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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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资料

最新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资料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质量考核评比办法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质量考核评比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推进案件防控工作常态化,在***各网点案防工作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气氛,增强***从业人员的案防意识和廉洁从业意识,防范操作风险,保障***平安稳健运行,不断提高全辖案件防控工作质量,力争实现无案件、无重大事件、无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无〞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是指对***各网点执行省银监、***银监分局以及我**案件防控工作要求的情况;切实有效地开展案件防控日常工作的情况;积极构建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的情况等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条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和定性考评的原那么,鼓励辖内各部室、网点积极主动防控和查处案件,认真落实案件整改措施,加大案件问责力度。

第四条案件防控工作考评对象是辖内各部室、网点。

第五条本方法实行一年一评价制度。

第二章考评的组织领导第六条为保证案件防控考评工作有序开展,***成立案件防控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长任组长,纪委书记、监事长、副主任任副组长,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案防办,具体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七条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审定******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方法;(二)监督和指导考评全辖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三)研究并解决考评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四)提出考评意见,审定考评结果。

第八条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一)制定案件防控工作考评方法报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二)负责具体落实和协调解决考评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三)对辖内各网点的自评工作进行指导并进行检查:(四)向******通报经考评领导小组审定后的考评结果。

(五)完成考评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考评内容和方法第九条案件防控工作和平安保卫工作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防控工作日常开展情况,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案件防控工作组织推动和采取防控措施的情况;2.风险自查自评、排查工作情况,特别是主动排查情况及成效;3.对案件隐患的落实整改措施和问责情况。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1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应当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

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应当依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细化工作方案,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明确分支机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汇总、复核下级机构自我评估情况,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及时整理、汇总案防自我评估情况,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2估报告》,并在每年2月底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监管评价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实施监管评价,即银监会监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由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评价,属地监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由属地银监局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党委书记、行长、监事长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案防工作评估领导小组,负责督导全行的案防工作评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合规管理部,负责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的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第五条合规管理部为本行案防评估工作的总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牵头协调总行各部室、各支行开展案防工作评估,组织推动案防工作评估方案的落实。

总行各部室、各支行为本行具体案防工作评估的实施部室(支行),负责采取措施完成本部室、本支行职责范围内的案防工作评估。

第三章评估内容与评估指标第六条案防工作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案防工作组织、制度及质量控制、案防工作执行、监督与检查及考核与问责五个方面。

第七条案防工作组织评估主要是对董事会对案防工作的部署、推动情况,董事会下设委员会对案防工作的推动、落实情况;监事会对案防工作的监督履职情况;高级管理层对案防工作的组织履职情况;案防工作牵头部门对案防工作的执行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1.12•【文号】银监办发[2013]258号•【施行日期】2013.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258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附件:1.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法人机构)2.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说明3.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模板)4.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监管评价报告(模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坚持目标导向、综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注重分类指标、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案件防控制度建设、人员素质培养、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响应能力等方面。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由银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并邀请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相关部门参与。

第二章考核指标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案件防控制度是否完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案件防控人员的数量、素质是否达标,是否定期进行培训;(三)风险防控措施的完善程度,包括人员分工、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等;(四)案件防控工作的实际效果,包括案件发生率、案件侦破率等指标;(五)应急响应能力的建设程度,包括应急预案是否健全、应急演练是否有效等。

第七条考核指标的权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各项指标的权重应当公开透明,并通过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应当定期进行,一般为每年进行一次。

第九条考核评价应当由银行监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验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金融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金融机构公示,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意见。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对于考核评价结果达不到要求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案防工作评估办法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本行的案防工作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本办法。

第二条案防工作评估目标是,通过评估,客观认识本行案防工作情况、成效及存在问题,督促本行各单位充分认识当前案件风险防控的严峻形势,正确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关系,切实提高案防意识,健全案防体系,落实案防措施,真正做到责任落实到位、风险揭示到位、防控部署到位、漏洞堵塞到位,进一步夯实案防工作基础,有效遏制案件发生,扎实有效地推进案件防控长效机制建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是由自我评估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本行依据本办法对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行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第八条案防制度及质量控制评估主要是对具体业务部门发起制定的业务制度和操作细则的完备性、制度建设的全流程管理、案防制度体系建设等制度体系建设;授权、岗位分离刚性约束、信息系统建设等内部控制有效性;部门间、各层级机构间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完善案件防控工作保障体系等案防工作机制建设等内容的评估。

第九条案防工作执行评估主要是对案防管理人员配备、案防培训体系建设、员工行为管理、案件和案件风险报送情况、案防统计制度报送情况、案件堵截质效和案件查处质效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条案防工作监督与检查评估主要是对合规审查、监督和检查质效、案防工作开展情况、专项检查开展情况等内部检查情况;经由内外部审计部门、上年度案防监管评价中已发现问题以及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暴露情况;已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第十一条案防工作考核与问责评估主要是对案件责任追究机制;监督检查工作质效及问责;案件暴露问题的整改和案件责任人处理等案件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的评估。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及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案防工作的领导,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总行成立了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副行长、纪委书记和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部。

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包括自我评估和监督评价。

(一)自我评估由以下三部分构成:1、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全行的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总行各部门对年度本部门的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包括制度、业务检查等情况。

3、各支行对本单位年度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二)监督评价监督评价是指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总行各部门及各分行年度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的监督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支行。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四条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由总行牵头,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五条总行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自我评估工作,各支行应成立本单位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责,保证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依据《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明确评估指标构成,并制定年度自我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根据《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评分说明》(附件2)对本部门、本单位案防工作进行评估打分。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6.28•【文号】银监办发[2011]207号•【施行日期】2011.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0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建立案件防控工作的长效机制,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入开展案件防控工作,银监会制定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考核实施:考核工作按照监管层级,依照法人监管、属地监管原则,由银监会和银监局分别实施;银监会直接监管的法人机构由银监会相应的机构监管部门实施考核;属地监管的法人机构由属地银监局实施考核,其中,外国银行分行由其管理行所在地银监局实施考核。

二、考核结果运用:考核衡量了被考评机构案件防控工作的水平和成效,应作为监管部门制订年度监管规划、进行风险评级、配置监管资源及采取监管措施的参考依据。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一、考评原则对年度内发生非自查发现重大、恶性案件的被考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制”,其考评结果为不满意。

案件是否为重大、恶性,由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进行认定;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认为难以判定的,向案发法人机构对口的银监会机构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机构监管部门牵头,会同案件稽查部门、案发机构属地银监局通过联席会议的方式共同认定。

对于其他被考评机构,通过对案件防控工作组织、工作质量、内审稽核工作力度、内控执行力建设和案件责任追究与整改等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评来评价其年度的案件防控工作水平。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模版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模版

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评估办法模版银行案件防控工作是银行业内非常重要的工作之一,关乎银行的声誉、客户的钱财安全以及整个社会的安定和稳定。

因此,银行在开展此项工作时要严谨认真,全面细致地关注各个环节,确保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既定目标真正得以达成。

为此,本篇论文将采用评估方法,即评估银行案件防控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从评估方法、评估指标、评估流程和评估意义四个方面对银行案件防控工作进行评估。

一、评估方法评估是一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定量评价和提出改进策略的方法。

在本文中,我们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估方法。

其中,主要采用定性评价的方法对防控工作系统进行综合评估,包括:“文化”、“内控”、“科技”、“业务”、“安全”等方面。

二、评估指标防控工作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整个工作体系,其中,每个环节有着不同的传统和新式的防控指标。

在下述防控指标基础上,本文将进行防控工作综合评估。

1.文化文化是商业银行防控工作中的核心,是银行最基本的防控要素之一。

这个防控指标包括“保密意识”,“员工文化培训”和“内部风险值观”等。

2.内控内控是银行防控工作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程序”,“应急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备以及“内部检查”等。

3.科技科技是银行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帮助银行预测风险可能的出现和解决方案,防范风险的潜在威胁。

在这个防控指标中,我们包括:“安全网络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实现、“数据安全控制”和“技术系统系统安全控制”。

4. 业务业务是银行防控工作的重要方面,我们需要对银行拥有的各种业务进行评估,以确保银行的业务可以按照合规的方式进行,并确保客户的信息和资金安全。

5. 安全安全评估是评估工作的最重要方面之一。

根据特定的防控环境和实际情况,所涉及到的安全防护措施应包括“物理安全防御”、“人身安全防御”以及“数据安全防御”。

三、评估流程银行防控工作的评估流程主要包括下面三个步骤:1. 定义评估框架和方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银监办发〔2013〕258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中国银监会办公厅文件银监办发〔2013〕258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防控工作考核评价办法》(银监办发〔2011〕207号)同时废止。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对2013年案防工作进行试评估,并将试评估报告于2014年3月31日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2013年11月12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国银行分行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案防工作评估由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评价构成。

自我评估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本办法对其年度案防工作整体开展情况进行评估。

监管评价是指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据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度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

第四条案防工作评估实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自我评估与分支机构自我评估、银行业金融机构自我评估与监管机构监管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自我评估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行(部)负责,一级分行(或相当于一级分行的机构)具体负责组织本级及下级分支机构自我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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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案防工作,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办法》及我行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为了加强对案防工作的领导,客观评价案防工作情况和成效,总行成立了案防工和自我评估领导小组,行长任组长,副行长、纪委书记和各部室负责人为成员,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稽核部。

本办法所称的案防工作评估包括自我评估和监督评价。

(一)自我评估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1、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年度全行的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评估。

2、总行各部门对年度本部门的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主要包括制度,业务检查等情况。

3、各支行对本单位年度案防工作情况进行自我评估。

(二)监督评价
监督评价是指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对总行各部门及分行年度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情况以抽查的方式进行的监督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及各支行
第二章自我评估
第四条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应当按照“统一组织,分级实施”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由总行牵头,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自我评估工作。

第五条总行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自我评估工作,各支行应成立本单位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明确组织领导和职责,保证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第六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扣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支行应依据《 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系》(附件1)明确评估指标构成,并制定年度自我说估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规范评估流程,合理分配资源并建立必要的监督,检查和保障机制,做好自我评估的准备,组织实施和报告工作。

第七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说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拫据《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附件2)对本部门、本单位案防工作进行评估打分。

第八条自我评估工作应建立《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问题台账》(附件3)评估发现的问题,必须及时登记台账,全面深入分析问题成因,并且持续跟踪整改情况。

第九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在自我评估结束后,应形成《xx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附件4.5.6)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于每年1
月底前将上年度评估报告,打分情况及问题台账报送至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后领导小组办公整理汇总之后,形成我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报告,根据监管要求时间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监管部门。

第三章监督评价
第十一条监督评价由总行牵头,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监督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案防评估工作实施监督评价,重点对新开立网点或内控薄弱,违规情况多发的机构开展评价。

第十三条总行案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对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自我评估打分情况进行抽查后,得出该部门或机构案防工作监督评价得分和相应等级,填写《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监督评价情况统计表》(7附件)并向各部门及各分支反馈。

第十四条总行各部门及各支行应在接到监督评价初评结果5个工作日内向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同接受评价结果。

第十五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监督评价结果形成《xx商业银行案防工作监督评价报告》(附件8)
第四章评估指标
第十六条根据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评估指标体系》制定我行评估内容,各项评估内容及所占权重分别为:
(一)案防工作组织,占比13%
(二)案防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占比15%;
(三)案防工作执行情况,占比14%;
(五)考核与问责,占比13%。

第五章评估结果
第十七条监督评价等级,评价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综合评分85分(含)以上为“绿牌”。

第十八条评为“绿牌”的,应当予以表扬,评为“黄牌”的,应当给予警示,评为“红牌”的,应当约谈机构主要负责人,督促其加强案防工作。

第十九条总行案防工作自我评估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监督评价结果在全行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六章现任追究
第二十条在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将按昭《xx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对相关主管领导和现任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严格按照案防相关制度进行评估的;
(二)评估工作走过场,流于形式的;
(三)评估结果不真实的;
(四)未按规定时间上报评估报告,打分情况及问题台账的;
(五)评估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支行依照本办法制定本支行案防工作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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