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ppt)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2003的 修订任务。
修订情况
《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2012. 12. 12编 制组成立暨第一次 编制工作会议在北 京召开。
2013年12月10日 通过审查
2016年2月1日实施
原《采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82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9-2015,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4.12、 5.5.2、5.7.4、5.8.17、6.1.13、6.2.2、6.3.2、 6.3.10、6.4.7、6.9.2、6.9.3、6.9.9、6.9.12、 6.9.13、6.9.15、6.9.19、6.9.30、8.5.6、 9.1.2、9.4.4(4)、9.7.12、9.11.3、10.2.12、 11.2.11、11.6.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2008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在北京 召开。
2010年12月2日在北京通过审查 2012-01-21发布 2012-10-01实施 2012年8月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进行宣贯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UDC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 GB50019-201□工业建筑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of Industrial buildings(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 发布 2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Design code for heating ventilation and air conditioningof Industrial buildingsGB 50019-2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年□□月1日□□□□□□□□□□□□出版社出版社202011□ 北 京京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 5号)的要求,由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主编,会同有关参编单位修订的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已完成全面修订,并将其更名为《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主要的修订内容有:一、变更规范适用范围;二、第三章重新调整了室内设计参数。
本章以及相关章节重新梳理“设计温度、工作区温度、活动区温度、计算温度”四个不同的概念,准确表达规范意图;三、保留了室外气象参数的统计方法。
但对各项室外计算参数重新做了文字上的定义,使得定义更加准确,避免产生歧义;更新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四、供暖一章对热媒介质、热负荷计算方法、供暖系统设计、热计量等重新作了规定;五、“通风”章集中编制“防火与防爆”一节;增加“排气罩”一节;“设备选择与配置”一节对风机的选用、设备配置等作出了更明确的规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n w o y n a t t R t a (4.1.8-1) 或,min()nw o n y a t t R R t (4.1.8-2)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PPT精选文档
编制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GBT5046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698-2009 7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L 490-2010 8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T3004-2011
12
调查研究
1、搜集整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
3 立足GB50019-2003的主要结构,扩充、细化工业部分内容,注重规范的完 整性,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
5 增加近年来的新技术、新方法、体现新政策,力求合理完善; 6 协调与现行的本专业各行业规范之间的关系,吸纳他们中先进、通用的内容 7 协调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规范》的关系,借鉴其先进适用部分,避免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5 月 11 日
10
1 GB50019-2015修订原则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 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 编制完性、先进性,要在基础理论水平、工艺技术水平、质量 上、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达到较高的高度。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15
《工业建筑供暖通点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培训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
房间;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
容许浓度的30%时。
不应采用循环空气的限制条件。 排风中仍然含有污染物质,再循环使用不当将造成 污染物质的累积,房间内污染物浓度将越来越高,因此 规定了在某些情况下不得使用循环风。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车间发生事故后,火灾容易通过通风管 道蔓延扩大到厂房的其他部分,因此,其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 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的隔墙等防火分隔物以及人员密集或可 物较多的房间,目的都是防止一旦发生事故,沿通风管道蔓延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 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 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应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应采用防爆型设备的条件。
直接布置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的通风设备,用于排除、输送 或处理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通风设备以及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 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高于或等于其 炸下限的25%时,或含易燃气体物质的浓度高于或等于其爆炸 限值的10% 时,由于设备内或外的空气中均含有燃烧或爆炸危 性物质,遇火花即可能引起燃烧或爆炸事故,为此规定该设备 采用防爆型的。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 目的是防止易燃、易爆物质进入其他车间或区 域,防止火灾蔓延,以免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文
2 防止不同种类和性质的有害物质混合后引起燃烧 或爆炸事故。如:淬火油槽与高温盐浴炉产生的气体混 合后有可能引起燃烧,盐浴炉散发的硝酸钾、硝酸钠气 体与水蒸气混合时有可能引起爆炸。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以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为标题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是指在工业建筑中,为了提供舒适的室内环境,确保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需要合理设计和规划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一、工业建筑供暖设计规在工业建筑中,供暖是保证室内温度舒适的重要环节。
在供暖设计中,首先需要确定合适的供暖方式,常见的供暖方式有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两种。
集中供暖是指通过集中供热系统,将热源集中供应到各个室内区域。
这种方式适用于较大的工业建筑,它可以实现热源的集中管理,提高供暖效率。
但是由于管道输送热量存在能量损耗,所以在设计中需要合理选择管道材料和布局,减少能量损失。
分散供暖是指将供热设备分布在各个室内区域,通过独立供暖设备进行供热。
这种方式适用于较小的工业建筑,它可以实现区域性供暖,灵活性较高。
但是在设计中需要注意设备的选择和布局,避免影响生产过程。
二、工业建筑通风设计规通风是保证室内空气质量的重要环节。
在通风设计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室内空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根据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种类和排放量,确定合适的通风量和通风方式。
通风方式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两种。
自然通风适用于较小的工业建筑,通过自然气流实现室内空气的更新;机械通风适用于较大的工业建筑,通过风机等设备实现室内空气的排放和补充。
2. 室内温度和湿度控制:在通风设计中,需要考虑室内温度和湿度的控制。
根据工业生产过程的需求,确定合适的温度和湿度范围,并通过通风系统进行调节和控制。
3. 室内空气流动的均匀性:在通风设计中,需要保证室内空气流动的均匀性,避免产生死角和局部不通风的区域。
通过合理的通风口和风道布局,可以实现室内空气的均匀分布。
三、工业建筑空气调节设计规空气调节是指在工业建筑中调节室内空气温度、湿度和洁净度的过程。
在空气调节设计中,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室内空气温度控制:根据工业生产过程的需求,确定合适的室内空气温度范围,并通过空调系统进行调节和控制。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征求意见稿23-11-11目次1总则 (1)2 基本规定 (2)3 建筑热工与室内设计参数 (6)3.1围护结构热工 (6)3.2室内设计参数 (6)4 供暖 (7)4.1一般规定 (7)4.2散热器供暖 (7)4.3热水辐射供暖 (8)4.4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8)4.5热风供暖 (8)4.6电热供暖 (8)5 空气调节 (10)5.1一般规定 (10)5.2空气调节系统 (10)6 冷热源 (11)6.1一般规定 (11)6.2冷源 (11)6.3热源 (12)7 通风 (13)7.1一般规定 (13)7.2机械通风 (13)7.3事故通风 (14)8 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15)8.1一般规定 (15)8.2除尘 (15)8.3有害气体净化 (16)1 总则1.0.1 为保障生产和生命财产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保证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建设质量和系统正常运行,满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新建、扩建和改建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工程应以保证人身和生产安全为前提,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保证生产和人员所必需的建筑室内环境;2符合国家节能、环保、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政策;3鼓励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运行维护水平;4 保证工程质量,鼓励技术创新。
1.0.4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
其中,创新性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
2 基本规定2.0.1工业建筑室内环境应满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要求。
2.0.2散发有毒有害气体、粉尘或纤维等污染物的生产应进行综合治理,并应采取有效的通风、净化措施,废气排放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0.3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节约能源,降低碳排放。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培训29页PPT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排风系统的划分原则。 1 避免形成毒性更大的混合物或化合物,对人体造成危害或腐蚀设备及
管道,如:散发氰化物的电镀槽与酸洗槽散发的气体混合时生成氢氰酸,毒 害更大;
2 为防止或减缓蒸汽在风管中凝结聚积粉尘,从而增加风管阻力甚至堵 塞风管,影响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
GB50019-2019强制性条文
6.9.2 下列情况之一,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丙类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 维,其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时;
3 其他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浓度 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时;
4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3 避免剧毒物质通过排风管道及风口窜入其他房间,如:将放散铅蒸气 、汞蒸气、氰化物和砷化氰等剧毒气体的排风与其他房间的排风设为同一系 统时,当系统停止运行,剧0019-2019强制性条文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
放散极毒物质的厂房不得采用自然通风的规定。 自然通风将引起极毒物质的扩散。现行国家标准《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230将毒物危害程度 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度危害、轻度危害、轻微 危害5级,本条文中极毒物质是指会放散于空气中产生 极度危害的物质。根据上述分级标准,我国常见的极度 危害物质及行业见表1。
GB50019-2019强制性条文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 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电供暖系统温控装置要求。 从节能及安全角度考虑,要求低温加热电
缆辐射供暖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增设相应的 温控装置。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室内外计算参数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h 的新风量。
第四章采暖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1)或(-2)式中:R0,min——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2·℃/W);tn——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和第4.2.4 条采用;tw——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条采用;α——围护结构温差xx系数,按本规范表-1 采用;∆t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2 采用;a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2·℃) ],按本规范表-3 采用;Rn——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2·℃/W),按本规范表-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xx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xx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xx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1 温差xx系数(α)表-2 允许温差∆t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 确定。
2 与室外空气相通的楼板和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其允许温差值∆ty,可采用。
3 表中:tn——同式(-1,4.1.8-2);tw——在室内计算温度和相对湿度状况下的露点温度(℃)。
表-3 换热系数(αn)和换热阻值(Rn)注:表中h ——肋高(m);s ——肋间净距(m)。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2020年9月目次1总则 (1)2基本规定 (2)3建筑热工与室内环境参数 (5)3.1 围护结构热工 (5)3.2 室内环境参数 (5)4室外计算参数及负荷计算 (6)5供暖 (7)5.1 一般规定 (7)5.2 散热器供暖 (7)5.3 热水辐射供暖 (8)5.4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8)5.5 热风供暖 (8)5.6 电热供暖 (8)6空气调节 (10)6.1 一般规定 (10)6.2 直接膨胀式空气调节系统 (10)6.3 空气、水空气调节系统 (10)7冷热源 (12)7.1 一般规定 (12)7.2 冷源 (12)7.3 热源 (13)8通风 (14)8.1 一般规定 (14)8.2 自然通风 (14)8.3 机械通风 (14)8.4 事故通风 (15)9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16)9.1 一般规定 (16)9.2 除尘 (16)9.3有害气体净化 (17)附:起草说明 (19)1 总则1.0.1 为在工程建设中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满足工业生产与职业健康对环境的基本要求及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0.2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必须遵守本规范。
1.0.3本规范是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过程中技术和管理的基本要求。
当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采用的设计方法、材料、构件、技术措施、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检验内容或方法等与本规范的规定不一致,但经合规性评估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应允许使用。
1.0.4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及拆除,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工业建筑室内环境应满足安全生产、劳动卫生及职业健康要求。
2.0.2 工业通风设计中,应采取有效的综合预防和治理措施,保证有害污染物的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强制性条文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2003强制性条文第三章 室内外计算参数3.1.9 建筑物室内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应符合以下规定:1、民用建筑人员所需最小新风量按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确定;2、工业建筑应保证每人不小于30m 3/h 的新风量。
第四章 采暖4.1.8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min ()n w o y n a t t R t a -=∆ (4.1.8-1)或,min ()n w o n ya t t R R t -=∆ (4.1.8-2) 式中:R 0,min ——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m 2·℃/W );t n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3.1.1 条和第4.2.4 条采用; t w ——冬季围护结构室外计算温度(℃),按本规范第4.1.9 条采用; α ——围护结构温差修正系数,按本规范表4.1.8-1 采用;∆t w ——冬季室内计算温度与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的允许温差(℃),按本规范表4.1.8-2 采用;a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系数[ W/(m 2·℃)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R n ——围护结构内表面换热阻(m 2·℃/W ),按本规范表4.1.8-3 采用。
注: 1 本条不适用于窗、阳台门和天窗。
2 砖石墙体的传热阻,可比式(4.1.8-1,4.1.8-2)的计算结果小5%。
3 外门(阳台门除外)的最小传热阻,不应小于按采暖室外计算温度所确定的外墙最小传热阻的60%。
4 当相邻房间的温差大于10℃时,内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亦应通过计算确定。
5 当居住建筑、医院及幼儿园等建筑物采用轻型结构时,其外墙最小传热阻,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 50176)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 26)的要求。
表4.1.8-1 温差修正系数(α)围护结构特征α外墙、屋顶、地面以及与室外相通的楼板等 1.00闷顶和与室外空气相通的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等0.9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1~6 层建筑)0.60与有外门窗的不采暖楼梯间相邻的隔墙(7~30 层建筑)0.5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有窗时0.75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上时0.60非采暖地下室上面的楼板,外墙上无窗且位于室外地坪以下时0.40与有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70与无外门窗的非采暖房间相邻的隔墙0.40伸缩缝墙、沉降缝墙0.30防震缝墙0.70表4.1.8-2 允许温差∆t y值(℃)建筑物及房间类别外墙屋顶居住建筑、医院和幼儿园等 6.0 4.0办公建筑、学校和门诊部等 6.0 4.5公共建筑(上述指明者除外)和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潮湿的房间除外)7.0 5.5室内空气干燥的工业建筑10.0 8.0室内空气湿度正常的工业建筑8.0 7.0室内空气潮湿的公共建筑、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当不允许墙和顶棚内表面结露时当仅不允许顶棚内表面结露时t n-t17.00.8(t n-t1)0.9(t n-t1)室内空气潮湿且具有腐蚀性介质的生产厂房t n-t1t n-t1室内散热量大于23W/m3,且计算相对湿度不大于50%的生产厂房12.0 12.0注:1 室内空气干湿程度的区分,应根据室内温度和相对湿度按表4.1.8-4 确定。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起草说明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起草说明一、起草过程(一)编制目的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进一步改革工程建设标准体制、健全标准体系,完善工作机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6年8月9日发布了《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号),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标准化改革工作作出了统筹安排,并对改革的总体要求、任务要求、保障措施等作出规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发布了《工程建设规范研编工作指南》用于指导规范的研编工作。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17〕306号),《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由中国有色金属建设协会担任第一起草单位,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处为该规范组织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改革精神和建设部的工作部署,新的规范应达到以下要求:1、工程规范是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治理、依法履职的技术依据,是全社会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技术规定。
2、工程规范内容是工程建设的基本指南和底线要求,应严格限定在工程建设领域涉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工程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以及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利用、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范围内,并应以现行强制性条文为基础,严格控制新增强制性条款。
3、工程建设规范分类为工程项目类和通用技术类。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通用规范》定位为一部全文强制的通用技术类规范,其内容涵盖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拆除等环节,适用于全部的工业领域。
4、本规范对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涉及工业暖通的强制性条文进行汇总,并对其进行适用性评价,做继续延用、修订或者废止的处理。
5、本规范的内容结构、要素指标和相关术语等要适应国际通行做法,提高与国际标准或发达国家标准的一致性。
6、本规范为今后工业暖通推荐性技术标准以及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定,起到“技术红线”和方向引导的作用,为行业技术进步预留了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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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GB50019-2015修订背 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标 函[2011]30号文件
下达了以《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为标 准名称,
对《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GB50019—2003的 修订任务。
修订情况
《工业建筑采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 规范》
2012. 12. 12编 制组成立暨第一次 编制工作会议在北 京召开。
2013年12月10日 通过审查
2016年2月1日实施
GBT5046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HGT 20Βιβλιοθήκη 98-2009 7水利水电工程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L 490-2010 8石油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SHT3004-2011
调查研究
1、搜集整理《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执行过程中的反馈意见,并对反馈意
编制单位
主编单位:中国有色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 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上海市机电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航空规划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广东启源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第六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昆仑工程公司 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 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GB(ppt)
优选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 调节设计规范GB
交流内容
1 GB50019-2015修订背景、原则及适用范 围
2 GB50019-2015主要修订内容与GB50736 异同
3 GB50019-2015强制性条款 4 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5 室外气象参数的统计方法 6 供暖内容 7 绝热与防腐
3 立足GB50019-2003的主要结构,扩充、细化工业部分内容,注重规范的完 整性,并形成自己鲜明的特色。
5 增加近年来的新技术、新方法、体现新政策,力求合理完善; 6 协调与现行的本专业各行业规范之间的关系,吸纳他们中先进、通用的内容 7 协调与《民用建筑暖通空调设计规范》的关系,借鉴其先进适用部分,避免
2008年12月24日,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编制组成立暨第一次编制工作会议在北京 召开。
2010年12月2日在北京通过审查 2012-01-21发布 2012-10-01实施 2012年8月在北京、上海、成都、广州进行宣贯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2012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 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 年 5 月 11 日
1 GB50019-2015修订原则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 用资源,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2 编制完成后将成为我国工业领域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通用规范,修订要 维护国家标准的权威性、先进性,要在基础理论水平、工艺技术水平、质量 上、合理性、适应性、可操作性等方面达到较高的高度。
互相抵触。 8 学习和借鉴国外标准的规定、方法,结合国内国情,吸纳有益的国际经验。 9 注意与相关的卫生、环保、安全、节能标准之间协调一致。 10 尊重科学、尊重知识,发扬技术民主,按照标准修订的有关要求和程序工作
。
现行行业规范
1机械工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JBJ10-96 2水力发电厂厂房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程DLT 5165-2002 3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程DL5035-2004T 4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SH3042-2007T 5煤炭工业供热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原《采暖通风与 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
公
告
第 822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范》的公告
现批准《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 计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9-2015, 自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4.12、 5.5.2、5.7.4、5.8.17、6.1.13、6.2.2、6.3.2、 6.3.10、6.4.7、6.9.2、6.9.3、6.9.9、6.9.12、 6.9.13、6.9.15、6.9.19、6.9.30、8.5.6、 9.1.2、9.4.4(4)、9.7.12、9.11.3、10.2.12、 11.2.11、11.6.7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同时废止 。
1 GB50019-2015修订背景
GB50736-2012
GB50019-2003
《民用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50736
2012-01-21发布 2012-10-01实施
GB50736-2012编制情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2008]102号文件《2008年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下达了《民用 建筑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编制任务。
见集中处理。 2、各行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的实施情况。 3、调查研究工业生产中会产生劳动卫生问题的主要废气
污染源,污染物种类以及这些污染物的净化工艺。 4、调查研究近些年出现的先进理论、先进工艺、先进方
法。 5、调查研究现有的室外计算参数是否满足使用的需要,
是否需要扩充。 6、调查研究国外同类标准的情况。
适用范围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的供暖、通 风与空气调节设计,不适用于有特殊用途、特殊净化与防护要 求的建筑物以及临时性建筑物的设计。
1.0.2 规范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用建筑,其中包括居住建筑、办公建
筑、科教建筑、医疗卫生建筑、交通邮电建筑、文体集会建筑和其 他公共建筑等。对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其供暖、通风 与空调设计,均应符合本规范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