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办法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2.02•【字号】包府办发〔2014〕257号•【施行日期】2014.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四个办法的通知包府办发〔2014〕257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稀土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包头市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四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2月2日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工业转型升级和工业园区建设的指导意见》(包府办发〔2014〕105号)精神,结合包头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包头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预算安排的,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包头市财政局、包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包头市经信委)共同管理。
包头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会同包头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包头市经信委负责制定发布年度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包头市财政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对已资助项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对当年度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将不予重复支持。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十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十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十堰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16〕8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助推“万企万亿技改工程”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90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传统产业改造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企发[2018]26号),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工业经济稳增长快转型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18-2020)的通知》(十政发〔2018〕3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十政发〔2018〕35号明确由市级财政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全市贯彻落实省政府下达我市的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的任务和目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进“万企万亿技改工程”、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巩固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振兴实体经济、培育新动能的资金。
本专项资金可与省传统产业切块资金配套捆绑使用。
本专项在与省传统产业专项资金配套捆绑使用时,涉及捆绑使用的内容(智能化改造)原则上参照省传统产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执行,不涉及捆绑使用的项目仍然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省传统产业专项资金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按项目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使用,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市经信局职责:明确专项资金年度使用重点方向和范围,建立全市工业投资和技改投资项目库;下达年度工业转型升级目标并组织考核;组织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受理各县(市)区上报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和现场核查;拟定全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信息公开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等。
市财政局职责: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安排专项资金;配合市经信委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及资金使用方案的拟定工作;根据市政府批准的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拨付资金;会同市经信委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监督检查。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县工业实现高质量转型发展,根据工作实际,县财政拿出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扶持企业发展,围绕规范资金使用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县工业经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相对集中、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重点支持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大项目建设、关键技术创新、组织模式创新等方面,实行自愿申报、项目库管理、专家评审、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为保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合法规范,成立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
组长:县委副书记、县长副组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经开中心主任县政府副县长成员:县政府办综合保障中心主任县工科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商务局局长县能源局局长县统计局局长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县经济开发中心副主任县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科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
工作中,按照实际发生奖补资金总额的3%且不超过30万元,用于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的工作经费。
第三章管理职责及分工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组管理。
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一)县工科局负责确定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方向和对象,受理纳税贡献奖、项目建设奖、科技创新工程、信息技术工程、素质提升工程、领航树标工程等奖项的企业申请、审核、组织评审等工作。
县商务局、县能源局、县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及相关单位负责本部门奖项相关资料的评审、验收等工作。
(二)县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预算、拨付、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负责奖励资金评审、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专项工作费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1、制定项目投资预算和负责项目实施,在申报材料中明确项目工艺、实施进度、工期等;2、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项目资助资金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经费混淆使用;3、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及附属材料;4、对所提供有关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安排原则第四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和安排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协调,集中财力,重点突破。
通过协商机制,加强对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统筹管理,集中资金支持薄弱环节,并将工业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与其他相关资金相衔接,形成合力。
(二)市场基础性作用与政府引导相结合。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通过体制机制创新,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共同推进工业转型升级。
(三)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
针对工业转型升级目前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并根据每个环节的特点,创新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科学、公开、公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支持范围第五条工业转型升级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为工业行业、领域或区域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试验验证和质量认证服务、信息服务,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支持企业信息化综合集成创新、产品信息化和服务型制造、面向产业服务和行业管理的信息化服务等项目。
(三)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及加强自主品牌培育。
支持质量保障和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关键共性质量问题攻关、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能力建设、工业企业自主品牌培育等。
(四)工业领域自主创新。
支持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以及计算机、通信、网络、数字视听、测试仪器和专用设备、电子基础产品等电子信息产业核心领域技术与产品研究开发、产业化和加大电子信息技术推广应用。
(五)工业企业知识产权能力培养。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
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设立和运作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根据《广东省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粤府〔2015〕35号)、《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攻坚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是指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15亿元出资,向广州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基金”)增资,增资款项全部用于依法设立公司制引导基金——广州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基金公司”),责权利依照《国资法》、《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予以明确,并由母基金公司自行管理的引导基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子基金,是指由母基金公司与社会投资管理机构共同管理的,或通过公开征集和专家评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管理机构进行管理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投资我市制造业类、信息产业类、生产性服务业类等各类型企业的基金总称。
第四条市工信委负责对母基金公司的投资速度、投资范围、投资金额和本办法实施等事项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母基金公司管理第五条母基金公司资本由市工信委视上一年度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和程序编入市工信委的部门预算,由市财政局审核,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核拨资金。
广州基金第一年在收到增资款后1个月内将市财政增资款全部注入母基金公司,以后年度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广州基金、母基金公司收到增资款后应于45个工作日内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等相关手续。
第六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应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由市工信委指派一名独立董事进入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公司要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并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七条母基金公司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时,须全部董事同意方可生效:(一)母基金公司的总体投资方案;(二)母基金公司章程的修改议案;(三)子基金的组建方案;(四)子基金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等。
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
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XX〕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XX〕2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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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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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第四条财政部将转型升级资金列入专项转移支付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时原则上统一管理。
第五条为推进制造业整体水平提升,转型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开展的重点工作。
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资金兼顾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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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转型升级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在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中,原则上采用统一的资金支持方式。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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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资金申报及管理第七条根据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方式和实际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
玉环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
玉环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0)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将《玉环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财政局玉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0年11月13日玉环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积极有效地加速我市工业转型升级,促进工业强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20)26 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本级政府部门专项资金管理清单的通知》(玉政办发(2016)14号)等文件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玉环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专项用于促进工业和数字经济发展。
第三条管理部门职责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经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奖补资金兑付的程序性审查、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申报指南编制、申报通知发布、项目储备、资金申报的真实性以及合规性和准确性审查、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四条使用管理原则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符合我市工业及数字经济政策要求,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原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支持范围、申请条件第五条支持对象在玉环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支持范围一.鼓励企业增强规模经济效益;二.支持“三龙”企业发展;三.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五.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六.支持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七.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八.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九.支持产业数字化转型;十.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十一.支持“专精特新”发展;十二.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十三.支持企业产品设计创新;十四.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十五.支持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十六.支持企业节能项目;十七.支持构建产业发展平台;十八.支持企业提升管理水平;十九.市委、市政府确定需要支持的其他工业与数字经济发展项目。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6修订)【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建[2016]844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日期】2016.12.01【实施日期】2016.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国家战略和国务院关于工业稳增长的有关要求,中央财政整合设立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
为进一步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320号)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12月1日附件: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11〕41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我市工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工业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企字〔2009〕6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转型升级321行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意见》(温政发〔2009〕20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市级财政资金有关审批程序的意见》(温政发〔2010〕55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温州市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在整合现有先进制造业财政专项资金的基础上,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体现导向、注重绩效”的要求,实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产业导向原则。
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特别是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温州市转型升级的优势产业,同时须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
(二)依法使用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学、公平选定扶持对象,规范、公开操作程序,严格、公正使用资金。
(三)突出重点原则。
按照大平台、大产业、大项目、大企业建设的要求,坚持扶优扶强,突出重点,着力提高我市工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四)严格监管原则。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考评制度,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扶持对象、范围和方式第四条扶持对象。
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经民政部门登记的工商领域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直接服务于工业经济的中介机构等。
重点是列入温州市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的重大项目,以及百龙企业、成长型中小企业、千星企业。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5•【字号】湘财企〔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企〔2017〕11号各市州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专项资金深度整合的统一部署,经报省政府批准,2017年起,原技术改造节能创新专项整合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
为规范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们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5月5日附件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湖南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绿色发展、促进工业领域转变发展方式和结构优化升级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创新引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实行专项管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经信委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经信委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专项资金拨付和监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
省经信委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公示,提出专项资金安排方案,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跟踪评估,按要求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8.08•【字号】浙财企〔2011〕224号•【施行日期】201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1〕224号各市、县(市)财政局、经信委,省级有关单位(宁波不发):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的精神,结合省财政进一步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监督、管理、使用,集中财力办大事的要求,我们对原《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经信委二○一一年八月八日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省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更好地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省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和工业经济结构优化,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8〕8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浙江省工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由省财政按照“存量调结构、增量调方向、增量调存量”的原则,在整合现有财政支持工业经济发展相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并监督使用。
第三条管理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注重项目确定和资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
(二)坚持统筹兼顾,相互协调的原则,在保持专项资金总量和使用方向总体稳定前提下,加强专项资金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促进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三)坚持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落实部门责任和决策程序,加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监管,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和项目跟踪问效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鲁财工〔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企业改革正文山东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2〕3号各市财政局、党委军民融合办、工业和信息化局、国资监管机构、能源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有关部门:为规范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中共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能源局2022年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编制第三章预算执行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山东省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快推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发展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促进全省工业转型升级、能源清洁高效利用以及国企改革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管理使用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四条工业转型发展资金由省财政厅与省委军民融合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以下简称“省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管理。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0.06.16•【字号】青财工字〔2020〕706号•【施行日期】2020.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工字〔2020〕706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工业园区管委会: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我们制定了《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6月16日青海省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2016〕9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转变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医药、食盐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及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业转型升级政策要求。
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严格程序、加强绩效的原则。
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预算管理、资金使用计划审核、资金计划下达和拨付,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为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年度支持重点,印发项目申报指南,审核申报材料,确定支持的项目,下达项目计划。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施效果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试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第八条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
第十条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财政部根据项目年度执行计划和实际执行情况,按年度拨付产业升级资金。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资金<以下简称产业升级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国发〔2007〕26号)和国家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升级资金是由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中央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产业发展规划,解决制约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关键技术难题,实现重大战略产品突破,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产业升级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符合规划、突出重点、建立机制、规范透明”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
第四条产业升级资金建立项目责任管理制度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和实行效果评价。
第五条财政部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会同财政部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内容及方式第六条产业升级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现代种业、钢铁、石化、有色金属等关系国家战略的重点产业转型升级与发展。
第七条产业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央企业依托企业技术和资源整合优势,推动产学研用相结合、关联产业相协调,开展从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实验测试、新产品试制、产业化建设到新产品推广、应用及服务的全过程产业升级活动。
第八条产业升级资金优先支持中央企业牵头组织科研院所或其他企业共同开展的协同创新项目。
第九条产业升级资金采取资本投入方式,资本投入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
产业升级资金对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度一般不超过3亿元,对总投资额较大的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可适当放宽,最多不超过5亿元。
第十条产业升级资金支持的项目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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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的通知》(国发〔〕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资金(以下简称转型升级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贯彻落实《中国制造》确定的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程、智能制造工程、工业强基工程、绿色制造工程、高端装备创新工程等五大工程,提高国家制造创新能力等九大任务,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结构优化提升的资金。
第三条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监督。
第二章资金支持范围及使用
第四条财政部将转型升级资金列入专项转移支付或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算,资金安排时原则上统一管理。
第五条为推进制造业整体水平提升,转型升级资金重点支持《中国制造》确定的智能制造、工业强基、绿色制造等战略任务和重点领域,以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急需开展的重点工作。
其中,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预
算资金兼顾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确定的其他重点工作。
第六条转型升级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含后补助)、贷款贴息、保险补偿、信用担保、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
在转型升级资金安排的重点方向中,原则上采用统一的资金支持方式。
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金申报及管理
第七条根据转型升级资金支持方式和实际工作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定期评价和退出机制。
第八条两部门根据《中国制造》以及工业转型升级等相关规划,发布年度工作指南统一组织实施,工作指南原则上应于每年月日前完成,明确当年工业转型升级的重点领域、项目及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下达等相关工作要求。
第九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采用招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的方式遴选项目,并根据招标结果和评审意见,统筹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及时下达资金。
第十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按照《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工作指南、项目评审标准、程序和结果、资金安排方案,接受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资金预算且财政补助资金超过的,应按规定程序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条实行后补助资金支持方式实施的项目,待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项目组织验收后,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验收情况安排后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转型升级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视情况对重点方向开展阶段性绩效评价工作,依据评价结果,调整当年或下一年度资金预算。
第四章监督检查及问责
第十四条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对转型升级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可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项目监督检查,也可视情况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为: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进度是否符合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中央管理企业应加强对转型升级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做好配合项目检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对在组织项目申报、资金下达、验收考核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保守国家秘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