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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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规定

有毒有害物品的储存和使⽤管理规定使⽤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4⽉30⽇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12⽇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公布之⽇起施⾏。

)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作业场所安全使⽤有毒物品,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中毒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命安全、⾝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作业场所使⽤有毒物品可能产⽣职业中毒危害的劳动保护,适⽤本条例。

第三条按照有毒物品产⽣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般有毒物品和⾼毒物品。

国家对作业场所使⽤⾼毒物品实⾏特殊管理。

⼀般有毒物品⽬录、⾼毒物品⽬录由国务院卫⽣⾏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从事使⽤有毒物品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使⽤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不得在作业场所使⽤国家明令禁⽌使⽤的有毒物品或者使⽤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

⽤⼈单位应当尽可能使⽤⽆毒物品;需要使⽤有毒物品的,应当优先选择使⽤低毒物品。

第五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中毒事故的发⽣,依法参加⼯伤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命安全和⾝体健康。

第六条国家⿎励研制、开发、推⼴、应⽤有利于预防、控制、消除职业中毒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限制使⽤或者淘汰有关职业中毒危害严重的技术、⼯艺、材料;加强对有关职业病的机理和发⽣规律的基础研究,提⾼有关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平。

第七条禁⽌使⽤童⼯。

⽤⼈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和孕期、哺乳期的⼥职⼯从事使⽤有毒物品的作业。

第⼋条⼯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单位开展职业卫⽣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单位的职业卫⽣⼯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职业病防治问题进⾏协调并督促解决。

⼯会组织对⽤⼈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为,有权要求纠正;产⽣严重职业中毒危害时,有权要求⽤⼈单位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职业中毒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建议⽤⼈单位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单位应当⽴即作出处理。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2篇)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范本毒物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保护员工和环境免受有毒物质的危害,规范有毒物质的管理与使用,根据《有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使用、存储、运输和处置有毒物质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实验室、生产车间、仓库等。

第三条定义1. 有毒物质:指能够对人体、动植物以及环境造成急性或慢性伤害、危害的化学物质。

2. 管理部门:指公司内负责有毒物质管理的部门或责任人。

3. 监督检查人员:指公司委派的专门负责有毒物质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有毒物质的使用管理第四条使用计划1. 使用有毒物质前,相关部门应制定有毒物质的使用计划,包括使用的目的、数量、方法、安全措施等。

2. 使用计划应经公司管理部门审核并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职工培训1. 使用有毒物质的员工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包括但不限于有毒物质的危害特性、使用方法、急救措施等。

2. 公司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培训,确保员工对有毒物质的安全使用有充分的了解。

第六条存储管理1. 有毒物质应单独存放于专门的存储区域,与其他物质分开存放,避免混淆。

2. 存储区域应配备防火、防雷、防爆等设施,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第七条转移和运输管理1. 有毒物质的转移和运输应由专门的人员进行操作,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使用防护设备、包装物等。

2. 有毒物质的运输车辆应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并在车辆明显位置标注有毒物质的危险标志。

第八条废弃物处理1. 废弃有毒物质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由专门的机构进行处置。

2. 废弃物应妥善包装,并在包装上明确标注有毒物质的成分、危险性等信息。

第九条应急处置1. 发生有毒物质泄漏、事故等突发情况时,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2. 公司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响应并有效处置。

第三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条监督检查公司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有毒物质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规定的有效执行。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高毒物品的泄漏、事故事故和危害人身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本规定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一、高毒物品的定义高毒物品是指具有极高毒性和危害性的化学物质,常见的高毒物品包括剧毒农药、有机磷农药、烟雾弹等等。

二、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1. 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设立专门的存储仓库,仓库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装备有相应的泄漏报警装置和应急处理设备。

2. 高毒物品的仓库应当进行严格的管理,禁止将高毒物品与其他危险物品混放。

仓库内应当标明高毒物品存放地点和数量,并定期进行清点和检查。

三、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1. 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专业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进行。

2. 高毒物品的运输车辆应当具备相应的防护装置,防止泄露和事故发生。

3. 高毒物品的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防止交通事故和非法窃取。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1.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特许,未经特许不得使用。

2. 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的人员进行,并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

使用过程中应当加强防护措施,防止中毒事故的发生。

3. 高毒物品的使用应当在专门的场所进行,禁止在人口密集地区或者靠近水源的地区使用。

五、高毒物品事故的应急处理1.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包括封锁、疏散、抢救等等,以减少事故对人员和环境的伤害。

2.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迅速报警并接受相关部门的指挥和协调。

3. 高毒物品事故发生后,应当进行事故原因的调查和分析,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六、高毒物品安全宣传教育1. 对于从事高毒物品管理、储存、运输和使用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相应的安全培训,提高其防护意识和技能。

2. 对于广大市民,应当进行高毒物品的安全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高毒物品危害的认知,了解应对措施。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高毒物品的定义:指危害性大、毒性强、使用、储存、运输具有较高危险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药品、放射性物质、生物腐蚀性物质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第五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毒物品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个人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六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高毒物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和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七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并完善高毒物品生产过程的监控和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八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责任人,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条高毒物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火、防爆和应急救援设施,做好消防、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工作。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第十一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储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具备防火、防爆和密封性能,保证高毒物品的安全存放。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毒面具、防护服、防护眼镜等个人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四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配备专门的监测仪器,实时监测储存环境中的有毒物质浓度。

第十五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预警装置,明确指示储存区域的危险程度。

第十六条高毒物品的储存设施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处理储存过程中发现的隐患和异常情况。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第十七条对于高毒物品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专门的运输方式和保护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三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三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毒物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销售、储存、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严重危害并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分类、登记、审批、使用、储存、销售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规。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向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高毒物品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分类和登记第六条高毒物品应当按照其危险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第七条一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具有极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八条二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较高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九条三级高毒物品是指对人或者环境有一定的危险性,能够造成一定的人员伤亡和环境破坏的物质。

第十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高毒物品登记,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进行分类和登记,并颁发高毒物品登记证。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登记证应当标明高毒物品的名称、规格型号、危险性等级和有效期限,并加盖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三章高毒物品审批和管理第十四条对于申请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经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并向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审批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拥有相应的高毒物品使用资质,并制定详细的高毒物品使用计划。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高毒物品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对相关单位进行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第十七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操作规程,并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

第十八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物物质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毒物物质的特性、危害程度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毒物物质是指能对人体产生有害或危险影响,具有剧毒、高毒、易燃、易爆、腐蚀、致窒息等特性的物质。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四条国家加强对毒物物质的管理,建立健全毒物物质的防护体系,采取综合措施确保毒物物质的安全,并承担对公众向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提供保护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毒物物质的法制建设,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毒物物质的管理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毒物物质的监测、预警和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及时发布毒物物质的相关信息,为公众提供及时的安全信息。

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毒物物质管理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生产、经营、使用许可的毒物物质的单位。

第八条职业卫生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毒物物质的使用场所进行危害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给相关管理部门。

第九条毒物物质的研究、开发、生产、储存、使用、销售等相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权责明确、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规定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监管、执法和处罚。

第二章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第十一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及时修理和更换设施设备,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二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进行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危险品仓库和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和设备,经常性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五条毒物物质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控制作业强度,减少职工接触毒物物质的机会。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2篇)

2024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xx]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职业卫生管理知识: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20]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保障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储存、使用、销售和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具有严重毒性的危险物品,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毒素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管理和全员参与。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运输。

第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生产、使用、储存高毒物品的管理第八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遵守安全生产规定,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制度。

第九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妥善处理,防止对环境和人体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条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使用过程中没有泄露和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储存环境符合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维护。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标明禁止吸烟、禁止使用明火等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三条高毒物品使用和储存场所应当设立专人负责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四条对于生产使用和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使用和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强化应急能力。

第三章运输高毒物品的管理第十六条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有相应的运输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

第十七条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选择具备安全保障设施的交通工具,确保运输过程中高毒物品不泄露和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运输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运输过程中加强监督,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运输。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防止人员接触到高毒物品而产生危害,保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

一、高毒物品的分类和标识根据高毒物品的毒性程度不同,将高毒物品分为特别高毒物品、高毒物品和极高毒物品,分别用红、黄、橙色标识,并在容器上详细标明物质名称、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等信息。

二、高毒物品的存储和保管1. 高毒物品的存放应设置专用的密封柜,柜子应符合防火、防爆、防水要求,并设置报警系统。

2. 不同种类的高毒物品要分开存放,禁止与其他物品混合存放。

3. 禁止将高毒物品存放在通风不良的地方,应保证存放环境通风良好。

4. 存放高毒物品的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存储环境符合要求。

三、高毒物品的配送和接收1. 高毒物品的配送和接收应由专人负责,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2. 接收高毒物品时应核对物品的标识和数量,并记录相关信息。

3. 高毒物品的配送车辆应符合相关要求,配送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和操作1. 使用高毒物品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了解高毒物品的危险性和防护措施。

2. 使用高毒物品时应戴上相应的防护装备,包括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护服等。

3. 在操作高毒物品时应遵循规定的操作步骤和安全措施,并注意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准备工作。

4. 高毒物品的使用应设置专用的操作区域,并做好事故报告和记录。

五、高毒物品的废弃物管理1. 废弃的高毒物品应单独收集并进行标识,禁止与其他废弃物混合。

2. 废弃高毒物品的处置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无害化处理。

3. 废弃物的收集、转运和处理应由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的专门人员负责。

六、高毒物品事故的应急预案1. 建立高毒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工作。

2. 各部门和人员应熟悉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进行应急演练。

3. 发生高毒物品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高毒物品监督和检查1. 相关部门应定期对高毒物品的存储、配送、使用、废弃物处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石油化工总厂制度-执行类1 基本要求本规定中所称高毒物品是指〘卫生部关于印发〖高毒物品目录〗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142号)附件中所列物品。

2 职责2.1 安全环保科是总厂高毒物品防护的安全监督检查部门。

2.2 各车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的管理制度,在职业卫生档案中明确高毒物品分布图,确定高风险区域、高危害作业范围,并制定防范措施,编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3 管理内容及要求3.1 原材料采购与运输3.1.1 采购的高毒物品的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1.1 取得国家颁发的相应许可和经营许可证。

3.1.1.2 必须有与供应物品相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口物品说明书和标签必须有中文说明和标志。

3.1.2 装载高毒物品车辆的停放,要有专人监护,严禁在生活区、办公区、厂内道路及其他人流集聚的场所停放。

3.2 作业场所管理3.2.1 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应熟悉管理范围内主要高毒物品的分布及其防范措施,员工应熟悉本岗位主要高毒物品的危害特征及其防范措施。

3.2.2 对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要求,设置警示线、警示牌。

并根据危害特点,设置固定式报警仪、风向标(袋)、喷淋洗眼等设施。

3.2.3 严禁高毒物品直接排放;对涉及高毒物品的设备进行重点管理,组织做好设备检查和消缺工作,确保高毒物品不泄漏。

3.2.4 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作业现场应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3.2.5 承包商要制定高毒物品防护措施,各单位项目主管部门予以督促落实,安全环保科予以监督检查。

对风险较大的作业,要将防中毒措施提交安全环保科审核。

3.3 作业人员管理3.3.1 对涉及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按照中国石化个体防护用品配备管理要求,配备适合的个体防护用品;制定防护用品日常维护、检查制度,确保防护用品完好无损。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高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分类与标识第三条高毒物品的分类高毒物品按照其危险程度可分为甲、乙、丙三类,具体分类标准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标识高毒物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标明其危险性质、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厂家名称、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确禁止使用该物品的场所。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生产管理第五条生产设施要求高毒物品的生产设施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通风、排气、清洗等设施,并设立作业区域,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原辅料管理生产高毒物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在其进货、入库、使用过程中建立完善的记录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料的来源和使用情况可追溯。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储存管理第七条储存场所要求高毒物品的储存场所必须远离居民区、公共交通设施等,应设有专门的防火、防爆设施,并配备消防器材及报警系统。

第八条储存条件要求高毒物品的储存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储存地点应通风良好,远离热源、火源,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防止溶液泄漏。

第五章高毒物品的运输管理第九条运输许可证高毒物品的运输必须办理运输许可证,持证单位才能从事高毒物品的运输活动。

第十条运输工具要求高毒物品的运输工具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保证运输的安全性。

第六章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第十一条使用场所要求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场所进行,必须设有相应的安全设施和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员要求高毒物品的使用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未经培训和证书的人员不得进行高毒物品的使用活动。

第七章高毒物品的处理管理第十三条废弃物处理高毒物品的废弃物必须经过专门的处理,并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处置,绝不能随意排放或混入普通垃圾中。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确保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内高毒物品的管理。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具有高度毒性,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权限和管理程序,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高毒物品从购买、储存、使用到废弃的全过程管理,减少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第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高毒物品的管理职责和责任人。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清单,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核。

第九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储存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的安全标准,禁止将高毒物品存放在人员密集的区域内;(二)储存区域应当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禁止未经授权的人员进入;(三)储存区域应当具备防火、防爆、防腐蚀等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第十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使用前要进行安全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制定;(二)使用高毒物品的人员必须接受相关的培训和教育,持有相应的证书;(三)使用现场应当设置警示标识,提醒工作人员注意安全;(四)使用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确保不留下任何高毒物品的残留。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的使用记录,包括使用日期、数量、使用人员等信息,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高毒物品的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禁止随意丢弃或倾倒,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定期进行高毒物品的库存清查和检查,确保储存和使用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事故应急和救援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当编制高毒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各个职责部门的任务和协调机制,做好事故应急和救援工作。

第十五条高毒物品事故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尽快控制事故扩散和蔓延。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3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3篇)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一、综述高毒物品是指对人员、环境以及设备具有极高危害性的物质。

为确保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储存,保护人员和环境的安全,制定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非常重要。

二、高毒物品的定义和分类1. 高毒物品的定义:高毒物品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具有剧毒、强腐蚀性、致癌性或诱变性等特殊危害性的物质。

2. 高毒物品的分类:根据危害性质的不同,高毒物品可分为剧毒物品、腐蚀性物品、致癌性物品、诱变性物品等。

三、高毒物品的存放和管理1. 存放环境要求:(1) 高毒物品的存放场所应设有标识,并采取防火、防盗、防爆措施,保证存放环境的安全。

(2) 存放场所应保持干燥、通风,且远离可燃物、易氧化物等其他危险物品。

(3) 存放场所应设置防泄漏设施,以防止高毒物品泄漏造成的环境污染。

2. 存放容器和包装要求:(1) 高毒物品应使用符合标准的密闭容器进行存放,以防止其挥发和泄漏。

(2) 容器上应标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含量、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密封良好,防止外界污染。

3. 存放监管要求:(1) 存放高毒物品的场所应有专人负责,对存放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2) 高毒物品的存放记录应包括物品名称、数量、存放时间等信息,确保存放情况的可追溯性。

四、高毒物品的使用和操作1. 使用培训要求:(1) 高毒物品的使用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高毒物品的性质、特点以及防护措施,并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

(2) 培训中应强调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和事故应急处理等内容,提高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变能力。

2. 使用防护要求:(1) 高毒物品的使用场所应有明确的标识,设置相应的防护设施,包括通风系统、防护罩、安全柜等。

(2) 使用人员应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如防护服、手套、口罩等,保护自身避免接触高毒物品。

3. 废弃物处理要求:(1) 废弃的高毒物品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包装和标识,并交由专门的处理单位进行安全处理。

(2) 废弃物处理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以防止二次污染和事故发生。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安全和环境安全,规范高毒物品的管理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高毒物品的生产、贮存、运输、销售、使用和废弃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高毒物品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管理,确保其安全性、稳定性和可控性。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管理责任单位有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二)制定高毒物品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掌握相应的技能和知识;(三)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高毒物品的储存、使用安全;(四)对高毒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等过程进行监控和记录,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应急措施;(五)定期组织高毒物品的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对高毒物品的废弃物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使用单位有以下职责:(一)落实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操作过程安全可控;(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三)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确保其掌握高毒物品的安全使用知识;(四)加强高毒物品使用过程的监管,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六)按照相关规定对高毒物品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第二章储存管理第六条高毒物品的储存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储存场所应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仓库或者地下储罐,储罐应定期检验和维护;(二)储存场所应远离居民区、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周围应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三)储存场所应具备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定期进行设施设备检查和维护;(四)储存过程中应注意与其他物质的隔离和防止发生混合、泄漏等情况;(五)储存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确保高毒物品的稳定性;(六)储存过程中应加强对库存情况的监测和记录,定期盘点,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第七条高毒物品的仓库管理应具备以下要求:(一)设立专人负责高毒物品仓库的管理和监督;(二)仓库内部应划定存储区域,按照高毒物品类型分类存储;(三)仓库应配置灭火器材和防护设施,确保应急处理能力;(四)仓库应进行定期的卫生清理和消毒,防止污染和细菌滋生;(五)仓库应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高毒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3条高毒物品指对人体具有严重危害的物质,包括但不限于剧毒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生物危险品等。

第4条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风险控制、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高毒物品的生产和储存第5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和安全生产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生产活动。

第6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生产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操作人员具备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

第7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设置专门的生产区域,并进行划定、标明禁区,避免高毒物品泄漏造成的危害。

第8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高毒物品库房,确保储存环境符合要求,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9条高毒物品生产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发现的安全隐患。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运输和销售第10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和安全防护装备,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运输活动。

第11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制定专门的运输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确保运输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12条高毒物品运输企业应确保运输过程中高毒物品不泄漏,不损坏,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隔离、固定、警示标识等。

第13条高毒物品销售企业应核查购买人员的资质,不得将高毒物品销售给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

第14条高毒物品销售企业应对销售记录进行保存,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确保高毒物品的使用可追溯。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使用和废弃物管理第15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使用管理制度,培训使用人员,确保其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和知识。

第16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设置专门的使用区域,划定禁区,并落实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如通风设施、防护装备等。

第17条高毒物品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查可能产生的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毒物防护管理规定》是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加强对毒物的管理与防护,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解读,共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毒物的管理与防护,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有毒物质的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及处置等活动的管理与防护。

第三条高度危险的毒物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特殊管理和防护。

第二章毒物的划分与分类第四条毒物按照其对人体危害程度,分为高、中、低三类。

第五条高度危险的毒物是指对人体有致命或严重危害作用,经医学研究或临床实践证明的物质。

第六条中度危险的毒物是指对人体有一定危害作用,经医学研究或临床实践证明的物质。

第七条低度危险的毒物是指对人体有轻微危害作用,经医学研究或临床实践证明的物质。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毒物的危害程度,制定相应的管理与防护措施。

第三章毒物的生产与经营第九条从事毒物生产或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备相应的生产、经营资质。

第十条毒物生产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管理与防护措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一条毒物生产或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毒物的进出库流动,确保毒物的安全。

第四章毒物的使用与储存第十二条各使用单位应当明确毒物使用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以及使用的毒物种类和用途。

第十三条毒物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毒物管理人员,负责毒物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毒物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毒物使用登记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毒物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毒物的储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毒物的安全,防止泄漏和盗窃等情况发生。

第五章毒物的运输与处置第十六条毒物的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包装、标识、运输工具和装备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毒物运输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运输资质,配备专业人员,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进行运输。

2023年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

2023年有毒物质防护管理规定一、前言有毒物质的防护管理是现代社会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领域。

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二、有毒物质的分类根据其对人体的危害程度,以及产生和使用的环境要求,将有毒物质分为三类:A类、B类和C类。

A类有毒物质:对人体危害极高,极易发生中毒事故的物质,如剧毒化学品。

B类有毒物质:对人体危害高,能够引起中毒事故的物质,如一般化学品。

C类有毒物质:对人体危害较低,但仍然可能引起中毒事故的物质,如易燃化学品。

三、有毒物质防护管理的原则和要求1. 防范为主:重点加强有毒物质的事前预防和控制,减少事故的发生。

2. 分级管理:根据有毒物质的危害程度,制定不同级别的防护措施。

3. 全过程管理:有毒物质的使用、运输、存储和处理全过程都应实施严格的管理。

4. 风险评估:对有毒物质的使用和操作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5. 应急管理:建立完善的有毒物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有毒物质的使用管理1.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毒物质使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

2. 使用单位应对有毒物质的配送、领取和使用过程进行严格监控,确保尽量控制有毒物质泄漏和扩散。

3. 使用单位应对有毒物质的储存条件、使用场所和使用方式进行合理规划和设置,保证安全使用。

4. 使用单位应定期开展有毒物质的使用情况检查和技术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五、有毒物质的运输管理1. 运输单位应依据有毒物质的危险性等级和物质特性,选择符合要求的运输工具和装备。

2. 运输单位应对有毒物质的包装、标志和描述进行严格管理,确保运输过程中不会发生泄漏和事故。

3. 运输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毒物质运输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4. 运输单位应培训运输人员,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确保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有毒物质的存储和处理管理1. 存储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毒物质存储管理制度,制定详细的存储规程,确保储存安全。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

高毒物品防护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毒物品的防护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环境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生产、储存、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高毒物品是指对人体或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物质等。

第四条高毒物品的防护管理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相关人员培训等内容。

第五条高毒物品的防护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六条高毒物品的防护管理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符合标准化、规范化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设立高毒物品防护管理机构,负责高毒物品的防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高毒物品防护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人员,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九条高毒物品防护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高毒物品防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高毒物品防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推动高毒物品的防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高毒物品的安全生产第十二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负责高毒物品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三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配备符合相关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设备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高毒物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记录,做好相应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识,加强对高毒物品的追踪和管理。

第十五条生产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四章高毒物品的储存和使用第十六条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合适的储存场所,做好储存设施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储存的安全性。

第十七条储存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高毒物品的进出库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库记录的管理,并定期进行库存盘点。

第十八条使用高毒物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使用规程,并组织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员工了解高毒物品的危害及安全操作方法。

高危物品管理制度

高危物品管理制度

高危物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为了保障公司员工、财产和环境的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高危物品是指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对人身、财产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物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或储存高危物品的部门和人员。

第四条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确保高危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条公司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为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单位,承担高危物品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高危物品的分类和标识第六条高危物品根据其性质和危险等级的不同,分为易燃物、易爆物、剧毒物、腐蚀物、放射性物等类别。

第七条高危物品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包装上标明名称、危险等级、生产日期、灭火方式等信息。

第八条高危物品的存放位置必须明显标识,禁止存放在易燃易爆物品的附近。

第九条高危物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在车辆上标明名称、危险等级、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十条高危物品的使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明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方法,严禁私自调配、混合和存放。

第三章高危物品的存储和使用第十一条高危物品的存储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存储库房,并保证通风、防火、防爆、防腐蚀等设施完善。

第十二条高危物品的存储应按照种类分开,相互之间不得混合存放。

第十三条从事高危物品存储和使用工作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配备防护用具,并接受相关的培训。

第十四条高危物品的使用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的人员操作,严格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高危物品的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的方法处理废气、废液等产生物,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四章高危物品的事故应急处理第十六条在高危物品事故发生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人员进行扑救和疏散。

第十七条高危物品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十八条高危物品事故处理完毕后,必须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的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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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毒物品是指“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文)中所列物品。

2、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废弃高毒物品的过程中,要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执行,还应按规定向政府部门申报。

3、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高毒物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高毒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高毒物品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5、存在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应进行岗前体检,接受职业卫生安全教育
培训,持证上岗;长期在岗的,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健康体检;离岗或调离岗位的,也应组织离岗体检。

6、生产、经营、储存高毒物品的设施建设时,应按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应经相应的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卫生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7、不得将高毒物品转移给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

没有相应职业卫生防护的单位和个人也不得接受含高毒物品。

8、存在高毒物品的作业场所应与其他场所分开或有效隔离,防护距离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高毒物品作业场所
应设置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规定,设置风向标,设置警示标志、中文警示说明和红色区域警戒线。

9、对存在高毒物品的生产装置进行维护、检修时,在制定的维护、检修方案中必须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10、需要进入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保持良好通风,检测高毒物质在空气中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
求;
(2)个人防护用品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
(3)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11、每月对高毒物品作业场所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因素监测,每半年进行一次职业中毒危害控制效果检测评价,并在取样点附近将监测、检测结果向职工公布。

12、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或彻底治理。

13、存在高毒物品的场所应设置淋浴间和更衣室,并设置清洗、存放或处理工
作服等物品的专用区域。

14、存在高毒物品场所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岗位保健津贴。

15、盛装高毒物品的容器,应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合格;从事高毒物品运输的装卸、押运、驾驶人员应经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在运输过程中,应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16、应建立健全高毒物品防护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1)高毒物品岗位基本情况;
(2)高毒物品作业场所监测结果及评价;
(3)接触含高毒物品职工的定期健康
体检结果;
(4)控制高毒物品工程项目的开展情况;
(5)个人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台帐。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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