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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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

民法总则草案法人分类方式存争议业内人士称要考虑现实生活不同群体利益诉求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法总则草案。

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草案将法人分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两大类。

作为此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法人制度的完善备受关注。

由于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各方面对法人分类一直有着不同认识,比如可分为营利性法人、非营利性法人,也可分为社团法人、财团法人,还可分为私法人、公法人等。

这种认识上的不同,在民法总则草案出炉之后仍在持续。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永军认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划分,更适合我国国情,有利于我们建构现代企业制度。

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近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对此持不同意见,他认为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会更合理。

草案的这种分类方式不够清晰,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很难照顾到,例如,合作社是营利性法人还是非营利性法人,这个就说不清楚。

争议围绕两种分类方式展开法人制度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完善法人制度,对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

正是因为法人制度的重要性,其分类方式备受关注。

而围绕法人分类的争论,主要集中在两种观点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王涌对草案的分类方式给予了肯定。

王涌指出,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是我国实践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也是最有实践意义的分类。

这样分类将非营利性法人创设为一种基本的法人形态,现有的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均可纳入其中。

如果民法典采取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的分类,并对各自的法律特点特别是非营利性法人的法律特点予以明确规定,对于澄清实践中的模糊认识和做法将大有裨益。

王涌说。

同样有观点认为,由于存在中间法人等原因,采用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的分类方式更为恰当。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Don't be like a troubled person and tell others about your misfortune.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相关规定有哪些?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总则对于公司的清算等方面作出了更新的规定,由于民法总则是最新颁布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人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等问题的规定并不知道。

但是民法总则作为新法效力高于公司法,其中的规定更为重要。

下面就为大家总结了相关的法律知识。

一、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规定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对于民法总则公司法清算的理解(一)民法总则赋予企业之外的法人享有破产主体资格破产能力亦即破产的主体资格,是指“债务人能够使用破产程序解决债务清偿问题的资格,亦即民事主体得被宣告破产的资格”。

破产能力涉及的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等。

各国基于不同的社会政策和历史文化背景,对具有破产能力的主体范围作出不同的规定。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问题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法人监管问题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下一步工作要求: 加强信息归集共享。 合力推进联合惩戒。
4.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开展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就 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发挥监督作用。要 建立社会举报受理平台,提供公开、便利、安全 的举报渠道。鼓励社会通过互联网、举报监督电 话和信箱等方式反映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和意见 建议,广泛深入参与对事业单位的监督。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 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 《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由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三、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监管工作 总体要求
坚持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 坚持依法监管与依政策监管相结合。 坚持监管创新与立规建制相结合。 坚持公开公正与严格程序相结合。 坚持外部监督与内部治理相结合。 坚持监督管理与维权服务相结合。
四、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监管主要任务
3.切实强化对事业单位的信用约束。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 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抽查内容、程序、方式等需要进一步规范。 人员力量不足,检查人员随机有困难。 抽查结与有关方面协调配合工作机制。

民法典常见问题

民法典常见问题

**《民法典常见问题》**
今之世,民法典出,规范民事,保障民权,意义重大。

然众人于其中常见问题,略述如下。

其一,物权归属之惑。

诸如房产、土地等,或因继承、交易等致权属不明,纷争遂起。

其二,合同之约。

条款不明,权责不清,或有违约之虞,争议难断。

其三,侵权责任之定。

伤害事故、名誉损毁之类,何者当责,责之轻
重,常令众人迷茫。

又有婚姻家事,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情法交织,难题诸多。

再者,借贷纠纷常见。

利息高低、还款期限,稍不留意,便生纠葛。

至于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侵权界定,亦令不少人困惑。

凡此种种常见问题,实因民事活动繁杂,法条细则众多,常人难以尽悉。

故当广宣民法典,使民知法懂法,遇问题能依法而行,求公正之
裁决,保自身之权益,方使民法典之旨得彰,社会之序得稳。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

民法典总则编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其总则编更是整个民法典的基石和纲领。

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对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重要内容作出了基础性的规定。

一、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根据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年满 18 周岁的成年人通常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一定范围内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如公司,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非营利法人像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特别法人包括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

非法人组织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

二、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利益范围和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总则编对各类民事权利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是保障人的尊严和自由的重要权利。

身份权如亲属权等,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关。

财产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有哪些?

民法总则的若干问题有哪些?
▲(三)关于人格权
立法例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大致有五种模式:一是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设置人格权保护的规定,如1896年德国民法典、1896年日本民法典;二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不在侵权行为法中设保护人格权的特别规定,如1992年荷兰民法典、1994年修正后的法国民法典、1994年魁北克民法典;三是在总则编或人法编的自然人一章规定人格权,同时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瑞士民法典、葡萄牙民法典、加利福尼亚民法典、匈牙利民法典、立陶宛民法典、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1959年的德国民法典修正草案;四是在总则编的权利客体一章规定各种人身非财产利益,同时在债权编的侵权行为法部分规定侵害人格权的侵权责任,如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白俄罗斯民法典;五是单独设人格权编,仅有2003年乌克兰民法典。
▲(五)对死者姓名、肖像和名誉的保护
条文:“禁止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的姓名、肖像和名誉。”
▲(六)民事行为能力由“三分法”改为“二分法”
▲(七)成年障碍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条文:“成年障碍者实施法律行为,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但购买日常用品或者与日常生活相关的行为除外。”
▲(二)胎儿利益的保护
条文:“凡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事项,准用本法有关监护的规定。
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视为自始不存在。”
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则出生前之胎儿,尚未成为法律上的人,自不享有权利能力,不得为民事权利之主体。但若严格贯彻此一原则,势将对行将出生之胎儿保护不周,不无违反人情之虞。因此,从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之保护,成为民法一大问题。
▲(八)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

法人法律知识点总结

法人法律知识点总结

法人法律知识点总结一、法人的设立法人设立是指依法成立法人的过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法人的设立需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合法来源、合法目的、合法形式、合法程序。

1. 合法来源:法人设立必须有合法的设立事由,可以是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的自愿联合、民间非企业单位等。

2. 合法目的:法人的设立目的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有违法律和道德规范。

3. 合法形式:根据不同法人的性质和宗旨,法律规定了不同的设立形式,比如公司法规定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形式。

4. 合法程序:法人的设立程序要符合法定的申请、审批、登记程序,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二、法人的权利义务法人作为法律主体,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人的权利包括: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

法人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履行合同、支付税费等。

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依法平等对待的,法人不能擅自强制他人履行合同、收缴财产,也不能违法逃避纳税义务。

三、法人的责任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依法应对外界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法人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本身,依法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人的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责任有限,即股东只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享有对公司财产的所有权。

此外,法人还需要履行社会责任,包括保护环境、公益事业等。

四、法人的解散法人的解散是指法人终止法人资格,不再存在的过程。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可以因以下情况解散:1. 法定终止事由: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发生了终止事由,比如期满、解散等;2. 股东会决议:在法定终止事由外,公司股东会可以决议解散公司;3. 支配人决策:有些非公司法人可以由支配人或有权机关决定解散。

在解散过程中,公司必须停止经营活动,组织清算并履行清偿债务等程序。

解散后的法人需要依法进行清算工作,清算完毕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法人才能正式解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及答案(六套)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学习专题试题、答案1、(单选题)《民法总则》是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B),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而制定的法律。

A.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B.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C.商品经济发展的需求D.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2、(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D)承担。

A.个人财产B.部分成员财产C.集体财产D.家庭财产3、(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D)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A.六周岁B.十周岁C.十四周岁D.八周岁4、(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B)应当与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B.清算义务人C.登记机关D.主管单位5、(单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C)。

A.适用之前纠纷处理案例B.适用社会公德,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C.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D.适用国家政策6、(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A )。

A.公序良俗B.合法合理原则C.相关行政法规D.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7、(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D)在民事活动中的()一律平等。

A.当事人,法律地位B.当事人,地位C.民事主体,地位D.民事主体,法律地位8、(单选题)《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B)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A. 被宪法赋予的权利C.财产和人身关系权利D.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9、(单选题)《民法总则》规定,滥用出资人权利给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C)。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这是《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最高法院发布的首部解释性文件,也是为保证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规范化和统一化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该解释共13条,内容涉及民事主体、法律行为、善意原则、过错责任、民事诉讼等方面,下面介绍其中的几个重点条款:一、对于民事主体的界定,解释第一条规定:“本解释所称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这一规定明确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范围内,非法人组织也可以作为民事主体,其侵权行为同样应该承担责任。

二、关于法律行为及其效力,解释第二条明确了法律行为履行的基本原则: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

在此基础上,如果发现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情形,这种法律行为是无效的。

三、在跟合同及过错责任方面,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篡改合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对于侵权行为,应当采用“过失责任”制度,即要求侵权人承担预见到事件后果的责任。

四、在民事诉讼方面,则涵盖了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案件证据的审查等方面。

解释第十三条还特别强调了国家诉讼制度,即当当事人在民事争议中,无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时,国家将对此进行诉讼保护,效力十分明显。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至为全面阐释了相关法律条款,引导民事法律行为的合规,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最高院发布这一解释也标志着民事审判的进一步规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 条款汇总

民法典总则条款汇总一、总则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部分,共分为十个章节,涵盖了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

民法典总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发展。

二、主要条款1.第一章总则:这一章主要介绍了民法典总则的基本原则,明确了依法平等、自愿协商、公平交易、有偿让与、诚实信用等原则的重要性。

2.第二章自然人权:这一章规定了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和内容,明确了公民的基本人权要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

3.第三章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章规定了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设立、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和义务,以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益和责任。

4.第四章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权利的取得和行使条件,以及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

5.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这一章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和成立条件,明确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6.第六章民事责任:这一章规定了民事责任的种类和承担方式,明确了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和范围。

7.第七章时间计算:这一章规定了时间计算的一般原则和特殊规定,明确了时间计算的起点和截止点。

8.第八章定义和解释:这一章明确了民法典中的一些专用术语的定义和解释,以便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9.第九章法律弥补:这一章规定了法律空白的补充原则和方法,以确保法律的适用和实施的完整性和连贯性。

10.第十章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这一章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方法和程序,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权威性。

三、总结民法典总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法典的实施提供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定的框架。

民法典总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自然人权、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与行为能力、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时间计算、定义和解释、法律弥补以及适用法律和法的适用等方面的条款。

这些条款的制定旨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和经济的发展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GovernanceStructure)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套组织结构严密的自然人来治理公司而形成的组织结构体系。

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层)四部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衡,共同组成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如下:(一)所有者缺位状况仍未解决,由此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从理论上讲,改制后的公司中只要存在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

国家所有,其实质就是全民所有。

但是在实际的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极强的约束力。

因此,由什么机构或人员来代表国家(全民)来履行作为出资人的股东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产生的法律依据、授权基础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由于国家股的代表人至今仍然不十分明确,因而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

这就给企业的经营者为牟取个人私利或本企业职工的小集团利益以可乘之机,从而产生了“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已经组建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得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任委托制衡关系形同虚设。

(二)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政企不分,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并未真正落实虽然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以及第5条确认了公司法人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化改制是在传统的国有企业基础上进行的,因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的现象,难以形成多元化投资主体,使得《公司法》赋予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实体地位难以实现。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我国国有企业经过公司化改制后,“由于公司产权过分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加之我国证券市场尚不成熟,产权交易市场也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民)倾向于进行短期的投机操作,所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远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笔记]民法热点问题评析

当前民法学界的理论热点问题一、关于中国民法体系的问题(一)民法学体系应当采取“大民法”观点关于中国民法的体系问题,在理论界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存在“大民法”、“小民法”和“中民法”之争。

所谓“大民法”观点,就是认为民法应当包括总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债权法、知识产权法、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侵权行为法,凡属于民事法律所调整的内容,都是民法的范围。

所谓“中民法”观点,就是在上述内容中,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的内容,也不包括知识产权法的内容。

所谓“小民法”观点,就是民法体系只研究总则、人格权、物权、债权(合同)和侵权行为法,不包括亲属法(婚姻法)、继承法和知识产权法。

在各种民法教科书中,这三种观点都有体现。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的21世纪教材《民法》,采用的就是“小民法”观点。

全书设臵的第一编是民法总论,第二编是物权,第三编是债权总论,第四编是债权分论(合同),第五编是人身权,第六编是民事责任。

三种对民法体系的认识,反映了对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认识。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说到底,民法就是人法,就是关于人的权利的法。

因此,大民法观点才是传统的、也是真正的民法体系,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准确反映。

一部完整的民法,应当包括市民社会的全部法律规范,而不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当然,在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实践中,出于不同的考虑,在民法体系的设臵上不包括知识产权,是为了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和研究自成体系;在婚姻法和继承法的问题上,主要的是为了使婚姻家庭法自成一体,便于教学并不是将其与民法体系割裂。

但是,这些都不是否认这些法律不是民法的根据,它们都是人法的内容,都是民法的内容,不能因此而将其排除在民法的范围之内。

在组织民法教学和研究中,应当注意民法的完整体系,不能将民法的体系任意分割,使民法变得支离破碎。

在民法教学中,应当特别地给学生以民法完整的概念和体系,最好组织民法的专题教学,分为民法总则、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继承法、亲属法、知识产权法以及侵权行为法的单独教学,使本科的民法学科教学课时大大增加,增强本科生的民法基础。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

最全民法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民法总则是民法的总纲和基础。

它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具有普适性和基础性。

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关系、法律主体、法律行为、法律责任等。

1.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对待。

法律关系包括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等。

财产关系是人们在财产上的权利和义务,人身关系是人们在人身上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我们会接触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借贷关系、婚姻关系等。

2. 法律主体法律主体是指具有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公民,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和消灭,都是通过法律主体的活动来实现的。

3.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或者改变、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包括意思表示和意思表示产生效力两个方面。

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表达意思的行为,比如签订合同、遗赠遗产等;意思表示产生效力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产生了法律效力,从而实现了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4.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

法律责任主要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依法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应当承担的行政处罚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所适用的刑事制裁。

二、物权法物权是指人对自己的物的直接支配和享有,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最为常见的权利。

物权法主要规定了对物的占有、使用、利用、处分等权利,以及对物的保护和限制。

1. 物权的主体物权主体是指具有物权的自然人和法人。

物权主体包括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和担保物权人等。

所有权人是指对物享有最充分的权利的人,用益物权人是指对特定的物享有一定的使用和取益权利的人,担保物权人是指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人。

民法总则练习题一答案参考

民法总则练习题一答案参考

民法总则部分练习题一一、填空题1.宣告死亡是法院通过一定的方式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一种制度,可能该人并未(实际)死亡,所以宣告死亡也叫(推定)死亡。

2.并不是所有的客观情况都是法律事实,只有那些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才是法律事实。

3..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产生的财产后果不同,宣告失踪的财产后果是(为宣告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从代管财产中为失踪人完税偿债),而宣告死亡的财产后果是(对宣告死亡人的财产开始继承,在继承前先清偿被宣告死亡人的债务)。

二、正误判断题(要求:在括号内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前划√,错误的划×,并写明理由)1、有限责任公司是公司法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错,有限责任是股东的责任)2、无独立经济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不承担民事责任。

(错,民事责任的承担取决于责任能力,不取决于财产能力)3、、财团法人的捐献者,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须参与财团法人的设立和活动。

(错,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对,民法通则的规定)5、某甲只有6岁,他不具有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错,主体资格是权利能力,权利能力始于出生)。

6、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公民的住所,应依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定,并以居住满1年为要求对,法律的规定))。

7、法人必须是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而拥有独立财产的社会组织并非一定是法人。

(对,这是由法人的特点决定的)8、工会、法学会、基金会都是社会团体法人。

(对,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类型的规定)三、单项选择题(下列答案中,只有一个为正确的,请将正确的答案填在括号中)1、关桥货栈有限公司与水手出身的田某共同租赁“浙运439”轮合伙经营水上运输,利润按五五分成。

这些法律关系中,( A )应该属于无限责任?A关桥货栈有限公司和田某对合伙经营水上运输B关桥货栈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合伙经营水上运输C“浙运439”的船东对合伙经营水上运输D关桥货栈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关桥货栈有限公司股东的债务2、大连市某中学为了培养学生的坚强意志,准备组织高一高二年级学生进行海上冲浪活动。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

民法总则部分知识点总结一、民法总则的基本内容1、民法总则的概念及其作用民法总则是指导和统一民法各分编的基本法律文件。

它的作用主要有三个方面:第一,作为其他民法法律的依据,为其他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基础原则和制度规范;第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总纲,对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第三,作为民事法律制度和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标准。

2、民法总则的内容体系民法总则主要内容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行为、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

二、民法总则的主要知识点1、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利用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民法总则对物权进行了概括性、全面性的规定,包括物权的性质、取得、行使、保护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2、合同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撤销或者终止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调整民事关系的主要形式。

根据民法总则,合同必须符合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合同负有诚实信用义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合同的基本原则等。

3、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主体的因过错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法总则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主体责任、行为责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其中包括损害赔偿、责任认定、举证责任等具体规定。

4、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元,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组成要素。

民法总则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包括婚姻的基本功能、婚姻的结婚条件、婚姻的效力、离婚程序、夫妻共同生活、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5、继承继承是指自然人死后,其财产按法律规定分配给其继承人的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对继承进行了全面规范,包括继承的效力、继承的顺序、继承的放弃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规范。

以上便是民法总则的一些基本知识点的总结,民法总则作为我国民法体系的基础,对整个民法体系具有总纲性、指导性的作用。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

《民法总则》复习知识汇总《民法总则》复习一、整体框架:民法总则是《民法通则》2.0《民法通则》共九章,156条,包括: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公民、法人)、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民事权利、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附则。

《民法总则》共十一章,206条,包括:基本规定、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附则。

除了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已有专门的立法而不再纳入,《民法总则》的基本框架结构与《民法通则》基本一致。

因此,民法总则与其说是总则,不如说是民法通则2.0。

《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相比,大约有50来个条文基本相同,有50来个条文作出修改或重大调整,民法总则定位是民法典概览或者说是“小民法典”,甚至也可以叫做民事法律总体概览或民事法律指南(如法人部分、数据、虚拟财产、知识产权等部分,都需要有特别民事立法来支撑)。

尤其是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章,不同于各国民法典的总则编。

二、基本规定(一)基本原则立法宗旨(第1条,略)1.在民法层面,将学理上的“公序良俗”概念导入,删去了社会公德和国家政策,增加了习惯作为法源(第5、第10条)。

2. 增加了“绿色原则”(第9条,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3. 参考侵权责任法立法的作法,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第11条)。

(二)自然人1.胎儿利益保护(第16条)。

2.限制行为能力年龄的下降(10周岁→8周岁,第19条)。

3. 删去民法通则中“精神病人”的表述,而是采用“不能辨认”和“不能完全辨认”来描述(第21条、第22条、第24条);增加了行为能力认定制度中的“有关组织”并加以明确定义(第24条;而民法通则第19条仅限于利害关系人)。

4. 明确了监护顺序(第28条)。

5.增加了遗嘱指定监护(第29条)。

6.增加了成年意定监护(第33条)。

7.规定了监护人资格的撤销、恢复及临时监护(第36条、第38条、第31条)。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

民法总则的最新解读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民法总则在不断被解读和适用中得到了新的突破和进展。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对民法总则进行最新的解读,旨在深入理解民法总则的核心精神和具体内容。

一、民法总则的立法背景和目的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的重要基石,具有全局性和基础性的地位。

它以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基本目标,规定了个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提供了基本准则。

二、民法总则的基本原则1. 合法性原则:民法行为应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

合法行为的基础是法律的保护和规范。

2. 平等自愿原则:民事主体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法律要求民事主体通过自愿达成意思表示,确保交易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易。

3. 保护良好风俗习惯原则:法律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为中尊重和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

4.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民法总则强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维护民事主体的利益。

5. 信用原则:民事行为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持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

三、民法总则的重要内容1. 自然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明确了自然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范围和方式。

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益等。

2. 法人权益保护:民法总则对法人的设立、运作和解散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强调法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 契约自由和合同权益:民法总则强调契约自由原则,保护当事人根据自愿达成合同关系,保障其合同权益。

4. 侵权责任规定:民法总则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责任承担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加强侵权责任的预防和惩治提供了法律依据。

5. 继承和遗赠制度:民法总则对继承和遗赠制度进行了规范,确保合法继承人的权益和遗赠人的自由意志。

四、随着社会发展和立法需要,民法总则在实践中得到了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解读。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中抚养权、财产分割和赡养义务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为解决实际家庭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

法考《民法》总则考点归纳一、民法基本原则: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①【诚信原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②【公序良俗原则】《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常见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二、民事法律关系:掌握概念和民事法律关系的各要素什么是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基础点)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关系。

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构成。

1、主体:自然人,法人与非法人组织。

2、客体:物、行为、人身利益、智力成果、民事权利3、内容: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

利用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我们可以将民事案件分析的十分清楚透彻,这就是民事案件的基本分析方法:民事法律关系分析法。

1、分析思路: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案件处理结果。

2、图形化表示三、民事权利:重点掌握民事权利根据权利作用进行分类的权利内容整个民法分则编都是围绕着民事权利体系展开的。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中,可以引导出请求权。

每一项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最终都可引导出一个请求权。

1、支配权:权利人对财产进行直接的排他性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

(1)支配权具有对世性(排他性);(2)范围: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

2、请求权:权利人得请求他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

《探析《民法总则》新的法人制度》摘要:按《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可以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三大阵营,《民法总则》对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要求不同,为此,《民法总则》第七十五条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摘要:民法是人类文明智慧结晶。

其形而上饱含着哲学思想和社会思潮,形而下则涵盖市民生活和商业活动的惯例。

孟德斯鸠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1986年,我国在改革开放后不久制定的《民法通则》是在民法体系极不完善的情况下,形成的微缩版的框架性的民法典,已无法适应当前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需求,这是《民法总则》编纂时的共识。

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具有统摄民法框架结构的纲领作用,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关键词:民法总则;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引言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生活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也是公民权利和市场经济的一本通,它贴近每个人的现实生活,直接涉及每个人的切身利益。

2017年10月1日,这一天,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开始正式施行,这意味着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已经属于历史,也标志着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编纂民法典工作,正式迈出关键性的一步。

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统摄民法框架结构,发挥着纲领性作用,给未来的民法典写下第一编。

其中新建的法人制度突破了《民法通则》以及相关法律,做了诸多契合现实实践需求的新规定。

①1.《民法总则》的法人制度概述制度创新是《民法总则》的显著特征。

《民法总则》用了55个条文(超过法条总数的1/4)调整法人,与《民法通则》相比,其规则更为细致,内容更为丰满。

是对传统民法主体制度的突破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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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常见问题汇总
今年我国新通过了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新民法。

民法中涉及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限制包含了企业、法人等一系列规定,同时会议决定了新民法通过后以前的民法通则也不会废除。

新民法中涉及了对企业法人的一些条款相信很多朋友并不了解。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汇总,希望对广大的企业法人们能够有所帮助。

今年我国新通过了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简称新民法。

民法中涉及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很多限制包含了企业、法人等一系列规定,同时会议决定了新民法通过后以前的民法通则也不会废除。

新民法中涉及了对企业法人的一些条款相信很多朋友并不了解。

小编为大家收集了关于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的相关问题汇总,希望对广大的企业法人们能够有所帮助。

新民法总则法人制度: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设立法人要满足什么条件?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

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3、法人的民事责任由谁承担?
(1)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4、法人的住所在哪里?
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

5、法人登记信息怎么变更?
(1)法人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3)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示法人登记的有关信息。

6、法人分立、合并后的权利与义务由谁承担?
(1)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3)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7、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并依法完成清算、注销登记的,法人终止:
A、法人解散;
B、法人被宣告破产;
C、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终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A、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B、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C、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D、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法人解散怎么进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5)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法人的终止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10、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
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关于新民法总则法人
制度常见问题的汇总。

那么从这次新民法的实施中我们可以看出新民法是更新了往前民法通则中一些存在的漏洞,并对不规范的地方进行了校正。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对企业法人的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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