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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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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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项目优惠及扶持政策

《淮安市关于鼓励外地企业(个人)来淮发展的若干优惠政策》

凡投资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均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用地优惠

1.山地荒地开发的土地使用税,自土地使用权限取得起5年内即征即返,自第6年起的5年内减半返还。

2.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性的项目;地价给予优惠,并免征5年土地使用费:

3.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免收上交地方财政的有关费用。

二、税费优惠

1.生产性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至第5年内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第6到第10年内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

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有权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后3年所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减半返还。来淮的企业投资者,将从本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用于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再投资其他企业,且经营期限超过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财政部门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

2.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的技术转让和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取得的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所得税即征即返。

3.从事养殖业、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的来淮企业,销售自产产品,免征增值税。

4.来淮投资企业,对其固定资产投资,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由财政部门全额返还。

5.来淮企业上交的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由财政部门返还50%。

6.来淮投资兴办企业占用耕地从事生产性项目免征耕地占用税地方分成部分(先征后返)。

7.允许来淮投资企业进入成本的工资总额与其经济效益挂钩。

8.优先安排来淮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水增容费按省定价和水表口径大小的50%收取。水电价格按国有企业标准计算。

9.来淮投资企业依法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和园艺业的农业企业自有收入时起,3年内农业税与农业特产税先征后返。

10.来淮投资企业免征统筹职业技术教育经费、江苏省重点项目建设基金,并免收各类集资和借资。

11.来淮投资企业的建筑工程,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收取墙改发展基金、白蚁防治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12.交通、邮电、供电、供水、工商、物价、国土、技术监督、公安部门的服务性项目只收工本费或注册费,其余费用一律免收。

13.税收返还政策

外商在我市投资经营期10年以上的工农业生产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五免五减半”,即由地方财政前五年全额返还,后五年减半返还(淮政发[1998]128号)。

14.规费减免政策

市外投资者凡在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外向型农业综合开发区新投资的独资、合资、合作的工业生产项目涉及地方性规费的(含基金)实行“零收费”,其中人防建设基金为缓收。在清河区、清浦区、市直企业内的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属高新技术类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照“零收费”政策执行(淮政发[2002]212号)。

15.引资奖励政策

对引进的工业、农业、经营性三产项目,对引资人个人的奖励,工业和农业项目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1%、经营性三产按固定资产引资额的0.5%奖励。对引进项目落户于县(区)、开发区的,按各县(区)、开发区的奖励办法执行。16.工商登记政策

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度。按《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公

司,允许各投资人首期出资额达到认缴额的10%以上(但首期总出资额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年内实缴注册资本追加到50%以上,其余部分可在三年内全部到位(淮发[2003]46号)。

17.放宽企业集团的登记条件。

对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以上,具有4个以上子公司或母子公司注册资本综合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集团帮助冠用省名(淮发[2003]46号)。

18.项目补贴政策

对在我市境内注册的企业实施的重大工业项目给予补贴和奖励。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2年,补贴10万元;投资超过1亿元的以10万元为基数,每超过1000万元增补1万元,最高补贴为50万元,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重大工业项目贡献奖的测算以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为依据,按投产一年新增入库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8%-10%进行,最高奖励80万元,奖金由所属财政部门拨付(淮政发[2004]1号)。

三、资金及其它扶持

1.金融部门对来淮企业在信贷方面与市内同类企业同等对待。允许企业以符合条件的私人房产、生产用房等抵押取得贷款。

2.外地投资者在淮新办企业,对招用的外地劳动力免缴就业调节金。

《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土地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1.对向规模经营100亩以上的农业项目流转的土地,除合同约定流转价格外,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土地转出方每亩100元奖励;对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100亩以上,流转期限3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各类农业规模经营主体,市财政一次性分档给予每亩100-300元补助。其中,用于设施栽培的,按照《印发关于发展高效设施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标准分档补助,用于露天栽培的每亩补助100元,并在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和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对入股面积300亩以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市财政一次性补助2万元,500亩以上的补助3万元,1000亩以上的补助5万元,作为合作社发展基金。

2.从 2009 年起,凡以土地股份合作形式,流转期限3年以上,签订规范流转合同的,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 200 亩及以上的一般性设施农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发包方每亩 3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新增连片土地流转面积达到300亩以上的一般性设施农业,给予发包方每亩 40 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关于加快港闸区都市生态型现代农业发展土地流转补贴及专项奖励办法》

1.对农业、农村工作实施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其中单项考核奖金设5万元,奖励财政投入农业先进街办、高效农业规模化街办、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农业龙头示范企业、新型农业合作组织示范街办、农村劳动力转移先进街办、环境优美示范村、耕地保护与土地整理先进街办、绿化造林先进单位等9个方面的先进典型;综合考核奖金设40万元,根据对各街道、开发区的综合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一票否决的单位除外),设一、二、三等奖,奖励金额分别为12万元、8万元、6万。

另外,对全面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土地流转和项目农业整村推进的村进行奖励,每个村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招商引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提供重要项目信息或招引重大项目(一般总投资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外资500万美元以上),该项目投入建设的引荐人,将根据项目当年内的投资额按0.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土地流转实现整村推进(年内每个重点村新增流转面积1000亩以上,并经市、区级确认),区政府补贴土地流转费每亩400元(暂定一年)。

《海口市鼓励农业投资开发若干规定》

利用集体土地用于投资农业(种植业、养殖业)开发项目的,投资者可拥有所开发土地出让权最长50年。农业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限不足15年的,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受让荒山、荒坡、荒丘、荒滩资源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江苏省关于申报2010年省级农业三项工程项目的通知》

一、新品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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