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工会经费拨缴方式
目前工会经费支付存在两种形式,一是由企业自动拨付,企业应按工资总额2%计算的,全部拨付给企业工会组织,工会组织再将其中的40%上缴上级工会。
这种形式下的支付也可以由企业按规定计算出的工会经费分别将60%拨付给企业工会,40%拨付给上级工会。
二是由税务机关代征。
近年来,由各级工会委托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是全国总工会依据《工会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按照全国总工会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实施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如《》对征缴范围的规定为: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均是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缴费单位。
其中,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机关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黑政办发〔2008〕18号)规定,地税机关代征工会经费的票据统一使用全国总工会印制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分别由各级总工会提供,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票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用、保管及缴销。
税务机关代征工会经费后,规范了企业在税前扣除工会经费下不易掌握的问题。
综上所述,依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只能由工会组织管理和使用,国家对于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以法的形式来保障的来源。
无论是采用何种方式拨缴工会经费,都可以依据《》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对没有建立工会且税务机关又没有代征工会经费的企业,如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不得在税前扣除的。
2024年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4年关于工会经费管理办法最新版一、总则为加强我国工会经费的管理,保障工会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经费来源1. 工会会员应按月向工会组织缴纳会费;2. 用人单位应按月向工会组织拨缴工会经费;3. 工会组织的其他合法收入。
三、经费使用范围1. 工会组织活动经费;2. 工会宣传教育经费;3. 工会劳动竞赛经费;4. 工会帮扶救助经费;5. 工会办公经费;6. 工会其他必要支出。
四、经费管理1. 工会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2. 工会经费使用应遵循节约、合理、有效的原则;3. 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公示,接受监督;4. 工会应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五、经费审批1. 工会经费使用需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2. 单项支出金额超过规定标准的,需报上级工会审批;3. 工会经费使用计划及预算,应报上级工会备案。
六、经费监督1. 工会应设立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审查;2. 上级工会应对下级工会经费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3.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七、责任追究1. 违反本办法规定,截留、挪用、侵占工会经费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2. 工会经费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附则1.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 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3.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华全国总工会。
……(以下内容省略,仅展示五分之一)九、经费预算管理1. 工会应每年编制经费预算,明确收入来源和支出项目;2. 经费预算应根据工会工作计划和实际需求进行科学合理编制;3. 经费预算应包括日常活动、职工服务、维护权益等方面;4. 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充分听取会员意见,确保预算的合理性和可行性;5. 经费预算经工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上级工会批准。
工会单选题复习资料
单选题复习资料1、制定《工会会计制度》所依据的法律文件包括()。
A、《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工会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和编制会计报表。
A、分期结算账款B、定期核算账目C、定期结算账目D、分期结算账目3、库存物品属于()。
A、库存资产B、不动产C、流动资产D、固定资产4、某市总工会按照全总的统一部署,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活动,以工会经费慰问困难职工家庭20户,发放慰问金20,000元,应记入()科目。
A、业务支出B、维权支出C、行政支出D、补助下级支出5、工会购入国债等债券的行为属于()。
A、投资B、融资C、存款D、经营6、工会进行在建工程预付工程款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应当()。
A、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B、借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C、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同时: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D、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同时:借记“资本性支出”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7、“应付下级经费--应付下级补助”科目核算()。
A、工会应划转给下级工会的拨缴经费收入B、工会应划转给下级工会的本级留成经费C、工会应划转给下级工会作为下级工会拨缴经费收入的部分D、工会应拨付给下级工会的回拨、专项和超收等各项补助8、下列一对会计科目,位于资产负债表的同侧的是()。
A、固定资产;借出款B、固定资产;借入款C、借出款;借入款D、借出款;结余9、名义金额入账的金额为()。
A、 1元B、10元C、 100元D、1000元10、因增加固定资产使用效能或延长其使用年限而发生的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后续支出未完工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通过()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
题的公告
2010年第24号
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财政部颁布的《工会会计制度》,以及财政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决定从2010年7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统一印制并套印财政部票据监制章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同时废止《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为加强对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管理,现就工会经费税前扣除凭据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行政)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和省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科学精细安排预算。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积极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
加强项目制资金管理,要以会员职工的需求定项目,以项目促落实,切实保障、维护会员职工权益Q(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 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总工会关于对基层工会经费补助的暂行办法
总工会关于对基层工会经费补助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县基层工会工作整体水平,增强基层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补充基层工会经费不足,根据总工会法律工作部编印的《工会法知识简明读本》中有关工会经费可“补助下级支出”,“为下级工会和基层工会服务、为职工群众服务”的解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已成立工会组织并依法足额提取和上缴工会经费的各基层工会。
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入会率达95%以上。
(二)上年度考核中工会工作成绩优异,积极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上级工会布置的工作任务。
(三)每年度有计划、有总结并上报县总工会。
(四)具有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有独立账户并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第三条根据基层工会经费缴纳情况,县总工会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基层工会组织按其上年度所上缴经费33.5%以内予以补助。
第四条各基层工会在经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面应围绕工会工作大,体现服务工会工作、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原则,坚持勤俭节约精神,发扬艰苦奋斗的工作作风,确保经费使用效益。
第五条经费补助资金的使用去向主要包括职工教育、文体活动、劳动技能竞赛、工会阵地建设等方面。
(一)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文艺汇演、体育比赛所产生的支出。
(二)工会服务职工所需基础设施(职工服务站)建设支出。
(三)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所产生的支出。
(四)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动员职工参加互助保障、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五)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支出。
第六条符合条件的各基层工会需向县总工会递交经费补助的申请并同时提供以下文件资料:(一)上报经费补助申请并简要说明申报补助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在职职工人数、会员数等),写明申请补助经费的活动内容、理由、金额。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及工会筹备金(以下统称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规范工会经费的代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省地税局为工会经费代收主体的通知》(辽政[2006]90号)、《辽宁省总工会、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务机关试行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发[2005]48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会经费代收的主体:辽宁省各级地税机关。
实行工会经费代收地区的地方总工会要与同级地税机关签订委托代收协议。
第三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范围:省域内除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
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筹备金。
第四条工会经费的计缴依据:缴费单位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提缴纳工会经费。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对工资总额核算不实的缴费单位,由代收地税机关按该市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五条工会经费代收的计缴比例:地方总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
全国、省产业工会所辖缴费单位按地方总工会应分成比例缴纳工会经费。
第六条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使用由省总工会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专用票据由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印制,票据的填开、领用、保管、报解比照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工会经费实行属地代收,按月申报、缴纳。
第八条地方总工会应根据本地代收工作需要,在银行开设“工会经费集中户”,专门用于工会经费的归集、分配。
第九条工会经费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第十条工会经费的具体申报缴纳程序:(一)缴费单位以银行划转方式缴纳工会经费的,办理申报经地税机关审核确认后,由地税机关填开《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缴费单位持《辽宁省工会经费(筹备金)专用缴款书》,通过开户行将其应缴工会经费缴入上级工会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迎接全运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精神文明建设【发文字号】沈国税发[2013]48号【发布部门】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3.05.07【实施日期】2013.05.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国税发〔2013〕48号)全系统各单位:现将《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5月7日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窗口服务水平,充分展示沈阳国税良好服务形象,以最佳状态迎接第十二届全运会的召开。
根据全市继续推动软环境建设的有关部署和市文明委《关于印发开展“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文明委发〔2013〕10号)要求,市局决定在全系统窗口单位中广泛开展“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以迎接第十二届全运会为契机,以“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为主题,通过开展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全面提升窗口服务人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充分展示窗口行业方便快捷、服务热情、礼仪规范、诚实守信的文明形象,提高群众满意率,为迎接第十二届全运会,创建全国文明城市营造良好的窗口服务环境。
二、参赛范围各基层单位办税服务厅(包括驻区行政审批大厅)及所有的独立办公税务所。
三、组织领导为保证此项活动的顺利开展,市局成立“迎接全运会,微笑在窗口”优质文明诚信服务竞赛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任桐喜副组长:刘浩成员:吕志杰、黄涛、陈志忠、王大权、王新杰、邵洪卫、王喜德、赵明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育处。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省总工会、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国家税务局代收的通知》(鄂工发[2006]30号)及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票证管理第二条全省代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使用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的《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信息登记表》、《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缴纳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计拨上解催缴单》。
第三条《代收工会经费通用缴款书》由国家税务局纳入税票管理体系,严格保管、使用,按时缴销。
第三章代收范围和代收金额确定第四条凡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不论是否建立工会组织,其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统一由国家税务局代收。
(一)代收工会经费的范围包括:1、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民营)企业、乡镇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中央、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鄂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办事处等。
2、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事业单位,即实行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财政差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财政全额拨款但仍需负担部分人员工资费用的事业单位。
3、县以上地方工会指定的由国家税务局代收的建立工会组织的其他单位或组织。
(二)代收工会筹备金的范围包括:开业或设立满六个月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五条财政差额和全额预算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国家税务局按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后的余额部分进行代收,其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数额由县以上地方工会核定。
工会经费计税依据
工会经费计税依据第一篇:工会经费计税依据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所筹集到的或者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分摊的资金,用于开展工会活动、维护工会会员权益、办理工会福利等事务。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有一定的规定和要求,下面我们将详细介绍。
1. 工会经费的来源工会经费的来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工会组织自身通过会员缴纳会费等途径筹集的资金,另一种是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摊的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4%向工会缴纳工会经费。
2. 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工会组织自身筹集的资金以及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分摊的资金。
对于工会组织自筹资金部分,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等收入纳入计税依据,依法申报纳税。
对于用人单位分摊资金部分,应当按照实际缴纳的金额进行计税。
同时,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还应当遵循税收法律法规中关于开支凭证、发票等方面的规定,确保计税过程的合规合法。
3. 工会经费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的发展,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对工会经费实行了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会经费属于非个人所得,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
这意味着,工会组织自身筹集的资金以及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分摊的资金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分摊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将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的工会经费列入扣除费用,减少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基础。
综上所述,工会经费的计税依据主要包括工会组织自身筹集的资金以及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分摊的资金。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经费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计征范围和列入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费用。
工会组织和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申报纳税,确保合规合法。
工会判断题复习资料
判断题复习资料1、根据?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的使用应当依法承受国家的监视。
〔〕2、根据?工会法?规定,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3、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省级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省以下各级工会〔含基层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由全国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规定,企业为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5、行政方面承当资本性支出的经费缺乏,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6、基层工会组织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当会费缺乏时,可以用工会经费予以适当弥补。
〔〕7、工会经费不可以用于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为职工举办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8、工会经费不可以用于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与积极分子的奖励。
〔〕9、工会对于已经核销的投资呆账,重新收回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0、“在建工程〞科目及“在建工程占用资金〞科目金额一致,方向相反。
〔〕11、“应付上级经费〞科目有“应上缴经费〞与“应上缴建会筹备金〞两个法定二级明细科目。
〔〕12、工会经费不得支付社会摊派或变相摊派的费用;可以为单位与个人提供资金拆借、经济担保与抵押。
〔〕13、工会可以根据需要在“应付工资〔离退休费〕〞科目下设置在职人员、离休人员、退休人员等明细科目。
〔〕14、工会对于逾期未还款的借出款,无需在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原因。
〔〕15、收付实现制是以款项的实际收付为标准来处理经济业务,确认本期收入与支出的会计核算根底。
〔〕16、对于上级补助收入,工会可以根据上级工会已确定的应付未付的各项补助经费的通知数,确认本级工会有关收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1.21•【文号】总工发[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2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200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下发后,各地税务部门和总工会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有力地推动了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工会法〉有关规定和国税函[2000]678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每月按照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并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发的标准执行,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各种奖金、津贴和补贴等,均计算在内。
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由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统一监制和印制的收据,由工会系统统一管理。
各级工会所需收据应到有经费拨缴关系的上一级工会财务部门领购。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没有取得《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而在税前扣除的,税务部门按照现行税收有关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
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人。
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公布日期】•【字号】沈劳发[1995]71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沈阳市劳动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的通知(沈劳发[1995]71号)各县(市)区劳动局,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中央、省、部队驻沈企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呈现多样化形式,原以标准工资为基数计发职工各项保险福利待遇的办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职工的各项保险福利待遇与职工的收入增长幅度相联系,现对我市企业职工有关福利待遇标准及计发办法作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一、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有指定医疗单位提供的休工证明,其病假工资以本人休工前上年月平均工资90%为基数,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病伤假待遇的意见》(沈劳发[1992]28号)规定的相应比例计发病假工资。
休工不足一个月的,按折算的日平均工资计算。
二、职工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职工生育、探亲及婚丧假期的工资待遇,按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假期不足1个月的,折合为日标准工资计发。
三、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给;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按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0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按职工困难补助标准发给。
死亡职工配偶不计算负担遗属生活费的固定收入,由原每月一百元调整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以下(含各项补贴),月收入超过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5%的,超过部分作为遗属生活救济费计算。
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劳动保险条件》规定的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
全国总工会——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精)
总工发[2009] 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委员会,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为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进一步提高基层工会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全国总工会对1998年颁布的《基层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的《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贯彻实施,并将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及时函告全总财务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09年10月28日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基层工会经费的收支管理,充分发挥基层工会为职工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原则1、遵纪守法原则。
各项经费收支,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所在地方政府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2、经费独立原则。
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应单独开设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3、预算管理原则.工会经费收支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4、依法收缴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法收缴工会经费,并按规定留成上缴.5、服务职工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突出重点,保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开展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
6、勤俭节约原则。
工会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7、民主管理原则。
要依靠职工管好、用好经费,定期公布账目,实行民主管理,接受会员监督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工会经费收入包括:1、会费收入。
指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
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个人简历范文】工会经费是保证工会开展活动必要的物质基础,做好拨缴工会经费工作对于工会工作大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下面是有工会活动经费预算方案,欢迎参阅。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 __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工会法〉方案》,保障各级工会工作的正常经费,依法规范工会经费的征收工作,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征。
一、代征工会经费意义工会经费由地税机关代征,一是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华人民 __工会法》,强化全社会依法缴纳工会经费的意识,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和维权工作;二是有利于工会经费征收的规范运作,提高工会经费征缴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三是方便各缴费单位在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税款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会经费,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四是通过地税部门征收工会经费,有利于各级工会组织活动的开展,从而较好地发挥工会在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代征工会经费范围根据《中华人民 __工会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工会法〉方案》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凡在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且已建立工会组织,应按规定缴纳工会经费的各类企业(包括外商投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和事业单位(财政拨款单位除外);开业或设立已满一年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但应上交工会筹备金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应上缴市总工会(包括按规定比例上解省总工会、全国总工会的部分)的工会经费由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征。
三、征缴经费缴纳依据(一)《中华人民 __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工会法〉方案》第二十八条:“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于每月十五日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2022年工会经费新规定
2022年工会经费新规定工会是国家政权的重要支柱,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肩负着重要的任务。
工会财务工作是工会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服务职工,开展活动的物质保障,而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又是工会财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工会经济实力不断增强,为工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发展空间和才力可能。
我们必须站在工会全局的高度,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增强做好财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工会财务工作质量。
沈阳市总工会于2003年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成立了财务集中核算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沈阳市总工会会计核算中心。
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各核算单位设账外账和私设“小金库”,从源头上堵塞管理漏洞,有效抑制腐败现象的发生,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目前,纳入核算中心管理的除市总工会机关外,还包括事业单位、学会、职工困难救助中心在内的23个核算单位,笔者做为一名普通的核算中心财务人员,结合在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就管好、用好工会经费,提高核算中心财务工作质量谈谈几点粗浅的建议。
一、当前工会核算中心财务工作中面临的几个问题问题一:财务报表内容过于简单,不能细致充分地反映支出情况现阶段,核算中心向上级工会主管财务部门报送的财务报表除了年初的预算表,半年计算表和年度决算表外,每个月只向上级工会主管财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一张,报表的形式过于单一,报表分析的内容及其指标过于简单,不能突出反映各项支出的性质和特点,许多需要重点管理的支出项目被统一规划到“公务费”、“业务费”中所掩盖,不能突显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率,对管好、用好工会经费不利。
问题二:预算的编制办法的滞后性及监督执行的力度不够工会预算是工会组织依法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重要手段,是工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随着《工会预算管理办法》颁布执行以来,工会预算管理工作逐步改革不断加强,对于强化工会经费预算的分配与监督职能,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沈阳职工福利标准将出炉
沈阳职工福利标准将出炉沈阳总工会正在制定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将于近期以文件形式发放。
而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有参照上海标准制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工会发放慰问品不得超过人均400元标准。
...沈阳总工会正在制定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将于近期以文件形式发放。
而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有参照上海标准制定,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工会发放慰问品不得超过人均400元标准。
如今,普通职工的节日福利究竟能不能发?去年7月份,全国总工会已经明确:基层工会可发少量福利。
那么,如何来界定“少量”?1月27日,媒体从省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上独家了解到,目前,沈阳市总工会正在制定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每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花费总额很可能不超过400元,形式主要是发放实物。
沈阳版福利标准近期出炉去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重申“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而关于“少量”的标准,全总下发补充通知称,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截至目前,上海、浙江、河南等地工会已陆续发文明确职工福利发放标准。
目前,沈阳市总工会正在制定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并将于近期以文件的形式下发到全市各基层工会组织。
参照上海标准:全年或不超400元据知情人介绍,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指的是《沈阳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补充规定,目前已经成稿,并向省总工会进行了请示,就差最后拍板儿,春节前肯定能下发到全市各基层工会组织。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标准并非强制执行,各基层工会组织根据自身的实际能力执行。
媒体了解到,沈阳版职工福利标准将参照上海标准来制定,从初步方案来看,逢年过节工会发放慰问品不得超过人均400元标准,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7个节日。
职工福利发多少,这些地方出标准了近来,已有不少地方出台了职工福利标准,去年12月,《上海市总工会关于落实的若干意见》下发,明确了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的标准,还制定了关于落实通知的《若干意见》,规定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全年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工会经费呆帐处理办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年12月12日信息来源: 沈阳市总工会 总工发〔2002〕20号 2002年10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现将《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会的具体情况参照执行。
工会经费呆账处理办法为加强工会经费的管理,及时准确反映工会资产状况,妥善解决工会经费呆账问题,参照财政部印发的《财政周转金呆账处理规定》及《企业会计制度》,制定本办法。
一、呆账的确认本办法仅适用于工会经费形成的由工会财务部门管理的呆账。
凡下列情况之一,可确认为呆账:(一)投资损失:以工会经费对外投资,由于接受投资的单位撤销、破产,经履行清算后确认不能收回的投资;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导致经济活动停止,投资本金不能收回的部分。
(二)借出款:以工会经费借出的款项,借款合同期满后,逾期三年以上不能归还的欠款。
(三)暂付款:暂付三年以上的,由于债务人的原因尚未收回并按管理权限确认无法收回的暂付款。
二、呆账处理的原则(一)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工会的呆账处理由本级工会决定,报上级工会财务部门备案。
(二)处理呆账要按照"分清责任,账销债留"的原则办理,保留备查账簿,对投资失误者要追查责任。
(三)对造成借款呆账损失的单位,一般应停止借款。
(四)对有弄虚作假、伪造呆账等行为,应责令纠正。
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呆账处理审批程序(一)各级工会财务部门对本级经费投资、借款、暂付款等形式的呆账进行清理,列出呆账事项。
(二)呆账事项的责任人应将呆账形成过程、原因以及鉴定意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说明材料,函证材料等,以书面形式提交工会财务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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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工会
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沈国税特﹝2000﹞26号
【发文日期】2000-12-18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上级工会经费缴款书》、《行政拨交基层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四联仍作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市、区、县(市)总工会财务部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企业本年已提取而未拨交的工会经费,仍在“其他应付款”—;—;应缴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转下年按规定补交工会经费。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