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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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2.24•【字号】•【施行日期】2014.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的通知市直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省文件精神以及《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开展2013年度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检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年检对象办学满一年以上,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2013年度新审批设立的学校只需提交2013年度办学情况总结)二、2013年度年检内容(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省、市相关政策等情况;(二)办学条件、办学质量、办学规模、学校管理等办学情况;(三)学校年度招生、培训及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四)教师队伍情况;(五)财务运行情况;(六)学籍管理、招生广告和简章等备案情况;(七)学校颁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情况。

三、时间安排年检时间:2014年2月25日-4月30日。

分三个阶段:(一)学校自查阶段:2014年2月25日-3月10日。

学校根据2013年度办学情况开展自查,形成年度自查报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

(二)资料审查阶段:2014年3月11日-3月25日。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处组织专家对学校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部分学校,形成年检意见。

(三)公示结果阶段:2014年3月26日-4月30日。

结合年检意见确定年检结果,并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上公示。

四、年检报送材料(一)《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报告书》(见附件1);(二)2013年度工作总结;(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201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四)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查看原件,留副本复印件);(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查看原件,留复印件);(六)2013年度培训学员花名册(主要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入学时间、培训专业、培训时长、联系电话、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和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等基本情况);(七)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师资信息表(附件2)。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我省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AA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国家、本省及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本省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对技能人才的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职责与审批权限第五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负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综合管理、协调与宏观规划,指导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三)负责制定本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督导评估办法及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评估和评优工作。

(四)负责民办培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改教研活动,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服务。

(五)按权限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工作,以及所审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具体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及本省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统筹规划,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与服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随着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职业教育和培训变得越来越重要。

与此同时,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如何审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成立和运营,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并详细介绍该程序的流程和要求。

一、什么是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也称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指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设立的为中小学生、职业技能人才及其他群体提供各类继续教育培训的机构。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是从事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非公立教育机构,是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人才开发、供需结构调整和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合法性和规范运营,需要实行明确的审批程序。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格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要求。

2、场所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要求的专门场所,并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申请备案。

3、教师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有具有教育教学能力和职业技能的教师,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职业技能水平,并经单位组织的考核合格或者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departmental for labour and social security(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的认定证明。

4、培训内容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从事具有市场需求和社会公益价值的高质量培训,培训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禁从事违法、违规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程序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流程:1、备案申请: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向所在区县或者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机构设立证明、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教师资质证明文件、教材、培训计划和规划等。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doc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doc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划、字号、性质、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郑州市×××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路(街)××号)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职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明确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学校性质:由×××(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

(属联合办学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真实。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内容为:(一)办学规模为:;(如:年培训××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如:初级、中级、高级)。

(三)办学形式为:;(如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远程教育等)(四)办学范围为:;(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五)开设专业:;(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职业、工种)名称)(六)招生对象为:;(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权限的通知各开发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市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将“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权限。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辖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培训层次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其中,申请培训层次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推荐,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将原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培训层次为中级(四级)、初级(五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许可和日常管理,下放至学校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承接。

二、严格许可标准。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大典、人社部颁布的职业培训包明确的标准进行许可。

重点对师资力量、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场所安全严格把关。

各区县(市)审批的学校名称可冠名为“郑州(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也可冠名为“郑州(市)+区县(市)+字号+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制度包括以下方面:
1. 注册与审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合适的部门进行注册和审批。

2. 课程设置与教学计划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根据市场需求和相关政策,制定适应学生需求的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

3. 师资队伍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师资队伍管理制度,确保拥有合适的教师和教务人员,并进行教师的培训和评估。

4. 学生管理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制度,包括学生招生、学籍管理、考试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5. 费用收取与退费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制定费用收取与退费制度,明确学费的收取标准、退费政策以及相关的管理流程。

6. 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教学质量评估与监督制度,加强对教学过程和效果的评估,以及对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7. 安全保障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安全保障制度,包括学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规定。

8.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相关的制度,保护自身和学生的知识产权。

9. 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建立信息管理与保护制度,保护学生和机构的信息安全。

10. 公平竞争与违规处罚制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同时建立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民办职业培训班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班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班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确保培训效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培训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建立健全培训班管理机构,设立班主任、教学组长、教务管理员等岗位,明确各自职责。

2. 班主任负责全面管理班级,负责组织班级活动,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

3. 教学组长负责教学计划的制定、实施与监督,组织教师备课、授课,确保教学质量。

4. 教务管理员负责培训班日常事务,包括报名、收费、资料管理、考勤、成绩统计等。

三、招生与报名1. 招生对象:具备一定条件,愿意参加培训的人员。

2. 招生流程:(1)发布招生简章,明确招生专业、培训内容、时间、地点、费用等;(2)接受报名,审核报名者资格;(3)签订培训协议,收取培训费用;(4)发放录取通知书。

四、教学管理1. 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课程设置、教学方法、考核方式等。

2. 组织教师备课,确保教学内容符合培训要求。

3. 严格执行教学计划,保证教学进度和质量。

4. 定期组织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5. 鼓励教师参加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五、学员管理1. 学员应遵守培训班纪律,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

2. 学员应按照培训计划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实践操作。

3. 学员应爱护培训设施,遵守培训场所规定。

4. 学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培训班声誉。

5. 学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向班主任请假。

六、考核与评价1.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学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理论知识、实践操作、综合素质等。

2. 考核成绩作为学员毕业和继续深造的重要依据。

3. 对考核成绩优异的学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4. 对考核成绩不达标的学员,班主任应与其沟通,帮助其改进。

七、安全管理1. 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培训班安全。

2. 定期对培训班进行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3. 加强对学员的安全教育,提高学员的安全意识。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制度

民办培训机构办学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民办培训机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民办培训机构。

第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坚持教育公益性,以培养人才、服务社会为己任,遵循教育规律,注重教育教学质量,努力提高培训效果。

二、组织管理第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校长、副校长、部门负责人等岗位职责,确保培训机构正常运行。

第五条校长是民办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培训机构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第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设立教务处、财务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各项具体工作。

三、师资队伍建设第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引进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良好职业道德的教师。

第八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熟悉所教授课程,具备良好的教育教学能力。

第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教师的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定期组织教师参加各类培训、研讨活动。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经校长批准后执行,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教师应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定期对教学质量进行检查、评估。

五、招生管理第十四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招生,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招生工作应公开、公平、公正,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

第十六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招生管理制度,明确招生流程、收费标准、退费规定等。

六、财务管理第十七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行为。

第十八条民办培训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七、安全与卫生第二十条民办培训机构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16.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提高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将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评估对象2015年12月31日前由我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办学未满3年的接受年度检查,办学满3年的参加办学能力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机构资质、管理人员资质、师资队伍、场地设施设备、教学管理、办学规模与培训质量情况等。

三、年检评估步骤全市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评估工作采取先自查,再根据隶属关系由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社局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的方式进行,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自查阶段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对照《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能力评估表》(附件6),逐项逐条按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评,并于4月15日前将自查自评结果和总结以及需提交的材料按隶属关系报送至主管部门。

(二)评估阶段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在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自查自评的基础上,组织人员对所辖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进行检查评估并评分,评定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档次。

出现否决项(附件1)或评估得分低于60分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不合格;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75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合格;评估得分在75分及以上90分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良好;评估得分在90分及以上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结果为优秀。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第一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一、办学设置标准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1、筹设批准书;2、筹设情况报告;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4、学校章程。

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第二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划、字号、性质、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郑州市×××职业培训学校”。

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

)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 。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路,街,××号)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职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明确学校设立的目的。

, 第五条学校性质:由×××,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学校的举办者: 。

(属联合办学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真实。

)第七条学校的审批机关: 。

第二章学校办学内容第八条学校办学内容为:,一,办学规模为: ,(如:年培训××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如:初级、中级、高级)。

,三,办学形式为: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远程教育等),四,办学范围为: ,(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五,开设专业: ,(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职业、工种,名称),六,招生对象为: ,(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保障培训质量和学生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所有教职工、学生及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机构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以提高培训质量和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为目标,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与管理第四条本机构设立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条本机构设立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人事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

第六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制度有效执行。

三、招生与入学第七条招生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和本机构招生简章进行。

第八条学生入学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合格后,签订培训协议。

第九条本机构对招生、入学、退学等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规范操作。

四、教学管理第十条本机构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

第十一条教学计划应科学合理,课程设置应满足学生就业需求。

第十二条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和教学能力,严格遵守教学纪律。

第十三条教学过程应注重实践操作,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教学质量监控采取定期检查、随机听课、学生评价等方式进行。

五、学生管理第十五条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第十六条学生应按时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课。

第十七条学生应爱护公共设施,保持校园环境整洁。

第十八条学生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可向班主任或相关部门反映。

六、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九条本机构财务工作应遵循国家财务制度,实行会计核算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七、奖惩与考核第二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学生和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定期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晋升、奖惩的依据。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

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正文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和办学水平评估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培训机构: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职业培训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我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诚信办学和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履行审批机关监管职责,规范办学行为,促进诚信办学,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年检及办学能力评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及评估对象2011年6月31日前经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依法接受审批机关的年检。

其中对2011年12月31日前办学满三年以上者,进行办学水平的评估。

二、年检、评估内容及要求对于2011年度正常开展培训活动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以下两大类进行检查:(一)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包括规范办学、人员条件、固定资产、办学场所、财务管理等五项必备性评估指标。

1.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登记事项和变更登记事项执行情况。

包括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使用名称与核准名称是否一致;办公、办学地点与核准地是否一致;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与核准的是否一致;培训类别和层次与核准的是否一致等。

2.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举办者资格,学校人员配置,办学经费、资产和财务状况,办学规模、场所、设施、设备条件是否符合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条件。

(二)培训规范性指标1. 核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情况;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情况;执行收费项目和标准情况;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及财务状况等。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

郑州市教育局民办学校办学许可程序一、根据《行政许可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程序。

二、申请许可程序:申请、受理、评估、审核、批准。

三、申请许可权限: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高等教育学校的办学许可,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由市教育局报省教育厅审批。

举办学历教育的中等专业学校和普通高中以及非学历中等教育的学校的办学许可,办学地点在市区的,由举办者向市教育局申请审批;办学地点在县(市)及上街区的,由举办者向所在县(市)或上街区教育局(教文体局)申请,由所在地教育局(教文体局)报市教育局审批。

举办幼儿园、小学、初中及其它相关教育机构的许可,由举办者向其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教体文局)申请审批。

四、郑州市教育局具体受理民办学校申请的部门是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处。

郑州市教育局在受理申请期间,派专人在办事大厅受理申请,解答咨询。

五、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二)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郑州市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三)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六、申请举办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的材料:(一)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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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学校或中心(以下统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批准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符合本市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和本市相关规定。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利,应当依法予以保障。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审批和管理;指导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相应工作部门做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审批条件和程序第五条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国家统一的办学许可证制度。

第六条单位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

第七条举办初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所在的县(市)区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举办中级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以高级及其以上技能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举办者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单位应当提供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其中:事业单位和国有、国有控股、国资参股企业还应提交主管部门书面文件;其他单位还应提交组织决议;个人提交申请人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来单位或个人提交法人或申请人在本市的暂住证及复印件)。

(三)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举办者要求依法取得回报的,回报的方式和比例,应在章程中体现。

(四)拟开设培训项目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

(五)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六)拟聘教师的相关证件等资料。

(七)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

(八)办公、教学、实训和食宿场地以及设施、设备的有效证明文件。

(九)拟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或验资机构出具书面报告。

(十)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还应当将联合办学协议一并提交查验。

第九条审批程序(一)受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办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同意受理的下发《民办培训机构筹设通知书》,筹设期不超过90个工作日;不同意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齐全的,下发补正通知。

(二)评审。

筹设期满,申请人应按本办法第九条提交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报告及申办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

(三)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结合评审意见,以文件形式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批准的由举办者填写相应表格,并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银行存入不少于注册资金的20%,作为机构存续期间信用资金;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救济权利。

(四)发证。

全部手续齐备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五)公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网站等媒体公告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名称、地址、培训项目等信息。

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名称统一规范格式,如:“郑州市+字号+职业培训学校(中心)”或“郑州市+字号+行业(职业)分类+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申请后,举办者应向登记机关提出核名申请,并取得《校名核准通知书》。

第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印鉴制作、收费许可、银行账户、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按规定发布招生广告(简章)、在批准地址开展许可范围的办学活动。

第三章设置标准第十二条应建立章程和组织机构。

依据章程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议事机构,成员不少于5人,由举办者、机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

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

应内设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等组织机构。

招用的教职工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应开设培训项目不少于3个,基本办学规模(可容纳学员量)不低于200人。

第十四条应有独立的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

自有培训场所的,应具有相应产权;租赁或借用培训场所的,应有与产权人签订的有效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办公用房在10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学场地使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教室不少于四间);实训场地与培训项目(实习工位、实验仪器设备)满足实习教学需要,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场所应达到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符合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的,其食宿场所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设立分教学点,培训场所使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办公用房不少于两间。

第十五条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设施、设备。

主要的培训设施、设备应当自有;其他确需租赁的大型培训设施设备(一般指单件价值净值10万元以上),应具有有效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少于3年。

培训设施、设备能正常使用。

实训工位充足,能满足培训需要。

开设社会通用性的培训项目,其培训设施、设备应达到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六条应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

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无刑事犯罪记录或严重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65周岁。

第十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财会管理人员。

专职教务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具有2年以上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从业资格。

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

第十八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符合资格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其中兼职教师不超过教师总数的1/4;兼职教师要保持一定的稳定性,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2名以上专业理论教师和专业实训教师。

教师应具有教师上岗资格。

专业理论教师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初级以上职业资格或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教师具备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相关职业(工种)高级以上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应具有与培训项目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其中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自编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应通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条应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制度、教职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办法、培训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一条应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来源。

举办者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办学固定资产应达到10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实施职业资格培训的,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第四章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二条变更举办者应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章程》规定的议事规则,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理事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提交书面申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并核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方可以新举办者的名义开展招生办学活动。

第二十三条变更注册地址应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书面申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方可在变更后的注册地址开展办学活动。

第二十四条名称变更应由理事会或董事会做出决议,提交书面申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登记机关出具的《校名核准通知书》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增设培训项目应参照本办法第七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经批准并办理培训项目增设手续后,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方可开展相应培训项目的办学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举办的培训项目,应当及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变更负责人应由理事会或董事会作出决议,提交书面申请和拟任负责人的资质资格证明,经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分立、合并的,应在进行财务清算后,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应予终止,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办学许可证被吊销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二十九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办学的,应按以下程序处理:(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妥善安置在校学员。

(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终止时,应进行财务清算。

(三)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应退学员的培训费用及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障费用;其他有关债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偿付上述费用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四)终止办学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及时办理注销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回其《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或公告失效,同时抄告相应登记机关,并通过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机构管理第三十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照批准的培训项目,依据国家相应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组织开展教学活动,不得随意减少课程和课时。

确需修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应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学员报名时,应依法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项目、授课安排、培训收退费等内容,并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依法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并做好对学员的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和教务负责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任职资格,并定期参加岗位职务培训和各类进修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并定期参加教研活动和各类进修活动。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可以根据技能培训需要,聘请技师、高级技师及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员任教。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建立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定期对教师进行业务考核,不胜任教学要求的应予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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