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辩论观点主张德治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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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海波

“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春秋末年礼崩乐坏,其“忠恕”之道是实现“仁政”的必备条件,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其“制仪”之礼规范个人行为,是实现社会整合的工具和纽带;其“德主刑辅”思想强调用道德维护统治,推动社会和谐运行。孔子“德治”思想的的实质是以道德为根基的儒家人性论,其意义不仅在于引领社会风尚,而且是社会发展战略的终极关怀,对教化、规范、引导民众行为向善有着积极影响。不可否认,孔子“德治”思想有其自身的理论困境,治理模式单一化,社会制度建设缺席,“德治”本身也有其历史局限性。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利益冲突时有发生,批判地吸收孔子“德治”思想,有利于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保持清醒的认识,比如要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统一,注意制度建设是国家治理的基石,治理主体的修养是治理的关键,人的价值是国家治理的元价值。

春秋末年,礼崩乐坏,社会价值体系和政治建构被打乱。“礼崩乐坏的出现,不仅意味着夏商周‘三代’社会秩序的破坏,更意味着‘三代’社会秩序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精神本体的失落。”在这种情况下,重建“周礼”,恢复礼制,寻求失落的精神本体,使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得以复现、社会生活变归有序,是时代赋予孔子的历史使命。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是时代造就了孔子及其政治哲学思想。在孔子的政治哲学思想中,“德治”思想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核心和价值之所在。本文拟从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谈起,探讨孔子“德治”思想的基本功能及其困境,发掘传统文化中“德治”思想的有益价值,以期对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借鉴。

一、孔子“德治”思想的主要内容

“德治”是孔子政治哲学思想的内核,是其建立大同社会,实现家国同构、天下一体的理论基石,也是构建先秦儒家政治伦理的出发点。孔子“德治”思想的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忠恕”之道

在中国古代思想史中,“仁”是一个核心概念,具有丰富的内涵,“按照最初的用法,‘仁’指某种雄性或阳性品格,特别指君王所具有的此类品格……然而,到了儒家那里,‘仁’逐渐变成了一种具有人道特征的道德品质”。这就不难理解,在孔子与其弟子之间的对话中,“仁”有多种不尽相同的用法。首先,“仁”是“爱亲”之心,是对长辈的敬顺。“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论语・学而》)孝顺父母、尊敬兄长是仁德之本。一个人只有做到爱自己、爱亲人,从内心产生一种仁爱之心,才可能推己及人,从而做到爱他人、爱社会、爱国家。孝悌是仁道的根本,是德性的基础。其次,“仁”是“爱人”。“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论语・颜渊》)在这里,“爱人”的对象超出了“爱亲”的范围,从而获得了“泛爱”的特性,“将‘仁’由‘爱亲’推广到‘爱人’,不仅体现了‘爱’由近及远、由亲而疏的量的变化,而且体现了质的飞跃”。这种由“爱亲”到“爱人”的拓展是“仁”的内涵的扩大,“泛爱众”由家庭推广到社会,这正是国家治理的内在要求,“仁爱”产生的家庭有序、社会和谐,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有力保障。

在由“爱亲”推及“爱人”的过程中,个体是如何实现由爱个人到爱大众的呢?对此,孔子提出了“克己复礼”的思想。“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论语・颜渊》)孔子这里所谓的“礼”,就是社会生活秩序化的问题。约束自己的行为,使自己的行为合乎于“礼”,这就是“仁”。由此可见,“仁”是孔子政治哲学的道德起点,是其理论得以建立的根基。综其所述,“仁”不外乎包含两点,即“忠”与“恕”。“忠”具有“忠君”“忠诚”“忠厚”的意谓,是对人内在本性的感召;“恕”则是指“宽恕”,以“宽恕”之心和“宽恕”之度爱人、体人。换句话说,“忠恕”之道指的就是“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道德境界。在孔子看来,这是实现“仁”的必备条件。统治者施行“仁政”也就是要行“德治”,要常怀不忍人之心,

常行不忍人之政。

2、“制仪”之礼

要实现对社会的“善治”,就必须具有健全的社会礼仪制度,也就是说要有健全的、合乎规范的社会生活秩序规则。在孔子的政治哲学中,这种生活秩序就是“礼”,即制度仪式、道德准则等。以“礼”为中心的伦理标准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只有心存敬畏,方可自觉归正。“‘礼’根据一个人在特定关系中所处的位置,制定出不同的标准以规定得体的行为。这样一来,个体就会熟悉在人际关系中的不同义务和情感。在理想状态下,不断依礼而行,就会越来越体会到人际关系的价值。”“礼”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对人们的言行有具体的规定,国家治理必须具有合乎“礼”的规范,也就是要有评价是非、对错的规章制度和价值标准。礼是人们行为的规范,是社会生活的秩序,有礼则安,无礼则乱。

孔子的“礼”对人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有学者总结出了孔子“礼”的三种内涵指向:一是个人的精神修养、行为规范和做事准则;二是和谐有序的社会结构,它既可以体现为家庭结构,又可以体现为国家结构或社会结构;三是推动实现社会整合、社会统一的工具和纽带。应该说,孔子政治哲学中的“礼”,不仅是个人的行为规范和准则,也是社会整合的工具和纽带。同时,“礼”还要以“仁”为道德基础,换句话说,“仁”规定了“礼”,没有“仁”就谈不上“礼”。“子曰:‘人而不仁’,如礼何?”(《论语・八佾》)这句话的意思是说,一个人如果没有仁德,怎么会遵循礼?因此,“仁”是“礼”的前提。可以说自有社会组织建构以来,人类社会无不以各种“制仪”之礼来规范个人行为,制定社会规则。

德治的教化是得花费相当时间的。因此一个可长可久又稳定的政治制度也是必须的。以孔子当时君主制度的背景而言,想想看善人为邦百年,那必定是要经由好几位贤人持续接力式的努力才能作到的。

法治的特点是方便,收效快速;德治的优点则是:在早期可使法治的效果增加,中后期则可减少治国成本,更重要的是可以让民众理性且快乐。故孔子的德治思想在早期增加了法治的成份,在中后期则加重德治的份量,并慢慢将法治成份减到最低,最终的目的还是使民有耻且格。这也是义(宜)的表现之一吧!

夏雨人

1.德治是中国古代的治国理论,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道德规范,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2.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

3.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

4.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

5.不同的经济社会群体有着不同的法律愿望,立法主体的道德品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把什么样的法律愿望上升为国家法律,从而决定法律的品质。

儒家的思想,在中国的封建王朝之所以能持续这么久,是因为,统治者认为光靠法治是不行的。百姓没能接受到良好得品德教育,刑法再多,只是治标不治本。统治者以自身为榜样,起表率作用,才能是整个社会形成良好风气。唐太宗,康熙帝,他们自身无不是自身品德高尚,为政清廉,以致使来的贞观之治,康熙盛世。

德治是一个国家道德的衡量,以德治国是中华民族的历史,能使百姓归顺于国家。道德品格是法治的前提,法律的产生以道德为基础。重要的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没有对道德理念的追求,法律可能成为专制与奴役的工具。法治的关键在于善法或良法的存在。法的正义与否,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立法者的价值取向和道德水准。不体现道德,甚至背叛道德的不义之法,也许可以称为法制,却永远无法纳入法治的范畴,不可能得到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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