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央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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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

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具有文学门类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文学硕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文学博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教育等研究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包括音乐表演、作曲等专业方向。本院还具有“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四条文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艺术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表演与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应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毕业时应提交一篇学位论文(具体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并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作曲与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承担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熟悉古汉语。

第七条作曲技术理论及音乐学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论文。作曲方向的研究生应有入学后创作的大型或中型音乐作品(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八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没有条件举行音乐会的,要进行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主科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

第九条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及作曲方向研究生的学位音乐会是检验学位水平的重要环节。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的文学硕士研究生,须首先完成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文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作曲方向研究生须举行作品音乐会(如无条件举行作品音乐会,也可按规定提交总谱或总谱加音响)。艺术硕士方向的研究生要举行两场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艺术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文学硕士的音乐会一般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艺术硕士两场音乐会的后一场也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评议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音乐会申请程序:

1.提出音乐会的申请最迟应在毕业学年的3月底之前。申请人可到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系(部)公章后由系秘书交回研究生部。作曲专业如无条件举行音乐会,则须在毕业学年度的4月20日前提交学位作品。

2.音乐会评审组成员(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由4人组成,名单由申请人所在系(部)参照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要求拟定评审小组名单,并填写《硕士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审核,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3.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研究生部负责向音乐会评审组成员颁发聘书。申请人所在系部秘书于音乐会举行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位音乐会文件袋》(内装《学位音乐会申请表》、音乐会评分单、决议书等),举行音乐会后三天内将文件袋交回研究生部,同时还应提交音乐会节目单及光盘各一份。

4.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系对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评分。学位音乐会成绩以85分为合格。

5.如作曲方向申请者只能提供总谱或总谱加音响,作曲系应组成作品评审小组对作品进行审议(由2-3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人认可即为通过。

6.学位音乐会(或作品)未通过,可申请重新举行(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委员会

第十条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博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和系统性、成果性创见;文学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独立的学术见解;艺术硕士论文应是对自己的表演及创作实践做理论层面的概括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一条我院举行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的时间每年有两次,春季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冬季在12月份。申请论文答辩及提交论文的时间春季在4月5日之前,冬季在11月10日之前。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事宜,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有关规定:

1.学位申请人在每年4月初(或11月初)登陆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网页下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意见书》,并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将上述两份文件填好,送交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或11月)中下旬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要求。包括: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教学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完成情况等。对于未达到要求者,研究生部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3.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申请人,须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光盘一张,待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后,于4月20日(或11月2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6份(博士)或5份(硕士)。作曲方向的博士与硕士学位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交学位作品3份。论文格式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答辩通过后,提交定稿学位论文5份,学位作品1份(A4纸张胶订成册)。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6日(或11月11日)起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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