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办公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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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推进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的要求,为保证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防范决策风险,提高决策效率,结合州局(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办公会是对州局(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研究决策的会议。

第三条行政办公会议事遵循原则

(一)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部门规章制度。

(二)维护好国家、企业、员工利益的统一,处理好企业当前利益和长远发展的关系。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决策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

(四)坚持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议事范围

第四条行政办公会议事范围

(一)传达上级关于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重要讲话或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措施;

(二)审定州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工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发展事项;

(三)研究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报废、有偿转让、无偿转让、对外捐赠;资产损失核销;往来核销或收账处理;国有产权变动等重大资产(产权)管理事项。

(四)研究内部机构设置、职能职责调整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

(五)研究烟叶生产、卷烟营销、专卖管理、企业管理、人力资源、财务审计、合作交流、整顿规范、安全保卫、后勤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和重要问题;

(六)讨论需要提交州局(公司)党组研究的行政工作中的重大改革和重要事项的方案;

(七)研究落实州局(公司)党组重大决策的落实计划、工作步骤和实施办法;

(八)研究州局(公司)报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各单位、部门请示州局(公司)决定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处理需要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协调的重大问题,安排处理涉及多单位、部门协作联动的重要事项,协调处理上级机关、地方部门的重要事宜;

(十)研究解决重大突发事件等需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十一)其他需要提交行政办公会研究的事项。

第三章会议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行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行政办公会由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召集和主持。主要领导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局长或副经理主持。

第七条行政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州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列席。参加行政办公会的州局(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须过半数。参会人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州局(公司)主要领导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必要

时会后由领导班子成员或委托办公室向其转告本次会议重要事项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会议研究的议题,由职能部门提交分管领导会前审核,送办公室汇总,主要领导审定。

第九条议题材料由提出部门准备,在会前送办公室和信息中心,录入无纸化会议系统。如时间允许,应提交参会人员提前审阅。

第十条会议议题由提出部门主要负责人作汇报,阐明主要内容和主导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行政办公会对所议事项做到有议有决。决策事项由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归纳出综合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决议。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事项,可暂缓决策或提交州局(公司)党组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办公会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会后拟定会议纪要,由州局(公司)主要领导签发。

第四章议事决策规则

第十三条行政办公会坚持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对未列入议题的内容,行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研究讨论(紧急情况除外)。

第十五条凡提交会议讨论的议题,与会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对决议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参会人员可要求在会议记录中载明自己的不同意见。

第十七条行政办公会成员对会议决议承担责任,在表决时表明不同意见

或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免除责任。

第十八条列席会议人员可就有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十九条特殊情况下,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对应在行政办公会讨论但又必须立即决定的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有现行处置权,但事后应向行政办公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纪律要求

第二十条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所有参会人员对会议讨论表决情况、议而未决事项、个人发言等要严格保密。未经会议批准传达或公布的,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会议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及其亲属的问题,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严格遵守会议时间规定。所有参会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六章决议实施规则

第二十三条行政办公会决议事项按照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相关单位、部门限期办理。办公室根据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安排将重要决议、重大安排、重点工作纳入督办。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由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决定对原决议事项进行复议:

(一)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原决议与国家或上级有关部门新出台的政策相抵触。

第二十五条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的,由州局(公司)主要领导征

得党组意见后进行调整,事后向行政办公会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州局(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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