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武政办[2003]1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市再就业工作,鼓励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我市再就业扶持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问题具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下岗失业人员为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一)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二)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三)已按全国及省、市企业兼并破产计划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中,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仍未再就业的人员;(四)正在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五)供销合作社系统中原具有国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的下岗失业人员;(六)1998年以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七)企业改组改制中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后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八)随军家属和具有城镇户口的部队复退军人;(九)市、区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等问题的通知》(武政办[2002)127号)下发后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之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十一)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系指女性年满40岁、男性年满50岁,下同)、一家多人下岗、丧偶离异、享受低保人员。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发[2006]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一)对本省居民且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特别困难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关闭或依法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5.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1.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2.《通知》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等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3.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人员。
(三)《再就业优惠证》按劳动保障部统一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厅统一印制,免费发放,其工本费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湖南省〈再就业优惠证〉核发管理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制定。
(四)《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下岗失业人员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实现再就业后,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鄂政发〔2000〕41号2000年8月3日)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和国办发〔2000〕9号文件精神,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1、坚持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企业对富余人员必须遵循先分流后下岗、多分流少岗网的原则,创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实行主辅分离、转岗分流。
企业在制定兼并、减员增效方案时,必须同时制定下岗职工再就业计划,落实下岗职工分流途径、办法和资金来源。
2、停产半停产企业,对鄂发〔1998〕14号文件规定不得安排下岗的职工,确有困难不能为其安排工作岗位的,应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其支付生活费;对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各级政府可将其列为特困职工帮困对象,按有关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
3、对劳动合同期满的下岗人员,依法终止劳动合同,不得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
4、严格执行企业空岗报告制度。
各类用人单位有用工需求时,应按不低于300%的比例招用下岗职工。
5、凡使用农村及外来劳动力的单位,一律不得安排职工下岗。
凡下岗职工没有得到妥善安置的用人单位,除生产经营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不得新招聘职工。
6、改进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安置办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由进中心保生活,转向直接享受失业保险,并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促进市场就业机制的形成。
二、妥善处理下岗职工劳动关系7、企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安排职工下岗,可与其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正文:----------------------------------------------------------------------------------------------------------------------------------------------------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2003年8月28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之后,省委、省政府及时召开了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有关文件,确定了我省促进再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
今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专门总结部署了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明确了新的再就业政策。
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再就业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一)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
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都可享受3年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限政策。
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和商贸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可享受1年以上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政策(最多不超过3年)。
(三)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符合税收减免政策条件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实认定,领取《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享受国家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以及组织起来创办的小企业,凭《再就业优惠证》和劳动保障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经当地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后,可向指定的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2.18•【字号】辽政办发[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2]72号)精神,为进一步改善就业环境,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鼓励企业更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明确工作目标和原则当前和今后一个较长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十分严峻。
实施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手段。
各级政府和有关收费管理部门,要站在促进改革发展、确保社会稳定的高度,着眼长远,立足当前,认真处理好发展经济与扩大就业的关系、壮大财源与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关系,坚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将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我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收费优惠政策的工作目标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指示精神,充分发挥收费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改善就业环境,广开就业渠道,推动和促进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顺利进行。
实现上述工作目标,应遵循以下基本工作原则:1.鼓励自谋职业的原则。
对涉及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要予以免收;对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坚决予以取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3•【字号】吉政发[2006]3号•【施行日期】2006.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6〕3号)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以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省委、省政府组织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大工作力度,保持了全省就业局势的基本稳定,对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深化国企改革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形势依然严峻,就业再就业工作任务十分繁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一)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振兴吉林老工业基地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将扩大就业放在“十一五”期间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深入扎实推进全民创业促就业,重点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统筹城乡就业,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2006年至2008年,全省开发城镇就业岗位150万个,城镇新增就业120万人,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9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5%以内。
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大中专毕业生(含职业、技工学校毕业生)、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就业工作,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速度;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逐步完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岗位开发体系、政策法规体系、就业服务体系、资金保障体系和组织领导体系,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09•【字号】豫政[2003]27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豫政[2003]27号)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市商业银行各支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大力推进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04]27号)以及我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合就[2004]15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实施细则明确如下:一、关于对街道社区服务型、商贸型企业、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合伙经营企业的扶持政策2003年10月1日以后建立并经认定的由3名以上(含3名)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组织起来,通过合伙创办服务型、商贸型、加工型小型企业,或从事其他合伙经营实现再就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一切行政性收费;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优先提供小额贷款。
同时其实际吸纳、安置本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申请合伙经营享受税、费优惠政策,须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合伙经营协议书;3、合伙经营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一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5、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6、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市劳动保障局对符合认定条件的颁发《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凭《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国税、地税、工商、财政、劳动、建委等部门按规定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二)申请吸纳人员补助须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3、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名册及《再就业优惠证》(如系协保人员,须在备注栏中注明);4、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的协议;5、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6、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申请此类就业补助资金,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组织首先应持《组织起来就业实体认定书》,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劳动保障局初审汇总后,按季报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无误后,转市财政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5•【字号】浙政发[2007]21号•【施行日期】2007.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浙政发〔2007〕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切实帮扶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特别是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低保户劳动力实现就业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16号)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就业政策,促进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在全省城市社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活动,使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基本消除城镇“零就业家庭”。
(一)创建目标。
社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总体就业率达到96%,登记失业人员和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零就业家庭”基本消除;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全面落实,就业困难人员得到有效援助,就业渠道畅通,自主创业的环境进一步改善;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参加积极的就业准备活动。
(二)工作任务。
1.全面贯彻落实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工作,既要严格把关,又要方便申领,做到应发尽发;开展就业再就业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入户到人、落实到位。
2.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
结合社区实际,大力开发公益性岗位;根据社区居民生活需要,以兴办服务实体、创建再就业基地等多种方式,创造一批社区就业岗位;挖掘辖区内各类单位的空岗信息,提供给失业人员。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企业 吸纳 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 审核程序
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 型企业 ( 除广告业 、 房屋中 介、 藏当 、 桑
拿、 按摩、 氧吧 外)商贸企业 、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
企业买体( 以下筒称 。 企业 ’。 )
加盖税务部门戳记 , 已加盖 税务部 门戳记 的新招用的人 员不再另享受税收优 惠政 策 ; 二是核查企
业是否与下岗失业人 员签订 了 1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 三是企业为新 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 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四是《 再就业优惠证> 持< 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 实际 ) 工作时 间表》 和企 业上 年职 工总 数是 否真实 , 是否用当年比上年 新增岗位 ( 企业 职工总数增加部分 ) 安置下岗失业人 员。
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 下 岗失业人 员再就 业有 关税 收政 策具体 实施 意见 的通知
( 0 6年 1 1 20 月 8日 围税发 [ 0 6 8 ) 20]号 为贯 彻落实《 国务 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 就业 再就业工 作的通知 》围发 ( 0 5 3 ( 2 0 ]6号 ) 财政 和《 部、 围家税务总局关于下 岗失业人员再 就业税收政策 问题 的通知》财税 (0 5 1 6号) ( 2 0 ]8 的精神 , 经围务院同意 , 现将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 下:
7. 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
其中 ,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证书》 。
( ) 二 认定办法
县级 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接到企业报 送的材料后 , 重点核查下列材料 : 一是 核查当期新招用 的 人 员是否属于财税( 0 5 1 6 2 0 )8 号文件 中规 定的享受税收扶持 政策 对象 ,再就业 优惠证》 《 是否已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下岗职工创业的优惠政策1.减免工商行政性收费,下岗职工凭当地劳动部门发放的下岗证明进入各类集贸市场从事个体经营的,第1年免收、第2年减半征收工商管理费。
2.对具有脱困条件的特困下岗职工从事小养殖、小种植、庭院经济、小门店经营等活动的,工会要通过小额贷款形式扶持其再就业。
3.办理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免交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免交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下岗职工创业优惠政策1、下岗家庭创业减免三年税收为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今年将重点扶持发展下岗工人家庭创业组织,不仅在岗位和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政策上给予优惠,还将减免创业人员三年的税费。
市民申办家庭型创业组织可享受五项优惠政策:家庭型创业组织发起人需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家庭型创业组织认定表》、创业计划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家庭居住地或自有场所的证明、《家庭型创业组织人员花名册》等材料接受认定。
1、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规定,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优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2、符合现行新办服务型企业、新办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规定的,向市劳动部门申报认定,领取证明材料到税务部门办理减免税手续3、享受现行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费减免政策,三年免收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4、自认定之日起,可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续,劳动部门免费提供三年代理服务5、创业人员可参加由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的创业培训。
2、据营业税法规定:下岗工人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
对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1.18•【文号】国税发[2006]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的精神,经国务院同意,现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审核程序可申请享受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商贸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一)认定申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认定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
企业在新增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劳动保障部门递交认定申请。
企业认定申请时需报送下列材料:1.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2.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4.企业与新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6.《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7.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的方针政策,积极做好各项就业促进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
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形势仍然严峻,实现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的任务十分艰巨。
为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贯彻《就业促进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总体要求,结合山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促进我省就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强化领导责任,统筹做好就业工作(一)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
各级政府要以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精神为指导,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把扩大就业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一体推进、两翼展开”发展思路,将经济结构调整与就业结构调整相结合,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统筹省内、省外和境外就业,进一步拓宽就业渠道。
(二)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本行政区域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把城镇新增就业、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控制失业率、失业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减少长期失业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解决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等作为就业工作主要目标任务,逐级分解,建立目标责任体系,列为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就业是民生之本,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就业再就业工作,2002年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重点围绕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制定了积极的就业政策,连续3年召开全国性会议,对就业再就业工作进行部署。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各社会团体积极发挥作用,使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得到较好落实,市场导向就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就业总量有较大增加,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对促进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产生了积极影响。
但是必须看到,我国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基本格局在相当长时期内不会改变。
今后几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点仍是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
同时,也要继续做好高校毕业生、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和被征地农民等的就业再就业工作。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落实“十一五”时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在重点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9.25•【字号】锡政发[2003]240号•【施行日期】200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锡政发[2003]240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3]100号),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就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明确如下:一、凡在2005年底之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符合享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锡委发[2002]64号)文件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税费减免政策条件的,都可享受三年时间的政策优惠。
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也可享受中发[2002]12号、苏发[2002]15号和锡委发[2002]64号文件规定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享受的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安排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资金规模不减,到2005年一定三年不变。
在兼顾国有困难企业改制中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资金补助的同时,逐年调整用于促进再就业。
四、适当提高部分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岗位补贴标准。
凡政府投资形成的公益性岗位、机关事业单位后勤辅助性岗位吸纳安置“4045”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双失业、失业且单亲有子女读书、享受城镇低保失业人员三种就业特困对象,岗位补贴标准适当提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10.11•【字号】川办发[2001]94号•【施行日期】2001.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及促进再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01〕94号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为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妥善处理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以下简称并轨),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稳步推进并轨工作并轨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中央和国务院确定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建立新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方针政策,积极稳妥、依法办事、因地制宜、分类处理劳动关系,统筹兼顾职工、企业和国家三者利益,妥善解决下岗职工出中心的后顾之忧,同时积极采取措施,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一)从2002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国有企业不再建立新的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各市、州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规划,作出相应的工作安排,在2003年底基本完成并轨工作。
(二)鼓励下岗职工提前出中心。
对提前与中心解除协议、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可将其在中心期间应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企业应按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符合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有条件的地区和企业,还可采取其他鼓励措施,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类处理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原则上都要终止协议出中心,其劳动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5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实行内部退养,保留劳动关系,企业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规定比例缴纳需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查报告》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落实及工作情况自查报告》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号、*委发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委发号)通知精神,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年初下达的再就业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下,经县级各部门的通力配合,共同努力,我县的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达到了预期的工作目标,取得了良好的工作成效。
按照*委查号文件督查要求,经组织专人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制定出台再就业配套政策为了认真贯彻全国、省、市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号,*委发号和市委、市政府*委发号文件要求,我县结合自身实际,及时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具有指导意义、操作性强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了再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
目前,制定和出台的配套文件有: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委发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县级部门促进再就业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委办发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启动和实施再就业救助工程的通知》(*委办发号),《关于县级领导干部和部门帮助联系社区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的通知》(*委办号),中共***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面向基层、面向群众”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委办号),县人事局、监察局、编办、财政局、劳动保障局五部门《关于开展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情况调查的通知》(*人发号),***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全县个乡(镇)设立劳动保障机构的通知》(*编办发号),***县人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联审小组,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府办⒉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基层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就业服务管理工作规程》(*劳社发号),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发号),***县国税局《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号),***县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地税发号),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十二个县级部门联合行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劳社号)等个配套性文件,各类文件对享受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的认定和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以及再就业培训补贴和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等扶持政策做了明确规定,文件的出台对加快我县下岗失业人员尽快实现再就业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4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切实帮助我省城镇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稳定、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环境,经省政府同意,从现在起,在全省进一步开展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援助行动。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把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开展再就业援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解决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稳步推进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和市场就业并轨的重要内容,是建立完善的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要求,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保障人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中央已有的政策,加大再就业力度,千方百计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满腔热情地帮助群众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建立扶持弱势的常规工作制度,把工作抓紧、抓好、抓出实效。
二、开展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且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不挑剔就业岗位的人员,为这次再就业援助的重点对象:(一)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或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二)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三)年龄偏大(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技能偏低,再就业困难的;(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或只能达到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1〕2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把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促进就业、再就业作为大事来抓,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应看到,今后几年城镇失业人员仍将呈上升趋势,预计“十五”期间每年需就业的城镇劳动力近120万人,另外还有800万农村剩余劳动力需要向非农产业转移。
我国加入WTO后,将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导致结构性失业增加,特别是今明两年,下岗职工协议期满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比较集中,就业和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
为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根据全省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总体部署,按照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加强调控的原则,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努力扩大就业门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稳妥地实现企业下岗职工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基本生活向失业保险过渡,逐步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就业机制,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左右,促进全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也是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目标。
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切实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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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
的通知
【标 签】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
【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
【文 号】苏政发﹝2004﹞61号
【发文日期】2004-06-30
【实施时间】2004-06-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苏发[2002]15号)精神,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现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
包括: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
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
各级政府要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
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
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订。
五、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一)扩大省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范围。
省级担保基金在继续扶持省属企业和苏北五市下岗失业人员的同时,担保贷款的范围扩大到中央部属企业和南京、镇江、扬州、泰州、南通五市的下岗失业人员。
(二)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三)加大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支持力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中小商业银行,要按中发[2002]12号文件规定开办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风险责任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提出申请,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予以办理贷款手续。
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确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扶持政策,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