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愈发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性,如信息存储数字化、传递网络化等特性,使得其认定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且复杂的课题。
本文旨在通过对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特点、挑战及应对策略,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或信息。
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依赖技术手段等特点,这给其认定带来了不小的挑战。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问题(一)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如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导致各地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存在差异。
(二)主要问题1. 认定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认定标准,导致不同法院对同一份电子证据的认定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2. 技术手段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手段,而目前这方面的技术支持尚不完善。
3. 证据保全困难:电子证据易篡改、易丢失,如何有效保全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原则与建议(一)原则1. 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符合法律规定。
2. 真实性原则:应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防止虚假或篡改。
3. 关联性原则:电子证据应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具有证明力。
(二)建议1. 制定统一的认定标准:建议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统一的电子证据认定标准,明确其收集、保全、审查等环节的操作规范。
2. 加强技术支持:加大对电子证据认定相关技术的研究和投入,提高认定的准确性和效率。
3. 完善法律法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法律保障。
4. 强化培训教育: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者的电子证据认定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
程 中 占有 目益 显 著 的地 位 。 作 为 对 新 生 事 物 的 关 注 , 国 法 学 理 论 界 对 电 子 证 据 的 法 律 地 位 、 我
种类 归属及 证据力 等 问题 的研究在 近年 内也 缓慢起 步 。因此 , 当前有 必 要 从 电子 证据 的收 集 与提取 、 资格 与 归属 、 证 与证 明力各环 节 出发, 电子证据 进行 更加深 入 的理论 分析和 探讨 , 认 对 从 而作 出新 的立 法构 想与 安排 , 以弥补 旧有 制度 的缺 陷 , 并适 应 社会进 步和 国际发展趋 势 。
电 子物 品或 电 子 记 录 ( 20页 ) 第 0 。电 子证 据存 在于 网络 环 境 中 , 种 类 主要 有 : 般 网 络 信 息 、 其 一 电子 邮 件 及 商 务 环 境 中 的 电 子单 证 、 子 记 录等 。 与传 统 证 据 相 比 , 电 除具 有 信 息 量 太 、 内容 丰 富 和便 利 高 教 性 以外 , 子证 据 还 拥 有 两 个 显 电
这使得本 已十分滞后 的侦查^员寻找确切证据的行为犹如太海捞针 。面对如 此处心积虑 的犯罪分 子 , 债查 ^员恐 怕只 能望“ 兴叹了 其二 , 机” 电子证据 的隐匿性和易灭失性 。电子证据 的数据 和信息是“ 电信 号代码 ( 0或 l的组 合) 如 形
式 存 贮 在 计 算 机 各 级 存贮 介 质 中 ( R 如 AM、 OM 盘 、 带 、 盘 )一 方 面其 本 身 不 可 直 接 读 取 , 一方 面 通 过 加 密 的 R 磁 磁 光 , 另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生 , 要 从 事 法 理 学 研 究 ; 天 民 ( g 7 ) 男 , 北 潜 江 主 王 17一, 湖 人,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生 , 要 从 事 诉 讼 法 学 研 究 主
我国电子证据之浅析从《电子签名法》全国第一案判决谈起
2、技术支持不足: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和认证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但 目前很多法院和律师缺乏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难以充分发挥电子证据的证明效 力。
3、举证难度大:由于电子证据的无形性和易篡改性等特点,其收集和证明 难度较大。当事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主张,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四、电子证据获取之途径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对原告提供的电子邮件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了电 子邮件中原告的电子签名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且不可篡改的。因此,法院 认定该电子邮件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本案中, 电子邮件作为电子证据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因为它不仅有原告的电子签名,而且 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也得到了技术鉴定的确认。这表明了电 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2、可靠性:可靠性是指电子证据必须是准确的、没有任何误差的。在《电 子签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 且未被篡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靠 性,关键在于确保电子签名的生成和存储方式可靠并证明其未被篡改。
3、完整性:完整性是指电子证据的内容必须完整无缺。在《电子签名法》 全国第一案判决中,法院认为,如果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 改,那么可以认定该电子签名的完整性。因此,要证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需要 证明电子签名的内容与原始文件一致且未被篡改。
我国《电子签名法》与联合国 《电子商务示范法》的比较研究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成为了一种越来越重要的法律工具。我 国和联合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规范电子签名的使用和发展。本次演示将比 较研究我国《电子签名法》和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期为电子商务的健 康发展提供一些启示。
电子证据司法实践探索
K e y w o r d s : e l e c t r o n i c e v i d e n c e ; l e g a l s t a t u s ; j u d i c i a l p r a c t i c e
0引 言
随着各类电子设备的普及以及信息网络 的发展 ,人际交流与沟通越 来越依赖现代信息 网络,各类 电子设备和互联网不仅可能
2 0 1 3 年第0 8 期 \
■d o i : 1 0 3 9 6 9 / j i s s n 1 6 7 1 - 1 1 2 2 2 0 1 3 0 8 0 2 7
电子证据司法实践探索
李跃 飞
( 厦 门市关亚柏科信 息股份 有 限公 司 ,福建 厦 门 3 6 1 0 0 8)
o f t h e e l e c t r o n i c e v i d e n c e i s c o n i f r me d f r o m t h e l e g i s l a t i v e l e v e 1 . Ho we v e r , c o n n o t a t i o n , e x t e n s i o n , a d mi s s i b i l i t y
成为犯罪分子沟通联络的工具 , 也常常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场所 , 这便产生了大量证 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同时,必须利用 电子数据证据 才能破获的案件也越 来越多。因此 ,明确电子数据证 据的法律地位 既是司法实践的法律要求 , 也是 信息时代下证
据信息化 的必然之举 。
摘 要 : 2 0 1 2年 新刑 事 诉 讼 法 第 4 8 条 将 电子 证 据 确 立 为 一种 新 的证 据 类 型 ,采 用 立 法 的手 段 规 范 这 一通 过 新 的技 术手 段 所 产生 的证 据 , 赋 予 其证 据 资格 , 从 立法 的层 面确 立 了 电子证 据 的 法律 地位 。 然而, 司法 实践 中仍 然 面临 着 电子证 据 的 内涵 、 外延 、可采 纳 性 与证 明 力 等 方 面的 难题 。文章 将 对 电 子证 据 在
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页信息、视频、音频文件等。
为了规范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使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以下将对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征1. 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电子邮件、短信、即时通讯软件聊天记录等电子信息;(2)网页信息、数据库信息等网络信息;(3)录音、录像、图像等视听资料;(4)电子合同、电子票据等电子文件。
2. 特征(1)客观性:电子证据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性,不易被篡改;(2)易逝性:电子证据易受病毒、硬件故障等因素影响,存在易逝性;(3)复杂性:电子证据涉及技术问题,需要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人进行审查;(4)关联性: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可能存在关联性,需要综合分析。
二、电子证据检查的法律规定1. 收集与提取(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侦查人员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收集、提取电子证据,也可以委托他人收集、提取。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收集、提取电子证据,并制作相应的证据材料。
2. 审查与认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审查电子证据,应当审查其来源、制作过程、存储环境等,确保其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
论电子证据在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中的法律地位作者:李扬来源:《重庆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06期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立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这就产生了电子数据和电子证据的关系问题,进而影响了视听资料的法律地位。
在分析概念的基础上,从信息电子技术的角度对三者进行了重新定位,即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分别是信息电子技术发展的不同阶段的产物,前者是模拟技术的产物,后者是数字技术的产物。
由于电子证据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于是,笔者主张将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合并纳入电子证据的范畴,这样有利于构建统一的电子证据规则。
关键词:电子证据;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法律地位中图分类号:D92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12)即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虽然电子数据刚刚入法,但是关于电子数据得到认可的判例之前也出现过。
比如2011年小诗《见与不见》的著作权纠纷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审理,法院认定诗歌的作者是谈笑靖,而并非仓央嘉措。
于是,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
在本案中,法院就是根据电子邮件和博客的内容,通过相互印证,证明了该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从而认定了该诗歌的著作权属于原告谈笑靖。
但是,对于其法律地位法院未予以明确回答,只是默认了这类证据的法律效力。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的施行,这类证据将属于法定的证据形式——电子数据,从而解决了电子数据的法律地位问题。
一、电子证据、电子数据的概念辨析要厘清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关键在于正确认识电子证据和电子数据之间的关系。
也就是说,如果电子证据等同于电子数据,那么立法部门已经回答了电子证据的归属问题,相反,如果两者并不等同,那么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仍然值得探讨和深究。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信息时代催生的新事物,要研究电子证据,首先应对其概念进行界定。
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与挑战研究
电子证据的法律适用与挑战研究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证据在法律领域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从电子邮件、短信到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再到各类电子交易数据,电子证据的形式多种多样。
然而,其独特的性质也给法律适用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电子证据相较于传统证据,具有易变性和脆弱性。
由于电子数据是以二进制代码的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损坏,且这些操作可能不留明显痕迹。
这就使得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难以保障。
例如,黑客攻击、病毒感染或者系统故障都可能导致电子证据的丢失或篡改。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提取也是一个复杂的过程。
一方面,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使得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另一方面,不同的电子设备和系统可能采用不同的存储格式和加密方式,这增加了获取有效证据的难度。
在某些情况下,执法机关可能需要依赖技术专家或者第三方机构来协助收集电子证据,但这又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如专家的资质和中立性如何保证,第三方机构的操作是否符合法律程序等。
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尚不完善。
在传统证据的认证中,通常会考虑证据的来源、收集过程、关联性等因素。
但对于电子证据,这些规则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比如,如何确定电子证据的原始来源,如何判断电子证据在传输过程中是否被篡改,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存储和展示也面临着挑战。
电子证据通常需要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这就需要可靠的存储介质和严格的存储管理措施,以防止数据丢失或损坏。
在法庭上展示电子证据时,如何让法官和陪审团能够直观地理解和接受这些复杂的数字信息,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针对上述挑战,法律界正在积极探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
首先,加强对电子证据收集和提取的规范。
明确规定收集和提取电子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方法,确保其合法性和可靠性。
同时,建立专门的技术鉴定机构和专家证人制度,为电子证据的认证提供专业支持。
其次,完善电子证据的认证规则。
明确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关联性的判断标准,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数字签名、区块链等,来保障电子证据的可靠性。
浅析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及认定
这份统计报告表明我国公民的社会 生活在不断的 “ 网络化” 其在不断增强 人 , 们之 间的联 系和交流, 提高社会活动的效率的同时, 也是人们之间产生问题 的原因之一。本文中所谈 的 “ 电子证据”就是在不 断增速 的 “ 网络化”的社会交往过程 中产生的,从某种 程度上来说现如今的 “ 电子证据”是人们证明自身网络生活下的案件事实真实的灵魂 。但是纵观学术界对于 电子证据的定义 ,纷 繁复杂,给人 以某种神秘色彩,这其实透露着学术界对 “ 电子证 据”认识的不 确定性和模糊性。而 “ 电子证据”概 念的厘清与界 定对于电子证 据性质以及电子证据认定的分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 ,本文试 图从界定 “ 电子证据”的概念出发 ,逐步分析
lg l t tso te ,h n i c to fee to ce d n es o l ece ryd fn d. e a au ;nt o r tei tf ain o l c ni vie c h u db la l e e s he h de i r i
K e o ds ee to i v d nc ; e ni o ; d isb ly; r va i y W r : lcr n ce i e e d f t n a m s iii p o bly i i t t
关键 词 :电子证据 ;界 定;可采性 ;证 明力 中图分类 号 :T 3 3 8 文献 标识码 :A 文章编 号 :17— 12( 0 1 0— 06 0 P9. 0 6 1 12 2 1 ) 3 04 — 3
Brfl ieyAnaysso g l a u nd I e i c to fElc r n c l i n Le a t sa d ntf a i n o e t o i St i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
论电子证据的定位基于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思辨一、概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在司法实践中日益显现出其重要性。
电子证据,即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或者说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一切证据。
它包括了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络日志、电子交易记录、数字签名、音频视频文件等多种形态。
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电子证据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司法公正和效率提出了新的挑战。
中国现行的证据法律体系主要由《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构成,其中对于证据的种类、收集、审查、判断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面对电子证据这一新兴证据形式,传统的证据法律规则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捉襟见肘,无法完全适应电子证据的特性。
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电子证据进行合理定位,成为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通过深入分析电子证据的特点和现状,结合中国现行证据法律的规定,对电子证据的定位进行思辨。
文章将首先梳理电子证据的基本概念和特征,然后分析现行证据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应用现状,接着探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挑战和困境,最后提出完善电子证据法律定位的建议和对策。
通过这一系列的探讨,本文旨在为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合理运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1. 电子证据的定义与特点电子证据具有高科技性。
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输都需要依赖电子设备和技术,如计算机、智能手机、网络等。
这些设备和技术的复杂性使得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和易损性。
电子数据可以被轻易地修改、删除或篡改,且修改后的数据往往不留痕迹。
同时,电子数据也容易受到病毒、黑客攻击等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损坏。
再次,电子证据具有海量性和多样性。
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数据的生成速度和规模都在快速增长。
同时,电子数据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包括文本、图像、音视频等多种形式。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日期:目录•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审查和认定•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的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电子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
电子数据表现形式在法律上,电子证据应具有与传统纸质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可作为案件证明和辩护的依据。
法律效力等价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删除或损坏,因此需要采取技术手段保全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易变性电子证据依赖于电子设备、网络系统和软件等技术支持,对这些设备和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有较高要求。
依赖性电子证据往往以二进制代码形式存储,不易被直接阅读和理解,需要专业工具进行解析和展示。
隐蔽性电子证据的重要性•适应信息社会发展: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电子证据已成为信息社会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和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点,有助于提高司法程序的效率和公正性。
•打击网络犯罪:电子证据在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等方面具有关键作用,有助于追溯犯罪行为和追究犯罪责任。
•请注意,以上内容只是对电子证据的初步概述,并未涉及具体的法律定位和思考。
在实际法律应用中,还需要根据具体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电子证据进行详细的分析和应用。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电子证据应合法获取,不违反法律规定,才能在法律上获得认可。
电子证据需要经过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才能被法院采纳为有效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上的认可可采性认可合法性认可很多国家法律规定,电子证据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具有与书面证据相同的法律效力。
这意味着电子证据在法庭上可以被视为等同于传统书面证据。
辅助证据效力电子证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一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的真相。
总结起来,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涉及认可、效力和法律规定等方面。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各国法律也在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相关法律规定,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求。
电子证据体系及法律定位(1)
提要:电子证据是包含视听资料和计算机证据两类证据的新型证据系列,在我国的证据系统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它具有技术性、复合性、无形性和脆弱性等主要特征,没有适当的原件形式,以复制品形式大量存在,原始证据属性较弱,间接证据属性较强,证明力相对低下。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由于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呈现如火如荼之势,深入到人们的工作、生活和娱乐之中,成为现代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随之而来的网络侵权、计算机犯罪、电子商务纠纷等等也频繁发生。
如何在司法工作中运用、审查和确认电子证据,成了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心并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此,国内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进行了一定的基础研究,但远远没有达成统一。
本文就电子证据的有关基础性问题作一综合评述和论证,以期抛砖引玉,促使电子证据规范地采纳和运用。
一、电子证据是一种新型证据在电子技术出现之前,没有电子证据的概念。
随着无线电技术的发明、使用,通过电子设备和电子技术而产生、储存的电子信息逐渐向社会生产生活渗透。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政治秩序的工具,也逐渐接受和使用了电子证据这一新型证据。
特别是在电子技术相对成熟和飞速发展的今天,电子证据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已经成为证据系列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电子证据的定义,目前有两个应用得较为普遍。
其一是电子证据是指以储存的电子化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者电子记录。
其二是电子证据又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1]。
在这两个定义中,第一个定义包含的内容较为丰富。
据此定义,以电子化(模拟和数字)形式存在的信息资料及其载体均可以作为电子证据。
在其存在的形式和适用的范围上,不仅仅包括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资料,也包括其他电子设备产生的资料;不仅包括了电子记录,即电子产品所产生、储存的电子数据,而且还包括产生、储存这些电子数据的设备和储存介质;不仅包括模拟信号的电子信息,也还包括数字信息。
对新《刑事诉讼法》中电子数据法律地位的思考
{ I } l 】 j 1 L 金
2 0 1 3・1 2 ( 上)
对新《 刑事诉讼法》 中电 子数 据法 律地位的 思考
张
摘 要
剑
随 着新 刑事 诉讼 法的顾 布 、 实施 , 在 我 国的刑 事诉 讼领 域 已明确将 “ 电子数 据” 规 定 为法定证 据 种类之 一。但是 法
电子 形式包括 系 列电子 、 数字 、 电磁 、 光信 号或 具有类似 性 能的存
在 形式 。
电子数 据 的 自动 生成 , 无 需更 多 的人工 操 作, 使取证 人员 收集海 5 . 海 量存储 性
目前 电子数 据 的存储 量级 都是 以“ G B ” 、 “ T B ” 或更大 的存 储
据 的方式 而非 内容 。根据 美 国 1 9 9 9年 7月通 过 的 《 统 一 电子交 量 的电子数 据更 为简 便 、 易操作 , 大 大提 高 了办案 的效率 。
单位 来 计算 , 而 电子 数据所 存储 的信 息量又远 远大 于其他 传统介 质所 存储 的信 息量 的总 和 。 随着 社会 的不 断发展 , 电子 数据 及其 所存 储的 信息量还 在 以几何级 的速 度膨胀 , 这大大 增加 了办案人 二、 新刑 事诉 讼法 中“ 赋 予” 电子 数据 法律地 位 的思考 新刑事诉 讼法第 四十 八条规 定“ 可 以用于 证明案件 事实 的材
子数据 的 法律地 位提 出建议 和 对策 , 便 于 对 电子数据 司法 实务 问题 的研 究。
关键词 电子数 据 电 子证据 法 律地位
作 者简 介 : 张剑 , 北京 市石景 山区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局 , 检 察 员, 助理 工程 师。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5 文献标 识码 : A
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思考及在办案中的应用与对策
计算机 互 联网络 服 务器使 用 的系统 软件 在作 为证 明 网络 安全 软 行 恢复 、 过滤 、 索 、 搜 定位 、 析 , 分 从而 得到 与案件 相关 证据 , 这样
关 键词 电子证据 中图分类 号 : 9 5 D 1 电子 证据 的法律 地位 电子设备 无 纸化 数据 文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9 (O OO . 5 2 10 5 22 1)41 - 30
一
、
存储 在物 理介 质 中的数 据信 息 , 作案人 对其 窃取或 修 改时 , 当 并
笔 者认 为应通 过修 改或 出台相 关的法 典来 明确 电子 证据 的 不会 发生 明显 的改变也 不会 留下多 少“ 痕迹 ” 要想通 过 电脑 程序 , 法律 地位 , 予 电子证 据独 立 的法 律地位 , 赋 以电子证据取 代“ 视听 本身 来查 获犯罪 行 为人有 较 大难度 。 然可 以通过 I 址跟 踪 虽 P地
件 事实 的直观 性 和逼真 性 ,电子 证据 和书 证之 间虽 可 以相互转 可 以进 行取 证 , 为案 件的 侦破 提供 帮助 。1 用专 门的 司法取 证 . 采
化 , 这仅 仅是在 特定 条件下 才成 立 , 但 而且 两者 的联 系也 并不紧 设备 固定证 据 。 目前 应用较 为广 泛 的是 L g u e公 司的 T ln oib c a o 密, 故把 电子证 据 归入“ 书证 ” 不妥 。第三 , 多高 科技设 备生 司法 取证 系统 ,侦 查人 员可 以利 用它 快速 便捷 地将 证据 盘做 镜 类 许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研究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有效性研究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依赖电子设备和网络,由此产生了大量与案件相关的电子数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等。
这些电子证据能否被法庭认可并作为定案的依据,成为了诉讼实践中一个关键且复杂的问题。
电子证据具有与传统证据不同的特点。
首先,电子证据具有易变性。
由于电子数据是以数字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很容易被修改、删除或篡改,而且这种修改往往不留明显痕迹。
其次,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
它不像书证、物证那样具有直观的物理形态,而是以电磁信号或光信号等形式存在,需要借助特定的设备和技术才能被感知和展示。
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高科技性,其生成、存储、传输和展示都依赖于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和电子设备,对其收集、审查和判断往往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
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取决于多个因素。
证据的合法性是首要考量。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收集电子证据的主体、程序和方法必须合法。
例如,通过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获取的电子证据通常会被排除。
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关键。
为了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需要采取一系列技术手段和方法,如数据加密、数字签名、时间戳等,以证明电子数据在生成、存储和传输过程中未被篡改。
同时,电子证据还需要具有关联性,即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上的联系。
如果电子证据与案件无关,即使其合法、真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电子证据的有效性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电子证据的易变性和无形性,其真实性往往难以判断。
比如,如何证明一份电子文档在形成后没有被修改过,如何确定一段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的完整性,这些都是需要解决的难题。
另一方面,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也存在困难。
很多时候,当事人可能不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和设备,无法有效地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导致证据的丢失或损坏。
此外,由于电子证据的高科技性,法官和律师在审查和判断电子证据时可能会面临技术障碍,需要借助专家证人或鉴定机构的帮助。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法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规
法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法规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电子证据的产生和使用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然而,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的法规框架尚不完善,给法律诉讼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些信息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云存储文件、音频和视频等。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保存、易获取和易传递的特点,但也容易被篡改和伪造。
针对电子证据的特点和问题,各国都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法规。
在中国,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数据法》等法律法规来规定。
这些法规明确了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证据采集和保存的要求,以及电子证据的证明力等方面的规定。
然而,电子证据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并不明确。
在实践中,法院往往需要根据证据的可信度、完整性和真实性来判断其是否属于有效的电子证据。
然而,由于技术的发展和信息的复杂性,判断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不容易。
因此,电子证据的认定标准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其次,电子证据的证明力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传统证据中,书面证据和目击证人的证言往往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然而,对于电子证据,法院往往需要考虑其来源、制作过程和保存环境等因素来判断其证明力。
这需要法院具备一定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以确保对电子证据的评估和认定能够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要求。
此外,电子证据的保全和审查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提供电子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和易丢失性,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成为一个挑战。
法院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全电子证据,并进行审查和鉴定,以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借鉴国际经验,并在国内制定更加完善的电子证据法规。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传统的纸质证据被数字信息和电子数据所取代,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成为了法律界与科技界共同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当前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挑战,并探讨相应的解决策略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民事电子证据概述民事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在,以电子方式形成、发送、接收或存储的,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或其他信息。
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等。
其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技术依赖性强的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民事电子证据认定现状及问题(一)认定现状目前,我国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已有一定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诸多困难。
由于技术门槛较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过程相对复杂。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往往需要借助专业技术人员的帮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 真实性认定困难: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无原始凭证,其真实性的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2. 合法性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提交等环节缺乏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3. 技术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往往需要依赖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普通法院在技术方面存在不足。
4. 跨区域、跨平台取证难: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传输呈现出跨区域、跨平台的特点,取证难度加大。
四、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的解决策略(一)完善法律法规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标准、收集和提交的程序以及技术要求等,为法院认定电子证据提供法律依据。
(二)加强技术支撑法院应加强与科技企业的合作,引入先进的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电子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审查能力。
同时,应培养具备法律和技术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以满足民事诉讼对电子证据认定的需求。
(三)建立电子证据认证中心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认证中心,负责电子证据的鉴定和认证工作。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分析
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研究分析在当今数字化的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案件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然而,电子证据的合法性问题却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个关键且复杂的议题。
电子证据,简单来说,就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短信、社交媒体的聊天记录、网络交易记录等等。
与传统的书证、物证相比,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消失、依赖技术设备等特点,这使得其合法性的认定面临诸多挑战。
首先,电子证据的来源合法性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
如果证据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如未经授权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非法监听通信等,那么这样的证据通常会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这是因为法律要维护的不仅是个案的公正,还有整个社会的公共秩序和法律秩序。
例如,在某起商业机密泄露案件中,如果一方通过黑客手段获取了对方的机密文件作为证据,尽管这些文件可能对其主张有利,但由于获取手段违法,法院很可能不会采纳这些证据。
其次,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法,以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比如,在搜查和扣押电子设备时,要有合法的搜查令,并且在收集过程中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防止证据被篡改或损坏。
如果在收集过程中违反了法定程序,可能会导致证据的可信度受到质疑,甚至被认定为非法证据而不予采纳。
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也是判断其合法性的关键要素之一。
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修改和伪造,因此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技术手段和方法来验证其真实性。
比如,可以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数据加密等技术来证明电子证据在生成和传输过程中没有被篡改。
同时,还可以通过对电子设备的技术鉴定、证人证言等方式来辅助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无法证明电子证据的真实性,那么其在法庭上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
此外,电子证据的保存方式也会影响其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保存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保证存储介质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丢失和篡改等。
如果在保存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导致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受到影响,那么也可能会影响其合法性。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定研究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与认定研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使用日益广泛,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和认定也备受关注。
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纸质证据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但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传统的证据形式已无法满足审判实践中的需求。
为此,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电子证据的提出和认定。
在我国,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得到规定。
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不能以书证、物证证明的事实,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至六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电子数据,经过技术认证程序可以确认其真实性的,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可以看出,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与传统证据同等法律效力的地位。
然而,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有效性往往难以确定,因此,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国内外学者提出了多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电子证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过司法机关认证,才能够作为有效证据。
这种观点强调了电子证据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以司法机关的认证为准则,有力地保障了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然而,这种观点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为司法机关认证的程序较为繁琐,往往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限制了电子证据的运用。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电子证据的认定应以合理性和科学性为标准。
电子证据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鉴定和验证,如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以保证证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这种观点较为灵活,在保证真实性的同时,也更兼顾了效率和便利性。
然而,这种观点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较大。
因为电子证据的技术手段繁多,非专业人士难以进行准确的判断和鉴定。
针对电子证据的认定难题,应该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采取综合性的认定方式。
在认定电子证据时,可以结合相关技术手段进行初步鉴定,如数字签名、加密技术等。
同时,还需要考虑证据的合理性和可信度,如与其他证据相互呼应、相互印证等。
其中,与其他证据印证往往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比对,进一步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电子证据的若干问题作者:杨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6期摘要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确认了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
电子证据规范化对于实务以及理论学说的研究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电子证据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对刑事案件的侦察,以及打击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现实的难题主要是如何在越来越多的网络以及电子犯罪中规范的利用好电子证据。
本文认为如何将电子证据构建成为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是解决司法实践难题的必经之路。
同时进一步完善电子证据的适用范围以及运用规范,促进司法实践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电子证据规范化证据体系作者简介:杨洋,江苏师范大学2015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6.06.057一、关于电子证据司法运用的几点思考由于现代社会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司法实践中,涉及到电子证据的案件比例不断增加;利用信息技术手段破获相关案件的侦察方式也在不断创新。
因此电子证据的法理问题的争论不断出现,争议也一直存在,并且未见结论。
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手段,方式等等都是争议的焦点。
虽然在最新民诉解释中规定了电子证据的使用范围,但是,这种争议并没有停止。
电子证据作为一种单独种类的法定证据,其在实务方面并没有得到一致的认可。
电子证据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更好的使用,主要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考:(一)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的思考1. 电子证据在立法方面与司法实务运用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分歧。
新民事诉讼法确定了电子证据成为一种单独存在的法定证据,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法定地位”。
法律上的规定,并不能缓解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与学理争论中的尴尬。
电子证据的使用并没有形成规范化的规则体系,由此造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理解出现多元化的局面。
即根据不同的证据规则说,电子证据便适用不同的证据规则,使得电子证据的使用出现乱象。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新探(一)关键词:电子证据/证据能力/独立地位内容提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网络应用的飞速延伸,在司法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从最早的恒生公司诉王洪网上名誉侵权纠纷到新浪诉搜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电子证据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电子证据的定义、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能够成为独立的证据种类三个方面研究了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这对证据体系和证据立法的完善,以及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运用具有积极、现实的理论和指导意义。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基于科学技术发展情况和立法角度的不同,世界各国提出了许多电子证据以及与其相关的概念。
澳大利亚昆士兰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是:以计算机软盘文件、计算机硬盘文件、电子邮件、网络交易文件、激光唱盘、光盘、只读存储器、录音磁带、录像带、磁存储器、数字视频光盘、激光影碟形式存储的文字或符号、数字或数学方程式、图像(无论是动态还是静态、无论是图形还是画面)或者声音。
美国对电子证据的定义为:以“计算机数据”、电话、电报、传真、录音、录像与缩微胶片等作为载体的证据。
我国有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仪器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日本刑法新增第七条规定:电磁记录者,是指以电子方式、磁方式或其它无法以人之知觉加以认识之方式所制造之记录,而供电子计算机处理资料之用者1];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是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传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2].除此之外,还产生了许多与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如:网络证据、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
虽然这些概念都与电子证据相关,但这些概念所表述的外延都没有电子证据广泛,即电子证据能够涵盖以上所有的相关概念。
例如,计算机证据是指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或存储的以其记录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光信息3];数字证据“就是信息数字化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形式读写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4];网络证据,是由一个信息终端通过网络从另外的终端得到的作为证据的信息载体。
通过概念的对比可明显看出:除了包括数字证据外,电子证据还包括录音、录像资料等记载声音、图像的证据(此种记录是以模拟信号表示的,不同于以二进制数据表示的即数字信号的计算机证据);电子证据不仅涵盖网络证据,而且未通过网络传输直接从计算机存储器读取的证据也属于电子证据。
但值得强调的是,并非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概念都应划入电子证据的范围。
如: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
计算机模拟结果是指在诉讼中利用计算机对已经发生的行为、实践或条件进行模拟,提供研究的结果,揭示事物发展的可能性。
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和条件下对计算机系统本身的可靠性进行测试,以证实计算机系统是可信的5].从定义中我们即可明显看出这些结果并不蕴含案件发生时的事实信息,他们只是在诉讼中对某些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及证明力大小有所影响。
综上观点,本文对电子证据定义如下:电子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为表现形式,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
这里所说的案件事实信息是能够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符号,如:语言符号、文字符号、数字信号、模拟信号等等。
常见的电子证据形式有:一是电子通讯中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话、传真(Fax)资料;二是封闭计算机系统中的电子证据,如单个电子文件、数据库、电子报单、黑匣子、交通信息卡资料等;三是计算机网络中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公告牌记录和电子签章。
此外,手机短信、录音、录像资料也属于电子证据。
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是很广泛的。
特别强调的是,本文界定的电子证据概念所具有的优势是,它不仅能够包括所有的以数字信号、模拟信号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而且可以排除笼统地将所有与计算机有关的证据都划入电子证据的范畴,如上述的计算机模拟结果及计算机系统的测试结果。
重庆邮电大学教授熊志海博士提出了“案件事实信息”理论6]的观点,本文所用的证据定义正是采用了这一观点,此观点将证据定义为“能够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的载体”,这有别于传统理论界对证据的定义。
一直以来我们都认为:能够证明案件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因此,根据这种定义,证据本身并不是证明根据,只是作为证明根据的证据事实的物质载体,这样,证据就可存在真假之分了,法官之所以要对证据进行识别、认定,正是因为有的证据中蕴含了并非真实的案件信息7].据此,对所有的诉讼证据,都必须审查其中是否蕴含有案件的真实信息。
所以,计算机模拟结果和计算机系统测试结果不属于电子证据,因为它们都并未在案发过程中储存有案件的事实信息,而只是在案发后模拟推测出的一种结果,当然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可以说,本文对电子证据的定义比以往的定义有更为科学、合理之处。
二、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的共性在于:(一)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一样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即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作为证据的资格。
传统证据(如物证、书证、鉴定结论等)之所以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该证据具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能力,该案件事实信息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密切的联系。
电子证据中也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该事实信息也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即当事人双方存在的法律关系),故电子证据也应具有独立的证据能力。
在普通法系中,传闻证据规则和最佳证据规则是两条非常重要的证据规则。
按照传闻证据规则,只有自己亲自知道该案件事实的人的证言才能被采纳,由此,计算机输出的书面材料是传闻证据,一般是不可采纳的。
最佳证据规则认为,只有原件(正本)才能作为证据,而电子证据的正本和副本很难界定,也很难作为证据使用。
即使如此,普通法系对电子证据限制的规定也存在例外8],美国法律通过对原件的扩大解释承认电子证据中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从而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能力9].大陆法系对证据种类明确立法,我国属于这种类型。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一切证据必须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成为定案的根据。
这些规定表明任何证据都需要“查证属实”。
虽然电子证据蕴涵的事实信息比较脆弱,有时可能无法反映客观真实情况,但是其它传统类型的证据在真实性、可靠性方面也不是没有弊端的。
依此逻辑,电子证据只要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并能经法庭“查证属实”,就可以与其它证据一样成为独立的诉讼证据。
另外,国际上日益承认电子证据在一定程度上应属于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独立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资格,这可以从《联合国电子商务法范本》中找到佐证10].在实践中,我国的一些地方已经开始实现电子政府工程,对政府文书实行电子化,而且在有些地方对工商执照进行数字化颁发和管理,如《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这也从实践工作中承认了电子证据独立的证据能力。
(二)电子证据与其它种类证据一样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所有证据都蕴涵着与案件真实情况相关的事实信息,而证据中的事实信息是证据不可缺少的自然属性。
“证据→事实信息→证据事实→案件事实”是诉讼活动中的证明过程。
四者的联系是:证据是事实信息的载体;事实信息是证据中所蕴含或储存的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的信息;证据事实是经案件裁判者识别、认定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信息或者客观情况,证据事实能够恢复或还原过去的,但却消失、破碎的客观情况;案件事实是各个证据事实的组合,是定案的依据11].电子证据具有传统证据的自然属性,其证明过程与传统证据一样。
在诉讼中,原被告和控辩双方都应该收集相应的证据、审查判断证据,从中提取并向法院提供对自己主张有利的事实信息。
所要强调的是,原被告或控辩双方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并不是其本身,而是其中蕴涵的对自己有利的事实信息。
比如,原告向法院提交一张光盘,里面记录着双方交易的信息,但原告决不会看重于这张光盘本身,其看重的是光盘中的事实信息,即真实交易关系的存在及对方违约的行为。
1.从诉讼的证明过程中可以看出,原被告或控辩双方对证据的收集、识别、运用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原告或控方收集相应的证据(被告或辩方在一定情况下也会收集证据),从中识别与案件真实情况相关的事实信息,并运用其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希望自己的意见能被案件裁判者所接受从而形成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事实。
如果该证据中没有事实信息,就不能形成证据事实信息,就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比如,一方在庭审中举出一段电话录音(属于电子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订立了合同,举证方向法官所要证明的是谈话双方就是本案的当事人,如一方没出现在电话录音中,那么,该录音就不能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为电话录音中并没有蕴涵事实信息,故不能形成证据事实。
法庭除了在特殊情况下会收集证据外,在多数情况下,是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他们的法定职责只是识别原被告或控辩双方举示的证据中是否蕴涵有案件事实信息,以及认定该案件事实信息能否形成证据事实,最终确定案件事实,并根据自己认定的案件事实依法对案件作出实体裁判。
2.不管是原被告或控辩双方,还是案件裁判者,他们对证据中事实信息的识别认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识别和认定证据的获取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几乎所有国家都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我国也如此。
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不应被采信,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即使该证据蕴涵着与案件真实情况密切相关的事实信息,因为在收集该证据过程中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在实践中,特别是向ISP或专业网络公司或数据公司要求取得某项证据时往往会出现随意泄漏用户个人信息、肆意窃取他人隐私信息和保密信息的情况,对于这类证据,除特殊情况外必须予以排除。
(2)识别、认定证据中蕴涵的信息是否真实。
当原被告或控辩双方向案件裁判者提供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时,应该识别该证据中蕴涵的案件事实信息是否属实,是否有利于证明自己的主张;案件裁判者也要对证据蕴涵的事实信息是否属实进行识别,如果这些事实信息是真实的,则能成为证据事实,并以此认定案件事实。
著名法学家威格摩尔对证据的鉴证规则视为“固有的,逻辑上的必要性”。
证据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必须是真实的,不能是举证方的主观臆测。
如果鉴证规则放在我国证据法语境中,即“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至少在形式上或表面上是真实的,完全虚假或伪造的证据不能被采纳12].具体来说,原被告或控辩双方、案件裁判者对证据中蕴涵的事实信息的识别、认定要考察其是否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如有,即具有可采性,并进一步考察其是否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即该电子证据中蕴涵的事实信息能否被原被告或控辩双方用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案件裁判者能否以此形成证据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