和其他床位。
普通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保障大多数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设置的,具备基本医疗服务设施条件的病房(单人间、双人间、三人间、四人及以上间)床位。
特需病房床位是指医疗机构为满足少数患者特殊医疗需求设置的,在设施、面积、功能、环境及服务等方面明显优于普通病房的高档病房的床位。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期刊名称】《湖北省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18(000)016【摘要】鄂卫生计生规[2018]2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部省属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工作,规范抗菌药物临床使用行为,遏制细菌耐药,依据原卫生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近年来的政策与措施,省卫生计生委组织修订了原《湖北省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办法》(鄂卫规[2012]3号),并经委办公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6页(P20-25)【作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C924.21【相关文献】1.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北省红十字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的通知 [J], ;;;;;;;;;2.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卫生计生行政处罚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3.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公立医疗机构知名专家诊察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物价局;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管理规则(暂行)》、《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医生管理规则(暂行)》的通知 [J],5.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血液调配管理办法》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1.27
•【字号】武政办[2010]15号
•【施行日期】2010.0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的通知
(武政办〔2010〕1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武发〔2009〕1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18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武政办〔2009〕215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已顺利完成内设机构调整任务,并已按调整后的内设机构运行,现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处室职能和工作联系范围》印发给你们,以便工作联系。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鄂政函〔2016〕13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不断改善发展环境,较好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了政府治理能力提升和廉政建设,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但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为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将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继续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再取消下放一批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能够激发市场活力的审批事项,对量大面广、市县管理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强化实质性下放,并在人才、经费、技术、装备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
彻底下放终审权和发证权,对关联性强的审批事项,推进同步取消下放,增强简政放权的协同度。
适时取消、下放、调整一批与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行政确认等行政职权事项。
全面清理行政许可相关证照的年检,改革部分年检管理方式,实行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
全面推广网上审批和网上办事,实行网上咨询、申报、受理和办复,加强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动态调整各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清单和中介机构清单,制定出台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建立中介机构监管平台,从严整治“红顶中介”,推进脱钩改制,规范服务行为。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见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卫生计生委、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鲁价格二发〔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价格正文关于进一步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的意见各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年来,我省部分市、县(市、区)积极开展按病种收费改革,对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30号),现就进一步推进医疗服务按病种收费方式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推进按病种收费改革工作力度。
2015年7月31日前,全省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对急性阑尾炎、腹股沟疝等11个病种(见附件1)实行按病种收费。
2016年起,全省所有县级及参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医院实行按病种收费数量不得少于50个;其他医疗机构可在国家公布的104个病种范围内遴选部分病种开展试点。
二、加强临床路径管理。
凡接诊符合临床路径准入条件的病种,纳入按病种收费管理,一律实施临床路径管理,入径率要达到80%以上,完成率要达到85%以上。
不得以变换主诊断等方式规避临床路径管理。
治疗过程中需要退出临床路径管理的患者,医院应及时告知患者并退出临床路径管理。
医疗机构要严格退出标准,并将规范开展临床路径与综合目标考核以及评先评优工作挂钩。
临床路径见附件2。
三、科学制定病种收费标准。
各市要结合实际,以体现医疗技术和医务人员劳务价值为原则,以补偿医疗服务合理成本为基础,以前三年各病种平均费用为基数,按临床路径科学测算,扣除临床路径以外发生的费用,确定本市病种收费标准。
病种诊疗服务成本应包括患者从诊断入院到按病种规范治疗出院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5.09•【字号】鄂政办发[2003]51号•【施行日期】2003.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51号)省政府各部门: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省政府领导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根据省政府领导分工安排,现将部分内设机构职能调整情况通知如下:秘书一处负责省政府例会的会务、政务值班、政务信息、全国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省政府的建议提案的办理、省政府领导日常活动安排等工作,联系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政府研究室、参事室、文史馆、发展研究中心等。
秘书二处联系省建设厅、交通厅、外经贸厅、旅游局、贸促会、口岸办、外事侨务办、台办、三峡办、移民局、开发区管理办公室、武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法制办、人防办、方志办、征兵办、老龄委、党群综合口、保密局、信访局、档案局(档案馆)等。
秘书三处联系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公安厅、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人事厅、审计厅、地税局、统计局、物价局、编办、监狱管理局、国税局、储备局、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法院、检察院和军队(含武警部队)、财政部驻湖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及中央在鄂审计机构;省体改办、环保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信集团公司,人行武汉分行、武汉证管办、武汉保监办等中央及境外在鄂金融机构、工商银行省分行、农业银行省分行、中国银行省分行、建设银行省分行、农业发展银行省分行、开发银行湖北分行、进出口银行武汉代表处、交通银行武汉分行、招商银行武汉分行、民生银行武汉分行、光大银行武汉分行、华夏银行武汉分行、中信实业银行武汉分行、福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浦东发展银行武汉分行,人民保险公司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省分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平安保险公司武汉分公司,华融、长城、东方、信达四家资产公司武汉办事处,长江证券公司等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36号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字[2000]236号2000年8月3日)省人事厅,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你厅《关于申请调整人事档案管理标准的报告》(鄂人函[2000]5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复函如下:一、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如下:个人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25元/人?月;民办、外资、乡镇企业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35元/人?月;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15元/人?月。
二、单位或个人委托单纯存档不包括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要求人事部门管理的档案。
三、各地人事部门在收取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收据,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或搭车收费。
四、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管理费属于预算外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以及《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交同级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门按批准的计划核拨。
收费部门或单位应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和年度决算。
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结束——。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
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4]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4〕6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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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
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鄂价农医规[2014]64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4.05.08
【实施日期】2014.05.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卫生计生委、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三部委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鄂价农医规〔2014〕64号)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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