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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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浙政办发[2000]88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88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设置浙江省人事厅。

省人事厅是主管人才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增加的职能负责省直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统一发放的审核工作。

(二)划出的职能1.将非教育系统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的派出管理职能交给省教育厅。

2.将高级知识分子享受省二级医疗保健的管理职能交给省卫生厅。

(三)转变的职能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年度指标。

2.将在杭的省部属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党政管理人员家属“农转非”审批职能交给各省部属单位承担。

3.将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的审批职能,按干部管理权限,交给各市、各部门承担。

4.将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事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前资格审查,专家、留学生和博士后的有关具体服务事宜,各类培训教材的编写等工作,交给直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人事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人事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负责全省人事工作的宏观规划、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服务;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方案,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人事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参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企业人事制度改革。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4.30•【字号】浙委[2009]46号•【施行日期】2009.04.30•【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转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的通知(浙委〔2009〕46号)各市、县(市、区)党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立法工作是法治建设的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省委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切实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

经过各方共同努力,地方立法质量显著提高,全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为建设“法治浙江”奠定了良好基础,为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

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这为我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指明了方向。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贯彻了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实施好这个《意见》,对于深化“法治浙江”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我省正处于深入实施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

新时期做好我省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紧紧围绕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立足长远,统筹规划,科学制定,符合实际。

要立足省情,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把关系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要法规作为立法重点,抓紧研究制定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亟须的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1997.09.29•【字号】•【施行日期】1997.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人事厅拟定的《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整体性人才资源开发,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是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措施。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从实现跨世纪宏伟目标的战略高度,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败的高度来认识人才资源开发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积极协作,努力实现《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提出的各项任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才资源发展规划(1996—2010年)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十二日)人才资源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各种资源中最为宝贵的资源。

为充分开发利用我省的人才资源,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人才队伍,进一步推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加速科技进步,实现跨世纪奋斗目标,根据《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特编制本规划。

一、人才资源现状和面临的形势截至1995年底,全省人才资源总量(本规划所称人才,系指具有中专及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者)为143.43万人。

其分布情况是:——按经济类型分,国有经济单位116.93万人(其中中央部属在浙单位15.16万人),城镇集体单位7.30万人,乡镇企业13.17万人,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营企业6.03万人。

——按专业技术职务分,高级职务3.78万人,占2.64%;中级职务22.91万人,占15.97%;初级职务75.47万人,占52.62%;未评聘专业技术职务41.27万人,占28.72%。

[整理]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整理]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00000000浙江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000000目录000000序言000000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00000000(一)指导思想00000000(二)基本原则00000000(三)总体目标00000000二、发展重点000000(一)培养造就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00000000(二)大力开发转型发展重点领域急需紧缺人才000000(三)统筹推进各类人才队伍建设000000三、主要举措000000(一)发挥教育在培养人才中的基础性作用00000000(二)大规模开展人才培训000000(三)强化高层次人才培养引进000000(四)优先推进企业人才开发00000000(五)加快人才发展布局调整00000000(六)加强人才发展环境建设00000000四、重大人才工程000000(一)151人才工程000000(二)百千万科技创新人才工程000000(三)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千人计划”000000(四)重点创新团队推进计划00000000(五)现代服务业高端人才培养引进计划000000(六)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计划000000(七)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000000(八)宣传文化系统“五个一批”人才工程00000000(九)高素质教育人才培养工程000000(十)医疗卫生人才工程000000(十一)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人才支撑计划000000(十二)支持欠发达地区人才开发“希望之光”计划000000五、重大政策000000(一)实施人才投资优先保证的财政政策000000(二)实施加快创新型科技人才发展的政策00000000(三)实施支持人才创业的投融资政策000000(四)实施强化产业集聚区人才保障的政策00000000(五)实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的政策00000000(六)实施促进人才柔性引进和使用的政策00000000(七)实施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到基层创业就业的政策000000(八)实施优化人才生活保障的政策00000000六、体制机制创新000000(一)改进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000000(二)创新人才工作机制000000七、组织实施000000(一)加强对规划纲要实施工作的领导000000(二)健全人才发展规划体系00000000(三)营造实施规划纲要的良好社会环境000000(四)加强人才工作基础建设00000000根据《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部署,着眼于加快建设人才强省,为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人才支撑,制定本纲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1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1.07.30
•【字号】浙人社发〔2021〕38号
•【施行日期】2021.07.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
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1〕3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加快落实数字化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省厅对2020年12月31日以前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决定宣布废止失效134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现将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30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
目录
注:序号标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此次清理新增文件。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9.12•【字号】浙人社办发[2014]86号•【施行日期】2014.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建立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的意见(浙人社办发〔2014〕86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公务员局机关各处室,省外国专家局,厅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开展“服务企业、服务基层”专项行动,形成长效化、常态化工作机制,优化企业服务,帮助企业解决人才工作实际问题,更好地发挥人才对创新驱动发展的引领作用,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

一、联系对象联系对象主要为我省重点行业、新兴产业规模以上企业或具有高成长性、高带动性和较强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

省、市、县(市、区)三级人力社保部门联动,分片包干、对口联系一定数量的重点骨干企业。

其中,省厅每位厅领导联系1-2个市的企业人才工作,副处级以上干部分别联系1个县(市、区)的企业人才工作(具体企业商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确定)。

各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企业人才工作联系制度。

二、服务内容(一)宣传扶持企业发展的人才政策,指导联系企业用活、用好、用足各项人才政策。

(二)全面掌握联系企业人才工作基本情况,深入了解和征集企业人才需求信息,听取企业对人力社保部门人才工作的意见、建议。

(三)协调解决企业人才工作遇到的难题,特别是在人才核心团队的培养引进、产学研一体化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收集反馈涉及人力社保部门职能的其他相关问题。

三、工作要求和组织保障(一)联系人要通过定期走访、座谈会、电话连线等形式,与企业建立广泛密切的联系,每季度至少上门走访联系企业1次,及时了解企业人才工作情况。

2014年新修订、新施行法律法规

2014年新修订、新施行法律法规

12月28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公布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对《海洋环境保护法》、《药品管理法》、《计量法》、《渔业法》、《海关法》、《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这几部法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作的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作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
新施行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价格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3.21•【字号】浙人社办发[2011]24号•【施行日期】2011.03.21•【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举办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的通知(浙人社办发〔2011〕24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为提高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的素质,进一步规范人才市场中介行为,经研究,定于2011年4月份在杭州举办一期全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班。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一)人才资源开发基本理论;(二)人才市场发展与管理;(三)人才中介职业规范;(四)人才中介职业相关法律法规。

二、培训对象和条件全省目前正在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或今后有志于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人员。

参加培训的对象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遵纪守法,表现良好。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培训时间:4月13-15日,为期3天。

培训地点:杭州山水宾馆(杭州市教工路187号,电话:*************)。

四、报名方法(一)参加培训人员,须由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报名表》(表式见附件,可从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浙江继续教育网下载),并附学历证书复印件。

(二)报名截止时间为4月8日。

此次培训工作委托省继续教育院具体承办。

请参加培训的人员及时将报名材料寄送省继续教育院,也可先与省继续教育院取得电话联系,以便能及时报名参加培训。

现场报名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73号金汇大厦省人才市场一楼大厅省继续教育院服务窗口。

(三)请参加培训人员于报到时交一寸免冠彩色照片2张(同版)。

五、其它事项(一)培训费用由省继续教育院根据有关规定收取。

(二)培训结束将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发给《浙江省人才市场中介组织从业人员培训合格证》。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2.20•【字号】浙人社发〔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7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市场主体活力,规范人力资源市场活动,促进我省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介绍信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开展现场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本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基本情况、业务范围、许可证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及时更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档案和台账,建立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定期信息推送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为依法规范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夯实基础。

要将行政许可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等在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和本部门网站等政务服务平台上进行公示告知,并提供申请表格的免费下载服务。

要简化优化许可工作流程,科学细化量化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受理、审核、决定、送达、公告等各环节工作标准,完善适用规则,严格办理时限,及时依法办结。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政策法规处。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厅规范性文 件的合法性审核和组织办理厅外法规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负责普法工作,指导监督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 统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办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 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牵头厅调查研究工作,开展综合性政策研究,组织协调厅法律顾问和专家咨询事宜;承 担国内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动态的收集、综合和研究工作;综合管理厅宣传工作,承担厅新闻发布工作。
(三)规划财务处(挂综合计划处浙江省人事教育指导服务中心 浙江省专家与留学人员服务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与宣传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人才市场(省企业经营管理者人才市场) 浙江省职业介绍服务指导中心 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管理服务中心(省继续教育院) 浙江智能制造技师学院 浙江省职业技能教学研究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产管理中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政府职能部门
01 主要职责
03 直属单位 05 领导班子
目录
02 内设机构 04 人员编制 06 所获荣誉
基本信息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 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受浙江省人民政府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双重领导。
所获荣誉
所获荣誉
2020年2月,为鼓励在世界技能大赛和第六届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参赛办赛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 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浙江省政府决定:给予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记集体一等 功1次。

浙江国企人才管理方案

浙江国企人才管理方案

浙江国企人才管理方案1. 引言为了提高浙江省国有企业的竞争力和发展水平,同时培养和留住高层次的国企人才,本文提出了一套综合的人才管理方案。

该方案旨在激励和激发国企人才的潜力,塑造创新和协作的企业文化,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和成长的机会。

2. 人才引进与选拔国有企业应根据企业的需求和战略目标,在国内外寻找合适的人才。

为了确保选拔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应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选拔机制和程序。

具体措施如下:•设立专门的招聘团队,负责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岗位、筛选简历、组织面试等工作。

•通过校园招聘、人才市场、中介机构等多种渠道广泛招聘。

•制定招聘标准和评估体系,充分考察候选人的专业能力、学术背景和工作经验。

3. 人才培养与发展企业应为员工提供全面的培训和发展机会,以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具体措施如下:•设立专门的培训部门,负责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课程和评估培训效果。

•通过内部培训、外部培训、岗位轮换等方式,为员工提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培训课程。

•鼓励员工参加行业协会、学术交流会议等活动,提高员工的行业认知和沟通能力。

4. 人才激励与保留为了激励和保留优秀的国企人才,企业应制定一套完善的激励机制和福利待遇。

具体措施如下:•设立绩效考评体系,将员工的绩效与薪酬挂钩,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空间,建立晋升通道和晋升标准,让员工看到自己的发展前景。

•提供丰富的福利待遇,如员工股权、社保保险、假期福利等,提高员工的福利水平和工作满意度。

5. 人才退出与流动对于不能适应企业需求或无法发挥主要作用的员工,应及时进行优化调整或人员流动。

具体措施如下:•建立员工流动机制,根据员工的能力和潜力,将其调整到更适合的岗位,实现最优人才配置。

•鼓励员工进行内部跨部门或跨岗位的流动,增加员工的工作经验和知识广度。

•提供合理的离职机制,为员工提供良好的离职待遇和人事交接服务。

6. 人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人才管理方案的有效执行和落地,应建立一套监督和评估机制。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

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18 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 号《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5月31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2024年5月31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策支持第三章创业扶持第四章就业服务第五章职业能力建设第六章重点群体就业第七章就业援助第八章就业权益保护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八八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增强劳动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就业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促进就业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本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和鼓励创业的方针,强化公平就业政策,推进创业带动就业,保障重点群体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制定实施促进就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将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合理设定促进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将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促进就业工作成效实施考核评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4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4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主管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政府外事办公室组织评选省“西湖友谊奖”的职责、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和审核签发聘请外国专家有关证件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将省教育厅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职责以及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交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4将国家外国专家局下放地方的“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职责交由省外国专家局负责。

5增加“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境外组织资格认可”两项行政许可。

6增加统筹协调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的职责,组织拟定相关规划、政策及标准,做好职业培训、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劳务对接等相关工作,研究拟定对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的权益保护政策措施,促进家政服务网络建设。

(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

1将负责我省公民境外就业管理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

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4.07•【字号】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2023年12月27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已于2024年3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绍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4月7日绍兴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2023年12月27日绍兴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29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进与培养第三章评价与使用第四章激励与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建设“名士之乡”人才高地,为中国式现代化市域实践提供人才支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引进与培养、评价与使用、激励与保障等工作。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第三条人才发展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坚持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坚持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弘扬科学家精神,坚持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发展,促进人才规模、质量和结构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指标。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人才专项投入一般不低于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的百分之三。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05.09•【字号】浙财社[2011]80号•【施行日期】2011.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8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宁波不发):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2.年度促进就业资金预算表(略)3.年度促进就业资金情况表(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一一年五月九日附件1:浙江省促进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促进就业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促进就业创业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及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促进就业资金,包括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内外等各种渠道筹集的,用于政府促进就业工作的各项资金(以下简称“就业专项资金”),以及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待遇发放的前提下,失业保险基金用于预防失业、促进就业补贴的资金(以下简称“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

第四条促进就业资金坚持统一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管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筹集第五条促进就业资金的筹集渠道主要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经费;(三)上级转移支付补助的促进就业资金(包括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安排用于促进就业的资金);(四)利息收入;(五)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X42页)

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X42页)

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讨论稿)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3]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一)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进行,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见附录A),提供业务咨询服务,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见附录B)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见附录C.1)及档案接收制度(见附录D.1),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二)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见附录E),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三)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2、材料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材料归档工作流程(见附录C. 2)及材料收集归档制度(见附录D.2)、鉴别归档制度(见附录D.3),对归档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模板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模板

浙江省人才市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浙江省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标准化手册( 讨论稿 )一、范围本手册规定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信息录入、材料归档、查阅、整理、数字化加工、库房管理、出具各类人事证明、转出等业务的内容、流程及要求。

本手册适用于浙江省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管理服务业务。

二、政策依据中组部、国家档案局《干部档案工作条例》( 组通字[1991] 13号)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人发[1996] 118号)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 中组发[ ]12号) 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 组通字[1991]11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服务规范》的通知( 浙人社发[ ]3号)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规范管理的通知》( 浙人社发[ ]204号)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 档案接收1、档案接收工作应由省、市、县人才服务机构( 以下简称各服务窗口) 进行, 由专人负责接收工作。

2、各服务窗口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告知单》( 见附录A) , 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根据需要提供《服务指南》( 见附录B) 等。

3、接收人员应按照档案接收工作流程( 见附录C.1) 及档案接收制度( 见附录D.1) , 进行人事档案的接收审核及登记。

( 二) 档案信息录入1、档案信息录入工作由各服务窗口或后台录入部门进行, 由专人负责信息录入工作。

2、信息录入人员应根据档案材料记载内容和档案信息录入内容要求( 见附录E) , 如实录入档案数据库。

3、信息录入人员应认真负责, 避免差错和遗漏。

录入完成后应进行核对, 确保档案信息的完整准确。

( 三) 材料归档1、材料归档工作由各服务窗口受理, 由专人负责材料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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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号《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3年12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一、删去《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项。

二、删去《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删去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二条”。

三、将《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中明确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应当报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五十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试生产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试生产,并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不具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条件的偏远山区、海岛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卫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医疗废物。

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删去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并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不具备规定的条件从事利用和处置有害废物经营活动的。

”删去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六、将《浙江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广播电视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删去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七、将《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和标准,并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八、删去《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相关法规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并对个别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优化人才资源配置,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吸引国内外人才,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专以上学历的人员,以及应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人员,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谋求职业或实现职业变动的活动和与之相关的活动。

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流动,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才市场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尊重个人择业自主权和单位用人自主权。

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把人才市场的建设和人才资源的利用、开发纳入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第五条鼓励国内外人才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企业等形式,来本省工作或服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引进国内外人才,并在户口迁移、工资、住房、福利待遇、子女入学、职称评定等方面制定优惠措施。

第六条鼓励人才向国家、省重点加强或优先发展的产(行)业和边远、贫困地区流动。

第七条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人才市场工作。

市、县(市、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才市场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计划、劳动、教育、科技、工商、公安等部门,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做好人才市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人事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经人事行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管理工作,依照规定办理人事档案管理等有关人事代理业务。

第二章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九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置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境外的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独资形式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

第十条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人才市场中介活动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二)有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三)专职工作人员三人以上,并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四)有必要的工作章程和制度;(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需要设立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应当按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提交有关证明及资料。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二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按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按规定需要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改变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的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四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收集、整理、储存和发布人才供求信息;(二)开展职业介绍;(三)开展人才信息咨询。

第十五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据实开展中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作出虚假承诺。

第十六条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在服务场所予以公布。

第三章招聘与应聘第十七条人才招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通过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招聘;(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会招聘;(三)通过新闻媒介发布信息招聘;(四)通过信息网络招聘;(五)通过其他合法方式招聘。

第十八条人才交流会的举办单位,应当对参加人才交流会的招聘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维护人才交流活动的现场秩序。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招聘中应当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以及所要求的学历、职称等条件,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不得有欺诈行为或采取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外省单位到本省公开招聘的,应当经省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应聘人员在应聘中应当如实介绍本人履历,出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招聘人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不得扣押应聘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明等证件。

第二十一条应聘人员需要提前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提前书面通知所在单位或提出书面申请。

单位在收到提前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或辞职的书面申请后,符合解除合同或辞职条件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为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为其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交手续。

逾期不移交人事档案的,经当事人申请,人事行政部门或经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以直接调转其人事档案。

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解除合同关系或辞职的,应当按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所在单位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第二十二条应聘人员在应聘过程中和离开原所在单位后,不得侵犯原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下列人员的流动,应当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人员;(二)正在依法接受司法机关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流动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确定聘用关系后,应当依法签定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应聘人员与所在单位因人才流动发生争议的,可以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依法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或适用国家公务员申诉控告程序的除外。

国家对人事争议仲裁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一)违反《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规定开展业务的;(二)在开展中介服务中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刊登、播放虚假人才招聘信息,给应聘人员造成损失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扣押的证件;向应聘人员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并可处违法收取费用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应聘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侵犯原所在单位合法权益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关单位负责人或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人事行政部门及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职权滥用、徇私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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