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中央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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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授予。

硕士、博士学位按照XX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授予。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本人入学时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学分修满,论文答辩通过,取得毕业证书,并满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2.在课程考试中作弊受处分未解除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3.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全学程必修课程(包括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2.0分(含2.0)以上者(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4.通过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或相当水平的级外语考试)。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及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论文等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指定汇总部门——教务处审核。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引言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权威性和科学性。

本文将详细阐述学位授予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公正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公正、公平、公开进行,不得偏袒任何个体或团体。

2. 权威原则:学位授予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术规范,确保学位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3. 科学原则:学位授予必须基于科学研究和学术成果,评估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1. 学位申请:学位申请人应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论文、成绩单等。

2. 学位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学术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3. 学位决定:学校根据学位评审结果和学术论文答辩情况,决定是否授予学位,并将决定结果通知学位申请人。

4. 学位授予:学校将在学位授予仪式上正式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学位授予的标准1. 硕士学位授予标准: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扎实的学术基础和研究能力,学术论文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学术价值。

2. 博士学位授予标准: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在相关领域做出重要的学术成果,学术论文应具有较高的创新性和学术影响力。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1. 学位评估委员会:学校应设立学位评估委员会,负责对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学校应加强对学位授予过程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3. 学位授予的评估:学校应定期对学位授予的质量进行评估,不断提高学位授予的水平和质量。

六、学位授予的其他规定1. 学位证书:学位证书是学位授予的正式证明,学校应确保学位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2. 学位授予仪式:学校应组织庄重而庄重的学位授予仪式,彰显学位授予的重要性和庄严性。

3. 学位授予的公告:学校应在适当的媒体上发布学位授予的公告,向社会公众宣布学位授予的结果。

七、结论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和《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

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

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5.学位申请审批:教务处将经审核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对“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由学生所在学院将不授予学士学位的通知送达学生本人。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阶段的第一个学位,是对本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证明。

第二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学校的规定。

第三条学士学位分为工学学士学位、理学学士学位、文学学士学位、教育学学士学位、艺术学学士学位、管理学学士学位等。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以分为正常毕业授予、加速毕业授予和延期毕业授予。

第五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通过学业成绩、学术论文、实践实习、专业考核等综合评定方式进行。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专业课程和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应当公示,并在学生入学时向学生和家长明确告知。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二章正常毕业授予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期限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确定。

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规定的学年学业学分要求;(二)通过学校规定的各门课程考核;(三)完成实践实习要求;(四)完成学术论文(设计)要求;(五)符合其他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的正常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综合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三章加速毕业授予第十二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适用于特殊情况下的学生,包括工作人员、成人教育学生和转专业学生等。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正常毕业条件;(二)具备特殊的就业或升学需求;(三)经过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的加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专家组评定,并由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四章延期毕业授予第十五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适用于因特殊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学业的学生。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出书面延期请求,并说明原因;(二)经学校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的延期毕业授予应当经过学校教务部门审核决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此细则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第三条主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初步达到本专业的培养要求。

(三)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学习年限内达到主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四)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以上(含)。

第四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一)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二)完成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在规定年学习限内达到辅修专业毕业规定的学分要求。

(三)主修和辅修专业属于不同学科门类。

(四)辅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65.00分及以上(含)。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在校学习期间,因考试作弊、学术不端等违反学术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未完成培养方案各项要求、未取得规定学分或主修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未达要求的。

(四)经学院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决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不授或缓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六年,含休学及休学创业)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补授学士学位(一)受处分后一直表现优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被解除处分。

(二)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的同时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三)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继续修读,专业必修课程(不含考查课)平均学分成绩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七条学士学位审查与授予程序查毕业班学生的思想表现、课程成绩、学分及平均学分成绩、毕业鉴定材料等。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是高等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和肯定。

为了规范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制定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的相关要求和步骤。

二、学位授予的基本原则1. 学位授予应依据学生的学业成果和学术水平,公正、公平、公开进行评定。

2. 学位授予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门的规定。

3. 学位授予应符合学校的培养目标和学科特点,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三、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生在完成学业要求后,可以向学校提交学位授予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位论文、学术成果等。

学校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确认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后,进入下一步评定程序。

2. 学位论文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学位论文进行评审。

评审内容包括学术水平、创新性、论证逻辑等方面。

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学术资历和研究经验。

评审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评审不合格的学位论文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评审。

3. 学位论文答辩学位论文答辩是学位授予的重要环节。

学校将组织学术委员会和相关专家对学生的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答辩内容包括论文的研究方法、创新点、学术价值等方面。

答辩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

答辩不通过的学生需要进行修改和再次答辩。

4. 学位授予决定学校将根据学位论文评审和答辩结果,综合评定学生的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作出学位授予的决定。

学位授予决定应经过学校相关部门的审批和公示。

5.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学位授予的正式程序。

学校将组织学位授予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

学位授予仪式应庄重、隆重,充分体现学位的价值和意义。

四、学位授予的质量保证1. 学位授予应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保证学位的质量和声誉。

2. 学位授予的评审和答辩应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价的公正和客观。

3. 学位授予的结果应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五、学位授予的监督和管理学位授予应受到学校相关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实施规范为做好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规范。

第一条学校按照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的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学校按照规定录取的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和法律,遵守学术规范;(二)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专业培养计划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外语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结束时,仍未取得毕业资格者或外语水平未达到学校规定要求者;(二)退学者;(三)被开除学籍者;(四)有重大学术不端行为,被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程序:(一)学院审核学位授予资格。

1.应届生:由学院审核应届本科毕业生的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2.往届生:通过返校考试等环节完成专业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后,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毕业及学位申请,由学院审核其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

(二)学院汇总拟授位名单。

(三)教务处对各学院提出的拟授位名单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对审议通过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学士学位证书的书写内容按照相关规定以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格式填写,发证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的日期。

第七条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有权做出撤销其学士学位授予的决定,并收回已发学士学位证书。

被撤销的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指导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程序和要求,以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规范。

二、制定目的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通过明确学位授予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声誉。

三、适用范围学位授予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高等教育机构,包括本科院校、研究生院校和职业技术学院等。

适用范围涵盖了各类学位,如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等。

四、程序1. 学位授予的申请:学位申请人需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包括个人简历、学术成果和推荐信等。

2. 学位评审:学位评审委员会将对学位申请人的材料进行评审,并进行面试或答辩。

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学术能力、研究成果、学术道德等方面进行评估。

3. 学位授予决定:学位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作出学位授予决定,并提交给学校领导审批。

4. 学位授予仪式:学位授予仪式是对学位获得者的正式认可和表彰,学校将组织庄重的授位仪式,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服。

五、要求1. 学术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具有独立完成学术研究的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

2. 学分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和考试。

3. 学术道德要求:学位申请人需具备良好的学术道德和职业道德,不得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纪违规行为。

4. 学位授予的公示和异议处理:学校将对学位授予的结果进行公示,并设立异议处理机制,接受学位申请人和相关人员的异议申诉。

六、附则1.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修订: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但修订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

2. 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学校将建立学位授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评估和改进。

综上所述,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学位授予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2021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为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全面负责我校学位的审核授予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士学位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审核各院系提出的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开展学士学位授予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条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专业所在院系,应成立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本院系学士学位的初审等工作。

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由院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一般以五到七人为宜。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对各院系提交的拟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进行复审;(二)对每位普通本科毕业生做出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定;(三)对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并予以处理。

第四条院系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学士学位评定中的工作职责:(一)根据专业培养方案以及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按照学校有关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每位毕业生进行逐一审核,拟定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本院系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名单,并对拟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说明理由或原因;(三)对符合特殊情况学生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材料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申请材料。

第五条我校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 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教学环节规定的各项任务,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达到毕业资格;(三) 培养方案中未规定具体学位课程的不作下列要求,规定有具体学位课程的需满足下列要求:(1)学位课程考核成绩、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均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2)医学类专业毕业综合考核成绩达到70分(含70分)或中等(含中等)以上。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与专业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各单位应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单位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满足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从事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成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习实践报告、案例报告、工程设计、创造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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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0年12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院具有文学门类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权和艺术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

文学硕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表演、音乐教育等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

文学博士学位包括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学、音乐教育等研究方向;艺术硕士专业学位包括音乐表演、作曲等专业方向。

本院还具有“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硕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达到相应的专业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学位,但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第四条文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相应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熟练运用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具有从事音乐研究、创作、表演等实践能力。

艺术硕士学位申请人应具有高水平的艺术表演与创作技能、系统的专业知识、较高的艺术审美能力和较强的艺术理解力与表现力,能够胜任本专业艺术创作领域的各种表现形式。

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应在所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领域做出成绩,应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毕业时应提交一篇学位论文(具体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并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作曲与表演方向的研究生,须举行学位音乐会或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第三章博士学位的业务要求及课程考试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具备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及艺术理论修养;在所从事的音乐研究、音乐创作及技术理论方面掌握坚实宽广的专业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对学科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准确的把握;掌握两门外语,第一外国语能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定的外文写作能力和进行国际学术交流的能力。

第二外国语要求有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的初步能力;具备独立从事高水平学术研究、艺术创作及承担高层次教学工作的能力;中国史论专业应该熟悉古汉语。

第七条作曲技术理论及音乐学各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论文答辩前一般应在国内或国际重要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发表一篇入学后撰写的论文。

作曲方向的研究生应有入学后创作的大型或中型音乐作品(具体要求见教学方案)。

第八条博士学位申请人应通过教学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

作曲方向的博士研究生,须举行学位作品音乐会(没有条件举行音乐会的,要进行学位作品评议),并取得合格成绩。

主科成绩85分以上为合格。

课程考试不及格可补考一次。

第四章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第九条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及作曲方向研究生的学位音乐会是检验学位水平的重要环节。

音乐表演艺术各方向的文学硕士研究生,须首先完成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文学硕士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作曲方向研究生须举行作品音乐会(如无条件举行作品音乐会,也可按规定提交总谱或总谱加音响)。

艺术硕士方向的研究生要举行两场学位音乐会(具体要求参见《中央音乐学院艺术硕士学位研究生毕业环节要求》)。

文学硕士的音乐会一般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艺术硕士两场音乐会的后一场也应在毕业学年度期间举行。

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评议成绩合格者方可申请论文答辩。

音乐会申请程序:1.提出音乐会的申请最迟应在毕业学年的3月底之前。

申请人可到研究生部网页下载《学位音乐会申请表》,填写并加盖系(部)公章后由系秘书交回研究生部。

作曲专业如无条件举行音乐会,则须在毕业学年度的4月20日前提交学位作品。

2.音乐会评审组成员(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一般由4人组成,名单由申请人所在系(部)参照论文答辩委员会的组成方式和要求拟定评审小组名单,并填写《硕士学位音乐会评审委员会组成名单》,报送研究生部,研究生部对评审组成员进行审核,并上报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3.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后,研究生部负责向音乐会评审组成员颁发聘书。

申请人所在系部秘书于音乐会举行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学位音乐会文件袋》(内装《学位音乐会申请表》、音乐会评分单、决议书等),举行音乐会后三天内将文件袋交回研究生部,同时还应提交音乐会节目单及光盘各一份。

4.音乐会评审委员根据各系对专业的具体要求,对音乐会以百分制评分。

学位音乐会成绩以85分为合格。

5.如作曲方向申请者只能提供总谱或总谱加音响,作曲系应组成作品评审小组对作品进行审议(由2-3人组成,成员一般应同时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2人认可即为通过。

6.学位音乐会(或作品)未通过,可申请重新举行(在规定时间内不超过两次)。

第五章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答辩委员会第十条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在导师指导下独立完成。

论文的选题和所研究的内容应在学术上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际意义。

博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深度和系统性、成果性创见;文学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一定的深度和较为独立的学术见解;艺术硕士论文应是对自己的表演及创作实践做理论层面的概括和阐述并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

论文写作具体要求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第十一条我院举行硕士、博士论文答辩的时间每年有两次,春季在5月中旬至6月中旬,冬季在12月份。

申请论文答辩及提交论文的时间春季在4月5日之前,冬季在11月10日之前。

学位申请人须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办理申请论文答辩事宜,过期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论文答辩的程序和有关规定:1.学位申请人在每年4月初(或11月初)登陆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部网页下载《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和《研究生学位论文指导教师意见书》,并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将上述两份文件填好,送交研究生部。

2.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或11月)中下旬审核申请人是否达到研究生毕业及申请学位的要求。

包括:申请人在校期间的思想表现、教学方案规定学分完成情况、开题报告完成情况、学位音乐会与学位作品完成情况等。

对于未达到要求者,研究生部将及时通知申请人。

3.符合申请学位要求的申请人,须于4月5日或11月1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电子光盘一张,待通过“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检测后,于4月20日(或11月20日)前提交学位论文6份(博士)或5份(硕士)。

作曲方向的博士与硕士学位申请人还需同时提交学位作品3份。

论文格式要求详见《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答辩通过后,提交定稿学位论文5份,学位作品1份(A4纸张胶订成册)。

研究生部将于当年4月6日(或11月11日)起停止接收学位论文和学位作品,逾期未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4.研究生部与申请人所在系(部)共同拟定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答辩委员会的组成要求参见本细则第十三、十四条),并报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审批。

在进行答辩前,委员名单须保密。

5.硕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3周由研究生部交系秘书,系秘书须于1周内将其分送相关答辩委员会委员及答辩秘书。

博士学位论文至少应在答辩前1个月内分送完毕。

6.答辩委员会秘书在答辩前三天到研究生部领取“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文件袋”,并清点以下材料:(1)学习成绩单;(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书;(3)指导教师意见书;(4)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意见书;(5)学位论文评阅书(3份);(6)答辩委员会名单;(7)答辩程序;(8)答辩委员会主席职责;(9)答辩委员会秘书职责;(10)表决票(张数同答辩委员会人数);(11)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12)作品评议书(作曲专业用);(13)答辩记录本;(14)答辩委员劳务费登记表及劳务费。

7.答辩委员在审阅论文期间,不接待申请人的来访。

申请人不得在此期间咨询答辩委员的意见。

如有违反,经举报核实,取消答辩资格。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一般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4人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一般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至少1名外单位的专家。

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博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应由与论文有关学科的专家5人组成(委员应尽可能由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包括主席1人(由正高职称专家担任),外单位专家1-2名。

另设委员会秘书1人,秘书应由比较有经验的教师担任(也可由委员兼任)。

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第十四条答辩前须聘请有关学科的专家评阅论文,论文评阅人可以同时是答辩委员会成员。

硕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博士论文的评阅人为3名,其中1或2名须为外单位专家。

答辩前的论文评阅是检查论文质量的一个重要环节,也为申请人是否具有答辩资格提供依据。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经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批准之后,研究生部向论文评阅人发送论文(作曲各方向同时发送学位作品),并通知其下载、填写《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或《学位作品评议书》,在规定时间内直接寄送研究生部。

评阅人可参考《中央音乐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中央音乐学院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及《中央音乐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规范》等文件,审查论文的质量,对论文做出客观评价,并对论文是否达到相应学位的水平、可否提交答辩等表示出明确的意见。

学位论文的三位评阅人中,有两位评语属否定意见,则不得举行论文答辩,本次申请无效。

由研究生部通知申请人在一年内(博士论文在两年内)修改后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如遇一名答辩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而缺席时,该委员应及时通知答辩委员会主席或研究生部,并表明自己对论文的意见。

如意见为“同意通过”,答辩如期举行,其意见在无记名投票表决时生效;如意见为“不同意通过”,则答辩改期进行。

第六章论文答辩程序及有关规定第十六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职责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坚持学术标准,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严格把关。

杜绝将与学术无关的问题和个人情绪带进论文答辩会。

答辩委员会的每个委员应预先审读论文全文,做好提问的准备。

学位论文答辩要发扬学术民主,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对是否授予学位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

对学术界有争议的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的观点应该持有宽容和公正的态度。

应该尊重研究生的学术观点和人格。

第十七条论文答辩程序1.论文答辩正式开始前,由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委员举行预备会。

根据导师书面介绍的申请人各方面情况以及评阅人的评阅意见,答辩委员对论文进行充分讨论,交换意见,最后以委员会名义拟定出向申请人提出的两至三个问题。

预备会时间一般硕士生为半小时,博士生为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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