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

(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

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供热设施检验、检测设备。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利用

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3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初级以上会计职称。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

二、申报材料

(一)新设立供热单位申报材料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热单位章程;

4.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协议书和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5.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6.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7.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8.工程立项批复文件,城市规划许可文件,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

9.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档案;

10.供热设施及管网图纸、设备明细表等资料;

11.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二)既有供热单位申报材料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供热单位章程;

4.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股东协议书和股东名单,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

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5.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6.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7.自行生产热能的提供热源配置情况材料。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提供供用热合同;

8.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合格有效的监督检验报告等资料;

9.供热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供热事故抢修抢险应急预案,抢修抢险队伍人员名单和主要设备档案;

10.供热设施及管网图纸、设备明细表等资料;

11.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12.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

三、受理程序和时限

(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许可程序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单位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作出审查意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许可程序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接到辖区内供热单位的供热经营许可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颁发《供热许可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在作出许可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及供热单位基础资料(电子版)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四、许可证管理

(一)《供热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管理,由审批部门负责颁发,并加盖审批部门公章。

(二)《供热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供热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供热单位需要延续供热经营许可的,应当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按照审批程序向原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原审批部门在接到供热单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不申请延续的,有效期满后,其许

可证书自动失效。申请《供热许可证》延续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文字版一式3份,电子版1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供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供热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主要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5.供热单位主要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6.供热单位主要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明细表和身份证明、岗位证书、劳动合同、参加社保的凭据。

(四)供热单位在《供热许可证》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供热规模等发生变更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部门办理《供热许可证》变更手续。

1.供热单位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许可证变更申请;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供热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5.与《供热许可证》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五)《供热许可证》实行年检制度。并应提供下列资料:1.《供热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2.供热单位工作总结;

3.年度财务报表、供热能耗统计报表,交纳供热质量保证金证明;

4.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5.《供热许可证》副本;

6.所在市、县供热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评价意见。

(七)供热单位需遗失补办《供热许可证》,应持在省级综合类报刊上刊登的遗失作废声明到当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五、入省备案管理

外省供热单位进入黑龙江省承接业务,应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后方可进入。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一)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出省介绍信;

(二)企业申请报告;

(三)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四)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安全生产和市场行为情况的证明;

(五)主要管理技术人员一览表。并附一览表内成员的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附件:1、《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2、《供热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3、《供热许可证》变更审核表

4、《供热许可证》补办审核表

《供热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年月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供热单位申请《供热许可证》。

二、本表用计算机打印,纸张为A4纸。

三、本表由供热单位如实填写,不得有空项。

四、本表数字均使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等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五、本表中带□的位置,用√选择填写。

六、本表须附附件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此次填报的《供热许可证》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年月日

一、供热单位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企业注册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路、道、巷、乡、镇)号(村)邮政编码

企业详细地址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街(路、道、巷、乡、镇)号(村)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类型成立时间年月日

联系电话传真

企业网址电子邮箱

法定代表人职务职称

企业经营负责人职务职称

技术负责人职务职称

企业从业从业人员人数人

专业技

术人员

总数

其中:高级职称人

中级职称人

员状况持证上

岗人员

司炉工人,其中持证上岗人维修工人,其中持证上岗人

运行工人,其中持证上岗人电焊工人,其中持证上岗人

收费员人,其中持证上岗人电工人,其中持证上岗人

安全员人,其中持证上岗人其他人,其中持证上岗人

化验员人,其中持证上岗人人,其中持证上岗人

企业财务生产经营状况

注册资本万元收实资本万元资产总额万元国有资本万元固定资产万元港澳台商资本万元流动资产万元外商资本万元负债总额万元净资产万元企业总收入万元固定资产年折旧额万元

供热规模

供热面积万平方米供热户数万户供热能力百万千焦管网总长度千米主干管长度千米上年供热量百万千焦

企业原许可批准时间

原许可编号

注:1.企业填报数据以企业最新年度统计及财务报表为准;2.企业类型按工商营业执照内容填写;3.本表所有数据不得有空项,如无内容填写应在该项填空处用“无”表示。

二、单位简历

注:本简介可复制加页。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简历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像 片

职务

职称

最高学历

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

工程管理资历 年

电话

移动电话

工 作 简 历

由何年、月至何年、月

在何单位、从事何工作(业绩)、任何职

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工作简历从参加工作开始连续填写。

四、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学历职称工作年限所学专业所从事专业号

注:1.本名单可复制加页。2.专业技术人员按所从事专业顺序填写。

五、《供热许可证》许可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审查)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意见:

盖章

负责人签字:年月日

《供热许可证》年检申请表

企业名称(盖章)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成立日期

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

技术负责人职称

电子邮箱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营业执照注册号

供热面积(万平方米)供热户数(万户)

供热能力(百万千焦)管网总长度(千米)

主干管长度(千米)上年供热量(百万千

焦)

许可证书编

企业职工总数企业正式

职工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

人员

中级技术

人员

高级技术

人员

人人人人人人

经营范围主营:兼营:

上一年度企业受过何等奖励和处罚

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年检审核意见

初审意见:

审核人: 年 月 日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检审核

意见

复审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两份,供热主管部门和供热单位各一份。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例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 例 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管理原则)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协会职责)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管网)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9.1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热力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30日乌鲁木齐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热力管理,保障供热,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和用热活动。 第三条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热力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市城市热力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热力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环保、安全生产监督、国土资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质量技术监督、民政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热力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城市热力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分级负责、安全运行、协调发展、稳定供应、全面保障、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禁止新建各类燃煤供热设施。城市供热应当使用天然气、电力等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对使用清洁能源供热和可再生能源的单位,城乡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务等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本市鼓励和支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逐步推行供热能耗定额管理,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热力专项规划应当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热力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城市热力工程,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热力专项规划,经市城市热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 (2011年8月12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17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规的》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

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 场秩序的通知(2018)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哈政办规[2018]20号 【发布部门】哈尔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6.08 【实施日期】2018.06.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热监管维护供热市场秩序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城市供热是居民群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为保证供热运行安全、提高供热服务质量,有效应对和防范供热风险,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和《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城市供热监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供热监管体制 建立健全市区街三级管理体系。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做好政策研究、综合协调、指导考核、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区县(市)政府作为本区域供热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全面做好辖区内供热隐患排查整改、企业监管、投诉处理、应急保障等工作;要建立以区县

(市)长负总责,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配合的工作机制。各区县(市)供热主管部门要全面掌握本地区供热基本情况,加强供热监管,督促各供热单位及时处理居民投诉问题;要切实履行供热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抓好辖区内供热安全监管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居民室温现场检测工作,加大供热问题督办力度,做好辖区内供热企业供热质量的监督评价;要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对辖区内每处热源落实监管责任人,建立一对一包保责任制。 城乡规划、城管、发改、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要各司其责、相互配合,形成供热监管合力,推进城市供热工作安全有序运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办法 一、总则 (一)为了全面提高黑龙江省供热行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业务工作质量,强化内部管理,根据《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规范考核的对象是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身生产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供热单位)。 (三)规范考核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统一表彰。 (四)规范考核按实绩定期评定,每年评定一次。 (五)规范考核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确保考核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规范考核的内容是《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规定的内容。 (二)规范考核严格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规范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进行,考核实行百分制。 得分达到70-7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达标单位; 得分达到80-89分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先进单位; 得分达到90分以上的供热单位,为黑龙江省城市供热行业服务标兵单位。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已经

确认的撤消原确认的资格。 1、严重违反有关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3、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三、考核方法 (一)各级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辖区内供热单位考核工作。 (二)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供热服务规范考核的申报、初验和推荐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考评、验收确认工作。省城镇供热协会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组织实施具体考评工作。 四、申报、考核程序 (一)申报。9月15日至10月15日供热单位按照规范标准进行自检,自检达到规范标准的可向所属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提供如下资料:1、文字报告(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及申请报告);2、申报表(附件2);3、有关附件(含特许经营许可证或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二)考核。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供热单位申报材料后,于10月15日至11月15日对申报单位进行初检,考核结果达到规范标准的,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荐。11月20日至12月20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各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的供热单位,进行全面的考核验收确认。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要与申报单位交换意见,公开考核结果,并形成书面考核材料,主要包括:考核得分情况;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意见;考核结论。

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doc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 通知 发文单位: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 文号:哈编字[2002]37号 发布日期:2002-2-27 执行日期:2002-2-2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现予印发。 二OO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

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哈尔滨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哈发[2001]22号)和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组建哈尔滨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供热办)。市供热办是市城市供热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主管城建副市长直接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局承担的城市供热管理职能。 2、市热电建设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全市热力规划职能。 (二)强化的职能 规范城市供热工作,强化供热行业和供热市场管理。

二、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能调整,市供热办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城市供热的方针、政策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拟定具体政策、办法和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新建、改建、扩建热源建设规模的审核把关;参与集中供热工程质量检查和竣工验收。 (三)负责城市供热行业管理;负责全市供热单位和企业的资质审查;负责供热市场管理,实行严格的企业准入和退出制度。 (四)负责全市供热体制改革和全市供热信息网建设。 (五)依据国家和省供热行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制定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按照节能环保的规定,对集中供热方式及供热设施技术标准进行审核把关;组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范本)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 同(合同范本) The contract concluded after the parties reached a consensus through equal consultations stipulates the mutual obligations and the rights they should enjoy.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合同范 本)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精装版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精装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5903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精装版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______℃。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城市供热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含自备电站)、地热、核供热和分散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 过管网供给生产和生活用热。 第三条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发展集中供热,鼓励利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限制污染大、耗能多的分散锅炉供热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城市供热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热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热工作的领导,切实解决供热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正常供热,并实行市、县长负责制。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与设备,提高城市供热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七条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规划。

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应当做到远近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分期实施。 第九条市、县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市、县供热主管部 门监督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并经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热电工程项目,应当以热定电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城市新建房屋、旧城连片改造区和热力网敷设区内的供热,应当实行集中供热,采用先进的供热方式和设施。现有的分散 锅炉供热,应当限期改造。 集中供热的规模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城市供热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市、县供热主管部门提交竣工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城市供热工程建设所需资金,采取国家投资、使用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及企业自筹、银行贷款和利用外资等多种渠道筹措。 城市供热工程建设确需在市、县范围内集资或收取供热配套费和上网费的,应当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经上一级财政和供热 主管部门核准,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的城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供热常用法规汇编

信访常用法规汇编 供热与用热 一、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8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 三、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停热超过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弃烧、弃管的; (四)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

四、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五条) 五、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自告知时起48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诉之时起48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18℃,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30%;室温低于16℃,高于14℃(含14℃)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示范文本)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37760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合同

哈尔滨市供用热力合同(合同示范文 本)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由甲方按政府规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

供热;用热种类属于工业用蒸汽的,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供热期限为乙方供热。 (二)供热期间,在供、用热条件正常情况下,甲方保证乙方正常的用热参数,非居民用户双方约定温度为______℃。 第三条热费标准及结算方式、时间 (一)甲方根据乙方的用热种类,按照政府批准的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遇热价调整时,甲方按照新热价标准向乙方收取热费。 (二)按用热面积结算的,乙方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当地政府规定交纳热费,或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缴纳热费。 (三)热费金额:________________元。 (四)热费缴纳期限: ()按照《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热费交缴办法执行。 ()由甲乙双方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按蒸汽用量结算的,乙方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甲方缴纳当月计划用蒸汽量应付热费的50%,余款按实际用量在月底结清。 (六)蒸汽输配过程中产生的网损由__________承担,按其实际用蒸汽量的__________%承担网损热费。 第四条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供、用热设施产权分界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分界点以外的供热设施由甲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疏通、清洗、除锈,分界点以内的用热设施由乙方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养护、清洗、除锈。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0-0502)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0-0502) Heat supply contract for Urban Non residents in Heilongjiang P rovince (hf-2020-050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黑龙江省城市非居民供用热合同(HF-2020-0502)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编号: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__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监制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填写说明 1.合同空白处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 2.字迹清楚,页面整洁; 3.合同条款中有选择项的,在选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在否定的项目前的括号内划×;

4.合同中没有填写的空白处,用删除线划掉。 供热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热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用热地点、面积及种类 (一)用热种类:(___)采暖用热;(___)工业用汽。 (二)用热地点:_____ (三)用热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___)建筑面积;(___)使用面积。 折合标准收费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四)用蒸汽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吨(吉焦),每月按实际供用蒸汽量核算费用。 详见面积计算表。 第二条供热期限及质量 (一)供热期限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合同有效期内,用热种类属于采暖用热的,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四章供热收费 第五章供热设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4年3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2004年3月31日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2004年3月31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供热相关的工作。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供热设施,兴办热经营企业,推广先进的供热技术和科学方法,提高供热服务质量。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编制。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道路建设等不得占用供热发展规划预留的城市供热设施用地。

[汇编]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例

[汇编]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哈尔滨供热供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管理原则)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监管主体)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供热方式)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七条(协会职责)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表彰奖励)对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供热规划)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管网)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 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新建项目审批)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黑龙江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附件: 黑龙江省供热许可证实施办法 为加强全省供热管理,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查、分级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初审决定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县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和发放。 一、申请条件 (一)5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及区域锅炉供热单位注册资

金不少于500万元。 7.供热单位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经历及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会计职称。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热电、供热(暖)或相近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8.生产、运行人员应具备相应专业岗位证书。 9.有应急事故抢修抢险预案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抢险人员、设备。 10.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有必要的供热设施检验、检测设备。 (二)50万平方米以下的供热单位申请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在热源项目所在地) 2.有可靠的供热热源和设施,利用热源单位提供热能的供热单位须有与热源单位签订的供用热合同。 3.有项目批准文件和相关技术材料。 4.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能力。 5.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健全。 6.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本金和银行资信证明,热电联产自行生产热能的供热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利用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哈尔滨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第十五条在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集中供热管网范围内,不得批准新建、扩建自备热电厂和永久性锅炉。 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采暖建筑,可以使用临时锅炉作为供热热源;在集中供热管网到达该地区并具备供热能力时,临时锅炉供热管网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限期拆除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并入集中供热管网或者经改造后使用清洁能源。

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9年10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施行时间2011年10月1日 总则 为加强城市供用热管理,保障安全稳定供热,规范供热采暖行为,改善民生,节约能源,维护热用户、供热单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供热(以下简称供热),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单位和个人。 冬季采暖是本省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供热事业是直接关系公众利益的基础性公用事业。本条例所称的热是具有不可选择性的公用服务性特殊商品。

供热实行政府主导,引入竞争机制,鼓励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参与经营。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区域锅炉等集中供热方式,制定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并按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逐年提高集中供热比例。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省农垦总局、省森林工业总局负责垦区和重点国有林区的供热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财政、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电力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供热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技术和设计规范,推广科学先进、节能环保的 供用热方式和技术。加强对供热事业的管理和监督,提高供热科学管理水平,保证供热质量。折规划建设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编制供热专项规划。供热专项规划 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由市、县供热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安排、合理布局、远近结合、分期实施的原则,重点发展集中供热。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包括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计划和最终取消分散锅炉供热的年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供热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第 一款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新-哈尔滨市供热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哈尔滨市城市供热办法》已经2011年10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林铎2011年10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热管理,规范供热采暖行为,维护热用户、供热单 位和热源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从事供热规划、 建设、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和热用户,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是指由热源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为热 用户提供生产采暖和生活采暖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利用自行生产的热能为供热单位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取得供热许可证,利用热源单位提供或者自行生 产的热能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消费供热单位热能采暖的单位和 个人。 第四条城市供热遵循统一规划、属地管理、保障安全、规范服务、促进节 能环保和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 第五条城市供热应当以集中供热为主,限期取消能耗高、污染重、效能低 的供热方式。 鼓励研究、推广、采用建筑节能技术以及先进的供热方式、技术和设备,提 高供热的科技水平和供热质量;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六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供热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的供热管理,具体工作由区、县(市)供 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负责辖区内供热相关工作。社区居 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供热相关工作。

发展与改革、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价格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财政、工商、水务、公安交通、安全生产、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供热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自律,建立行业服务、协调、激励和惩戒等机制,推进供热行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供热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供热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与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和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应当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同时设计和敷设供热管网。 供热管网敷设需要穿越单位、厂区或者居民小区时,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因施工造成损坏的,由建设单位予以修复;无法修复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热源建设单位在项目列入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前,应当取得相应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技术论证报告书。 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供热工程,应当符合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在组织验收时,应当通知有关供热单位参加供热工程专项验收。 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进行建管交接。未经建管交接的,不得交付使用,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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