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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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

法院审判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意见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变化和发展,法院审判所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众所周知,法院审判是维护社会公正和平稳的重要方式,合理的审判机制和规范的审判程序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的基础。

但是,目前在一些方面,我国法院审判仍存在一些问题。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讨论这些问题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审判公正性问题一般来说,公正对于一个国家的司法系统至关重要。

而在实践中,审判公正性却面临着诸多的挑战和问题。

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审判中存在的不透明和不公开行为。

一些民间机构对于法院的审判行为缺乏监督和感知,使得某些裁判人员在判案过程中有机会滥用权力,以及不当地处理案件。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应该加强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政府应该建立并完善反腐机制,保证一切司法行为都是透明和公开的,并且在审判工作中发现不当行为的时候,应该及时进行纠正和惩处,准确处理判决案件,民众才能信任和支持法院审判。

二、审判归属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由于法院审判的地域性以及人口密度的不同,导致案件的处理机制也会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

一些案件可能会在不同的审判阶段被不同的法院受理和处理。

这种情况容易让原告和被告之间产生疑惑和不满,甚至可能对当地法院的公信力产生影响。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建议政府加强对巡回法庭的投入。

通过建立巡回法庭,可以避免数个地区法院处理同一案件所带来的问题。

在审判过程中,各级法院应该增强沟通和协作,依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审判人员和审判机构,以确保审判的环节和问题被妥善解决。

三、法律规范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很多硬性规定都未被法院很好地执行,以及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照出题者的题意进行判决,从而导致了一些判决结果难以被当地民众所认可。

这种情况增大了司法沟通的难度,同时也让当事人对法院不满,对司法制度产生疑惑。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认为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司法培训和法官素质的提升。

法官应该深入学习政治、法律、司法、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实践,加强法律知识和责任意识,并且在日常工作中,必须确保法学知识的全面性,保护人民利益和权利。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一、引言审判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它在保障个人权益、促进社会稳定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很难否认审判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审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二、普遍存在的问题1. 司法独立性受到质疑目前,司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受到行政和经济势力影响。

这种情况下,部分裁判者可能面临外来压力,无法真正做到公正无私地处理案件。

如何保证司法独立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2. 非充分公开导致信息不透明尽管有相关法规规定了开庭和报告案件结果等环节需要公开,但在实际操作中仍有一些弱项。

例如,部分关键证据被认定为商业机密或国家秘密而未能充分向当事人及公众呈现;涉及个人隐私或敏感信息时没有给予妥善保护等。

3. 法官能力和素质存在差异审判过程中,法官的判断和裁决对案发当事人以及整个社会都有重大影响。

然而,由于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不完善,导致了法官能力和素质上的差异。

这种情况下,一些不合格或不称职的法官可能出现在审判工作中。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1. 强化司法独立性保障机制为确保司法独立性,需要建立有效监督机制,并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减少外来干预。

可以通过提高法官认识、加强内部纪律监督、完善相关申诉渠道等方式实现。

同时应该优先考虑依托专门机构调查比较复杂或涉及敏感话题的案件。

2. 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要保证每个人在得到公正审理时都享有信息平等权利,应加强信息公开与透明度管理。

增加庭审直播、发布裁定结果以及统计数据等举措可以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并配套完善相应政策与实施细则。

3. 提升法官的能力和素质为确保司法工作高效准确,需要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法官招聘、评价和培训机制。

可以采取开放性竞聘与选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以及提供多元化培训方式等一系列措施。

此外,还需建立相应奖励机制来激发法官积极参与个人能力提升。

四、结论要实现公正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提升,解决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至关重要。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

法官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法官独立是法治社会的基石,也是司法公正不可或缺的要素。

在法治社会中,法官应当独立行使审判权,以维护公正和公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然而,对于法官的独立与审判权的行使,我们有必要进行深入的探讨。

首先,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不受任何外部势力的干预和影响。

这意味着法官的决定应当完全基于法律,不受政治、经济和其他利益团体的影响。

法官应当是中立的,不偏不倚地对待每个案件,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裁决。

这样,才能确保公正的审判,让人民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

其次,法官独立也要求法官在行使审判权时不受上级机关的干预。

法官不能被上级领导或任何其他权力机关操纵和操纵,他们应当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良知来做出决定。

这不仅是维护司法独立的体现,也是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保障。

如果法官不受上级干预,他们就能依法公正地审理案件,而不会受到任何外部因素的影响。

然而,我们也不能指望法官完全独立于社会和现实的环境之外,他们毕竟是社会的一部分。

他们可能会受到一些潜在的因素的影响,比如社会舆论、公众压力等。

这就需要法官具备足够的专业素养和法律道德,能够抵抗各种干扰因素,保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法官还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益和意见。

他们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并仔细审查证据,确保审判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法官还应当注重在审判过程中保护当事人的人权和尊严,确保审判程序的公平和合法性。

同时,法官的独立也需要在司法体系内得到保障。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应当为法官提供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条件和环境。

法院应当设立独立的司法管理机构,负责法院内部的事务管理,确保法官能够独立地行使审判权。

此外,法院还应当建立严格的法官选拔和任命制度,确保优秀的法官能够进入司法系统,并在司法岗位上发挥作用。

最后,法官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社会的监督和支持。

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通过媒体、公众参与等方式进行。

同时,也可以通过建立独立的、专业的司法监察机构来监督法官的工作。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试论法官审判独立的实现


要: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中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 而法官审判 独立是这一原则的体现与 实现 ,
对 实现依 法治 国方略 、 司法公正 以及保证 办案质量都有着重要 意义。但是 目前在 中国, 一方面对法官审判独立的社 会
需求 日趋迫切 , 而另一方面法官审判独立还存在 着诸 多现 实障碍。拟对现 实障碍 因素进行剖析, 努力探索法官审判 独 立的 实现 方略 , 而促使和确保法官审判独立得 到真正的 实现 。 从
二、 法官独立 审判 的现实 障碍
法官审判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于实施依法治 国方略 、 司法 公正以及保证办案质量都有 着重要 意义 , 因此中国对法官审 判独立的社会需求 日趋迫切 。但在 中国的现实情况中 , 法官 审判独立仍然存在诸多因素的干扰。 ( ) 一 人民法院在体制上的不独立影响法官的独立
由中国特色国家政治制度所决定 的, 也是人 民司法工作长期
实践经验的总结 , 它对于保障人民法 院公正审判 、 严肃执法 、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 的权威和统一 , 发挥 了十分重要作用。


法官 审判独 立的 内涵
扰, 内在的独立则体现在不受法官其 自身不 良因素的影响 。
关 于 法 官 独 立 的含 义 , 的 学 者 从 法 官 与 国家 机 关 、 有 社
21 0 0年第 3 6期 总第 10期 1
经济研究导刊
E NOMI S CO C RE EAR CH GUI E D
No36, 01 . 2 0 Se a . 0 i r lNo 11
试 论 法 官 审 判 独 立 的 实 现
杨 海 兰
( 百色学 院 政治与法律系, 广西 百色 5 30 ) 3 0 0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

当代中国的司法独立问题一、我国司法独立存在的问题(一)司法机关不能独立行使司法权在我国现行宪政体制中,一府二院是职能不同、地位平等的国家机构,宪法对法院的职责规定为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在现实中并非如此。

中国司法机关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了对行政机关的依附关系。

法院在人、财、物方面一直由行政机关管理和支配,它的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物质准备、办案经费都要由地方政府负责。

在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常要把实际行政目标、保障行政权放在首位,有权的部门直接干预案件审判,要求法院照顾本地的当事人,实行地方保护主义,长此以往,法院动员可能胜诉的原告撤诉案件的现象不是罕事。

同时,滥用审判权、徇私枉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缺乏规范性人大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对法院进行监督是有宪法依据的。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接受人大监督是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前提。

但在强调人大监督作用的同时也应看到它不完善的监督方式所带来的弊端。

目前人大对法院实施的个案监督,针对的是当前司法机关司法不公正和司法腐败。

由于没有明确的监督范围、内容和程序,使人大对司法的监督处于无序状态,无形中一种不稳定的因素影响着司法制度的实施,致使个别本来在最高法院已败诉的案件,通过人大组织再度翻案,法院不得不反复审理,最高法院的判决长时间得不到执行。

尽管人大监督对审案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作用,但不能否认不当的监督给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等带来的诸多不便。

(三)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不合理司法机构设置和审判组织设置不合理,主要表现在(1)从法院各部门之间关系看,多年来,法院内设置了一些党委、纪委、监察室等部门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虽然他们的监督程序不同,但方式、内容大致雷同。

这些重叠的监督机构,相互交叉的权力运用,必须相互碰撞、磨擦,使得法院监督工作很难理顺。

(2)从法院上下级关系来看,下级法院有问题主动请示上级法院,上级法院主动地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具体指导,本属正常职责范围,但问题的关键是监督的含义没有真正搞清楚,导致了在司法实现中上级法院直接干预下级法院具体案件的审理,造成了上下级法院对案情的沟通。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

[公检法司]关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含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干涉的原则。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四个方面:1、整体独立,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2、内部独立,指法官在履行审判职能、进行司法裁判活动时,独立于其同事以及上级法院的法官,不受来自法院内部未参与审判的其他法官,包括法院司法行政领导,如院长、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上级法官的干涉、控制和不当影响;3、身份独立,指法官的职位及法官的任职条件,应得到充分保障;4、实质独立,指依法履行职务时,除受法律及其良知的拘束外,不受任何干涉。

二、我国法律对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范我国以立法的形式规范了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

1954 年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了法院独立审判制度,1982 年修改后的宪法第126 条又对独立审判原则作了进一步明确和深化,后又在1988 年、1993年、1999 年,对宪法进行的3 次修改都保留了独立审判这一原则。

我国人民法院、、、和都规定了独立审判的原则和基本规则,可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原则,而且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原则,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组织原则。

三、我国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一) 司法体制不独立我国的人民法院是由党委领导,上级司法机关和人大进行监督指导,而政府负责管理法院的具体用人、财政、等具体事务。

各级党委对同级人民法院进行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对同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人民法院在财政经费方面不独立,所需的财政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统一列支。

人事制度方面,法院的正副院长、正副庭长以及审判委员会委员由同级的党委进行提名、任免,法院的具体编制则由同级政府的编制办进行确定,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行政调配法院干部的选拔。

而具体到案件审理方面,由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对法院进行监督,而政府又对法院的人事和财政具有较为重要的影响,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难独立、公正、有效地行使审判权,不受外部力量的影响。

试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试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者 。 果 司 法 权 与 行 政 权 合 二 为 一 , 官 便 将 具 有 压 如 法
迫 者 的 力 量 。 E ”1 ] 其 次 , 指 法 院 的 独 立 , 审 判 是 即 权 的 独 立 是 基 于 法 院 独 立 于 立 法 机 关 、 政 机 关 的 行 地 位 而 实 现 的 , 院 独 立 自主 的 地 位 是 法 院 依 法 独 法
第3 O卷 第 3期
Vo . 0.NO 13 .3
试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洁 殷 季 ,
(.新 疆 大 学 法 学 院 , 疆 乌 鲁木 齐 8 0 4 ;. 1 新 3 0 6 2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法 制 局 ,新 疆 乌 鲁 木 齐 8 0 0 ) 30 2
要 : 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 审判权是 我国法律 确立的一项 基本法律准则 。 人 由于我国法院机构设置 、 人事管 理、 预
构 和 法 官 管 理 方 面 的 缺 陷 , 致 内 外 各 种 不 当 干 预 导 的 普遍 存 在 , 接 妨 碍 人 民法 院依 法 独 立 行使 审判 直
权 。 文 拟 就这 一 问题 , 法 院机 构设 置和 法 官管理 本 从 制度 人 手 , 求 解 决 的途 径 。 探

立 行 使 审 判 权 的 前 提 。再 次 , 指 法 官 的 独 立 。在 诉 是
讼 中 , 官 审 核 证 据 , 定 事 实 , 用 法 律 , 出 裁 法 认 适 作
判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立 自主 地 进 行 , 受 任 何 其 仅 独 不 他 国 家 机 关 、 会 团 体 的 干 预 和 影 响 。 依 法 独 立 行 社 由
我 国 宪 法 、 民 法 院 组 织 法 及 三 大 诉 讼 法 都 明 人

浅谈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完善

浅谈司法独立的现状及完善

在经费方 面 , 国 目前实行 “ 我 分灶 吃饭 ” 的财政体 制,地
方各级法院的经费 、设施及人 员的工资福利等都 由同级政府 的财政 部门负责提供 和保 障。 了彻底解决 司法不独立 问题 , 为 必须先要断绝这种生存上 的依附关系。 在人事权制度方面 , 应 保持司法机关人事制度上一定 的独立性 , 即应将法官 、 检察官
和国宪法》 16条规定:“ 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 审判 第 2 人
权, 不受行政机关 、 社会团体和个人 的干涉。” 而 , 然 由于缺乏 对司法独立问题的实质性规定和相关具体的配套措施 ,我国 目前的司法权被滥用 的现象仍然严重 。
二 、 法独 立 的 现 状 司
( ) 政 干扰 司 法严 重 一 行
宁所 说“ 真理 越过一步,就成 为谬误 ”人 大监督超过 限度便 , 是干扰 。 笔者认为 , 人大可以在开会期间通过审查法院的年度 报告 、质询法院院长 以及审议法院预算行使对 法院以及法官 的监督权, 但不可以对法 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加以干预。 ( 保 障法官独立 三) 法官是法律 由精神王 国进入现实王国控制社会生活关系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 ,法 院和检察 院是在人大监督下享有 的司法独立权 , 由人大产生 , 对人大负责 , 受人 大监督 。但是 , 人大对司法的监督机制还有待完善。 司法实践中 , 在 作为法律 监督机关 的地方人大对法 院的个案监督往往会左右法院的判
决。例如 , 民法院审理案件 过程 中进行 “ 在人 个案监督 ”直接 ,
的任免纳入法律监督 的范围 , 进一步细化法官 、 检察官的任免 条件和程序 , 违法任 免法官 、 对 检察 官的行为 , 司法机关及相 关人员应有 申诉权和抗辩权 ,由上一级 司法机关负责司法机 关人事任免事宜的违 宪审查 ,并 由上一级司法机关对违法任 免行为 向其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纠正建议。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司法独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这是我国宪法对于司法独立做出的最为神圣的规定。

既然谈到了司法独立问题,首先就得搞清楚什么是“司法〞,在我国又有哪些机构是属于“司法机关〞,“司法独立〞又指的是什么呢?简而言之,司法就是法律的运作,具体的来讲就是指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司法程序,在法律框架内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一项专门的活动,是国家在强制力保障下司法机关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一项专门活动。

这里面提到了“司法权〞的问题,在我国对于司法权的解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权泛指一切与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行政、诉讼有关联的国家权力;狭义的司法权特指与立法权、行政权相对应的一种国家职权。

那既然司法是具有司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的一项专门活动,那对于司法权的不同解释就会对司法机关的范围有所影响,我国一般对于司法权采用狭义的理解,因此我国的司法机关指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笔者认为,作为司法独立问题的探讨,司法机关的范围应进一步的缩小到“人民法院〞,因为法院对于一个案件的审判,最终具有裁决权,是对案件涉及的相关方予以制裁的权力,应依法公正的做出公正的裁判,对于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司法独立的研究更具有现实意义和价值。

什么又是司法独立呢?司法独立指的是审判意义上的司法独立,是司法机关在法律范围内,自主、公正地行使司法权,不受任何非法因素的干预。

司法独立是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原那么,但是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各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而且在现实意义的制度框架下也是很难实现普遍意义上的司法独立的。

就笔者个人认为,我国的司法制度上的独立并不能是完全意义上独立,更不能和西方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而应该是在我国国家制度的架构下,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应享有完全独立意义上的裁决权,不受权力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的任何干预,前提是有一个好的健康的监督体系,在不干预司法公正的前提下监督其司法权的行使。

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范本)

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范本)

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论‎当前我国司法审判‎权监督的缺陷及产‎生的原因对司法审‎判权行使的法律监‎督,是指具有法定‎监督职责的部门或‎个人,在法治的框‎架内、依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对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所进行监察和督‎促。

当前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制‎的不完善,司法审‎判权的监督也愈发‎显现出它的不足。

‎笔者在此就当前审‎判权监督的现状发‎表自己的几点拙见‎,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二、审判权监督的‎现状。

1、‎审判权监督的缺陷‎长期以来,在我国‎,法院被视作行政‎机关,法官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相应‎地,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监督制度‎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沿袭了对行政机‎关和一般公务员监‎督的机制和手段,‎行政化色彩浓厚,‎缺乏法官职业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随着法院和法‎官职业在社会生活‎中的主要性日益增‎强,导致大众关注‎度不断提高,而且‎由于法院不适应历‎史发展需要的努力‎与社会期望之间存‎在较大的落差,导‎致了加大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力度的‎呼声高涨。

因此,‎出现了方方面面齐‎监督的状况。

仅从‎现时对法院和法官‎监督主体的广泛性‎上就可以得到证明‎:除法律‎规定的监督主体外‎,还有党政领导和‎有关部门、政协领‎导和有关部门,各‎级法院领导、当事‎人及大众媒体等等‎,他们都在对审判‎权进行着积极的监‎督。

这些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主观、‎随意,缺乏法律规‎范性,客观地说,‎这些监督大多初衷‎良好,或是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或是‎为了发展地方经济‎、或是为了为民排‎忧解难、或是为了‎揭露不公正等,但‎是监督的结果往往‎走向监督者初衷的‎反面。

在人大监督‎方面:当‎前,一些地方人大‎相继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工作条例‎,但由于认识不够‎统一,操作不够规‎范,随意性较大,‎问题较多。

有的地‎方人大个案监督过‎多,动辄调卷审查‎,或者直接通知案‎件承办人去汇报案‎情,或者邀请法律‎专家和老司法工作‎者对提出个案监督‎的案件进行咨询、‎研讨,或者对正在‎审理的案件召开有‎律师参加的座谈会‎,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讨论。

法院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院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

法院审判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不足之处一、概述在现代社会中,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公正与正义、保障人民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就像任何其他机构一样,法院系统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探讨几个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二、司法独立受到威胁1. 法官不够独立尽管司法独立是现代社会合理行使权力所必需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有时候我们看到了某些具体案例中,可以发现连年来传闻的事实——政治力量或经济势力干预了审判过程。

这种情况下裁判员可能无视真相只利益于特定集团或者官员直接或者间接地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最后裁决。

2. 司法程序缺乏公正性在很多案件中都能看到证据收集上被排除某些部分构成对某类案件依据因此很难确切促进社会公平;甚至因为审理原由反复变更导致案件审理结果主观难以保证。

解决办法:加强司法人员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平。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来监督司法程序,并制定更为严格和明确的规则,确保裁判过程公正透明。

三、审判资源负载过大1. 案件数量剧增随着社会问题复杂化、经济发展迅速以及人民对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涉及到法院处理的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而现有司法资源无力应对这些快速增长并且日益复杂化的案件负荷。

2. 审判效率低下因为案例整体性上升最终导致了一般追求说服力出众-其实就是说明情节逻辑线能够在整个结构中得到体系总体安排没有出现最后一个环节与循环完全“不合”,这同时也带动了大量事项开展十分自由含混底味甚少将争议态度拿捏集一址又有心处置。

解决办法:首先,在政府层面上,需要投入更多资源用于扩大司法系统和设立更多法庭来减轻审判资源负载。

其次,采用信息化技术可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简化程序,并降低繁文缛节的负担。

四、缺乏司法透明度1. 审判过程不够透明为了保障公正和权益的实现,审判过程应该是透明的。

然而,在很多案例中,特别是涉及政治要素或影响力强大的案件中,审判过程往往被封锁或限制报道。

这导致公众对裁决结果产生怀疑和不信任。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

论对审判权独立行使的法律制约论文提要: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一是过于强调司法独立,对审判权法律制约重视不够;二是对独立审判的法律制约机制不规范。

同时要正确处理审判独立与法律制约关系,完善对审判权监督的必要性,对司法审判权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预防和纠正法官违法审判和职业化的犯罪,确保公正与效率目标的实现。

这就是说,对独立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是在法律和法规范围内对审判权行使监督制约,而不是人为的和随意的监督制约。

对司法审判权法律制约构建的建议,一是要坚持监督制约的统筹性,对监督制约进行规范化;二是要保障监督制约的针对性、连续性;三是要处理好人大监督与独立审判的关系;四是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与独立审判的关系;五是要处理好检察机关抗诉与审判监督的关系;六是要处理好新闻舆论监督与公正审判的关系;七是要处理好审判权监督与完善法院内部制约机制的关系。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这一宪法原则在其他实体法、程序法中多有体现,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树立法院权威,确保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根据。

同时“没有制约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人民法院作为独立执掌审判权的国家机关,如果权力失去监督,则必然会损害法律尊严,甚至造成冤假错案、产生腐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审判权在社会生活各方面的影响越来越大。

要认真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司法工作要体现“三个至上”的精神,服务“三项重点工作”,正确体现审判的“阳光司法”价值,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防止审判权的扭曲、变异,就应该以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对审判权的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外部监督和制约。

一、对审判权法律制约的现状由审判权的特性可以看出,司法权若不保持独立,使之不受行政、经济等外来非正当因素的干预,司法公正将受到怀疑。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法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概述: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益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也不难发现法院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司法独立性、审判质量和效率、司法公信力等方面分析当前法院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意见。

一、司法独立性的问题1.1 地方政府干预: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各种手段干预司法判断,影响了司法独立性。

1.2 审判压力:部分法官面临审判任务过重的压力,容易导致主观偏颇。

建议和意见:为加强司法独立性,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保障审判工作与政府之间的明确界限,避免行政权力对司法裁决产生影响。

2. 完善审判评价体系,合理设置审判目标及考核指标,并减轻对于数量指标的强调。

3. 鼓励并提高法官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增强其对于司法独立的追求。

二、审判质量和效率的问题2.1 审判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个别地区甚至法院审理案件时,法律适用不当或者裁决错误现象。

2.2 繁琐程序和审理周期长:一些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冗杂,时间成本高。

建议和意见:为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官培训与选拔机制,提高其法学素养及专业技能,确保司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

2. 探索引入先进科技手段(如人工智能等),辅助处理繁琐程序工作,并加快办理速度。

3. 支持司法改革,简化诉讼流程,减少非必要环节的干预,并增加调解机制的运用。

三、司法公信力的问题3.1 司法腐败现象:少数法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接受贿赂、滥用权力等行为侵蚀了司法公信力。

3.2 信息不对称:部分民众对于司法体制缺乏了解,使得他们认为司法系统存在偏见。

建议和意见:为增强司法公信力,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力度,建设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严惩。

2. 推动司法公开透明,加强司法案件信息的发布与解释工作,提升社会对于司法活动的了解程度。

3. 增加司法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相关知识,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和评价司法判决。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民法院如何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
下⾯这篇⽂章是由店铺⼩编为⼤家提供的⼀篇有关审判的知识,希望这样的⽂章能够帮助到更多需要帮助的⼈,如需了解其他相关知识,可以登录店铺向律师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民法院如何依法独⽴公正⾏使审判权
独⽴:⼈民法院⾏使审判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公开:⼈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刑事诉讼法》
第五条⼈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审判权,⼈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使检察权,不受⾏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的⼲涉。

第⼗⼀条⼈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律公开进⾏。

被告⼈有权获得辩护,⼈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获得辩护。

第⼀百⼋⼗⼋条⼈民法院审判第⼀审案件应当公开进⾏。

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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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

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中国的挑战与前景在一个社会中,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是构建法治社会的重要基石。

司法独立是指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独立自主地行使职权,不受行政、立法等其他权力干涉的原则,而司法公正则是指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维护公众利益与正义。

然而,在中国,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实现面临着一些挑战。

本文将就中国的司法现状进行探析,并展望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未来前景。

一、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司法公正的基础,它确保了法官行使审判权时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

然而,在中国,司法独立受到了一些挑战。

首先,行政干预是司法独立面临的一大难题。

由于行政权力干预,很多判决被认为是政治操控的产物,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其次,法院内部的一些问题也威胁到司法独立,比如一些法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这些都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然而,中国在促进司法独立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

司法改革的推进使得一些地方的法官能够相对独立地行使职权,与行政干预有一定的隔离。

此外,中国在法官职业化培养、法官队伍建设等方面也在不断加强,进一步提高了司法职业素质。

这些努力为司法独立的实现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二、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关键,它要求法官在审判中客观公正,实现公平正义。

然而,在中国,司法公正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一些地方官员的法律意识薄弱,容易干扰司法裁判,影响司法公正。

此外,由于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的存在,一些法官在判决案件时可能会受到非法的利益影响,导致判决结果偏离公正。

尽管如此,中国也在司法公正的推进方面取得了一些成果。

该国加强了教育培训,提高了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的质量。

此外,中国还加大了对司法腐败的打击力度,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为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三、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的前景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对于中国建设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尽管在实践中面临一些困难,但中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推进司法改革。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2013.07学教育43浅论如何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黄艺真(福建师范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福建福州350108)[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衡量社会法治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标尺,是现代社会绝大多数法治国家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准则。

当前我国法治化建设处于初始阶段,整体法治化的大环境还需完善。

司法独立是现代司法改革的重要关键,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而要实现司法独立,其本质在于实现和确保法院及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其审判权。

[关键词]审判权独立;重要性;影响因素;保障措施一、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性《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1]。

”《法官法》也规定:“法官享有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2]。

这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1、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审判权独立是司法公正在形式上和程序上的体现和要求,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是负责审理案件,解决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纠纷的主要判决机构,法院整体的价值取向、行事作风等对司法公正、社会公平的实现有着至关重大的联系,所以我们必须保证法院在审判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被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乃至个人的想法所影响,因此保障法院审判权的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基础。

2、加快推进司法改革的需要十八大报告指出,我国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等重要任务。

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出了具体方向,司法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保司法公正。

若想获得公正不阿的审判,我们就要实现和保障法院独立的地位,这样才能在现代诉讼中有效地制约法院及法官,使其独立作出正确裁决,使一整套法院独立机制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因素1、政府行政对法院的干预虽然法院与政府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权大于司法权,行政干扰司法”等现象在我国的一些地方时有发生,少数地方政府把地方法院视为自己所属的一个部门,无视法理地干涉司法活动,个别地方人民政府利用财政来源增加法院的经济压力,或者利用行政领导的个人威望来影响法官独立审判案件,从而造成不公正的审判后果。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

关于我国司法制度的现状及改革构想(1)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法制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司法机关在司法改革方面作了大量探索和工作,取得了不少进展,有的还通过立法从法律上加以明确和规范。

但有些还只能说是初步的、形式上的一些改进。

但总体上说,目前司法制度的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中存在的管理体制不顺、制度不健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监督机制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犯法等问题引发出的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已到了刻不容缓非解决不可的时候了。

推进司法制度改革,实现司法公正,已经成为时代的迫切需要。

当然,司法改革不仅是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的事,也是法学界和社会各界义不容辞的义务。

为此笔者不揣冒昧,在浅析我国司法现状的基础上,撰文坦露感想,以期对我国司法改革有所裨益。

一.我国司法制度现状评析1.我国现有审判制度的问题法院作为国家的独立审判机关,人们追求公正的最后屏障。

建国以来,一直实行合议庭审判和审判委员会制。

这一制度在当时法官法律素质不高的情况下,为保证办案质量起了一定的作用。

随着社会的与发展,通过50年的实践,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存在的一些弊端也日益浮出。

法院不是以审判职能来进行管理,则采用行政管理的模式,这必然导致,审判案件中的“请求”“汇报”“批准”。

从而丧失了宪法规定的独立审判的初衷,使其流于形式。

如审案的定不了案,定案的不审案。

审判委员会听案定案,很难了解和掌握案件的真实情况。

这种审判机制不但会在认定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上带来问题,也模糊了办案责任,大大地挫伤了办案人员的积极性,也降低了办案人员的责任心,同时这种机制还为说情循私者开创了门路。

我国审判制度在诸多方面存在缺陷,这些缺陷极易导致司法不公,产生腐败,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审判未得到肯定和保护。

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虽然宪法规定了我国的审判独立制度,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审判独立根本未能真正的独立,主要来自三个方面的干扰,首先,宪法和法律并未明确肯定法院在国家基本权力结构中独立,在国家结构形式上实行人大监督下的一府两院制。

对审判独立的思考

对审判独立的思考
审判独立 者法 律责 任 的制 度 , 以法 律手 段排 除来 自各 个方 面 的非 法 干预 , 那 些行 政机 关 干预 司法 的行 为 、 对
行政官员 以言代法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 , 使宪法规定的对司法权不得干预的原则得到真正落实。 () 2 法院的人事编制权受到地方行政人事干部制度的制约, 为行政非法干预审判提供了条件。在我国, 虽然宪法设定的是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 一府两 院” 的模式 , 但事实上法院并不具有和政府相并列 的地 位。法院的人事编制权受制于各级地方党委政府 , 法院院长、 副院长 、 庭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 、 审判员 的任 免, 依法应 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使, 但在实际操作中, 他们的任免权却是掌握在 同级党委 的手中。如地方政府的领导 , 某市的市长、 常务副市长都是地方党委常委 , 而法院的院长一般不是。也就是 说, 从党委的角度看 , 地方政府 的领导也就是法 院院长的领导。所以, 现行一些法院的行为, 更多的是 向党 委政府负责, 而不是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因此 , 从现有的组织关系看 , 法院是否受行政机关 的干涉无法取 决于制度的保障, 而取决于地方政府 的领导是否开明、 是否有较强 的法治观念。这就为地方党委政府某些 人非法干预审判提供了空间, 所以无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审判独立 。 从长远看 , 必须考虑重新构建现行法院的设置与体制 , 设立 以“ 条块为主” 的垂直管理体制 , 把法 院彻底 从同级党委政府 的控制之下解脱出来 , 使法 院不再是“ 地方的法 院” 而是设立在地方的“ , 国家法院”但是 , , 这种构想直接涉及到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的深层问题 , 短期 内难 以实现 。当前, 可经过试点 , 设立 跨行政区域的专门法院。海事法院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 人事、 经费上管一级和行使跨区域管辖权, 是抵御 地方保护主义 、 排除地方干预 、 司法公正和效率 的有效措施 。因此 , 确保 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 研究在人 口集中、 交通便利的城市 , 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专 门法 院, 如行政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 国际商事法院的可 能性。也可以像知识产权案件一样 , 先试行在省会城市和副省级城市 中级法院集中管辖行政诉讼案和国际

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

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与对策

一、我国当前影响独立审判的原因尽管独立审判原则在我国被确立已有40多年的历史,但这一原则在实施中还存在诸多问题,以致影响了审判的独立性,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干扰了独立审判的实行。

由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未得到真正落实(与同级政府平行),法院的人、财、物都由地方党委、政府控制管理,上级法院只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上的指导监督。

由于人、财、物受地方控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端人碗、受人管”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很难抛开地方利益,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有些党政机关的负责人法治观念不强,存在特权思想和家长制作风,把法院当作其一个下属部门看待,要求法院千方百计维护本地当事人的利益,当法院的做法不合其意时,便百般刁难,甚至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干预案件的审理,强令法院作出于法相悖的裁判。

另外,法院在执法中还要受来自社会不良风气、群众舆论和部分新闻媒体的不当报道等各方面的压力,甚至还要时时面对形形色色的暴力抗法事件。

据不完全统计,江西法院系统自1998年以来共遇到各类暴力抗法事件700多起,350名干警被殴打,至少有38台车辆被损毁,人民法院的执法环境不容乐观。

在这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超脱地做到独立审判,以致影响了司法的公正。

(二)审判权的分散破坏了审判权的专属行使。

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要求审判权由人民法院专属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拥有和行使,但在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这一专属权力受到了侵犯。

比如,个别地方的党政领导机关或领导人,授意或强令法院就某个案件作出某种判决,实质上就是对审判权的侵犯。

又如79年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起诉制度,赋予了检察机关对有罪但依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被告人免予起诉的权力,这种确认被告人有罪然后免予起诉的制度,实际上是未经法院审判即确定被告人有罪,显然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96年新刑诉法取消了这一制度,并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但新刑诉法同时规定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笔者认为这种“不起诉”也是在“有罪”前提下的,也是未经审判就确定被告人有罪的一种形式,也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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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即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和审理判决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的权利。

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包括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

外部独立主要是对行政机关、政党、人大及其领导人的独立。

内部独立主要分为两部分,一是法院的独立。

即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下级法院不受上级法院的影响,上级法院不能在下级法院进具体行审判活动时进行干涉,而只能在裁决过后,依法定程序进行监督,加以变更。

二是法官独立。

即同一法院法官之间相互独立,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担任法院领导职务的法官的干涉,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对事实和法律的见解,通过法律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作出裁决的权利。

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不仅是是我国民事、刑事和行政诉讼共有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一项宪法原则。

因此,确立并完善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对制约和监督国家权力,切实树立国家审判机关的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在现实中,尤其是在处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我国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却面临诸多困境。

在我国传统的政治观念中,国家行为是一种“大一统”行为,法院的审判行为作为一种国家行为更是被视作一种“官治”,这种思想的根深蒂固就间接导致了在现今中国,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为,即“民告官”,通常意义上被认为是一项挑战而非常态。

此外,作为我国人民法院,在行政经费、人员任命等方面确实与行政机关紧密关联。

其经费的来源完全受地方财政和行政机关领导控制,其人员的出入也受制于地方党委组织和行政机关的人事部门。

在这种现实状况下,特别是当法院在遇到行政诉讼案件,这类案件的性质决定其必定与地方的行政机关息息相关,法院在受理直至审判的的过程中都很容易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所以,这类行政诉讼案件通常最后会在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权的本质外裹上司法的形式外衣,即通常最后以行政相对人撤诉或和解的形式不了了之。

要使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切实得到保障,我认为改革的重点应该在建立一套完备的独立的司法系统,将人民法院的经费和人事从地方行政中剥离出来,减少直至逐渐消除地方行政对人民法院的实际控制权。

目前我国人民法院出全国最高人民法院财政拨付外,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缺乏统一的事
先财政预算而是由地方根据财政状况加以安排,改革后可以将各级人民法院的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范围,由中央统一拨付,或者可以建议两个拨付体系,最高院仍然由中央财政拨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由地方财政拨付。

与之前不同的是,可以效仿英美法系,经费的预算由法院提出不需报行政机关而直接由权力机关进行审批。

此外,在人事任命方面,要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法官选拔和培养机制。

法官保持较高的法律素养,是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的重要保障。

在法官资格的确定上,我们应担遵循专业化、职业化、同质化的标准。

所谓专业化,即法官的法律素养,我国规定法官须具有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必须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但是,在中级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任命时,必须在此标准上从严。

并且,在法官任期内,应当定期组织考评。

由上一级法院组成考评组,对下级法院法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水平作出考核。

依据职业化的原则,排斥中、高级法院的法官年轻化的趋向,与此同时,可效仿英美,适当将高级法院的法官的退休年龄延长。

在法官的任命上,还应逐步建立起一套民主推选、任免和考评结合的方式,法官的任免应当经由公示等程序,确保做到信息的公正公开。

在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之后,我们仍要思考的是法院仍需接受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监督,确保法院在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不出现知法违法、监守自盗的局面。

切实保障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

参考文献
《试论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白洁,殷季锋新疆大学学2002年9月第30卷第3期《审判机关如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思考》刘启源
《法院更需统一经费保障》郭国松中国青年报 2005年10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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