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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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如何处理逾期贷款是金融企业面临的常见问题之一,这种情况下,金融企业通常会对逾期借款进行利息追加。

在金融企业获得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后,税务处理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本文将讨论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的处理方式。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属于企业营业收入的一部分,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相应的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金融企业应根据其实际盈利情况和税法规定,计算并缴纳适用的所得税。

具体来说,金融企业在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 收入确认原则金融企业应按照实际收入确认原则,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纳入当年的应税收入范围内。

所得税税基一般是以实现收入的形式计算的,即在该会计期间内实际收到的逾期贷款利息。

2. 抵扣费用金融企业在计算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时,可以在应税收入中扣除直接与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相关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常见的相关费用包括追偿成本、催收费用等。

企业在扣除这些费用时,应注意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确保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3. 所得税税率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金融企业一般适用税率为25%,但各个地区和行业可能存在不同的税率优惠政策。

为了确保所得税的准确计算,金融企业应及时关注税法政策的变化,并按照最新政策执行。

4. 纳税申报与缴纳金融企业在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所得税申报和缴纳方面应遵循税务部门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金融企业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所得税。

及时申报和缴纳所得税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举措,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税法规定可能存在差异,金融企业在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时应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

此外,金融企业还应及时与税务部门保持沟通,了解最新的税收政策和操作规范,以确保税务合规。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读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解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该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在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利息,不再需要缴纳增值税。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都有积极影响。

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贷款利息的成本,鼓励其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对于小微企业来说,不再需要支付贷款利息所包含的增值税,可以减轻负担,提高企业的还款能力和发展空间。

此外,该政策还对免征增值税的具体条件进行了规定。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发放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小微企业的注册资本不超过3000万元,并且贷款期限不少于3个月。

同时,金融机构需要在财务会计报表中明确分列免征增值税的贷款利息收入。

总体而言,这一政策的出台有助于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同时,免征增值税政策也将激发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提高
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这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改善民生具有积极意义。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

解读企便函[2009]33号:企业有关业务所得税税收政策适用问题解析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管理司对在开展2009年度总局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过程中,就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反映的相关税收政策适用问题,发布了企便函[2009]33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依照有关法规作了统一答复。

该文大部分是关于企业所得税业务的政策适用问题答复。

以下,笔者就文件有关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适用问题的答复作一分析。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件是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下发的,仅限于此次总局明确发文要求2009年度税收自查的单位,具体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定点联系企业2009年税收检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9]24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部分定点联系企业税收自查工作安排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64号)的相关规定。

同时,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发言人牛新文向媒体回应,《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文件只是对旧规定的重申,而且范围只是针对个别对象。

所谓“便函”只是针对个别对象,不是规范文种,只有发送通知、公告等文种,才对纳税人普遍适用。

一、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为保障成品油市场供应,国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进口原油、成品油和加工原油进行了财政补贴。

对于企业取得财政性资金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下发财税[2008]151号文《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和财税[2009]87号文《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两个文件作了明确。

根据两个文件精神,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

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涉税处理2011-8-29 9:6范增方【大中小】【打印】【我要纠错】长期以来,企业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不含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于缺少有效资产抵押或担保,从金融企业取得贷款十分困难。

为了生存和发展,不少企业还选择了向金融企业以外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借款。

关于企业借款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散布于多件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中,如果缺乏系统的综合理解,在会计涉税处理上就可能不够完善,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三十八条规定精神,一般情况下,企业向金融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也包括浮动利息、加息、罚息),凭金融企业出具的利息单据,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的利息支出,据实在发生年度的税前扣除;企业在资产购置、项目建设期间的借款利息允许据实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通过折旧或者摊销形式逐渐在税前扣除。

企业向金融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也有不得据实扣除的特殊情形,将在下文表述。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利息的涉税处理,重点关注企业与贷款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主要把握税前扣除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即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借款利率不能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向关联方借款的,除符合凭证、利率的要求外,还要另行关注股东出资是否到位,关联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限制问题。

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企业与借款对象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分为两种情况:向非关联方(非关联自然人和非关联企业、单位)借款;向关联方借款。

一、向非关联方借款利息的扣除(一)企业向非关联自然人(包括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的,允许扣除。

在实务中,把握好如下细节。

1、利率限制。

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利息税账务处理

利息税账务处理

利息税的账务处理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将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2. 计算应纳利息税:根据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利息税金额。

3. 记账:将应纳利息税金额计入相关账户,如“所得税费用”或“递延所得税费用”。

4. 缴纳税款: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应纳利息税金额缴纳给税务机关。

5. 确认税收支出:将已缴纳的利息税金额计入相关账户,如“所得税支出”或“递延所得税支出”。

6. 税务机关审核:税务机关对企业缴纳的利息税进行审核,确保其准确性。

7. 结转:在会计期末,将相关账户的余额结转至下一期。

8. 报表披露: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与利息税相关的会计信息,如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等。

总之,利息税的账务处理需要遵循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我国金融业利息收入的确认经历了收付实现制 向权责发生制转变的 过程 , 确认期限也由两年 、一年 、1 8 0天缩短到 9 O 天。对于已经发放的
做好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 2 0 0 9 年度税收 自 查整改落实工作的通知 企 便函[ 2 0 1 0 1 1 6 号) 将 “ 金融机构 的逾期贷款利息, 未在取得利息收入权利

定条件 的贷款实行核销 即账销案存 ,但银行继续保 留追索权 。财政部
门也从 防范风险和真实反映银行损益 的谨慎性原则 出发规定了银行利息 收入确认 的原则 ,而税务部 门则从保证 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对利息收入 的营业税与企业所得税做 出了税收的要求。

是新营业税条例颁布后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公布若干废
贷款 ,银行应按 照贷款账面余额 、 合同利率和计息规则 自动计提应收利
息 ,并同时在表内确认利息收入 。 金融业 的上述会计处理主要是基于谨慎性原则 ,无论本金还是利息
只要有一项逾期 9 O 天就视同贷款质量下降 , 银行收益可能面临不确定性 , 因而冲减利息收入并转到表外利息 中核算 。
是说只要企业欠银行 的钱 ,无论企业经营好坏 , 银行均对本息具有追索 权 。但监管部门基于监管和防范银行风险 的角度考虑 ,允许银行对符合

到期 ( 含展期) 后尚未收回的, 按照实际收到的利息 申 报交纳营业税 。 在实 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 . 2 0 0 9 年1 月 1日以后 , 按照 《 营业税暂行条例 》 及《 营业税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的规定 , 应收未收利息应缴纳营业税 ,理由如下 :
银行表外利息会计及税收处理分析
罗 凌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四川 成都

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

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

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知识: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导语:会计处理程序,也称账务处理程序,会计核算组织程序,会计核算形式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归类、汇总、陈报的步骤和方法。

下面大家一起来看看相关的考试内容吧。

金融企业主要的会计处理借贷记账法下,各类会计科目的记账原则:资产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负债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所有者权益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收入增加记贷方,减少记借方成本费用增加记借方,减少记贷方一、单位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并按存款单位及种类设置明细账。

(二)账务处理1、活期存款(1)存款单位存入现金借:现金贷:活期存款(2)存款单位支取现金借:活期存款贷:现金2、定期存款(1)单位存入定期存款借:活期存款/现金贷:定期存款(2)单位支取存款时借:定期存款应付利息贷:活期存款二、储蓄存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活期储蓄存款、定期储蓄存款(二)账务处理1、活期储蓄存款(1)开户或续存时借:现金贷:活期储蓄存款(2)支取或销户借:活期储蓄存款贷:现金2、定期储蓄存款(1)开户存入时借:现金贷:定期储蓄存款(2)支取时借:定期储蓄存款应付利息贷:现金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三、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逾期贷款、抵押贷款(二)账务处理1、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抵押贷款(1)贷款发放借:短期贷款/现金贷:活期存款(2)收回贷款借:活期存款贷:短期贷款/现金2、逾期贷款发生时借:逾期贷款贷:短期(中长期)贷款3、贴现贷款银行受理借:贴现贷:活期存款——办理贴现单位户利息收入——贴现利息收入贴现到期贴现票据收回借:联行往来贷:贴现如票据到期票据付款人无款支付,银行向贴现申请人收取票款借: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贷:贴现若贴现申请人账户余额不足,则贷计逾期贷款。

再收回票据款时借:应解汇款贷:活期存款/逾期贷款4、贷款损失准备(1)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借:其他营业支出贷:贷款损失准备(2)发生贷款损失准备借:贷款损失准备贷:逾期贷款(3)已确认损失的贷款又收回借:逾期贷款贷:贷款损失准备借:活期存款贷:逾期贷款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四、支付结算业务的会计处理(一)科目设置活期存款、汇出汇款、本票、贴现、存放央行款项、联行往来(二)账务处理1、支票结算(1)收付款单位在同一行开户借: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贷: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2)收、付款单位不在同一行开户收款单位行借:存放央行款项(同城结算)贷:活期存款——收款单位付款单位行借: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贷:存放央行款项2、银行本票结算(1)银行签发本票借: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现金贷:本票(2)兑付行(收款人开户行)兑付本票借:存放央行款项贷:活期存款——收款单位户(3)签发行结清借:本票贷:存放央行款项(4)本票退款借:本票贷:活期存款——付款单位户/现金3、银行汇票结算(1)签发银行汇票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汇出汇款(2)收款人开户行(代理付款行)兑付汇票转账汇票借:联行往来(异地结算)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收款人未开户借:联行往来贷:应解汇款收款人支取现金借:应解汇款贷:现金(3)出票行结清银行汇票借:汇出汇款贷:联行往来如有尾款退回借:汇出汇款贷:联行往来活期存款——付款人户4、汇兑业务(1)汇出行办理汇款借:活期存款——付款人户贷:联行往来(2)汇入行受理借:联行往来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或贷:应解汇款支取现金时借:应解汇款贷:现金(3)退汇的处理汇入行借:应解汇款贷:联行往来汇出行借:联行往来贷:活期存款——付款人户5、委托收款与托收承付结算(1)收款人开户行受理时,不作账务处理,但需在“发出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登记簿”登记。

财会实操-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账务处理

财会实操-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这个属于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到款项借方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贷方通过其他收益—政府补助核算。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根据收到的贷款贴息金额,计入银行存款账户。

如果企业收到的贷款贴息是税前金额,则需要按照税率计算相应的税金,计入应交税金账户。

在财务报表中,将贷款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

贷款贴息账务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如果是从同城交换来的资金,则借记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如果是在同业开立资金结算户,资金存在这个同业账户,则借记存放同业;如果是从本行活期存款扣收利息,则借记吸收存款。

企业收到上年贷款贴息怎么做账?1、贷款贴息账务需要计入营业外收入,应作分录: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

2、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这个属于政府部门对企业的政府补助,收到款项借方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贷方通过其他收益—政府补助核算。

企业收到贷款贴息收入的时候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其他收益—政府补助。

3、企业贷款贴息是计入财务费用还是营业外收入,有两种情况:如果是财政性的贴息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具体账务处理是:借:银行存款贷:营业外收入如果是企业间的贷款贴息,则计入财务费用科目。

4、企业账户收到银行贷款资金做账如下:借:银行存款贷:短期借款工商企业的短期借款主要有:经营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票据贴现借款、卖方信贷、预购定金借款和专项储备借款等。

利息收入 会计准则

利息收入 会计准则

利息收入会计准则利息收入是指企业或个人从贷款、债券、储蓄存款等金融活动中获得的利息所产生的收入。

在会计准则中,利息收入是属于利息类收入的一种,其会计处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原则。

根据会计准则,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到当期的利息收入中。

这意味着即使贷款或债券的利率是固定的,但是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可能会因为逾期、提前还款等原因而发生变动。

因此,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根据实际发生的利息收入来确认和计量。

在确认利息收入时,还需要考虑利息的计息基准。

一般来说,利息的计息基准可以是按照年度、半年度、季度、月度等来计算,也可以是按照实际天数来计算。

根据不同的计息基准,会计处理也会有所不同。

例如,如果按照年度计息,那么在年末时,可以确认全年的利息收入;如果按照实际天数计息,那么在每次计息日时,可以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

在会计处理中,还需要关注利息收入的确认时点。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收入应当在其权益发生变动时确认。

一般来说,利息收入的权益变动可以是按照实际计息日来确认,也可以是按照固定的计息日来确认。

例如,如果贷款的计息日是每月的10日,那么在每次的10日时,可以确认相应的利息收入。

在会计处理中,还需要关注利息收入的计提和分配。

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利息收入应当在财务报表中进行计提和分配。

一般来说,计提利息收入时,需要根据利率和计息基准来计算相应的利息金额;分配利息收入时,需要根据利息的权益变动来进行分配。

例如,如果贷款的利率是年利率5%,计息基准是按照半年度计息,那么在每个半年度结束时,可以计提相应的利息收入;在每次的计息日时,可以分配相应的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是企业或个人从金融活动中获得的收入。

在会计准则中,利息收入的会计处理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和原则,包括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计入、根据计息基准确认、在权益发生变动时确认、进行计提和分配等。

只有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原则进行处理,才能保证利息收入的准确和可靠。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

银行逾期应收未收利息涉税分析2012-10-30 17:18:28| 分类:3、流转税| 标签:|举报|字号大中小订阅宋中华一、相关定义1、什么是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所谓表外应收未收利息,是指资产负债表之外核算的利息。

表内业务就是指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业务。

比如银行存款、贷款等。

银行有一些事项不必通过表内科目核算,但又必须反映和记载的,如逾期时间较长的贷款,极有可能收不回,但是只要客户占用贷款银行就应继续计息,同时原已计息未偿还部分的复利,都需要进行统计,这就需要在表外进行记载。

2、金融企业表外应收未收利息的会计处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注:大前提是贷款到期《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人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

注:大前提是贷款未逾期,文件只是针对利息部分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第J大类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以及其他金融活动。

解读:国民经济分类中金融业是单独作为一个行业来进行的划分。

因此,与金融业相关的会计准则和税法规定,要按照单独行业来处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利息收入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
 三、关于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确认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他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
 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在金融业务中,逾期贷款是一种常见的情况。

逾期贷款指借款人未按照协议要求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情况。

对于金融企业而言,逾期贷款的利息收入需要进行税务会计处理。

首先,在处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时,金融企业应当准确计算应收利息。

应收利息计算的基本原则是根据逾期期间计算应收利息。

一般情况下,逾期期间的利息会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利率为每月1%,逾期30天的利息将为逾期贷款本金乘以0.01。

其次,根据税收法规,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应纳税。

逾期贷款利息收入属于金融服务业的一部分,其税务会计处理应遵循相关税收政策和法规。

根据税收法规的规定,金融企业应当按照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实际发生额计入营业收入,并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在税务会计处理中,金融企业需要记录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核算凭证。

核算凭证可以明确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发生时间、金额和纳税义务等信息。

此外,金融企业还需要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作为财务报表的一部分,以便及时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同时,在税务会计处理过程中,金融企业还需要注意合规性和准确性。

企业应严格遵循税收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记录和报告的准确性与合规性。

此外,金融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避免虚报或漏报逾期贷款利息收入,以免触犯税法规定和造成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另外,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还涉及一些特殊情况。

例如,在进行税务处理时,如果逾期贷款发生坏账,则坏账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会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在确认逾期贷款为坏账后,可以根据一定比例将其计入准备金,并根据所得税法的规定进行减免或调整。

最后,在进行税务会计处理时,金融企业应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税收法规的更新和变化。

税收政策和法规可能随时发生改变,金融企业需要及时调整会计处理方法和纳税义务。

及时了解和遵守税收法规,可以避免税务风险和法律纠纷,并确保企业的财务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金融企业在面对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时,应准确计算应收利息,并根据税收法规将逾期贷款利息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并进行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缴纳。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税1997 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1997]45号)成文日期:1997-03-14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金融保险业的税收政策,现将有关金融保险业营业税问题一并明确如下:一、关于对经济特区内(包括上海浦东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下同)的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企业(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外营业收入的划分问题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来源于特区内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内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来源于特区外的收入,是指外资金融机构直接为设在本特区外的单位提供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营业收入。

经济特区内的外资金融保险劳务所取得的来源于特区内、外的营业收入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视为来源于特区外的营业收入征收营业税。

(废止,财税2009 61号)二、关于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

对超过催收贷款核算年限的逾期贷款,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

催收贷款的核算年限按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废止,财税2009 61号)三、关于融资租赁业务营业额问题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四、关于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的征税问题储金业务,是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税务会计处理2012-07-25 10:45 来源:张京平王树斌谷建华我要纠错| 打印| 大| 中| 小分享到:现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 90 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 90 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 90 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 [2002]5 号)规定,从2002 年 1 月 1 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 180 天调整为 90 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 90 天(含 90 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 90 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 90 天(不含 90 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例如,A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 500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 5.94%,于2010年3月31 日到期,展期 3 个月,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A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74, 250 元(5,000,000 X 5.94%X 3/12 ),会计处理为:借:应收利息 74, 250贷:利息收入 74, 250假如A银行尚未收到B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

A银行在9月30 日计算应收取利息收入 74, 250 元。

账务处理为:借:应收利息 74, 250贷:利息收入 74, 250如果A银行在12月31日仍然没有收到6月30日计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 90 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 90 天(含 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3号公告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三、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4号公告状态:有效发文日期:2010-7-1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转表外科目须纳税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转表外科目须纳税

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转表外科目须纳税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转表外科目须纳税发布时间:2014-12-10 17:09 来源:网校 [字号:大中小]金融企业的表外科目是指企业业务已经发生但不涉及资金实际收付的重要事项。

主要有:逾期贷款应收未收利息、已核销贷款呆账等。

对这些事项均要采取单式借贷记账法记账,即每一笔业务发生只用一个会计科目进行单方面登记的方法,当业务发生,增加时记入借方,减少时记入贷方,余额在借方,表示期末结存数额,表外科目应设立登记簿记载,在会计报表“表外科目表”中反映。

表外科目只限于在金融部门使用。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以上两种情况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应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从2008年1月1日起转入表外科目核算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应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2009年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息收入逾期90天冲减收入的企业所得税问题: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一条规定已失效。

企业间贷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

企业间贷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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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贷款利息收入会计处理
导读:看具体情况定。

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因此,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收入,财务核算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所得税申报表应填写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5行。

1、如果是金融类企业,那这利息作为营业收入核算会计分录是: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2、如果是非金融企业,那这利息可以直接冲减财务费用
借:银行存款
贷: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3、如果是非金融机构自有资金外借,一般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如果是贷款,可以冲减利息支出,记入财务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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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会计处理大全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大全

金融企业会计处理大全导言金融企业是一种行业特殊性较强的企业形态,其业务范围广泛且复杂,因此其会计处理也与其他行业有所不同。

本文将全面介绍金融企业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包括会计制度、会计政策、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会计制度与会计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法规,金融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会计制度和会计政策,以保证其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在建立会计制度时,金融企业应当考虑到自身业务特点,采用符合行业规范的会计原则和制度,确保会计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真实、完整和准确。

会计政策是指金融企业在实施会计处理过程中所采用的具体方法和步骤。

金融企业需要制定合适的会计政策,以适应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发展需要。

会计政策应当涵盖如下内容:1.会计期间:金融企业通常采用年度为会计期间,但也可根据需要选择其他会计期间,例如季度。

2.货币计量单位:金融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货币计量单位,通常为人民币。

3.资产计量:金融企业的资产计量需要根据其业务特点进行准确处理,例如金融产品的估值方法等。

4.费用核销:金融企业需要确定合适的费用核销政策,以确保费用的正确计量和核算。

资产负债表处理资产负债表是金融企业财务报表中最重要的一项,记录了企业在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金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分类处理:金融企业通常将资产划分为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金融资产等不同类别,并将负债划分为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金融负债等不同类别。

2.估值方法:金融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金融产品常常需要进行估值处理,常用的估值方法有市价法、成本法、公允价值法等。

3.净资产核算:金融企业的净资产是企业所有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调整。

利润表处理利润表是反映金融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收入、费用和利润情况的财务报表。

金融企业的利润表处理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要点:1.收入确认:金融企业收入确认通常根据实际交易发生的时间和金额进行处理,并需要遵循相应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利息收入账务处理

会计准则下利息收入的账务处理
一、利息收入确认
在会计准则下,利息收入的确认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当企业因提供贷款或其他金融资产而取得利息时,应在实际收到款项之前确认为收入。

具体来说,企业应当在合同约定的付息日或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利息收入,同时还应结合实际情况考虑金融资产是否已到期或是否具备其他收回条件。

二、利息收入计量
利息收入的计量应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通常情况下,企业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利息收入的金额,并根据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在某些情况下,如贷款提前偿还或延期支付等,企业还需要对利息收入进行相应的调整。

三、利息收入核算
在核算利息收入时,企业应设置相应的会计科目和账簿,如“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等,以便准确记录和核算利息收入。

在确认利息收入时,企业应按照相应的会计分录进行账务处理,并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四、利息收入列报
在财务报表的列报中,企业应将利息收入单独列示,以便清晰地反映企业的盈利状况。

利息收入应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按照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列报。

此外,企业还应在附注中披露与利息收入相关的信息,如金融资产的种类、利率等。

五、利息收入税务处理
在进行税务处理时,企业应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

通常情况下,利息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时缴纳税款。

此外,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等,企业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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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逾期贷款利息收入的财税处理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五条规定,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并确认收入。

发放贷款到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后尚未收回的,其应计利息停止计入当期利息收入,纳入表外核算;已计提的贷款应收利息,在贷款到期90天后仍未收回的,或在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的,冲减原已计入损益的利息收入,转作表外核算。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贷款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而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该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应相应冲减利息收入。

例如,A银行向B企业提供了500万元的贷款,贷款年利率5.94%,于2010年3月31日到期,展期3个月,按季度计算结算利息。

6月30日该笔贷款到期,A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74,250元(5,000,000×5.94%×3/12),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假如A银行尚未收到B企业的贷款利息,则该项贷款属于逾期贷款。

A银行在9月30日计算应收取利息收入74,250元。

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如果A银行在12月31日仍然没有收到6月30日计算的应收贷款利息,属于应收利息逾期90天后仍未收到,应冲减逾期90天(含90天)计提的贷款利息。

会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74,250
贷:利息收入-74,250
同时:
收: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假如收到逾期贷款利息时:
借:库存现金(或有关科目)74,250
贷:应收利息74,250
同时:
付:逾期贷款应收利息(表外科目)74,250
税务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3号)第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未逾期贷款(含展期,下同),应根据先收利息后收本金的原则,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二条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960号)第
一条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一)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此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二)金融企业已经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已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如逾期90天(不含90天)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也就是说,逾期90天内(含90天)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如果逾期超过90天仍未收回,应当冲减应纳税所得额;逾期90天外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计算企业所得税。

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和论证,无论是税务规定还是会计制度规定,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逾期90天以后仍未收回的,准予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总结起来,2010年第23号公告税务处理趋同会计处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于未逾期贷款,公告指出按贷款合同确认的利率和结算利息的期限计算利息,并于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会计处理中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是逾期贷款的税务处理,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按首付实现制原则,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体现了同会计处理趋同。

三是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的税务处理,逾期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在财务处理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可见对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在财税处理上已基本一致。

四是对已冲减利息收入应收未收利息的税务处理,应在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
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在会计处理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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