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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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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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 之: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
人们的行为可分为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行为)和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法律不过问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 为)。

广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

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

但是,各国学者所理解的“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都是有条件 的,即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而且不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善良风俗的。

同时,广义上的合法行为并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严格意义即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者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学所研究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上有意义的合法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特征
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有下列一些特征:
第一,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即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律原则的行为;第二,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三,是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第四,是受国家法律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所以,在我国,合法行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有利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社会主义法律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行为。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关系客体,又称权利客体,是权利主体的
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

法律关系的客体基本上可以分为以下几大类:
第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基本经济、政治和精神文化财富。

他们是一般法律
关系的客体,也可以是保护性法律关系的客体,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的不
同情节,剥夺犯罪的政治自由和人身自由。

第二,物。

它既可以表现为自然物,如森林、土地、自然资源,也可以表现为
人的劳动创造物,如建筑物、机器、各种产品。

它既可以是国家和集体的财产,也可以是公民的个人财产,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它
各种有价证券,如支票、汇票、存折、股票、债权。

第三,非物质财富。

它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创作活动的产品包括科学著作、文学艺术作品、科学发明、发现、合理化
建议、商标,这些产品都是人们脑力活动的产物,因而又称智力成果。

由于这
些智力成果可以为其他人所享用,因此,它又不同于生产这些复制品的行为,
必须对其加以尊重和保护。

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包括公民或组织的
姓名和名称,公民的肖像、名誉、尊严,公民的人身、人格和身份等。

第四,行为结果。

一定的行为结果可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和需要,可以成为法
律关系的客体。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河北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规范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法律规范的概念: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逻辑上周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它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保障。

“规范”一词来源于拉丁文,意为规则、范式、标准、尺度。

无论何种规范,都以不同的方式规定了,某种行为模式,指出人们必须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和不可以做什么,以引导人们的行为。

不包含行为模式或尺度的一直形态,如一般性的倡议、号召等,都不能称为严格意义上的规范。

规范是一种抽象的行为规则。

所谓抽象,是指规范将各种具体事实状态和行为方式的特点与共性概括、归纳出来,舍弃它们的具体形态,以“类场合”或“类行为”的方式加以描述和规定。

正由于规范所提供的是抽象的行为模式,它在适用范围上才具有普遍性。

在一般情况下,效力等级高、适用范围广的法律规范,其内容的抽象性程度往往也比较高,而效力等级比较低或适用范围比较窄的规范,其内容也比较具体。

规范是一种一般的行为规则,规范的一般性大体上可以理解为受其调整的对象范围的普遍性,它不是针对某一特定主体,而是针对较为广泛的主体提供的行为方案,在相同条件下,所有处于规范调整范围内的主体都必须遵守规范的规定。

规范的这种一般性是使社会生活秩序化的基本要求。

因此,法律规范不同于国家的个别性命令,后者也有法律效力,有的甚至有普遍约束力,但不含有一般性规范且其效力大都针对特定主体或场合的。

法律规范的功能:法律规范直接实现着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和保护功能,它通过规定一定的行为模式来指导人们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出哪些事件或行为是具有法律意义的,即当发生何种事件或行为时,当事人之间就会产生、变更或消灭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违法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违法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的种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对违法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例如,从主体角度可以分为公民的违法和法人的违法,从主观方面可以分为故意违法和过失违法等等。

根据违法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一般可将其具体分为:1.刑事违法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在所有的违法行为中,对社会的危害性最大,是严重违法。

2.民事违法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且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

民事违法属于一般违法。

与犯罪不同,法律对民事违法一般不明文详细列举。

民事违法可分为两大类:债的不履行和侵权。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不履行或不按合同履行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债的不履行又可分为全部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如买卖合同中买方根本没向卖方付款或卖方根本没向买方交货,就属于债的全部不履行。

买方向卖方支付了一部分货款,或付款的时间、地点、货币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或者卖方只向买方交付了一部分货,或货的品种、质量、交货时间、地点不符合合同的约定,都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

侵权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或财产权。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姓名、名誉等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人身权,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行为属于侵犯财产权。

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或著作权的行为,往往是既侵害了他人的人身权,也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

3.行政违法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也属于一般违法。

大部分行政违法都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这是本来意义上的行政违法。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相应的行政机关确认,对其中某些违法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不服,可诉诸法院解决。

另一部分行政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或法人、组织的成员违反纪律,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

这种违法的责任,由行政法规和劳动法规分别加以规定。

所以,有些学者根据侵犯的客体和承担责任的程序的不同,认为这种违法是独立于行政违法之外的纪律违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如每个公民都有遵守法律的责任(义务),人民法院有责任(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等等。

狭义的法律责任,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种带有强制性的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是同违法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凡是进行了违法行为的人,都必须对国家和受害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种追溯性的责任。

法律责任的特殊性,决定其特殊的特点,主要有:(一)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向联系,只有对违法者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违法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不构成违法,不承担惩罚性的责任。

(二)法律责任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违法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在法律上有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不同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有不同的法律责任,违法者只对其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三)法律责任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法律责任意味着一定的国家机关要代表国家查清违法行为的性质、特点、情节;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是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因此,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来追究法律责任,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

(四)法律责任还意味着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性反应和谴责。

由于违法的性质和危害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

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民事违法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违宪承担违宪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责任的作用是惩戒违法者,保护社会主义法律秩序,同时有教育人的目的。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基本构成之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社会中的法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由各种内在要素组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

在法律系统内部,构成整体的每一个要素都有别与其他要素,但同时又都是作为整体的一个组成部分,诸要素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既相互制约又相互补充,相互作用。

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一般来说,法的基本构成要素可以大体分为四种:规范、原则、概念和技术。

法律原则的概念法律原则是指在一定法律制度中作为法律规范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原的原则和准则。

法律原则在形式上并不具备法律规范所必需的结构要素,它往往只是提出了立法者对于某一类行为的倾向性要求,而没有提供明确、具体的行为模式。

法律原则的这种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性质使它比法律规范更具有稳定性,适用的范围也更广泛。

法律原则的功能在法的创制过程中,法律原则概括并体现着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

内容和价值取向,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核心,而法律规范是法律原则所确定的基本价值理念在不同方面和领域的具体化、此外,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保障。

立法时必须以法律的基本原则为指导,并通过法律原则将不同种类、不同等级的规范组织起来,使之相互联系、相互协调、相互作用,成为统一的整体而发挥作用。

在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律原则的功能首先表现在它可以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提供基本出发点和价值导向,避免法律解释和推理的任意与无序。

其次,当出现法律空白或漏洞时,法律原则往往可以成为适用法律的根据。

以上为大家带来了法律原则的概念和功能的介绍,帮助大家更好的认识掌握法律的相关内容,更好的备考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

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第一节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一)合法行为的概念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从而为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掌握合法行为的概念,应注意以下几点:1.合法行为是符合法律规范或法律原则要求的、对社会有益或至少无害的行为。

2.合法行为是一定社会所要求、希望或者允许的行为。

3.合法行为是受法律所保护的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种类1.按合法行为所实现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行使权利的合法行为、履行积极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守禁令的合法行为。

2.按合法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主动的合法行为、顺应的合法行为和被动的合法行为。

3.按合法行为的主体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单位的合法行为和国家机关的合法行为。

4.按合法行为是否产生奖励性后果,可分为一般性合法行为和受奖励的合法行为。

5.按行为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的合法行为和不作为的合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种类和构成(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个人或单位实施的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二)违法的构成1.违法的客体,这是指法律所保护而为违法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违法的客观方面,这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的主体,这是指违法行为的实施者必须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

4.违法的主观方面,这是指违法主体对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所抱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三)违法的种类1.刑事违法,也称犯罪,是指触犯刑事法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2.民事违法,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并应追究民事责任的行为。

3.行政违法,是指违反行政法规并应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包括职务过错和行政过错。

4.违宪行为,简称违宪,是指违反宪法的行为。

第二节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种类(一)法律责任的概念广义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同义,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履行的各种义务(责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合法行为的种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合法行为的种类在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合法行为各式各样,种类繁多,既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既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

所以,多合法行为可按照不同标准加以分类。

按照行为所实现的的法律规范的性质的不同,可分为禁令的遵守、积极义务的履行、合法权利的享用和法的适用。

按照行为人的内心动机和心理期望,可分为如下几种:(1)由于深刻理解并确信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而做出为合法行为。

如公民积极参加选举的行为。

(2)对法律规定并无全面深刻理解,而仅仅出于法律规定的服从而作出的合法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都是在与周围其他人和集体的关系中行动的,人们常常要使自己的行为同在一定集体或整个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意见、评价、规范相符合、所以,人们有时是遵循“随大流”的原则行事的,并没有专门考虑过为什么大家要这样行为。

这种行为叫作顺应行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自觉的合法行为当然重要,但国家和社会也要在一定程度上依靠顺应性的合法行为,注意培养良好的社会风尚,形成守法的气氛。

(3)行为虽然符合法律规定,但却是出于对惩罚的惧怕,在法律强制力之下作出的。

所以,如果某人作出合法行为只是由于害怕受到惩罚,一旦监督削弱或丧失,其行为就有可能从合法变为不合法。

按照行为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法人的合法行为、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

自然人的合法行为,是指个人或集体所为的,法律所要求的、允许的或不禁止的行为。

这种行为总是对社会有益的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法律基本原则的行为。

在实践中确认自然人的合法行为需要注意:行为不得违法各项法律原则、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方式不得是法律所禁止的。

法人的合法行为,是指法人在执行法人任务时所为的符合法律何其注册章程规定的行为。

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实施。

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对法人的合法行为有详细的专门研究。

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合法行为,一般是指由公职人员实施的,与公职人员的法定职务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聘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真题试题及答案

2014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考试《专业综合Ⅱ》真题及答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考生注意事项1.答题前,考生须在答题卡和答题纸指定位臵上填写姓名和准考证号。

同时在答题卡上涂写考试科目和准考证号的信息点。

2.选择题的答案必须涂写在答题卡相应题号下,非选择题的答案必须书写在答题纸指定位臵上。

写在其他地方无效。

3.填(书)写部分必须使用黑色字迹钢笔、签字笔或圆珠笔,涂写部分必须使用2B铅笔。

4.考试结束,将答题卡、答题纸和试题本一并交回。

一、单项选择题(下列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请在答题卡上将所选项的字母涂黑。

本大题共有45小题,每小题1分,共45分)1.下列法学派别中,形成于中世纪的是()A.注释法学派B.历史法学派C.分析法学派D.社会法学派2.下列关于法的词源和词义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英语国家也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不兼有“权利”含义B.汉语“法”字古体写作“灋”,其中的“廌”反映出某种神明裁判的特点C.欧洲大陆国家大都存在“法”和“法律”的区别,“法”同时兼有“权利”含义D.我国古代出现过“法”、“律”连用的情况,但作为专门术语的“法律”却是清末民初由日本输入的3.我国《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从行为模式的角度分析,该规定同时包含()A.应为模式和可为模式B.应为模式和勿为模式C.可为模式和勿为模式D.能为模式和勿为模式4.马克思指出:“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

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

”根据上述论断,下列表述能够成立的是()B.法律会从经济条件中自动生长出来C.君主意志对于法律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D.经济条件或经济关系对法律具有决定性作用5.下列法学家中,提出“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这一观点的是()A.卢梭B.奥斯丁C.哈特D.庞德6.下列关于法律部门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A.教师法属于社会法部门B.国务院组织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程序法部门不涉及非诉讼关系D.我国法律体系还未形成法律部门7.下列法的分类中,专属英美法系的是()A.公法和私法B.普通法和衡平法C.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D.成文法和不成文法8.公务员因失职受到降职处分,其受到的法律制裁种类属于()A.民事制裁B.行政制裁C.刑事制裁D.违宪制裁9.下列关于法律推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辩证推理和类比推理都属于实质推理B.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都采取三段论的推理模式C.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主要适用于判例法系国家D.类比推理在我国的司法活动中是被严格禁止的10.下列关于我国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等级的表述,不能成立的是()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C.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D.部门规章的效力高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11.乙是甲的遗嘱指定的房产继承人,甲乙相继去世后,乙的配偶丙通过转继承的方式取得房产的所有权,本案中,引起乙、丙之间继承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甲立遗嘱B.甲的死亡C.乙的死亡D.乙丙的夫妻关系A.社会法学派否认法律与道德可以相互影响B.自然法学派坚持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必然联系C.分析法学派强调道德对法律的决定和评价作用D.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律和道德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13.我国《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制裁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律制裁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制裁的分类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知识中会涉及到法律制裁这一方面的内容,今天,我们来详细说明一下法律制裁的分类,希望帮助大家更好的学习政法干警专业综合知识。

根据违法者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和实施法律制裁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

刑事制裁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为严厉的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附加驱逐出境。

民事制裁,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制裁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以上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制裁方式外,还可以对违法者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惩罚措施,包括:1.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你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拘留等方式。

2.行政处分,又称纪律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或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违法失职构成违反纪律的人员采取的惩罚措施。

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违宪制裁,是指对违宪行为的制裁。

在一般意义上讲,给予刑事、民事、行政等制裁的行为,同时也是对违法宪法行为的制裁。

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项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项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名词解释在社会与法律的框架下,人们面临着许多行为选择。

其中一类重要行为类型是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也就是被法律允许、认可和保护的行为。

本篇文章将从多个角度对合法行为进行解释,并探讨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意义。

1. 法律与合法行为的关系法律是规范人类行为的一种体系,旨在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和稳定。

法律通过制定法规与规章,明确了哪些行为是被允许或禁止的。

合法行为即符合这些法律规定的行为,它们被视为社会所接受和认可的行为。

2. 合法行为的特征合法行为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合法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并且不违反法律条款。

其次,合法行为是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的行为,它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引和边界。

再次,合法行为是通过法律体系进行保护的,即在任何法律争议中,合法行为享有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最后,合法行为对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3. 重要性与合法行为合法行为在现代社会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首先,合法行为为人们提供了稳定和可靠的行为准则。

这样,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他们可以根据法律的指导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合法行为有助于维持社会的秩序与稳定。

当人们普遍遵守合法行为时,社会秩序能够良好地运转,防止了犯罪与恶意行为的发生。

此外,合法行为也帮助建立了商业和社会信任。

人们在进行商业交易或社会互动时,可以依赖他人的合法行为,从而建立对方的信任。

4. 合法行为与个人自由权利合法行为与个人自由权利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合法行为保护了个人自由权利的实现。

它意味着人们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依照自己的意愿和选择进行行动。

在一个法治的社会中,人们有权享受合法行为所带来的自由与权利。

5. 合法行为的限制与合理性尽管合法行为为人们提供了行动的指引和自由,但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合法行为必须符合合理性和公平性原则。

法律对一些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害的行为进行了限制与约束,保护了他人的权益和利益。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基础知识汇总法律的分类是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Ⅱ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考点,侧重于考察考生的记忆和理解能力,在2014政法干警考试即将到来的时候希望考生们能再次重温这些知识。

法律按照不同的标准分成不同类别,详见以下内容:(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

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

英美法系的判例法也归入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

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

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宪法又被称之为“母法”。

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

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

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机关。

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有关的国际组织。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渊源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渊源的分类

2014河北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渊源的分类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中公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法的渊源的分类的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政法干警中法的渊源分类:法的主要形式渊源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制定法:制定法又称成文法,是指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颁布的,通常以条文形式表现出来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从广义上说,制定法既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也包括国家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权力和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判例法:判例是指法院对于诉讼案件所作判决指成例,由于此种判例对于法院以后审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约束力,因而便成为法的一种渊源。

判例法并不是简繁的判例汇编,它的意义不仅限于法院在此后的案件审理中能够从先例理解法律的规定,而在于把先前的判例所确立的原则视为审判过程必须遵循的根据,据此审理同类案件。

这样,判例就不仅仅是一种对个案的决定,而是具有普遍意义的法律规范。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判例是一种重要的法源,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否认判例可以作为法的渊源。

在当代中国,判例不是法的渊源,但对于司法和执法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习惯法:习惯法指经有权的国家机关以一定方式认可,赋予其法律规范效力的习惯和惯例。

当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的习惯、惯例等经过有权的国际机关包括立法机关。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认可时,它们就上升为法律,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产生和发展的早期,法的渊源大多表现为判例和习惯。

随着时代发展变化,习惯法的作用范围显著缩小。

学说、法理和解释学说是法学家对法律问题的见解或观点,法理通常指“事物的当然之理”或“法之一般原理”,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法的基本精神。

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或者某些特定场合,当先行法律对某些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缺乏规定时,法官可以依据法学家的权威性学说或者自己对法的基本精神的理解来审理案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的术语和外部特征法的概念和本质问题是法学研究的核心、法律工作的方向问题。

(一)法的术语第一,“法”有平、正、直的含义,是个多义词。

法学中讲的法是指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韩非子有“法者,国之权衡也”之语。

第二,法律指体现国家判断人们行为合法与否的标准的、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严格意义上的法律专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法”与“法律”,在中文多数情况下可以通用,但含义不尽相同,在有的情况下,应有所区别,不应简单混同。

(二)法的外部特征法的外部特征就是表现为一般意义上讲的法律,法律有什么特征,法就有什么特征。

第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则。

人们的行为规则,法学上统称为规范。

规范总的有两大类:技术规范、社会规范。

技术规范是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劳动工具和劳动对象的行为规则,反映着自然科学的成就,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行为规则。

法律规范、道德规范、社会团体规范等都属于社会规范。

第二,法律是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制定和认可是国家创制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

认可就是承认已有的规范有法律效力,制定虽是在创制新的规范,但也不是凭空想出来的,往往是经验的总结,是带有一定预见性的经验总结。

第三,法律规范是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的。

法与权利、义务的概念不可分。

任何法律规范直接或间接地关于社会成员权利、义务的规范。

第四,法律规范是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规范。

这是法律处规范区别与其他社会规范、一般技术规范的重大特点。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2014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一、违法行为的概念违法行为,亦称违法,是指有社会危害性的、有过错的不合法行为。

不履行法定义务,违法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滥用权力等,都可以构成违法。

二、违法行为的特点第一,构成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和不作为。

人的思想、意识,如果没有体现在行为中,不能是违法。

构成违法的只能是行为。

第二,违法是有错的不合法行为。

所谓不合法行为,是指从行为的外部特征看,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作为、不作为)。

仅仅违背道德规范或社会团体规范,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不是违法。

所谓有过错,是指从行为的内在方面看,行为人有故意或过失。

这两者都说明违法行为的违法性。

第三,违法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表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应仅仅把违法看作是对法律的违反,不应认为仅仅由于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违法,才存在违法。

违法行为的违法性是其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社会危害性是违法的最本质的特征。

所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是指该行为对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危害。

因此,违法具有强烈的阶级性,统治阶级总是把不利于其统治、反抗其统治的行为作为违法行为来制裁。

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中,规定什么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也有本质区别。

然而,如前所述,任何法都执行着一定的社会公共职能。

因此,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除了包括侵犯占统治地位的社会秩序的行为外,还包括侵害人类正常生活所必需的共同秩序的行为。

所以,在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中,对违法行为的规定也有某些共同之处,不能简单地把一切违法行为仅仅看成是对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破坏。

实际上,不少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指向人类生活的共同秩序的,无论在哪个社会都是反社会的,甚至是反人类的任意行为。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在一定社会条件下,某种行为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后,社会危害性也可能会变小;反之亦然。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行政适用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 ——行政适用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行政适用法学专业综合知识在政法干警的考试中也是占有一定比重的,所以考生们可不能将它忽略,今天,河北政法干警考试网就为大家带来政法干警法学专业综合知识中的行政适用相关内容,希望帮助大家在政法干警考试中取得高分。

行政适用的概念:行政适用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将法的一般规范适用于特定行政相对人或事,调整具体行政关系的活动。

行政适用的范围: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因此,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范围极其广泛,国家管理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需要通过国家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以组织、管理。

行政机关通过法的使用将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等活动中的各种具体关系,纳入到了法律要求的秩序范围,实现这法对整个社会活动的调整。

行政适用的特点:1.行政适用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此外,还包括国家授权的单位。

其他社会组织不得行使国家行政权力。

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法规是一种专有职权,目前,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权的主体大致分为三大类: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法中享有执法权的下属行政机构,如工商、税务、物价、财政、海关、公安、交通、市政、卫生、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国家或法律授权的单位,如中国人民银行,被法律授权行使中央银行的权力,对各专业银行的活动有权实行行政监督。

2.行政适用是行政执法机关将法律、法规适用于具体行政相对人或事的活动。

针对具体人或事,行政适用运用法律、法规作出处理。

由此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是法律、法规的一般规定具体化,从而产生行政适用的法律文件,如营业执照、结婚证等。

不是针对具体人、具体事的活动,不是行政适用。

如公安机关的巡逻,交通民警指挥交通等活动,是一般的执法活动,不是法的适用活动。

抽象的行政行为如行政立法行为,由于不是针对具体人或事的活动,也不是行政适用。

3.行政适用是行政执法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行使国行政权力,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活动,具有主动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 ——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治国家的标志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治国家的标志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和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

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要求:
在形式上天,重要的社会关系必须有法律调整;法律规范必须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诉性;法律体系应当结构严谨、内部和谐、内容完备,各部门法之间、各种不同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要彼此衔接、和谐一致。

在内容上,立法必须体现民主政治、权利保障和权利制约原则。

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要求:
在行政法制建设上,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分工和制约制度,包括行政权力的具体分工及职责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制度、公务员制度、行政程序制度、行政赔偿制度等。

在司法体制方面,必须健全和完善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各项制度,如司法人事和经费独立制度、独立审判的相关制度等。

法律监督是现实法治的必要保障,离开有效的监督,国家权力很容易日益膨胀而摆脱法律的约束,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各种法律监督机制,并为监督活动的实施提供可靠地途径和保障条件。

法律终究要靠人来执行,培养大批忠实于法律的人民利益,高度知识化、专业化的公务员队伍和法律职业群体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当务之急。

法治社会的的基础归根结底在于民众。

广大公民自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动机和行为是依法治国最根本的动力所在。

因此,必须提高全民素质,包括民主、自由、人权和宪政理念、法律至上观念、权利和义务观念等,并努力在全体公民中普及法律知识。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法律规范的效力及等级在河北政法干警考试法理学中,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效力”,是指法作为一种国家意志所具有的约束力,具体表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及其表现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等法的形式渊源对主体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作用不以主体自身的意愿为转移,并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外在保障。

法律规范的效力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法的效力等级和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等级法的效力等级也称法的效力层次或效力位阶,是指一国法的体系中不同渊源形式的法律规范在效力方面的等级差别。

确定制定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通常应遵循如下原则: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首先取决于其制定机关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的地位,由不同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等级也不相同。

除特别授权的场合以外,一般说,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越高。

在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中,按照特定的、更为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其效力等级高于按照普通程序制定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修改宪法和制定基本法律,依特殊程序制定的宪法的效力便高于基本法律的效力。

当同一制定机关按照相同的程序先后就同一领域的问题制定了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时,后来制定的法律规范在效力上要高于先前制定的法律规范,即所谓的“后法优于前法”。

当同一主体在某一领域既有一般性立法,又有不同于一般立法的特殊立法时,特殊立法的效力通常优于一般性立法,也即所谓的“特殊优于一般”。

但必须注意,“特殊优于一般”的原则只限于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不同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仍然适用制定机关等级决定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

当某一国家机关授权下级国家机关制定属于自己立法职能范围内的法律、法规时,被授权的机关在授权范围内制定的该项法律、法规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此外,如果一国法律渊源体系中包括不成文法,如习惯法、判例法等,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的效力一般均高于不成文法,仅在特殊情况下才有可能有例外。

法理学第十八章共16页文档

法理学第十八章共16页文档
1定义: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某 种带强制性的法律上的责任。
2特点:(1)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联系
(2)法律责任是一定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对 违法行为实行法律制裁的根据。
(3)体现了违法者与国家机关之间和谴责。
二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 1定义:国家司法机关和国家授权的专门机关 对违法者依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采取的 惩罚性措施。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表现)----法律制裁 2分类:(1)刑事制裁:指国家司法机关对 违反刑法的犯罪者依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 任而采取的刑罚措施。是各种法律制裁中最 为严厉的惩罚措施。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 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 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外国人可以独立 适用或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2)法律监督的对象:运用国家权力机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由 于公权力与法的运行密切相关,因而对公权力的监督就是最基本和主要 的。
(3)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是监督对象行为和结果的合法性。
(4)法律监督的依据:当然是宪法和法律。
(5)法律监督的方式:因监督主体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 对立法的监督有备案、审查等;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是通过行政 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进行;普通公民则是申诉、控告、检举等。
二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特点:
1定义:是指人们违反法律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有过错的行 为。
2特征:(1)构成违法的只能是行为,即作为或不作为。 (2)违法必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3)违法必须是行为人出于故意或过失。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除外。
(4)违法必须是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最本质的特征
3违法的构成:引起法律后果所必须具备的法律事实系统,是 一种特殊的事实构成。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的特征

2014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知识点:法律的特征

法律的特征是法律在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道德、宗教、政策等)相⽐较的过程中显⽰出来的特殊征象和标志。

在此意义上,可以把法律的外在特征概括为如下四个⽅⾯。

⼀、法律是调整⼈们⾏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们⾏为模式、指导⼈们⾏为的性质。

它表现在:法律规定了⼈们的⼀般⾏为模式,从⽽为⼈们的交互⾏为提供了⼀个模型、标准或⽅向。

法律所规定的⾏为模式包括三种 1)⼈们可以怎样⾏为(可为模式);(2)⼈们不得怎样⾏为(勿为模式);(3)⼈们应当或必须怎样⾏为(应为模式)。

从效⼒上看,具有规范性的法律,不是为某个特定的⼈⽽制定的,它所适⽤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不仅仅适⽤⼀次,⽽是在其⽣效期间内反复适⽤的。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律的普遍性,也称“法律的普遍适⽤性”、“法律的概括性”,就是指法律作为⼀般的⾏为规范在国家权⼒管辖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的效⼒和特性。

具体⽽⾔,它包含两⽅⾯的内容: 1)法律的效⼒对象的⼴泛性。

(2)法律的效⼒的重复性。

法律的普遍性与法律的规范性密切相关:正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它也就同时具有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其普遍性的前提和基础,⽽法律的普遍性则是其规范性的发展与延伸。

三、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法律是⼀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即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和程序性的社会规范或⾏为规范。

从结构上看,法律这种社会规范⼜是⼀个由各个具体的法律规范(规则)所构成的相互联系的整体(体系),其内容规定的主要是⼈们相互交往的⾏为模式,即⼈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通过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来调整⼀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定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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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之:法理学——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2014河北政法干警考试专业综合II:法理学——合法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合法行为的概念
人们的行为可分为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即法律行为)和法律上无意义的行为(即法律不过问的行为)。

人们的行为又可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违法行为)。

广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行为。

一切行为只要法律未禁止,就是允许的。

但是,各国学者所理解的“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都是有条件的,即这种行为不仅是法律未明文禁止的,而且不违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善良风俗的。

同时,广义上的合法行为并不一定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能引起法律后果的行为。

严格意义即本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是指社会关系参加者作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对社会有益或者至少是无害的,受到法律保护的行为。

法学所研究的合法行为,是指法律上有意义的合法行为。

二、合法行为的特征
严格意义上的合法行为有下列一些特征:
第一,是法律上有意义的(即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和法
律原则的行为;第二,是有益于该社会或至少是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第三,是
一定社会必然要求的、希望的或允许的行为;第四,是受国家法律所保障和保护的行为。

所以,在我国,合法行为是指对社会主义社会有利或至少是无害的,符合社会
主义法律规定的,受国家保护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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