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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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的旅游法律法规与监管一、介绍旅游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秩序和游客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旅游业监管中应该了解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措施。

二、旅游法律法规1. 旅游法旅游法是我国旅游业的基本法律法规,旨在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旅游法的相关条款,如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等。

2. 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旅行社的注册、经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熟悉这些规定,以便对旅行社进行监管和管理。

3.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暂行办法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管理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了解和运用这些标准,对旅游景区进行质量管理和监督。

三、旅游监管措施1. 执法检查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积极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旅游从业者的合规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旅行社、旅游景区、导游等的监督和管理。

2. 投诉处理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认真处理游客和旅游从业者的投诉事项,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旅游纠纷。

3. 法律援助为了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提供相关法律援助,向游客宣传旅游法律知识,帮助游客解决在旅行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4. 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及时公开旅游市场信息,提供相关数据和政策,增加透明度,便于游客和旅游从业者了解旅游市场的情况。

四、工作要求1. 持续学习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水平,以适应旅游业的发展和变化。

2. 严格执法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依法严格执法,对违法违规的旅游从业者进行处罚和整改,切实维护旅游市场的秩序。

3. 宣传教育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要积极宣传旅游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加强对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法律教育,提高行业的自律意识。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旅游法规知识: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旅游行业是我国重要的经济板块,也是人们休闲娱乐、文化交流的方式之一。

然而,与日俱增的旅游市场需求也带来了旅游市场乱象的问题。

为了保障旅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旅游法规,实行市场监管,防范旅游市场乱象。

以下将从旅游法规、市场监管和防范旅游市场乱象三方面进行论述。

一、旅游法规旅游法规是保障旅游市场良性发展的重要基石。

我国旅游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游质量等级条例》、《导游管理条例》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旅游行业的基本法规,主要规定了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旅游合同和责任、导游和领队的管理、旅游行为等方面的内容。

而《旅游质量等级条例》则规定了旅游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和等级,保证了旅游服务的品质和安全。

《导游管理条例》则从导游的资格认定、管理、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保证了导游业务的规范性和质量。

以上法规的出台,对全国范围内的旅游市场形成了统一而有力的法律保障,为游客的权益保护提供了依据,也推动了旅游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监管旅游行业实行市场监管是保障旅游市场顺畅运行的必要措施。

市场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正、公开、高效,主要是指政府部门以及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之间的监督和监管。

政府部门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宏观市场监管,即通过出台政策法规等手段,推动旅游市场整体发展;二是微观市场监管,即对旅游经营者等市场主体进行实时监管。

旅游经营者、旅游从业者对市场规则的遵守和执行,既是道德上的自律,也是法律上的约束。

因此,加强对旅游从业者的教育和培训,推动旅游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提高,也是旅游市场监管的重要环节。

只有在政府监管、市场自律和从业人员自律的三方共同作用下,旅游市场才能保持安全、稳定的状态。

三、防范旅游市场乱象目前旅游市场存在的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超标准旅游”,即商家将需付费的项目刻意隐瞒,导致旅游者在旅游中面临不必要的花费;二是“低价陷阱”,即商家以极低的价格诱惑游客购买旅游产品,但旅游过程中却存在种种附加收费、降低服务质量等不正常现象;三是“导游强制消费”,即导游以各种借口强迫游客消费,从而导致游客经济损失。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法律知识

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关于旅游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法律知识1. 旅游法- 旅游法是指规范旅游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

旅游法主要包括旅行社管理、导游管理和旅游行为规范等内容。

旅游法的目的在于保护旅游者的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 涉及旅游的民法- 民法涉及旅游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法、侵权责任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在旅游过程中,涉及到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以及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权益的保护。

3. 涉及旅游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对旅游行业的管理进行具体规定,包括旅游企业的审批、监管和处罚等方面。

行政法规的目的在于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

4. 旅游地方性法规- 旅游地方性法规是指各地方政府为适应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特点和需要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各地方性法规可针对不同的旅游区域特点,制定相关的规定和政策,推动本地区旅游的发展。

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 旅游业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非常重要。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保护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旅游行业对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要求旅游业在开展经营活动时注重环境保护。

6.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除上述法律法规外,还有其他与旅游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税法、消防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在旅游行业经营过程中也会涉及到,需要注意遵守。

附件:- 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旅游法全文2. 民法相关法条3. 行政法规文件4. 旅游地方性法规清单5. 涉及旅游的环境保护法规归档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需要根据具体内容进行填写)1. 合同法:指规范和保护各类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旅游活动中涉及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关系依据《合同法》进行。

2. 侵权责任法:指规范侵权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可能浮现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等侵权行为依据《侵权责任法》进行。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指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法律法规,涉及旅游活动中保护旅游者消费者权益的依据。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全国导游基础知识重点归纳
作为一名合格的导游,必须掌握全国导游基础知识。

以下是重点归纳:
一、旅游法律法规
导游必须熟悉旅游法律法规,包括《旅游法》、《导游管理条例》等,以便在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游客权益。

二、旅游地理知识
导游需要了解全国各地的旅游地理知识,包括地理位置、气候、地形地貌、人文历史等,以便在讲解中更加生动形象。

三、旅游文化知识
导游需要了解全国各地的旅游文化知识,包括民俗风情、历史文化、艺术文化等,以便在讲解中更加深入浅出。

四、旅游服务知识
导游需要了解旅游服务知识,包括旅游产品、旅游线路、旅游保险等,以便在工作中为游客提供更好的服务。

五、应急处理知识
导游需要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包括突发事件处理、紧急救援等,以便在工作中保障游客安全。

六、语言表达能力
导游需要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包括普通话、英语等,以便在工作中与游客进行交流。

以上是全国导游基础知识的重点归纳,希望对广大导游同仁有所帮助。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

法规旅游法知识点汇总考点一:《旅游法》的框架及其附则关于本法用语含义的规定(了解)一、《旅游法》框架共10章112条二、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二)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

(三)包价旅游合同,是指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

(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

(六)履行辅助人,是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考点二:《旅游法》总则的规定。

(熟悉)一、立法目的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地域范围。

作为国内法,《旅游法》的效力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和经营活动。

具体而言:1、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

2、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2024导游证基础知识

2024导游证基础知识

2024导游证基础知识一、导游证基础知识之旅游资源旅游资源可是导游证基础知识里超重要的一部分呢。

咱先来说说自然旅游资源吧,像那些雄伟的山脉,比如说五岳,每一座都有自己独特的魅力。

泰山雄伟壮观,很多游客都想在泰山之巅看日出,那种感觉简直绝了。

还有华山,它以险峻闻名,好多喜欢挑战的游客就冲着那惊险的长空栈道去的。

再说说水,河流、湖泊、海洋都是旅游的好资源。

西湖就像一颗明珠,无论是春天的柳浪闻莺,还是夏天的曲院风荷,都让人流连忘返。

而大海呢,沙滩、海浪、阳光,吸引着无数人去度假。

人文旅游资源也不容小觑。

古老的建筑那可太多了,故宫就是其中的代表。

那宏伟的宫殿建筑,红墙黄瓦,充满了历史的韵味。

游客们走进故宫,就像走进了一部活的历史书。

还有各种寺庙,像少林寺,武术文化加上宗教文化,让它成为国内外游客都向往的地方。

二、导游证基础知识之导游服务规范导游服务规范也是很关键的内容哦。

从接团开始,导游就得给游客留下好印象。

要提前到达接团地点,举着小旗子或者牌子,脸上带着热情的笑容迎接游客。

在讲解过程中,要根据游客的兴趣和知识水平来调整讲解内容。

要是遇到老年团,讲解的速度就得慢一些,内容也可以多讲讲历史故事。

要是年轻的游客,就可以多讲讲一些有趣的小知识或者当地的潮流文化。

导游还得照顾好游客的吃住行游购娱。

安排住宿的时候,要确保酒店的环境干净整洁、安全。

吃饭的时候,要考虑到游客的口味,不能只按照自己的喜好来。

购物环节也很重要,导游要给游客推荐正规的购物场所,不能强制游客消费。

三、导游证基础知识之导游相关法律法规这部分内容是导游必须要遵守的准则。

旅游法明确规定了导游的权利和义务。

导游有权利获得合理的报酬,但是也有义务保障游客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比如说,导游不能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如果因为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需要改变,也得提前告知游客,并且取得游客的同意。

在旅游过程中,如果游客遇到了什么问题,导游有义务去帮助解决,要是涉及到游客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导游更得全力以赴。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

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景区讲解人员管理,提高讲解服务质量,保障游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旅游景区(以下简称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二)具备高中及以上学历,旅游相关专业优先;(三)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四)具备一定的旅游知识储备和历史文化素养;(五)身体健康,具备适应讲解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四条景区讲解人员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人才培养和激励,提高讲解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招聘与选拔第五条景区讲解人员的招聘应当通过公开招考、推荐等方式进行,确保招聘过程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景区讲解人员选拔过程中,应当重点考察应聘者的语言表达能力、旅游知识储备、历史文化素养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景区讲解人员招聘合格后,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旅游法律法规、景区历史文化、导游业务知识、服务技能等。

第八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在取得景区讲解证后,方可从事讲解工作。

三、培训与考核第九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条景区应当设立讲解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讲解人员进行业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讲解能力、服务质量、游客满意度等。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讲解人员,景区应当予以培训、调岗或者解聘。

四、服务与保障第十二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遵守景区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的服务流程和标准为游客提供优质讲解服务。

第十三条景区讲解人员应当尊重游客,维护游客合法权益,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行收费的旅游活动。

第十四条景区应当为讲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包括讲解资料、工作用品、劳动保护等。

第十五条景区讲解人员享有合法权益,包括劳动报酬、休息时间、社会保险等。

导游证法规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

导游证法规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

第四章旅游法的基本知识一、判断题()正确的选A,错误的选B()1.旅游法仅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2.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旅游行业管理。

()3.旅游者的人格尊严、个人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4.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5.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可自行分团、脱团。

()7.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但可以依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8.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9.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的除外。

()10.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11.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12.旅行社应当要求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3.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14.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地接社承担责任。

()1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旅行社和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建立旅游突发事件应对机制。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导游证笔试重点梳理

导游证笔试重点梳理

导游证笔试重点梳理一、导游的基本知识1.旅游概述与特点旅游的定义、旅游业的特点、旅游市场的分类与特点、旅游地理与环境、旅游的社会经济效益等。

2.旅游法律法规《旅游法》、《导游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导游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以及旅游从业人员的权益与义务。

3.旅游文化知识国内外著名旅游景点的基本情况、旅游业各分支领域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以及旅游的文化背景与内涵。

二、旅游地理知识1.国内地理中国的自然地理环境、主要山脉、主要河流、主要湖泊、沿海地区的特点、旅游发展区域的划分等。

2.国内主要旅游城市北京、上海、西安、成都、广州、深圳、厦门、三亚等国内主要旅游城市的地理位置、旅游资源、特色文化等。

3.国际主要旅游目的地巴黎、纽约、罗马、伦敦、东京、悉尼、约翰内斯堡等国际主要旅游城市的地理位置、旅游资源、文化特色等。

三、旅游知识与服务技巧1.导游服务规范导游执业纪律、导游服务的基本要求、导游礼仪与仪容仪表等。

2.导游讲解技巧导游讲解的基本原则、导游讲解的语言技巧、导游讲解的形式与内容等。

3.导游应急处理旅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紧急情况下的旅游安全措施、应对旅游投诉处理等。

四、旅游知识与历史文化1.历史文化知识中国历史各个时期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中国传统文化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中国历史名人与文化名胜等。

2.世界历史文化世界各国历史的基本概念与特点、世界文化的多样性与共性、世界文化遗产等。

3.旅游资源的历史传承中国的历史文化名胜、世界文化遗产的历史背景、著名博物馆与文化场所等。

五、旅游知识与资源保护1.旅游资源保护旅游资源的定义与分类、旅游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旅游环境保护等。

2.文化遗产保护世界文化遗产的基本概念与特点、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修复、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等。

3.生态环境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基本概念与特点、生态旅游的发展与保护、旅游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与治理等。

六、旅游知识与应用技能1.旅游线路规划与组织旅游线路规划的基本原则与方法、旅游线路的设计与组织、旅游线路中的交通、餐饮、住宿等安排。

导游法律法规

导游法律法规

导游法律法规导游法律法规一、导游的岗位职责和权益导游作为旅游行业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向游客传递旅游信息、解答疑惑、引导旅游活动等职责。

为了规范导游行业,保护导游的权益,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的岗位职责主要包括:1. 向游客提供旅游信息,解答旅游疑惑;2. 组织并引导游客进行旅游活动;3. 帮助游客解决旅游过程中的突发问题;4. 对游客进行旅游安全教育和文明道德教育;5. 维护旅游秩序,防止旅游纠纷的发生;6. 执行旅行社安排的其他任务。

在履行职责的同时,导游也享有一定的权益,包括:1. 获得合理的工资、福利待遇;2. 在工作中得到尊重,不受歧视和压迫;3. 安全、健康地工作环境;4. 参加培训提高职业素养和技能。

二、导游从业条件和资格证书为了保障导游的专业素质,我国要求导游必须取得导游资格证书。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的从业条件主要包括: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2. 年满18周岁;3. 具备高中以上学历;4. 通过导游业务知识考试;5. 报考地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并颁发导游资格证书。

导游资格证书是导游从事职业活动的合法身份,具备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合法从事导游工作。

三、导游行为准则为了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规范导游行为,我国制定了导游行为准则。

《导游行为规范》明确了导游行为的一些基本要求,包括:1. 不得扰乱或侵犯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2. 不得隐瞒、歪曲或夸大旅游信息;3. 不得索要、接受游客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4. 不得推销或强迫游客购买物品或服务;5. 不得侮辱、诽谤游客或故意误导游客。

导游在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上的行为准则,维护导游行业的形象,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四、导游纠纷处理在旅游过程中,导游与游客之间可能会发生一些纠纷。

为了保护游客的权益,导游纠纷的处理机制也相对完善。

根据《导游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游客可以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导游的不当行为。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导游法规知识、旅游法法律制度

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探、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旅行社导游带团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旅行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责任1. 导游是旅行社带团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确保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2. 旅行社应对导游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导游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3. 游客应遵守导游的安排和指示,配合导游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三、安全措施1. 乘车安全(1)游客在乘车前,导游应告知游客车辆安全知识,提醒游客系好安全带。

(2)车辆行驶过程中,导游应密切关注游客动态,确保游客安全。

(3)车辆停靠时,导游应确保游客在车停稳后方可上下车,并按车站安全管理规定或指示标志通行及排队上下车。

2. 住宿安全(1)游客入住酒店后,导游应告知游客酒店安全须知,熟悉酒店的太平门、安全出路、安全楼梯的位置和安全转移的路线。

(2)导游应提醒游客注意检查酒店配备的用品是否齐全、有无破损,如有不全或破损,请立即向酒店服务员或导游报告。

(3)贵重物品应存放于酒店总台保险柜,或随身携带并妥善保管。

3. 饮食安全(1)导游应提醒游客选择卫生条件良好的餐馆就餐,避免食用不洁食品。

(2)游客在用餐过程中,如有身体不适,应及时告知导游。

4. 游览安全(1)导游应向游客介绍景点的安全注意事项,提醒游客遵守景区规定。

(2)游览过程中,导游应密切关注游客动态,确保游客安全。

(3)游客在游览过程中,应服从导游的安排,遵守景区规定,不要擅自离队。

5. 购物安全(1)导游应提醒游客在购物时,选择信誉良好的商家。

(2)游客在购物过程中,应保管好个人财物,防止被盗。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1. 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如遇突发事件,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游客安全。

2. 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治安事件等。

3. 导游应及时向旅行社报告突发事件,旅行社应根据事件性质,采取相应措施。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

旅行社导游管理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行社导游管理,提高导游服务质量,保障旅游者和导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在旅行社从事导游工作的导游人员。

第三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健全导游管理制度,加强对导游的培训、考核、监督和激励,提高导游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导游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旅行社的规章制度,诚实守信,为旅游者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二、导游招聘与培训第五条旅行社招聘导游人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导游人员的资格和条件,确保导游人员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六条旅行社应当定期组织导游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职业培训,提高导游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旅行社应当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对导游人员进行奖惩和晋升。

三、导游服务与管理第八条旅行社应当与导游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为导游人员缴纳社会保险。

第九条旅行社应当为导游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支持,包括提供导游手册、旅游宣传资料、通讯工具等。

第十条导游人员在提供导游服务时,应当遵守旅行社的安排和旅游者的需求,尽力提供真实、准确、周到的导游服务。

第十一条导游人员应当自觉维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欺骗、误导旅游者消费;(二)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三)私自收受回扣或者索要小费;(四)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档案,记录导游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经历、培训考核等情况。

四、导游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旅行社应当定期对导游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业务知识、服务技能、工作态度等。

第十四条对考核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奖励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导游人员,旅行社应当给予培训和警示。

第十五条旅行社应当建立导游人员奖惩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导游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的导游人员给予处罚。

旅游经济知识: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与制定

旅游经济知识: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与制定

旅游经济知识: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与制定旅游业是现代服务业中较为重要的领域之一,不仅涉及到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利益,还关乎到文化、教育、交流等领域。

而要想规范旅游行业,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游客的权益,就需要有明确的法规体系和政策制定程序。

本文将围绕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和制定程序展开探讨。

一、旅游政策的法规体系1.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旅游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饭店业管理条例》、《导游服务管理条例》、《旅行社条例》、《特殊行业特种工种操作证管理规定》等,这些法规的出台,为旅游市场的准入、游客权益保护、旅游经营者的行为规范等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2.国家和地方政策体系国家和地方政策体系,主要是旅游部门出台的各类政策、计划、规划等文件,以及各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扶持政策。

这些文件和政策主要包括旅游发展规划、旅游科技政策、旅游投资政策、旅游税收政策、旅游人才政策等,旨在引导和促进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旅游政策的制定程序1.群众需求调查在制定旅游政策之前,必须先了解旅游市场的需求和市场环境,以及游客对旅游服务的期望和评价。

因此,政策制定者需要采取调查问卷、社区访谈、座谈会等方式进行群众需求调查,为制定旅游政策提供依据。

2.政策制定方案调查结果有利于政策制定者设计科学的旅游政策方案,这个方案通常是由政策制定小组或委员会中的各个成员提出的建议,并进行公开讨论和反复修改,直到达成一个符合旅游市场需求和政策目标的方案。

3.立法过程、咨询和审议完成旅游政策方案后,需要立法机构或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和审议,确定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章制度,并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在立法过程中,政策制定者还需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反馈,以避免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疏忽和不当。

4.政策宣传、运营旅游政策的实施需要政府、旅游行业和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合作,除了要具备有效的实施措施和监管机制,还需要进行宣传和培训,以保障旅游政策的全面落地和效果的最大化。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旅游法教程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04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的定义与特点
定义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对旅游安全活动进行规范、引导和监督, 保障旅游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特点
旅游安全法律制度具有强制性、规范性和保障性等特点,它规定了旅游安全的基 本原则、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为旅游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
领队人员
是指根据旅行社的委派,负责组织、带领旅游团出境旅游的 人员。
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关系的性质
劳动合同关系
导游和领队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 整。
服务合同关系
导游和领队人员的服务对象是旅游者,与旅游者之间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受 合同法的调整。
导游与领队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旅游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特定的“风险”,即投保 人或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不可抗力等风 险而遭受的损失或损害。
旅游保险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或其他保险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如果保险公 司或其他保险组织未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
旅游安全法律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关系
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是双方之间最基本的关系,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 在旅游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旅游者与领队人员之间的委托关系
领队人员受旅游经营者委托,负责协助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领队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保障旅游者的安全。
旅游经营者与相关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
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具有以下 权利:获得合法报酬、有权要求旅游者遵 守旅游安全规定、有权拒绝旅游者不合理 要求等;同时具有以下义务:遵守职业道 德和服务规范、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 安全、向旅游者提供真实信息和咨询服务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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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旅游法法律制度第一节、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一、旅游者的权利(一)自主选择权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二)知悉真情权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三)严格履行权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四)受尊重权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五)特殊群体获得便利优惠权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六)救助保护请求权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旅游者的义务(一)五个应当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二)三个不得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三个配合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五)出入境旅游者的“二个不得”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第二节、旅游经营活动一、旅游经营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

(一)旅行社依据旅游法规定,设立旅行社,招探、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有必要的营业设施;(3)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境内旅游;(二)出境旅游;(三)边境旅游;(四)入境旅游;(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当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3、旅游业务经营规则(1)旅行社不得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2)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3)旅行社为招徕、组织旅游者发布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4)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5)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应当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6)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7)旅行社组织团队出境旅游或者组织、接待团队入境旅游,应当按照规定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

(二)导游和领队1、导游证和领队证的申请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领队证。

2、导游员的薪酬福利制度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工用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3、导游人员的义务导游和领队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和领队业务。

导游和领队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领队证,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旅游者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景区1、景区开放的条件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景区门票价格的变更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1)公示价格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2)提价公布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3)服务内容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3、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收费规定(1)定价机制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

(2)定价程序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3)收费渠道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4、旅游承载量的控制(1)明确了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是景区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

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2)明确了目的地政府对流量控制的统筹职责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3)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控制景区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

(四)旅游经营者1、旅游经营者资质的管理办法(1)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者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其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3)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并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

2、旅游经营者的义务(1)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2)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3)旅游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旅游经营者取得相关质量标准等级的,其设施和服务不得低于相应标准;未取得质量标准等级的,不得使用相关质量等级的称谓和标识。

(4)旅游经营者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给予或者收受贿赂。

(5)旅游经营者对其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6)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应当遵守道路客运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并在车辆显著位置明示道路旅游客运专用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经营者和驾驶人信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督电话等事项。

(7)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8)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9)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

二、旅游服务合同包价旅游合同,是旅行社预先安排行程,提供或者通过履行辅助人提供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旅游者以总价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旅行社组织和安排旅游活动,应当与旅游者订立合同。

(一)旅游合同的内容。

包价旅游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下列内容:(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二)旅游行程安排;(三)旅游团成团的最低人数;(四)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五)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六)自由活动时间安排;(七)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的期限和方式;(八)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方式;(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详细说明前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所载内容。

(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的规定。

1、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

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

2、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委托社和代理社的基本信息。

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

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订立包价旅游合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一)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三)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四)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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