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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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第一条定义

1.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

指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体,包括密件和密品两类。

2. 密件

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形式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物件,包括纸介质、磁介质、光介质等物件,如:文件、资料、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带等。

3. 密品

指直接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或者产品。这种设备或者产品通过观察或者测试、分析手段能够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第二条密件的制作及标定

1. 制定密件必须依照公司定密程序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密件内容一经审核批准,密件内容原稿就不应再做文字和数据的修改补充,如需进行修改补充,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2. 密件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数量进行制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多留、私留。

3. 密件形成过程中产生的原始材料和中间材料,包括草稿、废稿、讨论稿和审议稿等应当由承办人负责,存放在密码文件柜中保管。不需要保存的应及时销毁,不能随意丢失或泄密。

4. 密件制作完成后,在封面或首页的左上角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机密级、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承办人员对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

的标识是否正确负有确认责任。

5. 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如配备密码文件柜等。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等保密措施。

6. 需外部制作的密件应当在省(市)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三条密件的收发与传递

1. 收发密件,承办人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清退等手续。

2. 传递密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机要途径(机要通讯、机要交通)传递或者派专人传送,派专人传送时应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线路,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 传递密件应当包装密封,其包装信封或者袋子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4. 采用现代通讯(密码传真机等)传递国家秘密信息,应当加密传输,并要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在非保密通讯设备中传递。

5. 承办部门收发,传递密件要做到安全、准确、及时。由公司人员携带传送的,携带传送人应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经审批后填写《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携带传送人外出时应将《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交给门卫。送达人应将《外发涉密载体签收表》交由收件人签字,并将签收表带回交公司保密办存档。

第四条密件的使用

1. 公司涉密人员借(调)阅本部门形成的密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

意后即可办理,并填写《借(调)阅密件登记表》。

2. 公司涉密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调)阅非本部门和本人形成的秘密级密件,须征得本部门领导、密件产生部门和保密办领导批准;机密级(含机密级以上)密件须报请保密委员会批准,并填写《借(调)阅∕携带密件审批表》。

3. 借(调)阅密件,应当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密件动向。

4. 阅读和使用密件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密件的,必须填写《借(调)阅∕携带密件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

5. 密件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注意做好存放和知悉范围的保密工作。

6. 因工作需要对外单位提供和传递密件,由承办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并填写《外发涉密载体审批表》。

a) 由机要途径寄送密件的,需填写《机要发文登记表》;

b) 由机要途径收到密件的,需要在《机要收文登记表》上做好相应记录。

7. 因工作需要携带密件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a) 公司涉密人员携带涉密载体外出,应填写《借(调)阅∕携带密件审批表》,履行审批手续。经审批后填写《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携带人外出时应将《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交给门卫。外出时应采取安全措施,使密件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携带人返回时应将涉密载体及时归还原处。

b) 严禁携带密件外出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c) 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密件;因工作需要的,应当经部门和保密办领导同意,报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批准,填写《借(调)阅∕携带密件审批表》,并办理《携带涉密载体外出证明》,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五条密件的复制、汇编及摘录

1. 因工作需要复制密件,秘密级密件必须征得公司保密办公室领导审批;机密级密件经保密办领导审定后,报请保密委员会领导审批《密件复制∕打印审批表》。绝密级文件不得复制。

2.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3.复制密件必须严格保密管理,不准多印、多留。

4.复制密件过程中出现印有字迹的废页要按密件要求及时销毁。

5.复制密件必须及时履行登记、编号、签字手续,并等同原件管理。

6.汇编密件,应当经原制发机关、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汇编。

a) 经批准汇编密件,应当按其中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b) 经批准汇编秘密文件、资料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制机关、单位同意。

7. 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式的秘密载体,应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

第六条密件的保存

1. 密件在指定场所和部位保存,需由保存人员在《涉密文件登记表》

上做好相应登记,并使用必要的保密措施、设备。

2. 密件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所存密件进行清查、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向公司保密办公室报告。

a) 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核对、清退,不得自行销毁;

b) 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归档。

3. 涉密人员、密件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所保管的密件全部核对和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七条密件的销毁

1. 销毁密件,应填写《涉密载体销毁审批表》,经公司保密办公室审查,保密委员会审批,并履行清点、登记、签字手续。

2. 纸介质密件,应当采用焚毁、化浆等办法送上级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工厂销毁,并应有两人以上押运和监销。

3. 严禁各部门和个人将密件作为废品出售给废旧回收单位和个人。第八条本章节的密件管理仅适用于纸介质密件管理,磁介质、光介质等密件的保密管理按照《通讯、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办公自动化保密管理》中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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