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涉密载体的管理,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维护国家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的涉密载体管理,包括涉密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

第三条涉密载体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依规使用、依责管理的原则,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

第四条涉密载体管理工作应当纳入国家机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范围,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涉密载体的分类管理第五条涉密载体应当根据其保密等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使用等级,分别施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六条涉密载体的保密等级的确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第七条涉密载体按照其形式和用途的不同,可以分为文件、资料、信息系统等,分别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三章涉密载体的采制管理第八条涉密文件、资料应当由专人负责采制,采制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并在采制时填写保密审批表。

第九条涉密信息系统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计和安装,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采用的软硬件应当经过国家机密安全认证。

第十条涉密信息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应当由专人负责,确保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安全。

第四章涉密载体的保管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涉密载体的专门保管机构或人员,负责接收、保管、使用、借阅、调拨、移交和销毁工作。

第十二条涉密载体应当采取物理隔离、电子防护等措施进行保管,确保不被非法获取、窃取或损坏。

第十三条涉密载体的保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保密意识和技能,并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审查。

第五章涉密载体的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涉密载体应当按照相应的保密等级进行使用,不得超越其保密等级的范围使用。

第十五条涉密载体的使用人员应当履行保密责任,不得私自泄露或外传有关国家秘密的信息。

第六章涉密载体的借阅管理第十六条涉密载体的借阅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借阅时应当填写借阅登记表,明确借阅的目的和期限。

单位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单位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单位涉密载体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涉密载体范围1. 涉密载体包括涉密存储介质以及涉密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等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各类物品。

2. 涉密载体分为以下几类:(1)纸介质:文件、资料、图表、图纸、照片等;(2)光介质:光盘、磁盘等;(3)磁介质:硬盘、磁带等;(4)电子介质: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移动存储设备等。

三、涉密载体管理职责1. 单位保密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涉密载体管理工作,对涉密载体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检查。

2.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涉密载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涉密载体的保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3. 涉密载体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实施涉密载体的保密、使用、保管和销毁等工作。

四、涉密载体管理措施1. 制作和复制(1)制作涉密载体,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制作数量及编号。

(2)制作场所要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保密措施。

(3)制作过程中形成的不需要归档的材料要及时销毁。

(4)制作涉密载体,应在本单位内部或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进行。

2. 收发和传递(1)收发涉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手续。

(2)传递涉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部门,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3)指派专人传递时,要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

(4)向驻外机构传递涉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通过外交信使传递。

3. 使用和保存(1)使用涉密载体,要根据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要求,确定知悉人员范围;(2)办理登记、签收手续;(3)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复制、翻印、摘抄、拍照、录音、录像、转发、泄露涉密载体内容。

4. 销毁(1)销毁涉密载体,应当采取符合保密要求的销毁方式,确保国家秘密不被泄露。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促进国家秘密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生产、科研、教育、文化、新闻、出版等活动中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所有工作。

三、国家秘密载体的概念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内容的各种载体,包括文字、符号、数字、图形、影像、声音等,以及由此制作的文件、资料、数据库、光盘、磁盘和其他信息载体形式。

四、国家秘密载体的等级根据国家秘密的涉密程度,国家秘密载体可以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和内部资料级四个等级。

不同等级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五、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1. 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国家秘密载体的采编应当遵循保密制度,由专门的保密管理人员进行。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采编工作,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查和审批程序,确保内容的保密性。

2. 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应当符合国家保密标准,采取物理、技术和管理等多种措施,确保其安全性。

存储地点应当设有相应的保密设施,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3. 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经过专门的审批程序,采取加密、专线传输等安全措施,确保传输过程中不泄露国家秘密。

4. 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应当根据其等级特点进行严格限制,确保只有合法授权的人员可以使用,同时要求使用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5. 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国家秘密载体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不得随意销毁或外借,必须经过相应的程序和程序,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

六、保密责任1. 保密责任的落实国家机关、军队、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在管理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中应当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落实保密责任,保护国家秘密不得泄露。

2. 保密教育培训相关单位应当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培训,加强对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保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体人员的保密意识和能力。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四、秘密载体的使用1、收到秘密载体后,由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本单位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

涉密载体管理制度涉密载体是指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物质载体,如文件、电子数据、光盘等。

为了确保涉密信息的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权益,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涉密载体管理制度势在必行。

一、涉密载体分级保护制度1. 机密级涉密载体管理对于涉密程度较高的信息载体,应划定机密级别进行管理。

机密级涉密载体应设置专门的管理岗位,由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每位涉密载体管理人员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背景调查、政治审查和安全培训,具备一定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涉密载体的存储应采取物理隔离措施,如使用密封柜、保险箱等。

管理人员在办公室外移动涉密载体时,应加密或采用特殊包装材料进行保护,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2. 秘密级涉密载体管理对于涉密程度较低的信息载体,应划定秘密级别进行管理。

秘密级涉密载体的管理要求相对机密级稍宽松,但同样需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每位涉密载体管理人员都应按照相应规程进行操作,并定期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

涉密载体的存储可以采取普通文件柜等设施,但同样需要进行合理的安全措施,如设置密码锁等,以防止未授权人员的获取和窃取。

3. 内部级涉密载体管理内部级涉密载体是特指内部使用的需要保密的信息载体,如会议纪要、内部报告等。

虽然不属于国家秘密的范畴,但也需要严格管理以防止泄密。

内部级涉密载体可采取普通的管理措施,如加密存储、限制访问等。

二、涉密载体的使用规范1. 限制使用权限各级涉密载体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需要知道的原则,限制涉密信息的获取和使用权限。

只有在特定需要的情况下,经过授权和审批,才能使用涉密载体。

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审批流程和记录制度,确保使用行为可追溯。

2. 安全传输原则涉密载体在传输过程中容易遭受窃听、损坏等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传输措施。

对于电子数据,可以使用加密传输通道或者数字签名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对于物理载体,可以使用专业的密封包装材料进行保护。

3. 定期检查和整改涉密载体的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还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整改。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一、标识和分类管理。

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标识和分类管理,根据其级别和性质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划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权限限制,确保不同级别的国家秘密载体得到适当的保护。

二、权限管理。

建立国家秘密载体的权限访问管理制度,对不同人员和单位进行权限分级,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查阅、复制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避免非授权人员获取秘密信息。

三、保管和存储。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和存储要求严格,要建立安全存储设施,确保载体不被盗窃、损坏或丢失。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和传递应采取加密和控制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四、定期审查。

对国家秘密载体定期进行审查和检查,确保载体的安全和完整。

对过期载体要及时销毁或归档,以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五、责任追究。

对于泄露或损坏国家秘密载体的责任人要严格追究。

对于达到国家秘密级别的泄密事件,要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进行刑事处理。

六、人员培训和宣传。

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保密意识和技能。

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普及,让每个人都明白保守国家秘密的重要性。

2023年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2023年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2023年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秘密载体的管理和销毁工作,维护国家和公民的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秘密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硬盘、闪存盘、移动存储设备、U盘、可移动硬盘等记录或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物品。

第三条秘密载体销毁是指将秘密载体物理上或逻辑上的信息毁灭或使其无法恢复的过程,包括销毁、破坏、抹除、擦除等方法。

第四条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应遵循安全、科学、规范、高效原则,确保销毁工作的可控性、追溯性、无痕迹性。

第五条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分为系统销毁管理和立体销毁管理两个层面。

第二章系统销毁管理第六条所有使用秘密载体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将秘密载体纳入信息资产管理体系,建立信息资产清单,并明确相关责任人。

第七条秘密载体的使用、备份、流转、存储等环节应进行严格的登记备案,记录载体的编号、名称、密级、状态、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八条秘密载体的流转、存储等环节应设置操作权限,确保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第九条秘密载体的备份和存储应使用可靠的技术手段,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第十条秘密载体的丢失、损坏或泄密事件发生时,应立即报告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追责。

第十一条对于已经废弃或无需继续使用的秘密载体,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安全销毁。

第十二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建立秘密载体销毁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规范,并定期组织实施销毁工作。

第十三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对秘密载体销毁过程进行记录和跟踪,留存相应的销毁记录,确保销毁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十四条信息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对秘密载体销毁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要求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或追责。

第三章立体销毁管理第十五条秘密载体的立体销毁应由专门机构或专门设备进行,确保销毁的安全性和彻底性。

第十六条秘密载体的立体销毁应按照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的要求,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技术手段。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国家秘密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具体规定如下:一、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禁止将纸介质秘密载体委托不属定点的社会行业,如私营或者个体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合资、合作企业印刷、制作。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机关、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二、收发1、接收国家秘密载体,要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

具体内容包括:(1)检查送达的密件是否是发给本机关、单位。

不属本机关、单位的,不能接收,当即退回投递人员。

(2)检查信封、袋、套密封是否完好无损,确认未被拆开和漏失,才能接收。

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领导和发文单位处理。

(3)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如果不相符,不能接收,同时要及时告诉发文机关,并要求投递人员弄清原因。

(4)各项情况检查核对没有问题时,再由接收人员签名和注明接收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2、国家秘密载体包装应当由单位的机要保密人员或有关专门人员拆封。

拆封前要注意检查:(1)是否注有 x x 亲启的字样,如果属于指定人员拆封的,要交给指定人员处理。

(2)拆封取出密件后,要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是否有遗留的密件。

(3)要将收到的密件与同时寄来的通知单进行核对,如果有不相符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发文(件)单位联系,把情况搞清楚。

(4)要妥善保留发文(件)通知单,以备查询。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规定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

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2、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

二、秘密载体的制作1、制作秘密载体,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绝密级、机密级的应当编排顺序号。

2、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部文印室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

3、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单位内或保密工作部门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4、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5、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

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漏的保密措施。

三、秘密载体的收发与传递1、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2、传递秘密载体,应当选择安全的交通工具和交通路线,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措施。

3、传递秘密载体,应当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

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由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贴密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

4、传递秘密载体,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者指派专人进行,不得通过普通邮政或非邮政渠道传递。

5、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1)送往外地的绝密级秘密载体,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递送。

(2)在本地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由发件或收件单位派专人直接传递。

(3)传递绝密级秘密载体,实行二人护送制。

6、采用现代通信及计算机网络等手段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秘密的管理,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介质及其他载体。

第三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使用和处置等方面的规范性制度。

第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国家秘密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章国家秘密载体的分类第五条国家秘密载体根据密级的不同,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内部资料四级。

第六条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对国家最高机密信息的记载。

第七条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会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公共利益,损害社会稳定,对国家机密信息的记载。

第八条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对国家秘密信息的记载。

第九条内部资料级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只有某些部门或个人有权访问的信息。

第十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密级标志应按照《国家机要通信定密规定》的规定,严格按照规定予以标注。

第三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第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管应设专门的秘密保管室或专用柜,保管人员应具备保守国家秘密的责任意识和保密工作的技能。

第十二条国家秘密载体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密级规定,严格管理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擅自带出或转移载体,确保载体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国家秘密载体应进行定期的盘点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制定整改措施。

第四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严格按照相应的权限和工作需要来使用。

第十五条使用国家秘密载体的人员应当事先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保密工作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在使用国家秘密载体时,应当采取防止泄密的必要措施,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第五章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第十七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并采取加密、签名等技术手段,确保信息传输的安全性。

第十八条国家秘密载体的传输应当确保传输途中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窃取或泄露。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概述国家秘密是国家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外交等方面的重要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护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行使主权和维护国家利益的基础。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国家秘密的规定和制度。

其中之一就是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该制度进行分析和介绍。

国家秘密载体的定义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可以体现国家秘密的书面、图形、影音、电子等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的分类国家秘密载体根据性质不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物理载体•纸质文件:墨迹的书面文件。

•光盘、磁盘等电子存储介质:如CD、DVD、U盘等。

•图纸、照片、影像、录音、录像等载体物品。

人力载体•人脑:指记载、掌握、保存于人的大脑中的国家秘密。

•口述: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在不得使用物理载体或人力载体的情况下,以口述方式传达国家秘密信息。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护对于国家秘密载体,应采取以下保密措施:物理上的保护•归档: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归档管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

•保管: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泄露。

•加密:对电子文档进行加密,防止非授权人员获取国家秘密信息。

•锁柜:对国家秘密载体进行锁柜管理,防止未经授权使用。

人事上的保护•权限:指定有国家秘密工作权限的人员进行保密管理。

•告知: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告知保密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秘密的重要性和保密意识。

•监督:制定监督制度,对从事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保密工作落实。

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流程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国家秘密的确定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制定国家秘密管理制度。

国家秘密的存储确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后,将其存放于专门的安全物品之中,如保险柜、密集柜,确保国家秘密不会被盗窃、丢失或损毁。

国家秘密的分发和传递国家秘密工作的人员,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将国家秘密逐级分发和传递给授权的人员。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加强对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国家秘密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光盘、移动存储设备等。

三、保密等级根据《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等级的规定》,将秘密载体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和一般四个等级。

四、保密责任1. 所有接触秘密载体的工作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将秘密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员。

2. 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必须在获得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查看、复制或传递,严禁私自携带离开工作场所。

3. 对于一般级别的秘密载体,也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妥善管理,不得外传。

五、保密措施1. 对于绝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应当采取严格的防盗、防火、防泄密等措施,确保安全性。

2. 对于机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并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检查。

3. 对于秘密级别的秘密载体,应当设置密码保护,并在传递过程中进行加密处理。

4. 对于一般级别的秘密载体,也应当定期备份、归档,并避免丢失或损坏。

六、违纪处罚1.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工作人员,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职、罚款、降职或开除等。

2. 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泄密行为,违法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七、监督检查1. 保密部门应当定期对各单位的保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2. 部门主管应当对秘密载体的存储、处理和传递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安全性。

以上为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各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一、引言秘密载体是指各类涉密信息所保存的物质媒体,包括文件、磁盘、光盘、磁带等。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必须严格管理和销毁秘密载体。

二、销毁责任1. 秘密载体的所有者负有销毁责任,应保证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落实。

2. 单位应选择专门的人员负责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确保其经验和技能符合要求。

三、销毁方法1. 销毁过程应严格执行文件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涉密信息不泄露。

2. 销毁方法可采用物理销毁和软件销毁相结合的方式:(1)物理销毁包括粉碎、烧毁、切割等方式,确保载体无法复原。

(2)软件销毁通过专门的软件工具对数字载体进行覆盖和擦除,确保信息被完全清除。

四、销毁设备和工具1. 单位应配备符合要求的销毁设备和工具,包括破碎机、烧毁炉、切割机等。

2. 销毁设备和工具应定期维护和检验,确保其正常运行并具备销毁效果。

五、销毁流程1. 对涉密秘密载体的销毁工作应严格按照流程进行,包括申报、备案、销毁等环节。

2. 销毁前应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涉密信息不会意外外泄。

3. 销毁记录应详细、完整,包括销毁时间、方式、责任人等信息。

六、销毁场所1. 单位应设置专门的秘密载体销毁场所,确保销毁过程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 销毁场所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泄密等要求,确保信息被彻底销毁。

七、销毁保密1. 秘密载体销毁工作应按照保密要求进行,重要涉密信息应加强管控并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2. 执行销毁工作的人员应签订保密责任书,并接受相应培训。

八、销毁时限1. 对于已经过期或无效的秘密载体,应及时销毁,确保不会因保留导致泄密风险。

2. 销毁时限应根据信息的保密等级和重要性进行评估,确保及时销毁。

九、销毁记录1. 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秘密载体销毁记录管理制度,确保销毁工作得到有效监督和审计。

2. 销毁记录应按照规定保存期限进行存档,便于监督、审计和回溯。

十、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秘密载体销毁的单位或个人,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行政处罚、经济处罚等。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制度YHNB/B 20006-2016第1条国家秘密载体以下简称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第2条国家秘密载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一以文字、图形、符号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载体.如国家秘密文件、文稿、文书、档案、电报、信函、数据统计、图表、照片、书刊及其他图文资料等.二以磁性物质记录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记录着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磁盘含软盘、硬盘、磁带、录音带、录像带等.三以电、光信号记录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如U盘、光盘和电波、电缆、光纤等.四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设备、仪器、产品等载体.第3条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原则: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要遵循“严格管理、严密防范、确保安全、方便工作”的原则.第4条纸介质载体,在封面或首页明显处一般为左上角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没有标明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第5条可反复、长期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计算机含便携式计算机、移动硬盘、U盘及其它设备,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密级标识方法是在显着位置粘贴公司涉密设备标签,由公司保密办公室统一编号管理.涉密设备标签:编号密级使用人第6条一次使用的存储国家秘密的光盘、软盘、录音带、录像带等在显着位置以“密级★保密期限”的形式进行标识,按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标识,没有标明保密期限的,按该密级最长保密期限计算.第7条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第8条传递秘密载体,应通过机要途径,不准通过普通邮政、特快专递等传递秘密载体.传递秘密载体,应填写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由保密办办理相关登记签收手续后,派人护送.第9条公司职能部门根据上级主管机关或使用方机关要求上报的涉密材料,必须标明密级,交由保密办办理相关收、发文登记手续,由机要途径传递.因工作急需个人携带,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在保密办办理相应携带手续,送达后将对方保密部门签收的回执单带回本公司交还保密办.第10条传递秘密载体,应包装密封.秘密载体的信封或者袋牌上应当标明密级、编号和收发件单位名称.使用信封封装绝密级秘密载体时,应当使用防透视材料制作的、周边缝有韧线的信封,信封的封口及中缝处应当加盖密封章或加密封封条;使用袋子封装时,袋子的接缝处应当使用双线缝纫,袋口应当用铅志进行双道密封.第11条保存秘密载体时,应当选择安全保密场所和部位,并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当在安全可靠的密码文件柜中保存,并由专人保管.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场所,应当将秘密载体放在密码文件柜里.第12条保密办每年应当定期对所存秘密载体进行清查、核对、回收,发现问题及时向保密委员会报告.第13条需要归档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归档,保密办登记签收;按照规定应当清退的秘密载体,应及时如数清退,不得自行销毁.第14条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在离岗、离职前,应当将其所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第15条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经公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在保密人员监督进行,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秘密载体统一交由保密办销毁.禁止将拟销毁的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第16条制作秘密载体,应得到批准并登记,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编排序号.第17条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当在本公司内部制作与复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外单位印制和制作的秘密载体,应经保密办审批同意后,由保密办印制或制作.第18条制作秘密载体过程中形成的不需归档的材料以及废品,应当及时放入保密纸箱,由保密办统一销毁.第19条制作秘密载体的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使用电子设备的应当采取防电磁泄露保密措施.第20条绝密级秘密载体,非经密级原确定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第21条复制公司允许复制的机密、秘密载体,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复制的秘密载体,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与原件相同,不得改变.第22条复制归档科技材料,由需要部门提出申请,秘密件由申请部门领导审核,保密办批准;机密件由保密办审核后经保密办主任批准,方可复制;复制中不得私自增加份数.各部门自制的秘密、机密级文件资料包括手稿,需要复印时,批准权限同上.复制秘密文件、资料一律由保密办履行登记发放手续,加盖识别戳记,视同原件管理.任何人不准擅自复制已归档的涉密技术文件资料.第23条保密办公室收到秘密载体后,由公司主管领导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的要求及工作需要,确定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保密办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秘密载体登记、阅读、使用、归还等手续,管理人员要随时掌握秘密载体的去向.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第24条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确需在办公场所以外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绝密级秘密载体,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在档案室阅读,不准带出.确因工作需要摘抄有关内容,必须在保密本上记载并由保密办对摘抄内容进行记载.保密办必须对接触和知悉绝密级秘密载体内容的人员作出文字记载.第25条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应事先申明.第26条摘录、引用国家秘密内容形成的秘密载体,按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管理.第27条任何个人不准擅自将秘密载体带出公司.第28条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使用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控制之下;二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应在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有两人以上同行;三参加涉外活动不得携带秘密载体,因工作确需携带的,应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禁止携带绝密级秘密载体参加涉外活动.第29条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第30条各部门对工作过程中必须使用的归档涉密技术文件、资料要集中统一保管并对这些涉密文件、资料的使用执行严格的借用和归还制度.附件:1、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2、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3、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4、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5、制文登记本6、复印登记本附件一:对外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审批表附件二:国家秘密载体借阅审批表附件三:国家秘密载体复制审批表附件四:秘密载体销毁审批表保密办公室主任审定:日期: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日期:附件五:制文登记本附件六:复印登记本。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范本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范本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秘密载体的安全管理和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的重要信息安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秘密载体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秘密载体销毁是指对已经无法再继续使用的秘密载体进行安全处理的过程,包括物理销毁和数据消除两种方式。

第四条秘密载体销毁的目的是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泄露、篡改或恶意使用秘密载体,保障重要信息的完整性和机密性。

第五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坚持秘密载体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相结合的原则,确保销毁过程满足安全和保密要求。

第六条学习和宣传本规定,增强对秘密载体销毁工作的重视和认识,提高保密意识,做好保密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二章秘密载体销毁责任第七条单位应当确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秘密载体销毁工作。

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秘密载体销毁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秘密载体所在的部门和岗位应当明确相关人员的秘密载体销毁职责。

第十条秘密载体销毁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相关培训。

第三章秘密载体销毁流程第十一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上报审批:销毁秘密载体前应当上报相应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二)监督检查:销毁过程中应当有专人监督,确保销毁过程符合规定。

(三)销毁方式:可采用物理销毁或者数据消除的方式进行。

物理销毁可采用粉碎、破碎、焚烧等方式;数据消除可采用数据清除、数据恢复困难等方式。

(四)销毁记录:应当对销毁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等信息。

(五)销毁证明:销毁完成后,应当出具销毁证明,确认秘密载体已经彻底销毁。

第四章秘密载体销毁措施第十二条单位应当配备适宜的设备和设施,用于秘密载体的安全销毁。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制定秘密载体销毁方案,包括销毁的时间、地点、人员和方式等,确保销毁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物理销毁方式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设备,确保秘密载体完全无法恢复。

第十五条数据消除方式应当采用可靠的数据清除软件,确保秘密载体上的数据无法恢复。

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秘密载体管理制度

秘密载体管理制度一、总则为切实加强对秘密载体的管理,保护国家机密和涉密信息安全,营造良好的保密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涉密信息载体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文件、资料、数据、影像、声音、软件、硬件等涉密信息的载体。

三、保密等级划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涉密信息划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四、涉密信息的控制1. 涉密信息的控制是指在信息的生成、传输、存储和使用全过程中采取安全保密措施,防范泄密行为和事故的管理活动。

2. 涉密信息控制应当实施“谁知道,怎么知道,做了什么”原则,加强对信息的全程监控。

3. 对于绝密级的涉密信息,应采取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控制。

五、秘密载体的管理责任1. 保密责任制定凡是涉密信息的管理工作,必须实行保密责任制,明确保密责任人的权责。

2. 形成秘密载体管理工作责任制度在有关部门及单位承办的工作中,将秘密载体管理工作责任及管理业绩纳入相关人员的考核管理范围。

3. 提高秘密载体管理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六、秘密处置1. 涉密信息载体到期或不再需要时,应按规定、逐级、分级、及时予以处置。

处置范围包括文件、剪报、电子数据库、部分办结案件中的材料、设施设备和介质、涉密载体等。

2. 安全销毁措施对于需要安全销毁的文书、介质,应通过封存、书写、撕裂、粉碎、燃烧等方式处置,确保其绝对安全。

3. 处置记录和报告对于处置的文件、介质,需进行记录和报告,形成处置台账,以备查阅。

七、秘密载体的存储和归档1. 存储原则不同级别的涉密信息的存储应根据其级别采取不同的安全措施,确保不会泄露。

2. 归档管理对涉密信息的归档管理,应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规范归档流程,确保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3. 归档保管对于归档的涉密信息,应采取相应的防盗、防火、防潮等措施,确保其安全。

八、秘密信息的传输和交流1. 传输方式涉密信息的传输,应采取加密、加锁等措施,确保传输安全。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

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秘密载体的管理,确保国家机密信息的安全和保密,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对秘密载体的销毁管理活动。

第三条秘密载体包括各种类型的文件、光盘、磁带、硬盘、U盘等载体形式,其中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属于秘密载体。

第四条对秘密载体的销毁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对秘密载体销毁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第六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秘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销毁流程。

第二章秘密载体销毁流程第七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由专门的销毁部门或人员负责。

第八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按照文件管理制度和信息安全要求进行。

第九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采取定时、定期、定量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采取安全的销毁工具和设备,确保信息不泄露。

第十一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由销毁部门或人员填写销毁记录,记录销毁时间、数量、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或人员,确保销毁工作的透明和监督。

第三章秘密载体销毁标准第十三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按照国家机密级别进行。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级别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其中绝密级别为最高级别。

第十五条绝密级别的秘密载体销毁应当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其他级别的秘密载体销毁由相关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遵循文件保密期限要求,超过保密期限的文件应当及时销毁。

第十七条秘密载体销毁应当确保销毁后的信息不可恢复。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监督部门应当对秘密载体销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九条监督部门应当要求销毁部门或人员提供销毁记录和销毁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销毁部门或人员应当配合监督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销毁活动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对于销毁工作不力、造成秘密信息泄露的,责任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流程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流程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流程国家秘密载体是指各类机密文件、物品和信息的实物形态,包括文件、资料、磁盘、光盘、磁带、胶卷、绘图、模型、样品、密码器材、存储介质等。

为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国家秘密载体管理规定流程。

首先,国家秘密载体的分类和标识。

根据国家秘密的程度和性质,将国家秘密载体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并对每个等级进行明确的标识和标识说明。

标识包括载体的密级、保密期限、编号等内容,以便进行管理和辨识。

其次,国家秘密载体的分发和授权。

根据需要,将国家秘密载体分发给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或单位,同时进行明确的授权,规定使用范围和时间,并记录在册。

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或单位才可以使用和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确保信息的安全和控制。

第三,国家秘密载体的存储和保管。

国家秘密载体必须存放在专门的保密场所,例如保密柜、保密库等,确保物理环境的安全性。

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存放和借阅,确保只有授权人员可以接触和使用国家秘密载体。

第四,国家秘密载体的传递和传输。

在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传递或传输的情况下,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确保信息在传递和传输过程中不被泄露或篡改。

传递和传输的人员必须经过授权和核实身份,同时记录传递和传输的内容和时间。

第五,国家秘密载体的使用和审批。

任何人员在使用国家秘密载体前,必须经过审批程序,确保使用行为符合规定和需要。

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范围使用和处理国家秘密载体,不得擅自复制、传递或外传。

第六,国家秘密载体的销毁和报废。

在国家秘密载体不再使用或过期后,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销毁和报废。

销毁和报废必须由专门的人员进行,并记录销毁和报废的时间和方式,同时进行备案。

最后,国家秘密载体的监督和检查。

国家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在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纠正。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秘密载体的管理规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而制定的,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秘密载体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 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形、图像、声音等方式 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各类物品。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是指以印刷、复制等方式制作国家秘密载体的行为。

第三条 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生产经营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 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选择 具有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资质单位)。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不同类别、等级的资质单位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第五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涉密文件资料、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 书、涉密光电磁介质(含档案数字化加工)四类。

第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等级。

甲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乙 级资质单位可以在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承担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载 体印制业务。

乙级资质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经委托印制业务 的机关、单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遵循安全保密、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 则。

第八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工 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第九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请单位 (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 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事业单位法人;(二)参 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人员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具有 与所申请资质类别、等级相适应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四)从事相应印制业务 3 年 以上,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无违纪违法行为;(五)具备相应规模的印制设备和技术力量等生 产经营条 件;(六)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制度健全。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一)保密制度完善;(二)保密组织健全,有专门 的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三)对涉密人员的审查、考核、登记手续完备,且涉密人员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四)具备独立的保密室和涉密印制业务所必需的印制车间、 成品库、 废品库等功能场所;(五)用于涉密印制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六)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防护和管理符合国家保密标准和管理规范;(七)厂 房、生产车间周边环境安全保密。

第十一条 甲级资质申请单位,除具备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以下条件:(一)具备乙级资质,有 3 年以上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经验;(二)国家秘密载体印 制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三)设置专职保密总监,配备专门保密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投资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 得授予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印制资质。

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组织、机构、人员控股或者参与经营管理的,不得授予国家 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

第十三条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具体条件和保密标准,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 定。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查、审批第十四条 申请单位应当填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申 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 一 )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 ) 组织机构代码证 书;(三)从事印刷、复制等经营活动的许可证明;(四)企业事业单位章程;(五)生产经营和办公 场所的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 保管场所平面图;(七)法定代表人及从 事涉密业务印制、 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八)验资报告及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九)印制 设备清单;(十)保密管理规章制度及保密设施、设备清单。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 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第十六条 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 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州、盟)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 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 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 审查。

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 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第十九条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 7 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二)听取被 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 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 审查情况;(七)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第二十条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 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 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 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 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 作。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3 年。

资质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应当提前 3 个月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 资质单位名录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统一发布。

第二十五条 实施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第二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资质单位国家秘密载体印 制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机关、单位应当与承担印制任务的资质单位签订保 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印制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出具委托印制证明。

资质单位承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收取委托方的委托印制证明,并进行 登记。

没有合法印制证明的,资质单位不得承接。

第二十九条 资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规定, 加强印制环节保密管理: (一)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应当有严格的交接手续;(二)对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实行数量控 制,严格清点、登记;(三)国家秘密载体原件、清样、底片、印版、成品、半成品等应当指定 专人负责,并采取相应的保密管理措施 ;(四) 印制过程中的残次品应当清点、登记并及时销 毁;(五)印制任务完成后,应当将原件、清样、成品等交付委托方,相关电子文档应当从信息 设备中彻底清除。

第三十条 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需要与其他单位合作完成的,应当取得委托方书面 同意,且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

第三十一条 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批的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一)法定代表人变更;(二)单位名称变更;(三)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场 所变更;(四)资本构成、经营范围、单位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变更、撤销或者维持资质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 (一)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资质;(二)涂改、转让、转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向 非资质单位转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三)超越审批范围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 ;(四) 发生泄密案件或者有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五)拒绝续签保密责任书、拒绝接受保密培 训或者保密检查;(六)资质变更未经批准;(七)两年内未承担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八)应当 撤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资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满未重新申请;(二)法人依法终止;(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 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自撤销或者注销资质决定下达之日起,不得签 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合同。

被撤销或者注销资质的单位,在资质撤销或者注销之前已签订有效法律合同、承接国家秘 密载体印制业务的,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印制业务,或者在保密行政管理部 门监督下将印制业务移交其他资质单位。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严重违规行为的,由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依法撤销或者注销其资质;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非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印制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 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委托非资质单位印制国家秘密载体的,对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 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审查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复 议申请。

受理申请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应当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