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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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考试大纲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专业综合II 考试大纲I. 考查目标专业综合II 考试包括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三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

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及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

考生应能:1. 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 正确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 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 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II. 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一、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二、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三、试卷内容结构法理学 约60分中国宪法学 约50分中国法制史 约40分四、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 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多项选择题 18小题,每小题2分,共36分简答题 3小题,每小题8分,共24分分析题 3小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论述题 1小题,每小题15分,共15分III. 考查内容第一部分 法理学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法学一、 法学的含义法学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

二、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法学产生的条件;法学的历史发展。

三、 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

第二节 法理学一、 法理学的含义法理学的概念;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

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了给广大考生提供便利,将对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科目及内容进行预测,同时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也会第一时间发布最新最全面的2014年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相关信息,考试可随时登陆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进行查询。

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内容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教育科目。

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而教育科目根据考生学历而有所不同。

报考河北政法干警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本科层次考民法学;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一、河北政法干警考试题型(1)一般来说,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公共基础知识为客观性试题;申论为主观性试题。

(2)面试和专业科目考试由招录机关确定考试方式和题型。

二、河北政法干警考试形式和试卷结构行测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数量关系,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常识判断,资料分析。

申论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注意事项,背景资料,测试要求。

民法学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民法总论20%,物权法14%,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26%,民事责任14%4试卷题型结构单选题60分,简答题24分判断题20分,论述题16分,案例分析题30分。

文化综合1试卷满分及考试时间本试卷满分为150分,考试时间为150分钟。

2答题方式答题方式为闭卷、笔试。

3试卷内容结构历史50分,地理50分,政治50分。

4试卷题型结构单项选择题70分(每小题2分,35小题)非选择题80分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更多信息请关注:。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 ——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唐朝刑事立法的五刑制度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不管是哪个时代,法律都是维护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的
最有效手段,也是每个时代所必不可少的,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分享唐朝刑
事立法的五刑制度,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法的历史,也更好的做好政法干警考试备考。

唐律中的五刑制度是在隋《开皇律》中首次确定的,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基
本的法定刑罚,只是在细节上稍有改变。

具体内容为:
第一,死刑。

死刑分为绞与斩两种,较前代轻缓了很多。

第二,流刑。

唐律规定在隋制基础上里程提高一千里,形成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和
三千里三等,皆劳役一年。

另外增设加役流,即流三千里,劳役三年,作为某些死刑的一
种宽宥处理。

第三,徒刑。

分为五等: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和三年。

第四,杖刑。

分为五等:杖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

第五,笞刑。

分为五等:笞十、二十、三十、四十和五十。

唐律中规定的五刑制度与前代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五种刑罚的排列顺序改
隋律的由重到轻为由轻到重,且某些刑罚有所减轻,在历代传统法典中属于较为轻缓的刑制;其次,依照唐律的规定,除犯了“十恶”应死之罪、犯不孝流、反逆缘坐流及会赦犹流者不得赎罪外,判处其他各刑,均准许以铜赎罪,赎金的数额根据刑罚的轻重依次递加,
五刑共二十等。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 :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中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宪法性文件和宪法的内容是其中的重点内容。

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和宪法主要包括《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和《中华民国宪法》。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1年5月5日,蒋介石御用的国民会议开幕,5月12日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同年6月1日颁布施行。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共8章89条。

第一章总纲,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第三章训政纲领,第四章国民计生,第五章国民教育,第六章中央与地方之权限,第七章政府之组织,第八章附则。

综合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约法》仿照资产阶级宪法形式,写进了一些民主的条文。

第二章人民主权义务中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无论那女、种族、宗教、阶级之区别,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享有一系列权利和自由,人民非法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等。

但事实上,国民党可以随意制定具体法剥夺人民权利而不受根本大法性质的《约法》的束缚,人民除了履行义务外,根本无任何权利可言。

第二,《约法》规定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肯定了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

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

约法的解释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

第三,与《训政纲领》相比,《约法》削弱了国民党对政府的控制权,扩大了政府的权力,为蒋介石的个人独裁创造了条件。

《训政时期约法》规定,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之行使由国民政府寻到之;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由国民政府行使之。

《约法》中政府权利的扩大,就使得蒋介石可能于必要时摆脱党的控制,以军事实力控制政府,实施个人独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一、刑事立法(一)刑事立法的目的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1、战争罪《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劳动立法劳动立法劳动立法体现了“调解劳资双方利益,团结资本家抗日”的原则。

吸取了苏区劳动立法的经验教训。

1942年的《陕甘宁边区劳动保护条例草案》及1941年晋冀鲁豫边区的《劳动保护暂行条例》较为典型。

劳动立法的主要内容可分为四部分:(一)关于工人权利的规定。

工人有组织工会的权利。

雇主开除工人事先得工会同意。

(二)关于工时、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

实行8小时至10小时工作制。

因工会工作者请假,全年在15天内的,工资照发。

工资标准由工会、雇主、工人三方协商,男女同工同酬。

(三) 关于保护女工、青工、童工的规定。

青工和童工每日工作时间须较成年工人减少1小时到2小时,工作时间相对较短。

禁止女工从事繁重的、有害健康的及地下工作。

禁止哺乳女工、孕妇、童工做夜工。

女工产假2个月,工资照发。

哺乳女工每日给适当哺乳时间,对安全卫生亦有规定。

(四)关于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规定。

缔结劳动合同以劳资双方自愿为原则。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工人与公营厂房或资方以协议方式订立。

合同内容包括工时、工资、福利待遇、双方权利义务等。

合同内容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否则无效。

对合同纠纷的解决也详细予以规定。

(五)关于奖励技术发明的规定。

按照陕甘宁、晋冀鲁豫等边区劳动法的规定,工人或其他人对边区的农、林、牧、畜、水利、工矿等生产事业有发明创造或者推广现有技术而获得成就者,政府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各根据地规定的物质奖励为现金,奖励最高为4000元至5000元。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的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对《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内容要全面认识掌握。

下面就这几个法律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考生能够梳理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因其发布日期,又叫“五四指示”。

决定该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

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和处分。

三、劳动立法立法方针与内容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方针,各地政府及全国劳动大会、工会工作会议等先后制定了决议和法律。

规定了工厂设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处理劳资关系及争议;提高了工人革命及生产积极性。

四、婚姻立法婚姻立法的特点:1、制定处理城市婚姻政策纠正城市中有人对婚姻自由的错误理解。

根据边去原有立法结合城市特点做了具体规定。

对解放妇女,纠正错误的男女关系,粉碎反动派造谣起了很大作用。

2、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男女间阶级地位、社会成分、政治思想及立场观点,往往是双方感情根本不合的重要原因,这是当时的特点,因此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
一、刑罚制度的发展
1.“五刑”:墨刑、劓刑,刖刑,宫刑,大辟(死刑)
规定有三千条之多
2.五罚:赎刑;按照“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时,罚罪犯出铜赎罪
3.五过:赦免
4.其他:鞭刑。

罚丝——针对贵族,流放
二、主要罪名
1.不孝不友罪:善恶之罪
2.寇攘奸宄罪:盗窃
3.杀人越货罪:“杀人抢劫罪”
4.群饮酒:聚众饮酒罪
5.“贼”—毁弃礼仪;“藏”—窝藏“贼”者;“盗”—偷窃一般的财物;“奸”—盗人宝物
6.诽谤罪
7.不从王命罪
8.违背誓言罪
三、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
(一)“明德慎罚”原则
1.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
2.罪人不孥:反对诛族,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3.罔厉杀人:不要杀无罪者,不乱罚无辜,罪罚相适应
4.罪疑从轻
5.宽严适中
6.区别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三赦曰蠢愚”
(二)等级特权法原则:同罪异罚
八辟: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解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解读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解读1.题型题量保持不变2014年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的考试在题型题量上没有变化,包括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简答题、分析题和论述题五个部分。

在法理学、宪法学和法制史三个具体学科题量的划分上,也基本保持平均。

以上特点可以看出本次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 的考查趋于稳定,同时也说明考生在备考时,各科要齐头并进,这样才能够取得一个优异的成绩。

2.宪法学侧重对法条的考查在今年的考试中,宪法学仍然一如既往的侧重对法条的考查,所以考生在复习时,如果将侧重点放在对法条的理解与记忆上,在考试中将会占据很大的优势。

例如:真题第18题:18.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选项中,有权提议修改宪法的主体是:A.国家主席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C.中央人民政府D.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答案】D 。

中公解析:《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考生在复习政法干警宪法学考试时,对法条的复习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

这样才能做到在考场上游刃有余。

3.法理学和法制史更侧重对基础知识的考查(1)对法理学的考查,所涉及的知识点较多,主要有法的词义、法律部门、英美法系、法律制裁、法律推理、法律事实、法与道德、法律规则、法律关系、法的效力等内容。

可以看出,法理学的考查对考生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掌握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对于考试大纲中所提及的知识点都能够理解记忆,并熟练的运用到考试中。

例如:真题第10题: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B.法律的效益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答案】D 。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试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专业综合Ⅱ《中国法制史》(硕士类)试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

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1.《左传》关于夏朝法律的记载有“昏、墨、贼”等罪名,其中“墨”罪的意思是()。

A.杀人B.贪腐C.不孝D.乱政【答案】B【解析】《左传》中记载“刑侯与雍子争田案”时征引夏朝的规定,夏朝已经有了昏、墨、贼三种罪名。

“昏”是指“己恶而掠美”,即自己有了罪恶而掠取别人的美名来掩饰;“墨”是指“贪以败官”,即贪婪败坏官纪;“贼”是指“杀人不忌”,即肆无忌惮的故意杀人。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对于临时大总统的谋叛行为,参议员可行使的权利是()。

A.罢免权B.弹劾权C.废黜权D.审判权【答案】B【解析】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3.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是()。

A.最高法院B.大理院C.参政院D.平政院【答案】D【解析】北洋政府司法机关是由大理院、总检察厅、平政院组成。

大理院沿用清末旧制,为四级三审制的最高审判机关;总检察厅也是沿用清末旧制,为最高检察机关;平政院为办理行政诉讼机关。

4.秦朝法律中,查封财产称为()。

A.乞鞠B.封守C.传复D.读鞠【答案】B【解析】B项,秦朝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在调查案件中,查封财产或看守家属的行为称为“封守”;A项,“乞鞠”是指请求复审;D项,“读鞠”是指宣读判决书。

5.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是()。

A.中国土地法大纲B.兴国土地法C.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D.井冈山土地法【答案】C【解析】C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1931年由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是工农民主政权时期最具代表性的土地立法;A项,《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在全国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的纲领性文件;D项,《井冈山土地法》是中国共产党在井冈山进行革命斗争时,总结1927年到1928年土地革命斗争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一个土地法;B项,《兴国土地法》是根据党的“六大”精神,在《井冈山土地法》的基础上修改制定的。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五四指示》和《中国土地法大纲》在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的考试大纲中,明确要求对《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等内容要全面认识掌握。

下面就这几个法律进行简要说明,以帮助考生能够梳理其中的主要内容。

一、《五四指示》抗战胜利之初,解放区仍实行减租减息政策。

内战再起,地主与农民矛盾日益尖锐,为发动农民准备自卫战争,1946年5月4日党中央发布该指示,因其发布日期,又叫“五四指示”。

决定该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拉开了解放区土地立法的序幕。

二、《中国土地法大纲》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

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土地改革的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

2、规定土改必须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富农。

3、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

对一切对抗或破坏土地法大纲规定的罪犯,组织人民法院予以审判和处分。

三、劳动立法立法方针与内容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方针,各地政府及全国劳动大会、工会工作会议等先后制定了决议和法律。

规定了工厂设管委会和职代会;依靠工人阶级建设城市,管理生产;实行劳动保险制度;处理劳资关系及争议;提高了工人革命及生产积极性。

四、婚姻立法婚姻立法的特点:1、制定处理城市婚姻政策纠正城市中有人对婚姻自由的错误理解。

根据边去原有立法结合城市特点做了具体规定。

对解放妇女,纠正错误的男女关系,粉碎反动派造谣起了很大作用。

2、强调离婚的政治条件男女间阶级地位、社会成分、政治思想及立场观点,往往是双方感情根本不合的重要原因,这是当时的特点,因此这一规定体现了当时的时代特点。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

2014年司法考试大纲: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第一节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先秦法制主要内容、秦汉律的主要内容,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法制思想、出礼人刑,秋冬行刑,八议、五服制罪。

熟悉:汉代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法制思想(以德配天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先秦法制主要内容(出礼入刑五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律铸刑书与铸刑鼎《法经》)秦汉律的主要内容(罪名与刑罚文景帝废肉刑亲亲得相首匿)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的发展变化(名例律八议五服制罪)司法制度(大司寇五听三刺廷尉春秋决狱秋冬行刑)第二节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永徽律疏,六赃,五刑,宋刑统与编救、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明清会典,罪名与刑罚,这一时期的司法制度。

理解:中华法系,十恶、保辜,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清律与例。

熟悉:翻异别勘,审级管辖,会审,死刑复奏,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永徽律疏与中华法系十恶六赃保辜五刑与刑罚原则(公罪与私罪自首与类推化外人)宋刑统与编敕契约与婚姻继承法规元代四等人制度明律与明大诰清律与例罪名与刑罚(折杖法刺配凌迟奸党罪)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明刑弼教重其所重轻其所轻故杀与谋杀)司法制度(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与都察院提点刑狱司与提刑按察使司刑讯与仇嫌回避原则翻异别勘审级管辖廷杖与厂卫会审死刑复奏)第三节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基本要求:了解:清末主要修律内容,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

理解:清末“预备立宪”。

熟悉:这一时期的宪法性文件,并能够分析借鉴。

考试内容:清末“预备立宪”(《钦定宪法大纲》十九信条谘议局与资政院)清末主要修律内容(《大清现行刑律》《大清新刑律》《大清商律草案》《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律与法院编制法)清末司法体制的变化(大理院法部四级三审制领事裁判权会审公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天坛宪草”与“袁记约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47)》第二章外国法制史第一节罗马法基本要求:了解:罗马法的产生和《十二表法》的制定。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中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主要内容1931 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1934年1月第二次代表大会对其作了某些修改,最重要的是增加“同中农巩固的联合”条文。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包括序言和17条正文,对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一,规定苏维埃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

与标榜“主权在民”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有着本质的不同,《宪法大纲》对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劳苦大众实行民主,对军阀、官僚、地主、资本家、豪绅、僧侣及一切剥削人的反革命分子实行专政。

第二,规定苏维埃国家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

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及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保证工农大众参加国家管理,便于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领导,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原则。

这是根据革命实践及苏联经验建立的新式民主制度。

第三,规定并保障苏维埃国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

工农兵及一切劳苦民众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供力所能及的物质保障条件。

第四,规定苏维埃国家的外交政策。

宣布中华民族完全自由独立,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

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

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对居住在苏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政治权利。

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意义其一,它是第一部由劳动人民制定,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根本大法,是共产党领导人民反帝反封建的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

其二,它同资产阶级的约法以及旧中国反动政府制定的宪法有本质的区别。

其三,它肯定了革命胜利成果,提出斗争的方向。

尽管受到“左”的影响,但仍是划时代的宪法性文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婚姻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婚姻立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中国法制史知识之婚姻立法婚姻立法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初期,沿用中央工农民主政权的婚姻法。

婚姻立法的内容分为以下五点:(一)立法原则的发展。

在苏区婚姻立法的原则上,提出了男女平等的原则。

继承苏区保护红军婚姻的原则,确立保护抗日军人婚约与婚姻的原则。

除确知其夫死亡、逃跑、投敌外,未经军人同意不得离婚。

并对娶抗日军人配偶,或和诱、通奸者处以刑罚。

(二)结婚年龄和法定手续。

结婚年龄较之以前呈现下降的趋势,体现出灵活适用的原则。

结婚条件严格化,亲属间禁止结婚的限制更趋于严格。

(三)离婚原则和具体条件。

规定婚姻关系非具备一定条件不准离婚。

凡重婚,感情不和,无法同居,通奸,虐待对方,恶意遗弃对方,谋害对方,生死不明3年以上,有不治恶疾或不能人道,一方不务正业劝解无效影响对方生活,或其他重大事由,准予离婚。

女方怀孕分娩期间,男方不得离婚,待产后一定期间如具备离婚条件,可办理离婚。

(四)离婚后财产处理更合理。

继承了苏区的规定并有修改。

对共同债务原则上共同清偿。

对赡养费规定男方给女方最多以3年为限。

(五)离婚后子女抚养教育的规定。

在继承苏区立法基础上又有修改,确定了女方再婚新夫的抚养责任。

确保非婚生子女的合法利益。

严禁杀害、抛弃致死私生子,严禁堕胎、溺婴,违者以杀人罪、违反人道罪论处。

婚姻立法的意义:加强边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奠定婚姻立法基础。

法律教育与适当处罚介乎,保证婚姻法贯彻执行;司法机关与群众结合,依法处理有关案件,取得良好的社会和法制效应;坚决贯彻婚姻条例,反对“左”、右两种倾向。

创立了离婚“犹豫期”制度。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

2014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之:中国法制史——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一般认为,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

两者的目的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所禁止的;凡是合于礼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对于礼与刑之间其实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详细介绍西周法律制度中的礼与刑,让大家更深入的了解礼与刑的关系。

经周公制礼之后,西周礼制的内容和规模空前发展,对当时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起着重要的调整作用,上至国家政务、组织制度,下至社会成员的衣食住行、车马宫室,都与礼密切相关,都受礼的制约。

礼被认为是“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的头等大事。

《礼记•曲礼》中说:“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给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虽然至春秋战国时期,周礼逐渐丧失了其规范社会的作用,但西周礼制的许多内容仍为后世儒家所继承和发扬,成为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内容,并深刻地影响着整个东方世界。

古代的礼有两层含义:一是抽象的精神原则,二是具体的礼仪形式。

作为抽象精神原则的礼,寓于具体的礼仪形式之中;具体的礼仪形式则以抽象的精神原则为指导。

西周礼制之中,抽象的精神原则可归纳为“亲亲”与“尊尊”。

所谓“亲亲”,是要求在家族范围内,人人皆要亲其亲,长其长,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妇听,人人都应按自己的身份行事,不能以下凌上,以疏压亲。

而且,“亲亲父为首”,全体亲族成员都应以父家长为中心。

所谓“尊尊”,即要求在社会范围内,君臣、上下、贵贱都应恪守名分,所有臣民皆应以君主为中心,即所谓“尊尊君为首”。

在“亲亲”、“尊尊”两大原则之下,又形成了“忠”、“孝”、“节”、“义”等具体的精神规范。

但比较而言,忠高于孝,国重于家。

西周时期的礼仪主要有五个方面,通称为“五礼”,即吉礼、凶礼、军礼、宾礼、嘉礼。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的分类是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侧重于考察考生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在2014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到来的时候希望考生们能再次重温这些知识。

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类别,详见以下内容:(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

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又被称之为“母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经典资料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考试经典资料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
唐律与中华法系
《唐律疏议》
十恶
六杀、六赃与保辜
五刑与刑罚原则
唐律的特点与中华法系
宋元时期的法律
《宋刑统》与编敕
刑罚的变化
契约与婚姻法规
四等人
明清时期的法律
律例与大诰、会典
立法思想与刑罚原则及其罪名和刑罚
司法制度
司法机关
诉讼制度
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制
清末“预备立宪”
(二)命题规律
结合近几年司法考试来看,法制史这一科目呈现出三大命题规律:
1.重者恒重。法制史虽然内容繁杂,但像西周的婚姻制度、《唐律疏议》、清末修律、罗马法的发展、法国与德国民法典等几乎是每年的必考点。在考试中,对同一重要知识点往往通过不同角度加以考查。
2.综合性加强。近年多次出现以案例形式以及混合其他学科知识点考查法制史相关知识点的试题。
3(1单+1多)
10
06年
6(4单+1多)
4(2道题)
10
07年
6(6道题)
4(2单+1多)
10
08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09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10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11年
7(3单+2多)
3(1单+1多)
10
12年
7(3单+2多)
3(1单+1多)
法制史知识体系结构
――中国法制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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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中国法制史知识1
一、刑事立法
(一)刑事立法的目的
为了打击反动阶级的破坏活动,各边去、大行政区、各地军管会及人民政府先后制定了刑事法规。

(二)刑法原则
刑法原则的重大发展是明确规定“首恶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方针。

这一方针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原则。

(三)主要罪名
主要罪名有战争罪、反革命罪
1、战争罪
《惩处战争罪犯命令》规定:罪大恶极的内战祸首及战犯务必抓获归案,依法严办。

又提出凡能真心悔改、确有表现着,不论何人,给予宽大待遇。

2、反革命罪
主要指下述几类重点打击对象:
(1)发动党团及特务组织,是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骨干力量。

分别情况严加惩处和管制。

(2)土匪是国民党残余势力,对罪大恶极的匪首依法严厉镇压。

惩治贪污盗窃等罪犯。

(3)恶霸分子是地主阶级中最反动的分子,是封建势力政治代表和国民党反动统治在乡村的基础,须集中力量打击。

(4)反动会道门首要分子利用封建迷信进行反革命活动,须解散其组织,停止其活动,惩办其首要分子。

被胁迫、诱骗参加者,一经退出停止活动,一律不予追究。

二、司法制度
(一)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
1、摧毁国民党政府司法制度,建立各级人民法院和只负责审理与土地改革有关案件的临时人民法院。

各解放区均设立了大行政区、省、县三级司法机关,一律改称人民法院,继续沿用抗日时期各项制度。

2、为保证土地顺利进行,建立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不同地方法院,是县以下基层农会以贫农为骨干,并有政法代表参加的群众临时审判机关,专门审判一切违抗、破坏土地法的案件。

一般由县政府委派审判员和农民代表会选举的审判员2至4人组成,互推一人为主任审判员,主持审判。

可判决罪犯当中坦白、赔偿、罚款、劳役、褫夺公权。

判处徒、死刑须经上级政府批准。

它是农民打击反动地富分子的有力武器,是避免乱打乱杀的重要措施。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
(二)实施新的法制原则
1、实行人民民主法制原则。

严禁乱打乱杀使用肉刑,坚持有反比肃、有错必纠的方针。

简化诉讼手续,执行群众路线的审判方式。

放宽上诉制度,一般刑事上诉期是7天至10天,民事的则为20天。

严格复核制度,由过去的两极终审普遍改为三级终审制,加强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同时规定了各级法院受理案件的权限范围。

2、废除国民党政府法统和《六法全书》,确立解放区司法原则。

有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者,服从其规定;无前述规定者,服从新民主主义政策。

以此来审理各种案件。

新民主主义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长期艰苦奋斗的结果。

优良的革命传统、丰富的经验以及深刻的历史教训,为加强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均有重大意义。

详细的信息可以进入唐山人才网:/?wt.mc_id=bk11225,秦皇岛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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