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2)解析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ISG案例讨论
国际经济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ISG案例讨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于200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B 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询价前提)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B向A发出正式要约(发出要约要覆盖询价前提,因此在10月10日之前受要约人A有理由信赖不能随便撤销),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B于10月2日向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10月10日,当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立即向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B认为其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A与B 之间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成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16条规定,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如果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得予撤销。
但是,如果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者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受要约人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则要约不可撤销。
2、东艺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7月20日向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发盘“橡胶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上旬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要约)金苹果国际有限公司当即回电“价格减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其他条件接受。
”(合同实质性变更,新要约)东艺有限责任公司没有答复(合同未成立)。
2001年8月20日东艺公司因与另一公司的交易谈判未取得成功,将原本出售该公司的橡胶500公吨装船发送金苹果公司,并通知金苹果公司已装船通知,请金苹果公司尽快做好接货准备。
金苹果公司遂又提出降价20%,否则不予接受。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1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刻联合国大会第六届专门会议通过的关于成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普遍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展国际贸易是增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以为采纳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那么,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增进国际贸易的进展,兹协议如下:第一部份适用范围和总那么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二条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利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明白而且没有理由明白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利用;(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
第三条(1)供给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给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份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
第四条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和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专门是,本公约除非还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a)合同的效劳,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劳,或任何老例的效劳;(b)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五条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关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损害的责任。
第六条两边当事人能够不适用本公约,或在第十二条的条件下,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劳。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 案例2: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售货单:大 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 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 ◊外商来电:要求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 • ◊我方回电:同意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并 将数量增至300吨。 • ◊外商来电:你初级产品C514,我接受300吨, 每吨人民币190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 证付款,即期装运,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 装。 • 随后该商品国际市场发生变化,我方将货物售出。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
选择:2000年3月,甲国A公司出口一批机床给 乙国B公司,订立合同时A公司就知道B公司进口 该批机床的目的是拟转售丙国。2000年12月,丙 国D企业控告该国进口公司C进口该批货物侵犯 其在丙国一有效专利权。关于本案,下列选项中 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国B公司应赔偿丙国C公司因被诉而产生的 损失 B.甲国A公司应直接赔偿丙国C公司因被诉而产 生的损失 C.甲国A公司应赔偿乙国B公司被追诉而产生的 损失 D.甲国A公司对所售货物的权利担保仅限于乙国 境内
• 适用法律的步骤: • 第一步:适用冲突规范 •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适用当事人选择的 法律;当事人未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法律。 • 第二步:选择法律 • 最密切联系法:法国法 • 法国是缔约国,条件成就,因此公约亦将 适用于非缔约国。
判断: 已知A、B两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C.D不是公约 的缔约国。 1、主营业地在A国的甲公司与主营业地在B国的乙 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否适用《公约》? 2、C国的丙公司和D国的丁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 售合同是否适用《公约》? 3、主营业地在A国的甲公司与其在主营业地在B 国的戊子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否适用 《公约》? 4、主营业地在A国的甲公司与其在主营业地同样 在A 国的己子公司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是否适 用《公约》?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浅析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货物买卖越来越繁荣,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进行着贸易上的往来。
而国际货物买卖越繁荣也意味着其中会暴露出更多的问题,而风险转移无疑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典型问题。
风险转移与买卖双方的利益切身相关,对于不同的交付方式,其风险转移的时间也不同。
本文将结合相关案例阐述不同的风险转移情形,并对我国如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维护好自身的利益,规避国际货物风险转移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 CISG公约第一章风险转移概述1.1风险转移的原则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的原则主要有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过失划分原则以及国际惯例优先原则。
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原则主要是指在不涉及货物运输的情况下,风险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买方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卖方时转移。
此种原则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适用的情况较少,因为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距离通常较远,需要通过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合同标的物运送到目的地。
过失划分原则主要指国际交易中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若出现遗失或损坏情况,除损失或损坏是完全由买方行为、不行为引起的意外,其余情况下导致的损失,买方仍然需要承担价款支付义务。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同意采用的任何商业习惯,并且此商业习惯对买卖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不同情况下的风险转移2.1 风险转移时间风险转移时间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时间节点。
由于各国的文化背景和法律观念不同,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风险转移的时间标准也有所不同,主要有所有权主义、合同成立主义以及交付主义。
1979年《英国货物买卖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财产转移给买方时,货物的风险才转移到买方,即所有权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583 条和 1138 条确立了风险从合同订立时起转移给买方的观点,即合同成立主义。
《法国民法典》第1624 条更是作出了直接规定。
从表面上看风险是从合同成立时发生转移,但实质上仍然是所有权主义的模式。
国际经济法第二章CISG讲解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之 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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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基本民事合同一样,即双方当事 人之间必须要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简称合意。 合意由两方面组成,一是要约(发价),一是承 诺(接受)。我国《民法通则》对此未作规定, 但《合同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要约(Of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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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要约邀请是希望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 向不特定的人寄送商业广告、商品报价单、招标公 告的行为等。 CISG公约14条第2款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 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 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2)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要约通知中 如包含货物名称、数量、价格或确定数量、价格的 方法,即为“内容十分确定”。 (3)要约人清楚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 意思。即表明要约人在对方接受要约的内容时,愿 受该要约约束。
根据公约第14条(1)款规定:“要约是向一个或一 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 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 意旨,构成发价。”通常提出建议的人为要约人, 或发价人、发盘人;被发出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 人、受发价人或受盘人。 1、有效要约之条件(CISG第14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若非向一个 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应视为“要约 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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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介绍
(2)公约的扩大适用——根据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公 约 CISG公约第1.1条(b)项规定:“如果国际私法规则 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本公约也将适用于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 据此,只要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即使这些国 家并非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规则导 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 些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该规定的意图在于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但通过国际 私法规则而援用公约将使得法律适用产生不确定性, 因此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国家对此条款予以保留。
国际商法(国际货物买卖法)-CISG公约
(三)货物
P24
1.公约中的货物指“有体动产”
不包括以下6项: 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 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 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 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 售; 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二、公约的适用范围
P117
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 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 国的法律。
(一)营业地主义
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 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非“国籍主义”
如果交易一方有多个营业地,以哪个营业 地来判断跨国性呢? 以与交易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判断依据
“营业所在地”:指一方具有的永久性的 从事商业交易的场所,不包括临时性的或 为某一特定交易进行谈判或洽商的地点, 如办事处等。
Case 1:甲乙两国均为《公约》成员国, 现营业地位于甲国的A公司与位于乙国的B 公司签订了一批货物买卖合同,双方未对买 卖合同的法律适用做出约定,双方因合同履 行发生纠纷,应适用何法律解决?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主要有四项: 交付货物及单据 转移货物所有权 货物的品质担保 货物的权利担保
P119
第三十条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 ,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 据并转移货物所有权。
一、交付货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解读什么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是一份由联合国编制的合同条款,用于规范跨国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条款和条件。
此公约于1980年通过,自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目前已经有近100个国家加入。
CISG的作用和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所有出售商品的合同,无论其是否为跨国交易,只要合同双方均来自CISG缔约国。
此公约旨在帮助各国在国际贸易中建立起一套公认的标准,从而降低因合同条款不同而导致的法律纠纷。
CISG的作用非常广泛,涵盖了从商品品质到交付方式的各个方面。
它规定了买卖双方的义务和权利,明确了支付、交货、保修等方面的条款,同时也涉及了商品的包装、标注、运输方式,以及违约赔偿等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在CISG适用范围内,国家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合同条款的解释,除非CISG另有规定。
CISG的主要内容商品的品质和数量CISG规定,卖方必须向买方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商品,数量和品质必须符合合同要求,并在交货时符合国际通行的商品品质、数量和包装标准。
如果商品品质不符合要求或者数量不足,买方有权拒收商品,并要求卖方赔偿。
交货时间和方式交货时间和方式也是CISG关注的重点。
此公约规定,交货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交货时间,则卖方应该在合理时间内交付商品。
交货方式应符合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卖方有权选择交货方式。
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接收商品,则卖方有权要求赔偿。
付款和货款CISG规定,买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卖方有义务向买方出示货物的文件,例如发票、清单和装箱单等。
违约和赔偿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则被视为违约。
CISG规定,在以下情况下,被视为违约:•卖方未向买方出售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商品;•商品品质或数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卖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商品;•卖方未选择与合同要求相符的交货方式。
如果存在违约行为,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合同;•终止合同;•要求赔偿。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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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 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 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 真。 •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 已中标的消息后,便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 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 美国生产商B辩称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 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 问题:合同是否成立?说明理由?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1.1CISG适用的主体范围
• 案例:一家营业地在法国(缔约国)的公 司与一家营业地在英国(非缔约国)的公 司之间订立了飞机发动机销售合同合同。 • (1)在法签订、在法交货、用法郎结算, 约定争议在法国仲裁。 • (2)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 问题:应如何适用法律?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 案例1.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去售货单: 大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 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 (1)未明确表示承受约束 • (2)15日内答复有效 • (3)无异议请开证 • (4)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 • (5)仅供参考 • 问:以上五种情况,哪个是要约?
• 案例4:德国建筑商A于2002年8月底与美 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 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 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 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 商A发出正式要约, 要约中条件完整,但 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 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1.3公约不涉及的法律问题
• 马来西亚公司向印度公司出售橡胶,日本船公 司承运。后来船长修改船名,伪造提单,在途中将 货物卖给新加坡商人,新加坡商人以低价卖给中国 东北公司。货物到港后,印度公司向我国海事法院 出示整套正本提单,证明货物的所有人为印度公司。 • 由此引发一系列争议:印度公司与中国东北公司的 所有权争议;新加坡与中国东北公司的违约赔偿争 议。 • 印、马、新、中均为公约成员国。 • 问题:案中两个争议哪个适用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 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各国之间的商品买卖关系变得愈发复杂。
为了规范和统一国际贸易中的销售合同行为,减少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CISG)应运而生。
CISG 是国际贸易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它为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提供了一套统一的规则。
该公约旨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增强商业交易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 CISG 的适用范围。
它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这里的“货物”通常指有形动产,但不包括股票、债券等无形财产以及电力等特殊商品。
同时,公约也不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的销售合同,比如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合同。
CISG 对于合同的订立有着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订立可以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完成。
要约应当具备足够的确定性和表明要约人受其约束的意旨。
承诺则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否则可能构成新的要约。
在电子通信手段日益发达的今天,CISG 也对通过电子方式订立的合同予以认可和规范。
在合同的履行方面,CISG 规定了卖方和买方的主要义务。
卖方的义务包括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以及保证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买方则需要支付价款和收取货物。
如果一方违反了合同义务,另一方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例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损害赔偿是 CISG 中常见的救济方式之一。
根据公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相当于由于违约所造成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可能损失。
对于风险转移的问题,CISG 也有详细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货物的风险在交付时转移给买方,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风险转移的时间可能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合同涉及运输,风险在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给买方。
CISG 还对免责事由进行了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等不能控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免除其责任。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
一、立法目的CISG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公约强调以下原则:1. 国际经济秩序原则:尊重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推动各国经济合作与发展。
2. 平等互利原则:在国际贸易中,各方应遵循平等互利原则,实现共赢。
3. 照顾不同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原则:尊重各国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确保公约在各国适用。
二、适用范围CISG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合同,且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2. 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3.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从合同或订立合同时无法看出。
三、基本法律概念和原则1. 合同成立:CISG规定了要约和承诺的规则,明确了合同成立的条件。
2. 合同效力:公约明确了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3. 违约责任:CISG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包括损害赔偿、解除合同等。
4. 交货、付款等义务:公约明确了卖方和买方的交货、付款等义务,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5. 物权担保:CISG规定了卖方物权担保责任,明确了卖方在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方面的责任。
四、评释1. 公约与国内法的关系:CISG并不排除国内法的适用,但在公约与国内法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公约。
2. 公约与国际贸易惯例的关系:CISG吸收了国际贸易惯例中的有益内容,提高了公约的普适性。
3. 公约与实际交易的关系:CISG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
4. 公约的实施与修订:CISG的实施需要各国政府、企业和法律界的共同努力。
同时,公约应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总之,《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一部具有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
它为国际货物销售提供了明确的规则,有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在评释公约的过程中,应关注其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法律概念和原则,以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公约。
解析国际货物买卖法跨国贸易与的法律规范
解析国际货物买卖法跨国贸易与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中的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规范。
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跨国贸易日益频繁,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对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解析,以期对于跨国贸易活动中的法律规范有更深入的理解。
一、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需要首先确定适用的法律制度。
根据国际惯例,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是适用于跨国贸易的一项重要法律规范。
该公约于1980年通过,至今已被近80个国家采纳。
CISG的目的是统一各国在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除了CISG,还有一些国际组织制定了其他法律规范,如国际商会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条款(INCOTERMS),用于规范国际贸易中的交货方式和责任分担等事项。
二、合同的要素和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要素包括双方的主体资格、货物的描述和规格、价格的确定、交付方式和时间、支付方式等。
在国际货物买卖法中,一般遵循契约自由、平等自主原则,即买卖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合同条款。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具体规定和条款也需要特别注意。
比如,INCOTERMS中规定了交货方式和各方的责任,如FOB、CIF等条款。
此外,还需要关注当事人之间的信息披露、交付期限、保险责任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三、风险的转移与责任的承担在国际货物买卖中,风险的转移是一个重要问题。
通常情况下,一旦货物的风险转移给买方,卖方对货物的损失或损坏将不再负责。
在此基础上,法律还规定了卖方的交付义务、买方的验收义务等具体责任。
另外,根据不同的交货方式和INCOTERMS条款,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也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国际贸易中,双方需要明确责任的承担范围和风险的转移时间。
四、争议解决机制在跨国贸易活动中,往往会出现纠纷和争议。
为了解决这些争议,可以采取诉讼、仲裁或调解等方式。
跨国贸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因此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非常重要。
英国货物买卖法和cisg
英国货物买卖法和cisg 英国货物买卖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它规定了在英国境内从买家到卖家之间进行的所有货物交易。
这个法律是对于货物买卖关系的法律规定,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则完全适用。
此外,还有一部国际公约CISG(Vienna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它适用于世界各地的跨国贸易。
本文将会就这两项法规进行详细的阐述与比较。
一、英国货物买卖法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了在购买和销售货物时的规则和义务。
它涉及到许多问题,例如合同的成立、货物的质量和交付时间等等。
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别情况下的问题。
1. 合同的成立在进行买卖合同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合同存在。
其次,必须有具体的商品描述,包括数量、价格等等。
同时,合同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并且所有的条件必须清楚明确。
2. 货物的质量在货物交易中,买家有权要求卖家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提供商品。
如果卖家所提供的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则买家有权要求退货或索赔。
此外,如果卖家隐瞒了货物的瑕疵或者故意欺诈,则卖家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交期和交货方式货物交付期限是条约合同的重要部分,买卖双方必须要清楚地规定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
一般来说,卖方有责任在货物交付期限内提供货物,而买方则有责任按时支付货款。
交货的方式可以是海运、空运、公路运输或铁路运输。
二、国际货物买卖公约CISGUNIDROIT国际商事条约2008年统计数据显示,目前已有超过90个国家参加了CISG,可以说它已成为国际货物买卖领域的重要法律规范。
1. 合同的成立CISG规定了货物交易中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的要件:首先,要有关于合同条款的书面协议;其次,卖方必须确保提供货物的能力;再次,买方应该支付合同规定的货款;最后,卖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
2. 货物的质量CISG规定了货物具有的基本质量:首先,货物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使用目的;其次,货物应与卖方所提供的样品相符;再次,货物必须符合正常的质量标准,并且不能存在任何质量问题。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2)
思考:如果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的两个不同国家都是 缔约国,但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第三国(非缔约 国)法律,此时公约是否适用?
根据贸易法委员会的解释,公约优先于对法院地国际私 法的援用。因为公约的规则更具体,并能直接带来实质 性解决办法,而诉诸国际私法则要求采取两步走的方法, 先确定准据法,然后再适用该法律。因此,缔约国法院 在诉诸法院地的国际私法规则之前,必须先确定本公约 是否适用。
五、 CISG适用不具有强制性
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 用公约,或在第12条的条件下,减损公约的任 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按照公约第12条的规定,如果合同当事人营业 地所在国在批准参加公约时,已经对公约中关 于合同的订立、修改或终止可用非书面形式作 成的规定提出了保留,那么,当事人就必须遵 守缔约国所作出的此种保留,而不能排除其效 力。当事人亦不得改变或减损第12条的效力。
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
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再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
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 日要约的传真。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 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 发出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此后, 美国生产商人B争辩它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
例外: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 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 供任何这种使用的,则公约仍然可能适用。
案例:一个德国的律师向法国的一家家具厂订 购一张办公椅。该律师发出订单的时候使用的 信笺是其所在律所的公用信笺,有律所的字样 作抬头。这种情况下,即使该律师买办公椅的 目的是为了家用,但由于家具厂在订立合同时 没有理由知道或不应知道,所以合同仍然可适 用公约。
三、不适用CISG的买卖范围(1)
国际货物买卖法解读
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公约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立法情况(一)起草背景1.国际商业社会对贸易法统一的需要贸易的发展、各国立法的差异、法律适用解释的困难2.两个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海牙公约的失败3.196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二)起草和生效起草小组的组成,1974年—1980年外交会议通过,1988年生效,至今76个成员国二、CISG概述(一)结构与内容分四部分101条,包括1.适用范围和总则公约和当事人行为的解释、惯例和习惯做法的效力等2.合同的订立3.货物买卖双方义务、风险、违约救济等4.最后条款(二)适用范围1.适用公约的三个条件(1)交易的国际性——营业地(place of business)位于不同国家(2)买卖合同与公约缔约国具有特定联系A.双方营业地均位于公约的缔约国B.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准据法为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公约未定义,一般理解为有形动产2.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视为买卖合同(如预售、订购合同)3.只适用于合同订立及因合同而产生的权利义务4.公约排除适用的买卖和事项(1)6种买卖:消费合同、拍卖、令状、证券、船舶飞机等、电力(2)不适用于卖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合同(如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咨询服务合同)(3)不适用于合同及惯例的效力问题(4)不适用于货物所有权的问题(5)不适用于产品责任问题(6)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不适用于公约或减损其规定、改变其效力(三)CISG的保留1.对“合同订立”、“货物买卖”部分的保留(92条)2.对“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的保留(95条)3.对书面形式的保留(96条)(四)解释问题1.对CISG的解释考虑到本条约的国际性质和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以及在国际贸易上遵守诚信的需要2.对当事人行为的解释(1)一方当事人所作的声明和其他行为,应依照他的意旨解释,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此一意旨。
国际经济法第2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律规范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各国间商品、技术、服务的交换关系以及与此关系有关的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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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法调整范围: 1. 国际货物买卖以及与之有关的货物的运输、保险、支付等有关的法律制度; 2. 有关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制度; 3. 国际许可证贸易; 4. 国际商品制度; 5. 各国管理对外贸易的法律及其制度。(此一般为纵向的贸易关系)
买方是否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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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我国某公司与韩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CIF合同,进口电子零件。合 同订立后韩国公司按时发货。我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 物外包装破裂,货物严重受损。韩国公司出具离岸证明,证明货物 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对于该批货物的运输风险双方均未投保。
1、上述风险损失由谁承担?
法律问题:1、卖方是否应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2、如CIF或CFR贸易术语成交,卖方是否应该
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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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贸易术语项下卖方未按期收货所产生货物风 险的承担
案例三: 2005年1月5日,印尼某公司与非洲某公司签订一份FOB合同。合同
规定的交货期是2005年6月10日。合同订立后,印尼公司在6月10日 将货物全部准备妥当,准备装运。但非洲公司于6月30日才派船到 达装运港接运货物,此时发现,一部分货物已经丢失。对此,非洲 公司向印尼公司提出索赔。 1、印尼公司是否应该赔偿该丢失部分的货物损失。 2、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负责安排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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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规定: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即基于国际私法导致适用原则,即将公 约主体范围扩大,由准据法来确立应适用何国的规定,若适用缔约国法律,则适用公约;若是用非缔约 国法律,则不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目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CISG]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二章总则Chapter I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PART II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第三部分货物销售PART III Sale of Goods第一章总则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第二章卖方的义务Chapter II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第一节交付货物和移交单据Section I. Delivery of the goods and handing over of documents第二节货物相符与第三方要求Section II.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and third party claims第三节卖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第三章买方的义务Chapter III Obligations of the Buyer第一节支付价款Section I. Payment of the price第二节收取货物Section II. Taking delivery第三节买方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Section III. 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buyer第四章风险移转Chapter IV Passing of Risk第五章卖方和买方义务的一般规定Chapter V Provisions Common to the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ofthe Buyer第一节预期违反合同和分批交货合同Section I. Anticipatory breach and installment contracts第二节损害赔偿Section II. Damages第三节利息Section III. Interest第四节免责Section IV. Exemptions第五节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Section V. Effects of avoidance第六节保全货物Section VI. Preservation of the goods第四部分最后条款PART IV Final Provision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Goods(1980) [CISG](1980年4月11日订于维也纳)本公约各缔约国,铭记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的关于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各项决议的广泛目标,考虑到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是促进各国间友好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认为采用照顾到不同的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统一规则,将有助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兹协议如下:THE STATES PARTIES TO THIS CONVENTION,BEARING IN MIND the broad objectives in the resolutions adopted by the sixth special session of the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United Nation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a New International Economic Order,CONSIDERING that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on the basis of 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is an important element in promoting friendly relations among States, BEING OF THE OPINION that the adoption of uniform rules which gover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different social, economic and legal systems would contribute to the removal of legal barrier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HAVE AGREED as follows: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则Part I Sphere of Application and General Provisions第一章适用范围Chapter I Sphere of Application第一条Article 1(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印、马、新、中均为公约成员国。
问题:案中两个争议哪个适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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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案例1.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去售货单:大豆200吨,每吨人民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 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1)未明确表示承受约束 (2)15日内答复有效 (3)无异议请开证 (4)须以货物尚未出售为准 (5)仅供参考 问:以上五种情况,哪个是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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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我国甲公司向荷兰乙公司发出售货单:大豆200吨,每吨人民 币1950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
◊外商来电:要求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
◊我方回电:同意降低价格至人民币1900元,并将数量增至300 吨。
◊外商来电:你初级产品C514,我接受300吨,每吨人民币1900 元CIF鹿特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即期装运,需提供良好适 合海洋运输的袋装。
两 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
“shipment immediately”。
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立即退回信用证。
问 题 : 合 同 是 否 成 立 ? A 公 司 有 没 有 理 由 拒 绝 交 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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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德国建筑商A于2002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美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 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 日便可得知投标结果。
C.在收到货物后的2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
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 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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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几个问题
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 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 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 整的范畴。 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 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 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 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 约则存在争议。 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二:Sarl Pelliculest et al., v GmbH
Morton International et al. (CISG-online 578)
If a German company with its branch in Germany buys something from the German agent of a Swiss company (which does not have a branch in Germany) then the German company must have been aware that the agent acted for the Swiss company and/or that the Swiss company has the closest connection to the contract and its performance, for the CISG to apply pursuant to Article 10(a) CISG. If the agent did not reveal that he/she contracted on behalf of the Swiss company and if it is not evident that the contract has a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Swiss company (either through previous dealings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negotiations, or from the contract or its performance), the CISG will not be applicable. Instead, German law would apply.
“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 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 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 条和第53 条)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 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 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 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 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除序文外,共包括 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 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 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公约第1条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营业地”的几个问题
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为准,不考虑当 事人的国籍。 营业地,指固定、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 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联络处不能被视 为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履 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 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10条)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 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 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1条第2款)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概述 一、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 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 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 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 。
学习CISG的两个网址
/uncitral/en/cas e_law.html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美国佩 斯大学CISG数据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