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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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YHNB/B 20006-2016]
第一条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
(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
(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
(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
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五条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著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
涉密设备标签:编号密级使用人
第六条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著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
第七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八条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
第九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使用方机关要求上报的涉密材料,必须标明密级,交由保密办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由机要途径传递。因工作急需个人携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保密办办理相应携带手续,送达后将对方保密部门签收的回执单带回本公司交还保密办。
第十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密封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第十一条保存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文件柜中保存,并由专人保管。
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放在密码文件柜里。
第十二条保密办每年应当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回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密办登记签收;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第十四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五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在保密人员监督进行,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秘密载体统一交由保密办销毁。
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第十六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得到批准并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序号。
第十七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公司内部制作与复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单位印制和制作的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印制或制作。
第十八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以及废品,应当及时放入保密纸箱,由保密办统一销毁。
第十九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保密措施。
第二十条绝密级秘密载体,非经密级原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
第二十一条复制公司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载体,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复制的秘密载体,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相同,不得改变。
第二十二条复制归档科技材料,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秘密件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保密办批准;机密件由保密办审核后经保密办主任批准,方可复制;复制中不得私自增加份数。各部门自制的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包括手稿),需要复印时,批准权限同上。
复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履行登记发放手续,加盖识别戳记,视同原件管理。
任何人不准擅自复制已归档的涉密技术文件资料。
第二十三条保密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秘密载体登记、阅读、使用、归还等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第二十四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在档案室阅读,不准带出。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有关内容,必须在保密本上记载并由保密办对摘抄内容进行记载。保密办必须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
第二十五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事先申明。
第二十六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公司。
第二十八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
(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