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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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人才
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人才流动11803
【发文字号】浙委办[2004]75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12.18
【实施日期】2004.12.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人才柔性流动的实施办法
(浙委办[2004]75号2004年12月18日)
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招才引智渠道,更好地吸引和使用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支持,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柔性流动,是指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打破国籍、地域、户籍、身份等对人才流动的制约,形成与人才资源开发配置市场化、社会化、全球化趋势
相适应的,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智力流动、来去自由的人才流动方式。凡不转移原人事关系或不改变原户籍、国籍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的外省市人才、外国专家、港澳台专家、海外留学人员以及在本省其他地区或单位从事兼职服务的省内人才,均可视为我省柔性流动人才。
第三条鼓励和推行人才柔性流动,是我省吸引和使用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的重要举措。根据我省和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重点引导各类高层次人才通过柔性流动方式向省内电子信息、现代医药、石化、纺织等支柱性产业,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业等成长性产业,文化、医疗卫生、物流、金融、中介服务等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学科和技术创新领域、重点开发项目以及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集聚,积极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广泛的智力支持。
第四条鼓励国内外各类高层次人才采取各种柔性流动方式来我省工作、服务或创业。
1、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高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各类技术中心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从事兼职、咨询、讲学或者担任顾问、名誉职务等。
2、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3、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接受我省单位委托,承担项目或课题研究,提供智力服务。
4、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我省开展专利、专有技术、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和转化工作。
5、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以技术、资金、实物等方式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