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之CISG(2)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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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概述 一、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 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 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 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 。
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除序文外,共包括 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 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 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公约第1条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营业地”的几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题
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为准,不考虑当 事人的国籍。 营业地,指固定、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 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联络处不能被视 为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履 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 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10条)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 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 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1条第2款)
学习CISG的两个网址
www.uncitral.org/uncitral/en/cas e_law.html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http://cisgw3.law.pace.edu/美国佩 斯大学CISG数据库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
二、CISG的适用范围(1)
“货物”的几个问题
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 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 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 整的范畴。 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 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 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 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 约则存在争议。 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 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 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 条和第53 条)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 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 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 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 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案例二:Sarl Pelliculest et al., v GmbH
Morton International et al. (CISG-online 578)
If a German company with its branch in Germany buys something from the German agent of a Swiss company (which does not have a branch in Germany) then the German company must have been aware that the agent acted for the Swiss company and/or that the Swiss company has the closest connection to the contract and its performance, for the CISG to apply pursuant to Article 10(a) CISG. If the agent did not reveal that he/she contracted on behalf of the Swiss company and if it is not evident that the contract has a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Swiss company (either through previous dealings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negotiations, or from the contract or its performance), the CISG will not be applicable. Instead, German law would apply.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概述 一、产生背景 早在20世纪20年代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就致力于制 定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随后由海牙国际私法会 议在1964年制定出了两个过渡性质的国际货物销 售法公约,即《国际货物销售统一法公约》和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最后,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合并了这两个公约,并 加以改善,最终于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通 过了CISG。公约获得76个国家承认(2010年9月) 。
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除序文外,共包括 四个部分计101条。第一部分:适用范围和总 则;第二部分:合同的订立;第三部分:货物 销售;第四部分:最后条款。 公约第1条1款(a)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 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 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营业地”的几个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题
判断合同的国际性以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为准,不考虑当 事人的国籍。 营业地,指固定、永久性的独立进行营业的场所。 “事实上从事营业活动的地方……;要求有一段持续期间, 一定的稳定性以及一定程度的自主性”。联络处不能被视 为是公约意义上的“营业地” 。 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履 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 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第10条)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订立合同前任何 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 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第1条第2款)
学习CISG的两个网址
www.uncitral.org/uncitral/en/cas e_law.html贸易法委员会法规的判例法 http://cisgw3.law.pace.edu/美国佩 斯大学CISG数据库 www.cisg.law.pace.edu/cisg/text
二、CISG的适用范围(1)
“货物”的几个问题
货物一般指动产、有形物。关键因素是在交付的时候货 物可移动。农作物在收割前也可以适用公约来调整。 买卖仓储单证、提单等代表货物的文件,也属于公约调 整的范畴。 权利,诸如知识产权,请求权,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 不属于公约中“货物”的概念范围。 计算机软件一般也被视为货物,只要软件被某种数据载 体保存,如硬盘、磁盘或芯片等。但计算机软件上的著 作权本身的交易(如网上付费下载软件)是否能适用公 约则存在争议。 公约第2条对货物的限制性规定。
案例一:Asante Technologies Inc v
PMC-Sierra Inc (CISG-online 616)
买方Asante Technologies Inc的主营业地在加利福尼亚, 买方从卖方PMC-Sierra Inc在加利福尼亚的经销商那买 ASICs集成电路。卖方在特拉华州成立,同时在加州也 有机构,但是,卖方的主要行政、企划和管理部门都设 在加拿大的BC省的伯纳比,同时买方也是向卖方在伯 纳比的部门订购,货物也是在那里交付。卖方在加州的 机构则给买方出具了发票。加州法院认定合同的主要联 系点位于卖方在加拿大的部门,而卖方在加州的机构与 合同的联系则不那么重要,因此根据公约第10条(a)款, 公约适用。因为双方的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销售合同”的几个问题
根据合同约定卖方有义务交付货物并转移其所售货物的财产 权,而买方有义务支付价款并接受货物的合同。合同的实质 在于交付价款以换取货物。(第30 条和第53 条) 公约覆盖分期分批交货合同(第73 条),还有由供应商直 接向卖方的顾客交付货物的合同。更改销售合同的合同也属 于本公约实质性适用范围之内(第29 条) 。 一般来说,分销合同是一种框架性的合同,只规定订货方式、 运输方式、付款方式等笼统性事项,而不规定注入产品的数 量和交货日期等细节问题,留待日后签订的单个购货合同来 确定。这些合同侧重于“组织经销”而不是转移货物所有权。 因此,不适用公约。具体的单个购货合同则适用公约。
案例二:Sarl Pelliculest et al., v GmbH
Morton International et al. (CISG-online 578)
If a German company with its branch in Germany buys something from the German agent of a Swiss company (which does not have a branch in Germany) then the German company must have been aware that the agent acted for the Swiss company and/or that the Swiss company has the closest connection to the contract and its performance, for the CISG to apply pursuant to Article 10(a) CISG. If the agent did not reveal that he/she contracted on behalf of the Swiss company and if it is not evident that the contract has a close connection with the Swiss company (either through previous dealings between the parties, the negotiations, or from the contract or its performance), the CISG will not be applicable. Instead, German law would app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