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使用办法
[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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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管理制度]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1. 引言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雇员和雇主共同缴存的积蓄基金,旨在帮助满足员工的住房需求。
为了有效管理住房公积金,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需要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介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并提供相关指导。
2. 缴存规定2.1 缴存比例雇员和雇主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1,即雇员和雇主每月应缴存等额的金额。
2.2 缴存基数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根据雇员的月薪确定,基数上限和下限由相关部门规定并随时调整。
2.3 缴存时间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每月工资发放日之前缴存到指定的公积金管理机构。
3. 提取规定3.1 提取方式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购买自住房- 偿还住房贷款- 支付住房租金- 大病医疗救助- 养老基金- 工伤保险- 失业保险等等。
3.2 提取条件不同的提取方式对应着不同的条件和限制。
具体的提取条件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确定。
在提取时,雇员应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过公积金管理机构的审核。
4. 监督与管理4.1 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住房公积金的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能力,确保公积金的安全性、专业性和透明性。
4.2 公示与公开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缴存比例、提取规定等应进行公示和公开,以便雇员了解自己的权益和公积金的使用情况。
4.3 监督机制建立公积金管理的监督机制,确保管理机构的合规经营,保护雇员的权益,防止滥用公积金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 处罚与追责5.1 违规行为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提取资格、追回已提取的资金等。
5.2 追责机制建立相关的追责机制,对于损害公积金利益和雇员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是保障雇员住房权益的重要制度。
本文档对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强调了公积金的监督与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追责机制。
希望通过这些规定和措施,能够有效保护雇员的权益,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健康发展。
住房公积金买房子的时候如何去用

住房公积金买房子的时候如何去用
住房公积金买房子的时候如何去用
住房公积金买房子的时候能够提取余额,也能够使用公积金办理住房贷款。
以提取为例,流程如下:
1、向所在单位申请开具提取证明;
2、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3、提交提取证明等材料;
4、符合提取条件,作出准予提取决定;
5、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2.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XXXXXXX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依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新修订并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2005年1月10日国家建设部、财政部及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公司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实行统筹和自筹相结合进行管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自筹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管理。
统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执行地方有关规定。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只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业务,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自筹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公司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公司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担任,成员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主任:xxxxx副主任:XX成员:XX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相关人员组成。
公积金办公室专人专管,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
第七条人力资源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计划。
(二)负责记载员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取审批。
(五)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六)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财务部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财务账,审核原始凭证并进行账务处理。
(二)负责对转入的住房公积金进行复核。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支付工作。
(四)负责与银行的对账工作。
(五)协助办理住房公积金其他相关事宜。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司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办公室具体执行,监察审计部监督的原则。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筒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单位和职工个人分别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交~单位和职工缴交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存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退还职工本人。
第三条重庆市住房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对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施领导和监督。
重庆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公积金的管理部门~负责公积金的筹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本市范围内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独立发薪的单位~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范围,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和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均属实行公积金制度的对象。
实行出售公有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及其职工~亦要执行公积金制度。
离、退休职工、临时工和三资企业外方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五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公积金的缴交率~1995年定为职工个人工资和职工工资总额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第六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个人月工资额和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计算缴交数额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交~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9四舍五入~逢角进元。
第七条职工月工资额的计算~以圄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纽成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支付公积金的渠道,一,职工个人缴交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二,单住为职工提供的部份:1.企业在提取的住房折旧和其他划转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列入成本、费用,2.全额预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3.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由财政预算拨付~其余用自有资金支付,4.自收自支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晋城市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五)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七)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九)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一)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十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第四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第三章提取条件和额度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支取住房公积金的,需在购房合同(协议)签定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被批准之日起一年内一次性办理支取手续,提取额合计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金额。
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八)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的还款本息额。
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所付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部分。
以前未提取的不计入当期累计。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款规定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均可提取,每次提取额双方合计不得超过提取日之前12个月以内实际支付的药费支出。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一、个人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工作的职工,包括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等,都应当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并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个人缴存基数为个人工资的12%,其中个人缴纳6%,用于个人购房和还贷;单位缴纳6%,用于住房公积金基金池的运转。
3.职工每月工资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的,可以申请缴存比例的降低。
二、单位缴存义务1.所有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设有组织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都应当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2.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工资的6%。
3.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和用途1.职工可以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主要包括购买住房、还贷、大病医疗、子女教育等。
2.职工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金额不得超过房款的70%。
3.住房公积金还贷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住房贷款金额的70%。
四、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1.职工在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后,会开设一个专门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用于存放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2.住房公积金账户是个人的财产,不能挪作他用,也不能被单位调用。
3.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渠道,方便职工随时查询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
五、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1.对于未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或恶意逃缴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追缴所欠款项。
2.对于私自调用职工住房公积金或将其用于其他用途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缴存义务,规定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和用途,管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使用和查询,同时也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处罚和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一办法的实施,有助于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问题的解决,并加强了管理和监督。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庆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一、繁荣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进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时,必须要建立规范的体系以确保管理的严密性和公平性。
为此,重庆市政府加强了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监管,将其纳入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进程。
二、主管部门和基金管理机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主管本市住房公积金工作的行政管理机关。
这个委员会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收缴、存储、管理和使用的各项事务。
基金管理机构是为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专业机构,其职责是按照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保值增值管理并统计公积金存量。
三、公积金的缴存用人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为本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应将其全部工资的一定比例存入住房公积金账户,以此来保障他们的住房需要。
四、公积金的存储和管理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记录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对职工退休或其他原因离职的住房公积金进行拨付清算。
五、公积金的使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市实际情况和政策,向其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信贷,帮助职工购买合适的住房。
职工本人应当持有市建委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方可利用公积金购房。
六、公积金的结算职工本人在丧失用房资格的情况下,应当在一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将其在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入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或部分结算。
七、公积金统计、报表和监督检查技术部门应当及时对住房公积金账户等进行统计。
基金管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住房公积金运营报告。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各单位的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八、管理办法的法律效力和实施本管理办法具有法律效力,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及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解释,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监督管理。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为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合理利用住房公积金,促进职工住房保障,保障职工权益,提高资金利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和职工。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其个人工资基数的一定比例上缴存的资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章缴存和提取第五条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办法,及时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款存入指定的银行专户,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第六条职工可以申请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修缮、租赁住房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用途。
第七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提取用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有关规定;(二)提取金额不超过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规定比例。
第八条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的具体办法由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并公布。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九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职工可以向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单位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
--------------------------------------------------本文档涉及附件:1、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相关附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住房公积金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住房公积金条例》。
2、职工:指在重庆市范围内就业并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人员。
3、单位:指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居民安居工程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下面将从条例主要内容、执行效果和存在的问题三个角度分析该办法。
一、条例主要内容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公积金缴存标准规定了企业和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比例、上下限,企业缴存比例为12%,个人为8%,但企业和职工也可以在上下限内协商缴存比例。
2. 缴存时间和提取条件职工每月缴存公积金后,可以在规定的条件下提取公积金,如购房、大病治疗等。
同时规定了职工申请提取公积金的流程和时间。
3. 风险救助如果职工旷工等原因导致公积金缴存出现逾期,可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风险救助,但须遵循相关规定。
4. 监管与处罚监督检查公积金缴纳情况,如发现企业不按规定缴存,或职工虚报提取公积金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处罚。
二、执行效果实施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1. 规范了缴存比例制定缴存比例,让企业和职工在公积金缴纳过程中能够明确自己所需负担的比例范围。
2. 提高了职工福利通过规定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帮助职工解决了一些购房、大病治疗等紧急情况下的资金需求。
3. 协调了企业与职工关系在缴存比例和提取条件协商方面,企业与职工的合作达成了对等、稳定的关系。
三、存在的问题虽然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在执行和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还存在以下问题:1. 公积金的使用限制一些职工只能按照规定情况提取公积金,但公积金也可以用于其他方面,如开办小微企业等,管理办法中对此未作规定。
2. 对职工权益的保障不够在提取公积金申请过程中,企业可能会对职工进行限制,不予提取。
同时,职工提取公积金的时限、数量也没有明确的规定。
3. 对企业和职工缴存比例协商方面的管理不足企业和职工可以相互协商并在规定比例内自行缴存公积金,但是一些企业可能会协商不合理较低的比例,不利于职工的日后生活。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中山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的制度,旨在保障职工的住房权益,提高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效率。
以下是该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1. 缴存对象: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个人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缴存比例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适时调整。
3. 缴存基数:职工个人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缴存基数的总和。
4. 缴存方式:单位应按月将职工个人和单位部分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到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专户。
5. 缴存期限:职工个人和单位应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
6. 账户管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职工可随时查询账户信息。
7. 提取条件:职工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如购房、租房、还贷等,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8. 贷款政策:职工可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由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确定。
9. 监督检查: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10. 违规处理:对于不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11. 政策更新:办法将根据国家政策和市场变化,适时进行更新和调整。
12. 实施细则: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操作流程和要求。
这些内容为简要概述,具体实施时应参照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最新规定和指南。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2007年7月23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执行,根据2009年6月24日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一次全会通过的《关于修改<湛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字〔2005〕137号)和《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离开工作单位后要求销户支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有关问题的答复》(粤建房函〔2007〕7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湛江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
各县(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管理由市中心授权各办事处办理。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属政策性专项基金,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提取范围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偿还本人(含配偶)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三)租住住房租金超出家庭月收入10%的;(四)调离本市和出境定居的;(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能再就业满3年,男满50岁、女满45的;(八)离休、退休的;(九)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十)职工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职工离开本市就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一)农村户籍职工回原籍务农,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十二)因参军、上学或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第六条职工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一)、(二)、(三)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枣庄市个人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三)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大于月应偿还贷款本息额,在贷款办理同时,职工本人及配偶与市中心签定《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书》的:在职工本人自行办理首期正常还款后,自还款期第二个月起,由市中心按月从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提取贷后新增余额中大于月应还款本息额的十元以上整数款项,定期划入个人在受委托银行的还款账户,用于按月归还贷款。职工本人不正常归还贷款或职工本人及配偶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委托自行终止,职工本人按借款合同约定自行办理正常还贷。
(一)可以在贷款办理同时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现有余额中合计超出规定比例以上部分的余额用于购房。
(二)可以在贷后申请分年度提取或委托市中心按月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贷后新增余额用于归还贷款。
(三)符合提前还清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个人账户现有余额用于结清贷款。
其配偶申请提取使用,应同时提供结婚证原件或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为父母、子女购买拥有所有权住房的,应提供相应购房合同、购房预付款收据或全额发票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能证明直系亲属关系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五)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原件和复印件。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应提供市、区(市)级劳动或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离、退休手续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八)项规定,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每年度申请办理一次提取使用个人账户现有余额中百元以上整数款项,提取使用额度不超过实际发生支出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3.24【实施日期】2019.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由公积金中心核查;仍无法确认的,应当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列明体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公积金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现代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管理制度体系,控制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在住房公积金年度结算后30日内向单位提供对账单,单位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职工。
职工有权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余额等情况;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公积金中心复核。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做好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核算、回收及催收逾期贷款等工作。
第十二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最高月缴存基数,不得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即符合中央和省、市规定的,以货币形式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全部工资、津贴、补贴、奖金项目)计算。
第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年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拟订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上、下限,经公积金管委会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正文:----------------------------------------------------------------------------------------------------------------------------------------------------张掖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2020年3月13日张掖市第四届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
贷款的发放、回收由公积金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办理。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公积金中心承担。
第四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实行连带责任担保。
担保方式可选择住房公积金质押担保、个人保证担保、房产抵押担保、担保公司担保。
其中: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担保公司资质和能力应当符合《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近3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三)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有效担保;(四)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五)购买同一套房屋只能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原公积金贷款未还清的借款人,不得再次申请贷款。
购买改善型住房的,需结清首套房购房贷款。
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认定以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事业的发展,根据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范围内取得非农业户口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缴存管理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在职工工资总额的5%(含本市补充部分)的比例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期限将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代扣代缴。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法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并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缴存。
第六条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通过银行或其他指定机构进行无纸化缴存,确保缴存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第七条缴存单位应定期向职工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并建立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知晓和监督缴存情况。
第三章:提取和使用第八条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自住住房、大病医疗、子女教育、退休等合法用途。
提取资金应按照相关政策和程序办理。
第九条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保资金的合法使用。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阻挠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歧视或区别对待申请职工。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主持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基金运营机构应按照相关政策和要求,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和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职工和用人单位有权依法举报和投诉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反馈。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宣传和解释,使职工和用人单位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条例》2:相关证明材料清单3: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报表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住房公积金:指用于职工购房、退休养老、大病医疗等用途的资金,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存并由专门的基金机构进行运营管理。
公积金管理办法

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和职工按照规定比例共同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统一管理。
第二章缴存第五条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并定期调整。
第七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代扣代缴。
第三章使用第八条职工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房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等住房消费支出。
第十条职工在退休、离职、死亡等情况下,可按规定提取或继承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管理第十一条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定期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五章监督第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缴存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府令第12号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正文:----------------------------------------------------------------------------------------------------------------------------------------------------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遵府令第12号《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5日第五届市人民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9日起施行。
市长:黄伟2021年12月9日遵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增值收益分配、流动性风险防控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四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提取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积极探索与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建立信息互享、政策互通、业务互联、机构互动的互联互通机制。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充分运用现代信息化技术手段,建立智慧型住房公积金信息化管理服务系统,推行网上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政策咨询和投诉建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回复或者反馈办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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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立住房公积金的目的是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
公积金的来源是职工个人每月从工资中扣缴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每月为职工同比率配缴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单位和个人各8%。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专款专用。
只要办过购房贷款,每年就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归还贷款。
提取办法如下:首先职工向单位申请,单位予以核实后给职工开出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盖好单位预留在银行的印鉴。
职工将借款合同,每月还贷款的存折及支取申请书带着,到上储蓄所办理。
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房。
如果你一次性付款买了房子,只要在半年内,凭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可以提取你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整数。
如果你公积金帐户余额为1870元,可提1800元。
因为装潢申请公积金贷款或提取公积金都是不可以的。
办理按揭贷款,每年可提取一次你公积金帐户内余额的整数,用于归还贷款。
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前,不得提取帐户内的公积金。
办理过贷款后,每年可提取一次帐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还贷。
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手续:前提条件是,你所在的单位必须连续、足额缴交公积金一年以上(含一年),同时,因为购商品房资金不足,才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带原件,留复印件)1、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填好后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盖章;2、贷款人合法的购房合同原件;3、首期付款不低于房价款30%(有的地方可以是20%)的发票;4、贷款人夫妇双方月收入证明;5、夫妇双方居民身份证、户口本;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贷款金额与购房单价、购房面积、夫妇月收入有关。
你只要购买过商品房,住房补贴已划入中心帐户,凭购房合同,就可以提取住房补贴。
每年银行给每个公积金缴存的单位发放对帐单。
你可以与单位核对。
你也可以电话查询一个家庭购房,只要夫妇双方(也仅限于夫妇双方)公积金正常缴交,以任何一方名义贷款都可以。
除此之外的家庭成员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是产权共有人。
目前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长年限是15年。
年龄可延伸到退休后5年。
月还款额不能超过月收入的40%。
如果你的月收入是1500元,乘以40%,月还款额是600元,申请期限15年,你也只能申请到8万元的公积金贷款。
年限越短金额定越低。
目前公积金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万元。
如果夫妇双方公积金足额正常缴交;公积金贷款资金允许的话,可增加1-2万元。
如果公积金贷款金额不能满足你的需要的话,可同时申请组合贷款。
比如说你申请公积金贷款13万。
公积金贷款按规定只审批了10万。
还有3万元的缺口,那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委托行可以给你配套3万元的商业贷款,利率不同,手续一并办理。
贷款还清后,可凭贷款结清凭证、身份证、保管抵押物凭证到产权处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等额本息还款万元贷款月还款额表银行利率网提供贷款年限还款次数(公积金)月利率月还款额(商业)月利率月还款额2 243 432.471 3.975 437.6843 36 3 293.463 3.975 298.6774 48 3 224.005 3.975 229.2525 60 3 182.365 3.975 187.6606 72 3.375 156.679 4.2 161.2358 96 3.375 122.125 4.2 126.78910 120 3.375 101.483 4.2 106.26112 144 3.375 87.795 4.2 92.68914 168 3.375 78.082 4.2 83.09315 180 3.375 74.219 4.2 79.287如果贷5万元,贷5年,月还款额为5万*182.365=911.825贷5万元,贷10年,月还款额为5万*101.483=507.41贷5万元,贷15年,月还款额为5万*74.219=371.09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40%。
“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由单位到公积金开户行购买。
一次性付清房款可以提取公积金。
但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买二手房办理公积金贷款必须先办理交易手续,再申请贷款。
购买二手房除了提供前面我所说的资料外还需提供过户后的《房地产权证》,所有税、费发票和房屋评估报告。
目前由于公积金贷款需求量较大,每个家庭只能申请一次公积金贷款。
只要你没有办理过公积金贷款就可以申请。
购房的在半年期限内可以提取公积金。
贷款的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贷。
还贷金额直接转入还贷存折卡上。
办理时需要带上贷款合同、还贷存折卡(带原件,留复印件)。
职工购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要夫妇双方正常、足额缴交公积金,以任何一方名义贷款都可以。
那么没打结婚证,购房时想用对方的名义贷款或提取对方公积金都是不可以的。
办理了结婚登记,购房时就可以对方名义贷款或提取对方的公积金。
公积金在什么地方缴存,就在什么地方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目前贷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如果夫妇双方正常缴交,可在此基础上增加1-2万元。
年利率:5年以下3.6%,5年以上4.05%。
公积金贷款年限目前是2-15年。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在这之间任意选择。
公积金提取办法规定,职工购房凭购房合同或购房发票在半年内可提取公积金。
因购房贷款的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贷。
这体现了公积金的连续性和互助性的原则。
但职工的货币化补贴只要凭购房合同就可以一次性提取。
公积金提前一次性还清只需到开户行申请就可以办理。
银行是根据你还款前所剩的本金计算利息。
公积金提前还贷不交违约金。
每年提取一次公积金用于还贷,只需提供借款合同、月还款存折卡及单位出具的公积金支取单即可。
提取的金额是100元的整数倍。
提前还贷是按实际贷款年限算。
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按照规定把自己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取出来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有限制性,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职工所在单位和职工本人每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2、离休、退休的;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4、出境定居的;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7、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其中:第 1 、 5 、 6 条属于部分提取;第 2 、 3 、 4 、 7 条属于销户提取。
购买: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以及二手房等。
建造:是指城镇居民经房地产管理机关、城市规划管理机关等部门批准建造住房。
翻建:是指对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设计、重新建造住房。
大修:是指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注:装修、装饰、中修、小修、偿还住房装修贷款等行为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购买公有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余额查询(一)条件:、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1、《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公房出售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2、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
(二)资料: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一年以内),需提供:2、《房屋所有权证》;3、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4、提取人身份证;5、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6、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但已经房地局评审事务所评审(一年以内),分类为:⑴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①《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花名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⑵调购公有住房,需提供:①《太原市房改住房出售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或单位)购买职工出售所购公房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⑶标准价补交成本价,需提供:①《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审批表》;②《太原市职工按成本价补交房价款花名登记表》;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在偿还贷款期限内按月正常还款;3、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
(二)资料:1、《借款合同》;2、贷款银行为建设银行,需提供:《核定贷款通知书》;贷款银行为工商银行(或其它银行),需提供:《借款借据》;1、最近一月的还款凭证或已还款存折;2、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3、提取人身份证;4、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注:每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
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及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或所购房交易审核日期距提取日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3、提取人为房屋所有者本人或配偶。
(二)资料:1、已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①《房屋所有权证》;②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③提取人身份证;④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2、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需提供:①《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经房地局备案,盖“太原市房地局交易所合同备案专用章”)②首期付款收据或不动产税务发票;③若配偶提取,需提供《结婚证》;④提取人身份证;⑤经办人需提供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
出境定居、调离本市、外地上学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1、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2、户口迁出本市距提取之日最长不得超过 12 个月。
(二)资料:1、出境定居,需提供:①户口迁出证明;②所在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
2、调离本市,需提供:①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②调出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
3、外地上学(考取研究生等),需提供:①录取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②所在单位出具本职工工资停发证明;③提取人身份证;④受委托人需提供身份证。
注: 1 、出国定居超过 12 个月的,出具代办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国内调动超过 12 个月的,通过银行办理汇票;去外地上学超过 12 个月的,本人办理;或出具代办委托书委托他人办理。
3、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及 A4 纸复印件。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条件、资料:(一)条件:提取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按月足额缴纳。
(二)资料:1、《公证书》;(按照《继承法》关于继承的有关规定,到公证处公证后,领取《公证书》。
)2、两千五百元以下(含两千五百元)不需要进行公证,需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提供继承证明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