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广州市黄埔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细则(修订稿)(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基层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九龙镇和街道辖区内的股份经济联合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及其所属的经济实体。

本区行政辖区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除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外的,可以进行承发包、租赁、出让、转让以及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等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

农村集体资产中的集体土地涉及政府征收(用)、土地收储等行为的,依土地征收(用)、土地收储的相关法规政策执行,

不适用于本细则。

涉及农村集体性质的旧村庄、社区整体合作改造类项目,由农村集体自主改造的,农村集体引入合作企业应通过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公开交易,引入合作企业的具体流程由区城市更新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另行制定发布。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三)农村集体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

(四)农村集体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

(五)农村集体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

(六)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

(七)依法属于农村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国家投资建设但归农村集体实际管理使用的公益设施不属前款所列农村集体资产,不得交易。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实行“六统一”管理模式,即统

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细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文书格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本细则,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监督农村集体将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监管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使用情况;

(二)指导农村集体进行交易申请;

(三)监督农村集体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

(四)监督、提示合同期满前的农村集体交易申请;

(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情况信息公开情况;

(六)调查处理农村集体交易中的相关投诉。

第八条九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提供资产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服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的交易意向和交易申请提

供指引和意见;

(二)审核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项目交易申请资料和信息,根据本细则的交易标准确定交易服务机构,并将交易资料转交相应的交易服务机构;

(三)指导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清理、台账建立和年度盘点,并督促农村集体及时将资产和经济合同录入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平台系统,接受实时监管;

(四)组织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进入交易服务机构交易,并现场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过程;

(五)负责审核和监督由辖内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的项目的交易公告和发布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在交易活动中的相关投诉和纠纷的调查、协调和处理;

(七)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草拟、签订、变更等工作,并提供经济合同执行的后续服务工作;

(八)指导、监督辖内交易服务机构做好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根据黄埔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区级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区交易中心”)、九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九龙交易中心”)和各社区(行政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集体交易站”)。交易服务机构是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专门服务平台,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场所;

(二)统一发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

(三)接受竞投意向人咨询和报名,审查竞投意向人资质;

(四)按照规定组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

(五)指导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

(六)保存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文件和交易活动记录等资料档案;

(七)对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合同归档备案;

(八)记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主体的诚信情况。

各级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

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作为区交易中心,履行区交易中心职责。

九龙镇政府负责组建九龙交易中心,并确保九龙交易中心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九龙交易中心的日常业务工作由九龙镇政府负责指导、监督。

经联社负责组建农村集体交易站,并确保农村集体交易站有固定场所、专用设备、专职人员和运行经费。有条件的镇(街)可统一提供交易场地及设备供各农村集体交易站使用。

农村集体交易站组成人员由经联社理事会、监委会相关人员构成,实行理事长负责制。

第十条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财务管理服务中心指导农村集体将交易项目如实录入区农村集体“三资”平台,实现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