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工会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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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国家税务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沈阳市总工会转发关于工会

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工会经费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沈国税特﹝2000﹞26号

【发文日期】2000-12-18

【实施时间】2000-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市直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工会经费拨缴工作的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正常拨缴工会经费继续使用《行政拨交上级工会经费缴款书》、《行政拨交基层工会经费缴款书》的,其第四联仍作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依据。

二、以现金或支票及其他银行结算形式拨交工会经费的必须以市、区、县(市)总工会财务部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三、企业本年已提取而未拨交的工会经费,仍在“其他应付款”—;—;应缴工会经费科目核算,转下年按规定补交工会经费。

四、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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