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鲁人社字〔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省属企业:现将《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1月28日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落实省委人才工作会议要求,全面贯彻新时代人才强省战略,加快卓越工程师和高端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各类院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技术技能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更好地服务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和《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企业中,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生产经营等一线工作,具有高水平专业技术能力和高超技能技艺水平,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经选拔认定的优秀复合型技术技能人才。
第三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00名。
第五条山东省技术技能大师选拔认定管理工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具体组织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05.08•【字号】鲁财社[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社〔2006〕5号)各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在《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框架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对各项补贴标准、办理时限和资金拨付程序以及检查监督等具体操作办法予以细化明确。
各地的实施细则或办法要于6月30日前报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六年五月八日山东省就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就业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6〕3号)和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资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第一条就业资金是指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就业资金来源。
就业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安排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各地根据失业人数和《再就业优惠证》发放数及补贴标准等因素,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的就业资金。
第三条就业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人力资源市场补助、实训基地补助、特定政策补助支出、《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等项支出,以及经省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共同批准的其他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黄河三角洲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政务服务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2018年12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四章资金申请与使用第五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六章附则附件: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和省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就业工作任务重、财力薄弱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不同地区间公平就业。
——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易于操作,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补助资金管理。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3.25•【字号】鲁人社字〔2022〕31号•【施行日期】2022.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31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退费工作,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退费经办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重复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处理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办理新参保登记时核查历史参保缴费状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在为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要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信息系统,核查该参保人员历史参保缴费情况,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未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个或多个),且处于中断(暂停)参保状态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三)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非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
社保经办机构应告知参保单位或个人存在其他正常参保缴费的养老保险关系,不能新申请办理参保登记。
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按灵活就业人员正常参保状态的,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同时,灵活就业人员属于本省的,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状态变更为中断(暂停)缴费状态并主动告知参保人员相关情况。
(四)核查到参保人员在其他区域存在职工养老保险关系,且处于终止参保状态的,对于终止原因为死亡的,新参保登记手续暂停办理;对于终止原因为转移等非死亡原因的,可继续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2.24•【字号】鲁人社字〔2020〕20号•【施行日期】2020.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各大企业(集团):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在试点工作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起,从我省规模以上企业开始,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主评价范围(一)自主评价企业范围。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符合条件的企业均可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二)自主评价人员范围。
企业自主评价对象包括本企业在岗职工、在本企业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业务外包人员、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学生。
评价工作组织规范、评价结果质量高、符合规定条件的自主评价企业可承接其他同类企业在岗职工委托评价服务。
委托评价双方应签订委托评价协议,制定评价实施方案。
委托评价协议和评价实施方案报双方所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在省级备案的企业报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三)自主评价职业(工种)范围。
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对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中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新职业,原则上都允许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
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企业可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开发企业评价规范,条件成熟的,可申请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企业自主评价的职业(工种)、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可以根据产业形态变化要求和实际生产需要增加或减少自主评价职业(工种)、等级范围,调整的职业(工种)、等级应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备案后实施。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东政报》
【年(卷),期】2016(0)23
【摘要】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代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县(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10页(P72-8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69.2
【相关文献】
1.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就业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无
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山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
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工[2020]17号) [J],
5.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doc
2019年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山东企业职工退休养老金计算方法日前,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其改革相关配套。
据悉,其中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和主要政策,标志着其改革正式进入实质性启动阶段。
山东多名业内人士对此解读称,山东是国内第一个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省份,这意味着山东率先破题。
山东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对此介绍,山东此次改革涉及全省350万人,其总体思路可概括为“一个统一、五个同步”,具体缴费办法为单位缴纳比例20%,个人比例为8%。
上述业内人士分析称,多地上述举动意味着全国5000多万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将逐步纳入社会保障“大盘子”。
山东企业职工退休金计算方法“动了”350万人的养老金据了解,山东此次改革首先明确了参保事业单位范围、参保人员等。
实施办法介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目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其中含公益一类、二类、三类事业单位。
实施办法介绍,对于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自转企改制基准日起,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对于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分类类型确定并改革到位后,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而对于参保的工作人员范围,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编制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和人事管理不规范的单位,要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调剂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 于 印 发《 国 务 院 决 定 废 止 的 通 知
鲁 劳 社 办函〔2008〕11号 47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直 属单 对43件行政法规宣布失效,并以国务院令第516号公
位:
布,自2008年1月15日起生效。现将公布废止的部分
不得挤占、挪用。省里将对各市使用省级调剂金的情 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违纪问题,依照有 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凡与
户,月末划入同级财政专户,用于当期养老金发放 时,再由同级财政专户拨付到同级支出户。
第九条 省级调剂补助后基金缺口的弥补。对 经省级调剂补助后,基本养老金当期发放仍有缺 口 的市,由当地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助,并确保及 时足 额到位。
附件2 (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企 业 职 工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省 级 调 剂 金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通 知
鲁 劳社[2008]17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 《山东省 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 险省级调剂 金管理暂
一、决定废止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 (一)《防止沥青中毒办法》(1956年1月26日国务 院批准,1956年1月31日劳动部公布) (二)《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 务 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三)《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管理办法》(1963年9月 28日国务院 批准,劳 动部、卫生部 、中华 全国总工 会 公布) (四)《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 院公布) (五)《关于发挥离休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暂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鲁人社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科学技术厅2020年6月29日关于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创新人才是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知识和科技创新的骨干力量。
为进一步完善人才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薪酬激励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引进、留住、用好人才,助力我省新旧动能转换和“十强”产业发展,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6〕2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8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省事业单位创新人才薪酬激励工作提出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项目工资制(一)对从事周期性较强、技术含量较高工作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协议工资制。
用人单位根据聘用的创新人才能力水平、市场价位以及岗位职责、目标要求等,与所聘人才协商一致后自主确定薪酬水平。
协议工资期限一般一至三年。
(二)对工作目标适宜以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周期、需要特殊激励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
年薪由基本年薪、效益年薪和奖金构成。
其中,除基本年薪根据国家工资标准确定外,效益年薪的具体项目、分配方式以及奖金发放水平,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8.25•【字号】鲁民〔2023〕54号•【施行日期】202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民〔2023〕54号各省管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现将《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2023年8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第三章申报条件和程序第四章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山东省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民政部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财综〔2016〕54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鲁发〔2019〕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1〕l9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7〕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社会组织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是指通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省管社会组织发展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山东省民政厅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省民政厅负责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的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资金支出进度、使用绩效及安全性、规范性负责。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
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2009)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鲁人社[2009]5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
【发布日期】2009.11.16
【实施日期】2009.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人社[2009]57号)
各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居民消费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已明显偏低,为解决遗属的生活困难问题,经研究,决定对企业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360元、320元、280元(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4]9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2.18【实施日期】2014.03.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法宝提示】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延长部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审计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将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的意见(鲁人社发〔2014〕9号2014年2月18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企业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企业自行管理的社会保险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工作目标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将全省企业自行管理的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全部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执行统一的社会保险政策、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和会计制度;社会保险业务统一经办;基金统一征收使用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移交原则(一)依法有序移交。
有关市和企业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对企业参保人数及结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基金收支、滚存结余、待遇标准、欠缴欠发等纳入地方统筹管理涉及的数据共同清理核实,妥善解决有关问题,确保移交工作有序开展。
(二)维护参保人权益。
有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要坚持协商办事,共同维护好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鲁人社发〔2022〕10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1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22〕10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市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各机场,银保监分局:现将《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山东安全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上海铁路监督管理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水利厅2022年5月14日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法律责任条款行政执法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人工费用是指建设单位向总包单位专用账户拨付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负有建设管理责任的相关单位;总包单位是指从建设单位承包施工任务,具有施工承包资质的企业,包括工程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分包单位是指承包总包单位发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监理单位是指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法执行工程监理任务,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等单位。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9.01•【字号】鲁人社字〔2020〕101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5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省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实施。
各市在推动工作中的典型做法和成效,请及时报告。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0年9月1日山东省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服务就业创业、优化人力资源流动配置的作用,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部署要求,决定在全省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促就业行动。
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化社会化就业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总体要求,聚焦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促就业工作现实需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产业园、行业协会优势,创新方式,精准施策,主动作为,为促进稳就业保就业、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实有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支撑。
二、行动内容(一)联合招聘服务行动。
充分发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化作用,主动参与春风行动、就业援助月等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实现公共、市场信息资源汇聚,激发促就业倍增效应。
在做好防疫措施前提下,指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安全有序进行现场招聘,支持采取“现场招聘+直播平台”“现场招聘+微信平台”等线上、线下联动模式,扩大就业供需信息覆盖面。
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拓展求职招聘服务模式,积极开发一站式平台,提供全链条服务。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3.08•【字号】鲁人社函〔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函〔2022〕35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进一步提高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位适应能力和岗位专业技能,根据《“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坚持城乡统筹,推动城乡经济发展一体化,推进共同富裕,扎实做好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岗前培训工作。
按照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目标任务,“十四五”期间对创设的120万个左右的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全员开展岗前培训,做到安置一人、培训一人、上岗一人。
二、组织实施(一)培训人员。
按照《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21〕5号),经公示审批并签订协议的安置对象。
(二)培训原则。
对符合岗前培训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免费培训。
每个安置对象原则上享受一次免费岗前培训。
(三)培训内容。
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导向,以能力培养为基础,主要包括通用知识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培训以线下集中授课为主,可以灵活使用线上培训的方式进行通用知识培训。
培训总课时不低于15学时,每学时45分钟。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标 签】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颁布单位】山东省财政厅及其他机构【文 号】鲁人社发﹝2015﹞46号【发文日期】2015-07-28【实施时间】2015-07-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委各部门,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各人民团体,各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市要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市具体实施方案,对组织领导、具体任务、工作进度、监督检查等做出统筹安排。
各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分工和要求。
各市具体实施方案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015年8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加强对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省直各部门和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的业务培训。
各市、各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开展不同层次的业务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要广泛开展宣传工作,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解读各项政策,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和积极支持改革。
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28日 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5]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
后, 先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参加企业职 工基本养老保险, 再按本规程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接续手续� 第五 条 参 保人 员流动 就业符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可以申请办理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 男性不满5 0 周岁� 女 性不满 40 周岁的; 2 . 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 经县级以上 党委组织 部门� 人
3. 原参保地经办机构收到新就业 地经办机构发来的 �通知书� 后, 为在 新就 业地建 立临 时账户 的参 保人员 建立专门标识� (二 ) 临时缴费账户的转移 已经 建立 临时 缴费账 户的 参保 人员, 再次流动就业或达到国家规定 退休年龄的, 应按规定将临时缴费账 户中 的全部 缴费 本息转 移归 集至原 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1. 建立临时缴费账户人员办理账 户转移时, 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临 时缴 费账户 建账地 (以 下简称 "临时 建账地" ) 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 填 写 �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转移 申请表� (附件6 ) � 2 . 临时建账地经办机构受理转移 申请 , 审核 无误的 , 在受 理之 日起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原参保地或待遇领 取地经办机构发出 �临时基本养老保 险缴 费账户 转移 联系函� (附 件7, 以 下简称 �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 � 3.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 构应在收到 �临时账户转移联系函� 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 将 �临时 账户转 移联系函� 回执传至临时建账地经办 机构� 4. 临时建账地经 办机构 收到 � 临 时账 户转移 联系函� 回 执, 按 照本规 程第六条第四项办理相关转出手续, 同时 终止参 保人 员在本 地的临 时缴 费账户, 将有关信息保留备份� 5. 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经办机 构应 在收到 �信息 表� 和转移 基金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接续手续, 按规定 将转 移基金 额分 别记入 统筹基 金和 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2.18•【字号】鲁人社字〔2022〕17号•【施行日期】2022.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字〔2022〕17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省属企业,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2月18日山东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完善职业技能竞赛体系,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全省技术工人待遇的通知》和《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12部门印发〈关于开展技能兴鲁行动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特定职业(工种)技能要求,以促进技能人才培养、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弘扬工匠精神为目的,结合生产和服务工作实际,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竞技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办、联办、承办以及负责统筹管理的竞赛活动。
第四条鼓励各市、各有关部门、群团组织、行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围绕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岗位技能水平提升,开展各种形式竞赛活动。
通过举办竞赛,促进优秀技能人才脱颖而出,激励更多劳动者特别是青年一代走技能成才、技能报国之路。
第五条举办竞赛应当坚持科学、绿色、安全、节俭的理念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借鉴世界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以下称全国技能大赛)的技术标准和办赛模式,持续提升办赛水平。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国有企业【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6]28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6.07.11【实施日期】2016.07.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6〕28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发〔2011〕5号文件精神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属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0号)精神,切实做好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工作,现就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一、关于职工身份转换等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省属事业单位转制后在职职工身份转换、在职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及个人账户、转制单位转制前已离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及发放、内部退养、女性在职职工退休年龄、在职人员辞去公职等问题按照《关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鲁人社发〔2015〕56号)的规定执行,职工在原单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转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关于转制后职工参保缴费问题(一)驻济省属事业单位转制为非国有制企业驻济省属事业单位直接转制为非国有企业后,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可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也可在济南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
离休人员继续执行原医疗保障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退休(退养)人员随转制后企业在职职工一起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内部退养人员医疗保险(仅缴纳单位缴费部分)应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转。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3.18•【字号】鲁人社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3.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9部门关于实施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省属各高等院校:为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在推进人才强省战略、推动山东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在事业单位引进、集聚一批青年优秀人才,现就2020年省属事业单位实施“青年优秀人才引进计划”(以下简称“青优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聘范围和数量(一)招聘范围。
“青优计划”围绕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重点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现代海洋、医养健康和高端化工、现代高效农业、文化创意、精品旅游、现代金融服务等十强产业领域,以及乡村振兴战略、海洋强省战略等对人才的需求,面向全球TOP200高校(参照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近三年排名)、全球自然指数排名在前100名的高校与科研院所、国内一流大学(一流学科)的博士,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等国家级重点项目的青年学者进行招聘。
(二)招聘数量。
省属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和人才梯队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青优计划”招聘数量,可不受编制、用编进人计划和岗位的限制。
已满编超编的事业单位引进“青优计划”人才,可申请使用省级高层次人才周转专户编制办理入编手续,待单位空出编制后改为使用本单位编制,周转编制收回。
二、人选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热爱科研、教育等公共服务事业;(三)有较强的专业理论功底和实践能力,能够适应岗位需要,具备岗位所需的综合素质、专业或技能条件;(四)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五)年龄不超过35周岁;(六)具备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人社办发[2015]8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0.12
【实施日期】2015.10.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
工作方案的通知
(鲁人社办发〔2015〕82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技工院校: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加强企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在山东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
为做好试点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现将《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10月12日
山东省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27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服务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为宗旨,适应现代企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要求,创新企业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传统的学徒培养方式,探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健全完善企业技能人才工作新机制,为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支撑。
二、工作目标及试点单位的确定
2015年至2017年,在全省选择15家左右大中型企业作为试点单位,每家企业选拔100人左右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企校合作等方式,推行以“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为主要内容的企业新型学徒培养模式;完善政策措施和培训服务体系,加快企业后备技能人才的培养。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主要内容
(一)培养对象和培养目标。
试点企业中与本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
学徒的培养由企
业结合岗位需求确定,培养目标以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
(二)培养模式和内容。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即由企业与培训条件较好、培养质量较高的技师学院或高级技工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采取企校双师带徒、工学交替培养、脱产或半脱产培训等模式共同培养新型学徒。
培养内容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操作技能、安全生产规范、职业素养等。
技工院校应积极承担学徒的教学培训任务,要结合企业生产管理和学徒工作生活的实际情况,采取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管理。
鼓励和支持学徒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
要建立健全与新型学徒制相适应的教学管理制度,制订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徒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获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
(三)培养主体职责。
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考核办法等内容。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承担学徒的具体培训任务,应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培训的方式、内容、期限、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到培训机构参加系统的专业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
承担企业学徒培养任务的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企业学徒进行非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籍注册,加强在校学习管理。
学徒培训期满,经鉴定考核合格,可按规定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
(四)培训师资来源。
企业选拔优秀高技能人才担任学徒的企业导师。
企业导师负责指导学徒进行岗位技能操作训练,帮助其逐步掌握并不断提升技能水平和职业素养,使之能够达到相应的职业技能标准和岗位要求,具备从事相应技能岗位工作的基本能力。
培训机构要选择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优秀一体化教师作为学徒的专职指导教师,负责指导学徒在培训机构的教学任务。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投入机制
(一)学徒的基本工资。
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由企业根据学徒实际工作贡献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学徒基本工资。
(二)企业导师津贴。
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
(三)培训费用。
企业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学徒培训费用,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由政府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四)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开展学徒制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
具体补贴数额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原则上应控制在4000元至6000元的合理区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日常管理
(一)招收学徒备案。
试点企业在开展每年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备案材料报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学徒培养计划、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企业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学徒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
(二)考核鉴定。
试点企业在年度培训任务完成后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