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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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

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管理办法为加强我矿矿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管理,规范矿车和特种车辆的使用,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效率,提高车辆运行效率,最大程度的服务于生产,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一、一般规定1、矿车和特种车辆由机运管理部统一管理,由机运管理部负责对投入运行的矿车和特种车辆进行监督、考核和管理。

机运管理部不定期的派专人对井下、地面的在用车辆进行统计、汇总,对违反该《管理办法》的单位进行考核、处罚。

2、调度室根据生产需要,对各种应急矿车和特种车辆使用进行安排、协调。

3、为保证投入的矿车和特种车辆合理调配和使用,各使用车辆的单位应提前如实制定用车计划,计划数量不得超过实际使用数量的10%,违者按50元/辆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罚款。

4、装料单位必须写明装车时间、用途、使用单位、送往地点并张贴于车辆的醒目位置。

违者机运有权拒绝运输,造成影响由装料单位负责。

5、装车标准必须符合《物料装载管理规定》否则机运管理部有权拒绝运输,造成影响由装车单位负责。

6、机运管理部运输队每天要对井下各运输大巷和车场停留的车辆进行检查和清理,并有查头记录,车辆从装车到卸车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超过48小时按50元/辆.天对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进行罚款,自罚款通知下达后三天内把罚款金额交到矿财务。

每推迟一天罚款100元/天,以此累加。

7、各使用单位不得随意闲置(超过8小时)、丢弃矿车和特种车辆,否则每辆每天罚款30元/辆。

8、对于归还的车辆如发现有杂物或未去除的捆扎物等,将对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50元/辆的罚款。

9、机运事业将不定期的对在用的车辆检查,对于井下、地面随意翻倒车辆的,将按照编号追查使用单位责任,按500元/辆对使用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限期处理、通报。

10、对未经机运管理部同意私自改变矿车和特种车辆结构和性质的单位,按300元/辆对责任单位负责人进行罚款,造成矿车和特种车辆报废的,按矿车和特种车辆原值的1.5倍对责任单位进行罚款。

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保障矿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部所有机动车,包括但不限于运输车辆、工程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煤矿机动车安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交通安全法规和煤矿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车辆购置、更新和报废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确保车辆符合安全要求。

第五条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六条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车辆性能良好。

驾驶员应熟悉车辆性能,掌握操作规程。

第七条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如灭火器、安全锤、反光背心等,并保持完好。

第八条车辆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应遵守交通规则,保持安全车距,严禁超速、超载、酒后驾车、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应持有相应的驾驶证,并经过培训考核,具备驾驶资格。

第十条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不得违章操作。

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发现车辆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三条煤矿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煤矿应组织驾驶员参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学习,提高驾驶员的法律意识。

第五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五条煤矿应设立安全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机动车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定期对车辆、驾驶员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整改。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安全监督检查机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对因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对未履行安全职责的驾驶员,煤矿应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煤矿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3篇)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3篇)

矿山井下车辆管理制度一、编制目的由于井下巷道的展开及井下机动车车辆的增加,为了加强井下车辆的安全管理,使井下车辆能够更好的服务于生产,减少和消除因为行车带来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现根据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井下车辆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项目部井下机动车辆(包括装载机、四不象、耙渣机、三轮车、排渣车、及其他在巷道内驾驶的机动车辆)驾驶安全的管理。

三、权责本制度的制定、修订和解释权均归属于大贾庄项目部。

四、管理内容1)对井下车辆驾驶员规定1、对于井下车辆驾驶员必须做到定点、定岗、定车,严禁交给他人驾驶。

装载机、耙渣机司机必须持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

2、井下驾驶员必须经过安全部组织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下井。

3、井下驾驶员必须遵守项目部各项井下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意识。

4、严禁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车辆,严禁睡岗或做与工作岗位无关的事情。

5、爱护车辆,井下行车前认真检查车辆,尤其刹车的检查要作为重点检查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任何车辆带病作业。

6、行车时靠右侧通行,但严禁靠边尤其拐角靠边倒车,当心车辆碰、撞、拉、挂电缆、管路、设备和行人。

7、在车辆启动、倒车以及卸放物料时必须观测周围环境,并鸣笛,以免造成电缆、管路、设备损坏和人员伤亡。

8、装载机在进行井下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指挥人员指挥进行操作,进行转弯或者倾倒作业时必须观察倾倒物料半径内的人员动向。

9、驾驶员离开车辆必须做到熄火、拉手刹、做好挡车,严禁将车辆停放在坡路溜井边缘、靠近井筒或光滑路面上。

10、驾驶员负责所驾驶车辆的排烟虑水箱加水问题,对于未及时加水的司机给以处罚和教育。

11、驾驶员必须随身佩戴安全帽、自救器、矿灯等项目部规定必须正确佩戴的劳保用品,并按照规程操作。

12、必须熟悉设备的结构、性能、参数及完好标准,并会进行一般性的检查、维修、保养及故障处理。

13、必须熟悉行驶路线范围、巷道参数支护形式,掌握各种安全标志和信号的有关规定。

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

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

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第一篇:xx煤矿车辆管理办法煤矿车辆管理办法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车辆高效运转,本着安全、节能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车辆为公司小车)1.一切车辆均由专人驾驶,即一人一车,明确职责和任务,任何人不得驾驶不属于自己驾驶的车辆,任何人不得强迫司机驾驶不属于司机驾驶的车辆,否则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2.建立车辆档案,一车一档。

车辆的工器具、备胎、证件都要随车携带,并且齐全有效。

每天出车前都要认真仔细检查油、水,及时补缺。

3.车辆要按顺序停放到指定车位,每天早晨上班后办公室车队负责人要检查车容,要始终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和车内干净清新,对不及时清洗的司机,发现一次记3分,一月累计9分的扣罚当月工资的10%。

4.实行车辆动态管理周报表制,由车队长具体负责填报。

5.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由司机自己负责(包括机油、机滤、空滤的更换,刹车调试、轮胎保养等),若因司机原因造成机械事故的,其损失由司机自负。

6.车辆零小修,由司机提出申请,车队长确认,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到指定地点修理,零配件更换要以旧换新,将原件交回车队备案。

7.车辆的中修大修,由司机提出申请,车队长、办公室主任共同鉴定,报请公司领导审核批准后到指定地点修理。

配件的更换,以旧换新,原件交回车队备案。

8.车辆实行整合使用,各部门每天下午下班前拿出用车申请,车队酌情安排。

车队统一合并调派,原则上减少一人或一部门单独用车。

9.公司私家车门卫只需确认本人驾驶即可放行;其他人员出车严格执行派车单的审批手续,车队长负责据实填写,门卫见派车单放行。

用车人、司机有权互相监督,事情办理完毕后及时返回,不准借故办私事和游玩,如有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经济处罚。

10.司机不经请示擅自驾车外出,发现一次罚款100元,重犯者加倍,三次者除名。

11.门卫私自放行车辆,发现一次罚款50元,重犯者加倍,三次者除名。

12.门卫严格保管“派车单—门卫联”和“通行证”,每周整理一次交回办公室,办公室责成车队长将回收的派车单、通行证与一周内每台车的里程数、加油数量核对分析,及时总结提出整改意见。

煤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煤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业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节能、环保运行,保障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机动车辆,包括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购置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机动车辆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2. 符合公司安全生产和经营需求;3. 节能环保,性能稳定可靠;4. 价格合理,性价比高。

第五条公司机动车辆购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后,由公司统一采购。

第六条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调度、统一保养制度。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七条公司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2. 具备一定的驾驶技能和经验;3. 无重大交通违法行为记录;4. 身体健康,符合驾驶要求。

第八条公司驾驶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未经批准,不得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九条公司驾驶员应参加公司组织的驾驶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条公司机动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严格按照车辆使用规定,不得超速、超载、疲劳驾驶;2. 不得将车辆用于非法营运、违法运输等;3. 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性能和用途;4. 不得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公司机动车辆维护保养实行定期检查、定期保养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驾驶员应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报修。

第五章交通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

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组织驾驶员进行交通安全培训,提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考核,对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车辆事故处理第十六条公司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公司应按照事故性质、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进行处理。

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公务车辆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矿所有公务车辆,包括公务用车、应急车辆、特种车辆等。

第三条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规范使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成立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制定和完善煤矿公务车辆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二)组织实施公务车辆购置、调配、报废、维修等工作;(三)监督检查公务车辆使用情况,确保车辆安全、高效、规范运行;(四)定期对公务车辆进行审计,确保车辆使用符合规定;(五)组织开展公务车辆安全教育,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六)处理公务车辆管理中的各类投诉、举报。

第六条各部门、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务车辆管理工作,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三章车辆购置与调配第七条公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矿实际情况进行,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适用,满足工作需要;(二)节能减排,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安全可靠,确保行车安全。

第八条公务车辆购置需经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九条公务车辆调配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按需调配,合理使用;(二)先内部调配,后外部借用;(三)确保公务活动需要,兼顾日常出行。

第十条公务车辆调配需经煤矿公务车辆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章车辆使用与维护第十一条公务车辆使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公务车辆仅限用于公务活动,不得用于私事;(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四)驾驶员应定期参加车辆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二条公务车辆维修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车辆维修需经办公室审批;(二)维修费用由办公室统一结算;(三)维修后,驾驶员应向办公室报告车辆维修情况。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车辆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包括矿区内的机动车、运输车等各类车辆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煤矿车辆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原则,强化责任意识,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四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各类车辆的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

第五条煤矿车辆管理应当遵循合理安排,合理使用,合理保养,合理处置的原则,做到科学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

第六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目标导向,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合理设定车辆使用和管理的目标,不断提高车辆使用效率和安全水平。

第七条煤矿车辆管理坚持制度约束,依法合规,全员参与的原则,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管理队伍建设。

第八条煤矿车辆管理应当充分调动车辆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树立正确用车观念,提高车辆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九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加大技术装备力量的建设,提高车辆管理现代化水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提高车辆管理效率。

第十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全面加强安全意识教育,做好各类车辆使用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十一条煤矿车辆管理严格执行车辆资料登记、台账管理制度,确保车辆的真实有效登记和合理使用。

第十二条煤矿车辆管理建立车辆分配使用制度,根据生产和管理需要,合理配置和使用车辆,确保车辆的有效利用。

第十三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车辆行驶证管理制度,车辆行驶证是车辆的重要凭证,车辆需配备行驶证,行驶证应与车辆一一对应。

第十四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加强对车辆的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定完善的保养计划,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煤矿车辆管理要严格执行车辆年审制度,确保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年审标准。

第十六条煤矿车辆管理实行车辆报废淘汰制度,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及时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七条煤矿车辆管理要建立健全车辆保险制度,加强对车辆的保险管理,确保车辆的安全和利益。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范本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山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山内所有车辆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矿山车辆管理应遵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规范车辆使用,保障矿山生产安全。

第四条矿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执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矿山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辆、专用车辆等,必须经过车辆管理部门审批登记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七条车辆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使用车辆,不得私自借用、转借车辆。

第八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九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制定车辆使用计划,做好车辆调度管理,确保车辆合理使用。

第十条驾驶员必须具有相应驾驶证件,经过培训合格方可驾驶车辆。

第十一条驾驶员需要每天进行车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不得私自维修车辆。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要建立车辆档案,对车辆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需及时报告车辆管理部门,保障人员安全。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车辆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六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矿山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四章环保管理第十八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做好车辆尾气排放和废弃物处理,保护环境。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单位要合理规划车辆行驶路线,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车辆管理部门要负责车辆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车辆进行处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车辆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车辆使用单位和驾驶员,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矿企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矿企用车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矿企车辆安全运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矿企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企所有车辆及驾驶人员。

第三条矿企用车安全管理工作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矿企车辆分为公务车、生产用车、服务用车等类别,根据车辆用途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矿企车辆实行统一购置、统一登记、统一管理、统一调配制度。

第六条车辆购置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矿企实际情况进行,确保车辆性能、安全性能符合要求。

第七条车辆使用前,必须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车辆使用过程中,驾驶人员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第三章驾驶人员管理第九条驾驶人员应具备合法驾驶资格,熟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驾驶知识。

第十条驾驶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驾驶人员应持证上岗,不得酒后驾车、疲劳驾车、超速行驶、违章驾驶。

第十二条驾驶人员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健康,具备驾驶条件。

第四章用车审批与调度第十三条用车申请:各部门因公用车,需提前向行政部提出用车申请,填写《用车申请单》,注明用车事由、时间、地点、乘车人数等信息。

第十四条用车审批:行政部根据用车申请,结合车辆情况,审批用车申请。

第十五条用车调度:行政部负责车辆调度,确保车辆合理使用。

第五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十六条矿企应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十七条驾驶人员应参加矿企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安全驾驶知识、应急处置技能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八条交通事故处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告矿企安全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与处理:矿企安全管理部门应组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责任追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矿企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矿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

矿井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车辆管理,确保矿井运输安全,提高运输效率,保障矿井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井所有车辆及其驾驶员、维修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井车辆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统一管理、责任到人;(三)科学合理、高效运行;(四)节约能源、保护环境。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矿井车辆分为以下类别:(一)运输车辆:用于运输煤炭、物料、人员等;(二)维修车辆:用于维修矿井设备、设施;(三)特种车辆:用于应急救援、消防等特殊用途。

第五条矿井车辆的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的购置、验收、分配、使用、维护、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车辆购置:(一)购置车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具备安全性能;(二)购置车辆应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三)购置车辆应进行招标采购,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车辆验收:(一)车辆到货后,管理部门应组织验收,确保车辆符合规定要求;(二)验收合格后,车辆应进行注册登记,取得行驶证。

第八条车辆分配:(一)车辆分配应根据矿井生产需要,合理分配给各用车单位;(二)分配车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车辆使用:(一)驾驶员应持有有效驾驶证,熟悉车辆性能和操作规程;(二)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三)驾驶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第十条车辆维护:(一)车辆应定期进行保养,保持车辆良好状态;(二)维修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格,确保维修质量;(三)维修记录应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车辆报废:(一)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因事故等原因无法修复时,应予以报废;(二)报废车辆应进行注销登记,并妥善处理。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十二条驾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有效驾驶证,且与所驾车型相符;(二)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三)具备一定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矿公司车辆管理,保障生产安全,提高运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矿公司所有车辆的管理,包括公务车、运输车和其他使用车辆。

第三条煤矿公司车辆管理要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管理为先、节约为重、效率为本”的原则,实行全员参与、科学管理、规范操作。

第四条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应当与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相衔接,确保车辆管理工作能够有效实施。

第二章车辆管理组织第五条煤矿公司应当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车辆管理员,负责车辆日常管理、维护和运营。

第七条车辆管理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悉车辆管理规定,熟练掌握车辆使用技能。

第八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车辆管理领导小组,协调处理车辆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车辆管理制度第九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车辆管理制度,包括车辆使用、维护、保养、加油加气、报废等方面的规定。

第十条车辆使用制度应当规定车辆的配车原则、保管要求、使用限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应当规定车辆的定期检查、保养和维修内容,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车辆加油加气制度应当规定车辆加油加气的地点、方式、安全规定等内容。

第十三条车辆报废制度应当规定车辆报废的条件、程序、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车辆管理流程第十四条车辆的使用申请应当由相关部门提出,并经车辆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应当由车辆管理员负责,包括车辆的保管、维护、保养等工作。

第十六条车辆的加油加气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确保加油加气过程安全可靠。

第十七条车辆的报废程序应当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经相关部门审核确定后方可报废。

第五章车辆管理监督第十八条煤矿公司应当建立车辆管理监督机制,对关键环节进行监控,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规范运行。

第十九条车辆管理监督应当由公司内部稽查部门或第三方机构负责,定期对车辆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区机动车辆管理,确保矿区交通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保障矿区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区所有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矿区机动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矿区机动车辆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五条车辆登记与备案1. 所有进入矿区的机动车辆,必须向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行驶证、驾驶证、保险单等资料。

2. 新购入的车辆,须在购入后一个月内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第六条车辆检验与维护1. 车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确保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符合要求。

2. 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车辆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车辆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车辆使用规定1. 车辆驾驶员必须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且必须经过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取得合格证。

2. 车辆使用时,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违章操作。

3. 车辆应按照规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在矿区内部乱停乱放。

第八条车辆报废与更新1. 车辆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时,必须报废。

2. 车辆更新时,应优先选择节能环保、安全性能高的车型。

第三章驾驶员管理第九条驾驶员选拔与培训1. 驾驶员选拔应严格把关,确保驾驶员具备良好的驾驶技能和职业道德。

2. 新驾驶员必须经过矿区车辆管理部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驾驶员职责1. 驾驶员应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2. 驾驶员应熟悉矿区道路状况,合理规划行车路线。

3. 驾驶员应保持车辆整洁,维护车辆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驾驶员考核与奖惩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驾驶技能、职业道德、安全意识等。

2. 对考核优秀的驾驶员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驾驶员进行处罚。

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交通安全教育1. 矿区车辆管理部门应定期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提高驾驶员和员工的交通安全意识。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办法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车辆管理1、公司公务车的证照及其稽核等事务统由管理部负责管理,配属各营业部的车辆由主管指派专人调派,并负责维修、检验、清洁等工作;2、本公司员工因公用车须事前向车管专人申请凋派;车管专人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者,不得派车;3、每车应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并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

管理部每月抽查一次,发现记载不实、不全或未记载者应呈报主管提出批评,对不听劝阻屡教屡犯者应给予处分,并停止其借用资格;4、每车设置车辆使用记录表,由营业会汁于每次加油及修养时记录,以了解车辆受控状况。

每月初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管理部稽核。

二、车辆使用1、使用人必须具有驾照;2、公务车不得借非本公司人员使用;3、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水箱、油量、机油、轮胎,外观等)。

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

4、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5、驾驶入不得擅自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违者受罚;6、车辆应停放于位置、停车场或适当的位置;7、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私用,并经主管核准后转管理部哲业会计稽核;8、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并应将车辆清洗干净;9、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除扣掉保险赔额后全部费用由私人负担。

三、车辆保养1、车辆维修、清洗、打蜡等应先填车辆使用申请单,注明行驶里程,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车管专人厂商保养,特约修护厂维修,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

自行修复者,可报销材料零件费用;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耗损急需修理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或修理费超过2000元时,应与车管专人联系,请求批示;4、由于驾驶人使用不当或车管专人疏于保养,而致车辆损坏或机件故障,所需修护费,应依情节轻重,由公司与驾驶人或车管专人负担。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煤矿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公司车辆管理,确保车辆安全、高效、经济地运行,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车辆及其驾驶、维修、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经济合理、服务优良的原则。

第二章车辆管理第四条公司车辆分为生产车辆、公务车辆、特种车辆和备用车辆。

第五条公司车辆实行统一编号、统一登记、统一管理。

第六条公司车辆证照、保险、年审等手续由车辆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负责车辆档案的建立、更新、保管工作。

第八条车辆使用人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驾驶人员须具备合法驾驶资格,定期参加驾驶培训,提高驾驶技能。

(二)驾驶车辆前,必须检查车辆状况,确保车辆安全。

(三)驾驶过程中,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四)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不得随意改装车辆。

(五)按规定缴纳车辆使用费用。

第九条车辆维修、保养工作由维修部门负责,按照车辆维修保养计划进行。

第十条车辆维修、保养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报销。

第三章车辆调度与使用第十一条车辆调度实行统一调度、合理使用、优先保障的原则。

第十二条车辆调度程序:(一)用车部门填写《车辆使用申请单》,说明用车时间、地点、事由等。

(二)车辆管理部门根据用车需求,统筹安排车辆。

(三)车辆调度员通知用车部门,告知车辆使用时间、地点。

第十三条车辆使用人员须按照调度计划使用车辆,不得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时间、地点。

第十四条车辆使用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改变车辆使用时间、地点,须提前向车辆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车辆使用完毕,驾驶员须将车辆驶回指定停车场,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第四章车辆费用管理第十六条公司车辆费用包括燃油费、维修保养费、保险费、停车费等。

第十七条车辆费用按实际发生金额据实报销。

第十八条车辆费用报销程序:(一)驾驶员填写《车辆费用报销单》,注明费用用途、金额等。

(二)财务部门审核报销单,确认费用合规。

煤矿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煤矿有限公司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三、车辆管理
1、凡是乘车人办完事后找不到驾驶员的,一次罚驾驶员 20元。因私自办理其它事务使领导改乘其它车辆的,一次罚驾驶员50元。
2、所有车辆必须经常保持内外干净,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发现有烟头、杂物时,每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出现领导等待驾驶员打扫卫生的情况,一次罚驾驶员 20元。道路上有泥水时,驾驶员要视情况及时洗车,以车内外干净为标准,否则,每次对驾驶员罚款10元。
2、值班车离矿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调度室同意后才可离开,否则,追究当班驾驶员的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班驾驶员罚款50—100元,可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或调离工作岗位。如果行车途中出现故障,驾驶员要在 10分钟内向调度室或办公室汇报,否则,对驾驶员罚款50元。
3、在调度会上因值班驾驶员的原因而被矿领导点名批评的,办公室对当班驾驶员罚款 50元,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影响情节决定处分的轻重。
(一)维修程序:
1、上述所列车辆需维修时,当班驾驶员填写《XX煤矿车辆修理审批单》,并由本单位主管签字确认,交行办审定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2、如车辆需大修或维修费用较高时(超过5000元),必须由当班驾驶员、车辆所在单位主管、办公室负责人和维修管理人员共同商定拿出初步维修意见,然后报矿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5、车辆维修应遵循经济合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小病大修、铺张浪费和质次价高的配件上车。
10、租用车辆停车维修必须由车主或车辆所有单位相关负责人以书面或电话告知办公室负责人,方可维修。
11、全矿有车辆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严格执行我矿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及时督促驾驶员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作。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精心驾驶,遵章驾驶,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七、事故处理

煤场车辆管理制度

煤场车辆管理制度

煤场车辆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煤场车辆管理,提高运营效率,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促进安全生产,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场内部所有车辆的管理。

第三条煤场车辆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交通安全法规。

第四条煤场车辆管理应坚持“全员参与、全过程管理、全面预防”的原则,全面提高车辆管理水平。

第五条煤场车辆管理应注重技术创新和信息化管理手段的运用,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安全生产。

第六条本制度由煤场管理人员依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经煤场领导班子审定后施行。

第二章煤场车辆管理责任第七条煤场管理员应依法对煤场内的车辆进行统一管理,做好车辆登记和备案工作。

第八条煤场管理员应依法履行对煤场车辆安全监管的职责,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和监测。

第九条煤场管理员应建立健全煤场车辆管理工作制度,明确车辆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十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及时向煤场领导报告车辆管理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一条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车辆技术培训,提高车辆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车辆管理部门应保密车辆管理工作的有关信息,防止信息泄露。

第三章煤场车辆管理机制第十三条煤场车辆管理机制应健全,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第十四条煤场车辆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第十五条煤场管理人员应完善节假日和特殊情况下的车辆管理措施,确保车辆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煤场车辆应配备专门人员进行管理,做好车辆出入记录及文书工作。

第十七条煤场车辆管理应建立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效率,保障安全生产。

第十八条煤场车辆管理工作要加强与相关机构和单位的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煤场车辆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安全监测机制,监测车辆运行情况,保障交通安全。

第四章煤场车辆管理程序第二十条煤场车辆管理程序应规范,健全,专业,科学。

第二十一条对进出煤场的车辆应进行严格的登记和管理,禁止非法调度。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规范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规范

矿山车辆管理制度规范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矿山车辆的管理,提高矿山生产运输效率,保障生产安全,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矿山内各种机动车辆。

三、车辆管理机构1、矿山应设立车辆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矿山内所有机动车辆。

2、车辆管理部门应具备专门的车辆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资质。

四、车辆登记管理1、每辆机动车辆进入矿山之前,均需进行登记,包括车辆型号、车牌号码、品牌等信息。

2、各车辆应定期进行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更新相关证件。

3、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车辆登记台账,做到信息准确完整。

五、车辆使用管理1、车辆在矿山内应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遵守交通规则,禁止超速行驶。

2、严禁疲劳驾驶,一旦发现疲劳驾驶,车辆管理部门有权停止其行驶。

3、车辆使用期间,应保持车身清洁,保养良好,如发现故障应及时修理。

4、车辆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证件,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驾驶机动车辆。

六、车辆维护管理1、矿山应设立专门的维修部门,负责对车辆进行定期维护保养。

2、车辆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资质,能够熟练处理车辆故障。

3、车辆维修应做到及时、有效,确保车辆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使用。

七、车辆安全管理1、矿山应设立车辆安全检查岗,对所有车辆进行定期安全检查。

2、发现车辆安全隐患的,应立即通知车辆管理部门,禁止该车辆继续行驶。

3、车辆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加强安全意识培训。

八、车辆违章管理1、一旦发现车辆违章行为,应按照矿山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罚款、停驶等处理措施。

2、多次违章的车辆应进行记录,一经核实,可被停止使用。

九、车辆保险管理1、所有机动车辆应进行保险登记,并及时更新保险。

2、发生事故的机动车辆应及时报警,保证相关记录齐全。

3、矿山应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及车辆损失险,以保障相关利益。

十、处罚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车辆及人员,车辆管理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驶等措施。

十一、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矿山内所有机动车辆必须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1. 简介矿山机动车辆是指在矿山生产作业过程中用于工人和物资运输的各类车辆。

由于其工作环境的特殊性,矿山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尤为重要。

本文档旨在制定矿山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确保机动车辆在矿山环境中的安全运行。

2. 目的和适用范围2.1 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落实对矿山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要求,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2.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在矿山生产作业过程中使用的机动车辆,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巷道运输车辆、装载机、自卸车等。

3. 安全管理岗位职责3.1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车辆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定期检查车辆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并修复安全隐患;•确保所驾驶车辆的驾驶人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证件;•制定和执行车辆的保养计划和维修计划;•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制定并落实相关安全制度。

3.2 驾驶员•具备合格的驾驶证件,并且熟悉矿山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带,并确保乘客也佩戴安全带;•遵守交通规则,防止超速、酒驾等违法行为;•定期检查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设施和机械状况,如发现异常及时上报;•配合车辆管理人员的工作,按时进行车辆的保养和维修工作。

4. 车辆安全检查4.1 日常检查车辆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定期对矿山机动车辆进行日常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轮胎的胎压和磨损情况;•刹车系统的工作状态和刹车片的磨损情况;•灯光设施的完好性和亮度;•安全带的可用性和损坏情况;•方向盘、仪表盘、加速踏板等操作部件的灵活性和正常磨损情况;•车辆底盘和底盘零部件的完好性和腐蚀情况等。

4.2 定期检查定期检查由专业的检测机构进行,以确保车辆的安全运行。

其中包括以下方面:•车辆底盘和车架的结构完整性;•发动机、传动系统、制动系统的性能检测;•转向系统、悬挂系统的功能检测;•灯光、安全带、喇叭等安全设施的功能检测。

5. 事故应急处理5.1 事故责任分析发生事故后,安全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对责任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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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管理办法
一、驾驶员管理
1、办公室应加强对驾驶员的职业道徳教有和岗位技能教育,教育驾驶员牢固树立为生产一线服务的思想,端正服务态度,摆正门己的位置,站好口己的岗位,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2、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技术,熟悉所驾驶车辆的结构性能,掌握各种条件下的驾驶操作要领和排除常见故障的技能。

3、所有驾驶员必须服从办公室安排,对工作挑肥拣瘦、推诿扯皮、效率不高、无理取闹、不服从安排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不低于50元罚款,或给予调离驾驶员工作岗位,直至辞退处理。

4、驾驶员随矿领导外出办事的,要保持良好形象,保守秘密,不随意传话,不惹事生非,确保行车安全。

5、所有驾驶员上班和出车期间不许喝酒,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当天不报工,并停止出车。

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影响的,调离」:作岗位或按照矿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6、根据办公室安排岀差办事的,回来后要及时与办公室汇报。

有事请假。

如不请假乂不上班的,当天不报工,并罚款50元。

7、上班时间内,不准打牌和贴博,否则,发现一次罚款50元。

二、车辆调配
1、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统一调配。

所有车辆离矿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驾驶员每私自出车一次罚款50元。

2、未经矿领导和办公室批准,其他人员无权带车外出。

3、在安阳市境内开会或办事的,由办公室根据生产用车情况安排午辆。

4、在安阳市范闱以外开会或办事的,用车人员向矿长请示后,由矿长通知办公室派车。

5、办公室安排午辆要以本矿车辆为主,本矿车辆调配不开时,办公室必须向矿长请示后,确定是否租车。

6、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办公室的安排行车,不得私门变更路线或延长在外时间,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己承担。

7、驾驶车辆外出时,必须携带驾驶证和有关手续,白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通警察和交通信号的指挥。

行车时糟力要集中,禁止饮食、闲谈等, 养成良好的驾驶作风。

因驾驶员本人违章造成的罚款个人负担。

三、车辆管理
1、凡是乘午人办完事后找不到驾驶员的,一次罚驾驶员20元。

因私自办理其它事务使领导改乘其它车辆的,一次罚驾驶员50元。

2、所有车辆必须经常保持内外干净,办公室要经常检查,发现有烟头、杂物时,每次对驾驶员罚款5元。

出现领导等待驾驶员打扫卫生的情况,一次罚驾驶员20兀。

道路上有泥水时,驾驶员要视情况及时洗车,以车内外干净为标准,否则,每次对驾驶员罚款10元。

3、不经办公室同意,所有驾驶员不能擅自换车或将午辆交与他人驾驶,否则,发现一次,对换车驾驶员罚款100元,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换车驾驶员双方共同承担。

如一方不是本单位职工,损失由我方驾驶员一人承担。

4、车辆在矿内要按规定位置停放,不要随意放置,否则,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10元。

5、正常上班期间和下班后,未经同意不准私自出车,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所有贵任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办公室对驾驶员罚款100-200元,情节严重的,调离工作岗位。

6、不经领导同意,所有车辆无权将矿上的东西拉出矿外,否则由驾驶员承担贵任;造成影响的,按违反矿纪给予当事人行政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7、车辆管理应做好记录,罚款单当天开出,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交被罚驾驶员;所有罚款在驾驶员的匚资或补助中当月兑现。

四、值班车管理
1、值班车必须严格使用和管理,无特殊情况24小时在矿值班,而且必须保证能随时出车,否则,发现一次对驾驶员罚款50元。

2、值班车离矿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调度室同意后才可离开,否则,追究当班驾驶员的贵任,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当班驾驶员罚款50-100元,可同时给予纪律处分或调
离工作岗位。

如果行车途中出现故障,驾驶员要在10分钟内向调度室或办公室汇报,否则,对驾驶员罚款50元。

3、在调度会上因值班驾驶员的原因而被矿领导点名批评的,办公室对当班驾驶员罚款50元,写出书面检查,并根据彫响情节决定处分的轻重。

4、办公室安排值班的驾驶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值班。

五、加油票管理
1、驾驶员出差过路票和加汕票应先交办公室副主任登记后,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方可报销:
车辆维修
车辆维修实行统一管理,由矿行政办公室负责监替、市核和维修业务的日常管理:实行维修统管的范閑是矿属全部车辆,包括大小轿车、铲车、推土机、翻肝车、叉车、运垃圾车等。

(一)维修程序:
1、上述所列车辆需维修时,当班驾驶员填写《XX煤矿车辆修理审批单》,并由本单位主管签字确认,交行办市定同意后,方可到指定地点维修。

2、如车辆需大修或维修费用较高时(超过5000元),必须由当班驾驶员、车辆所在单位主管、办公室负责人和维修管理人员共同商定拿出初步维修意见,然后报矿长批准后,方可送修。

3、每次车辆修理完毕后,结算清单必须由送修驾驶员签字,复印,办公室留存复印件。

经审核无误后,由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确认,报矿长批准报销。

(二)维修要求及责任:
1、驾驶员必须严格按照《XX煤矿车辆修理中批单》上填写的修理项目进行维修,不能擅自扩大维修范用,超市批范围修理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

2、驾驶员損自变更车辆修理范围的,修理费用由驾驶员个人承担,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驾驶员不少于50元的罚款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3、紧急情况下,可以先修理车辆,但必须先向办公室汇报。

修理完毕24 小时内必须补办修理审批单,否则,对驾驶员一次罚50元。

4、出差或特殊情况下修理车辆的,必须及时报车辆维修管理人员,否则不予报销维修费用。

由于日常维护不够、责任心不强使车辆不能及时得到维护而造成出差时修
理的,视情节给予当班驾驶员不低于50元的罚款。

5、车辆维修应遵循经济合理、确保安全的原则,避免小病大修、铺张浪费和质次价高的配件上车。

10、租用车辆停车维修必须由车主或车辆所有单位相关负贯人以书面或电话告知办公室负责人,方可维修。

11、全矿有车辆的单位应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严格执行我矿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检查、及时督促驾驶员做好午辆的口常维修和保养工作。

驾驶员必须爱护车辆,精心驾驶,遵章驾驶,并做好H常维护工作。

七、事故处理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办公室协同驾驶员进行处理。

2、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死亡1人(含1人)以上或车辆全部报废或10 万元以上重大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贵任外,矿将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处罚金5000元,调离驾驶员岗位;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矿将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罚金3000元;被认定次要责任的,罚款1000元。

3、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重伤致残或车辆基木报废或5万元以上严重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矿将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并处罚金3000元;被认定为同等贵任的罚款2000元:被认定为次要贵任的罚款500元。

4、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重伤或午辆严重损坏或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一次罚款1000元: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罚款500元;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罚款300元。

5、车辆交通肇事后,对造成人员受伤需住院治疗或车辆部分损坏或1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驾驶员,被交警部门认定为全部责任的罚款500元;被认定为同等责任的罚款300元;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罚款100元。

6、车辆交通肇事后,不及时抢救伤亡人员,不保护现场,驾驶车辆逃逸的驾驶员,根据事故大小,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并承担全部的经济赔偿责任。

7、对全年行车安全无事故的驾驶员,年终奖励1500元。

八、附则
以上各项中,可视情节后果同时给予以下处理:停工15天、停工一个月;调离工作岗位:报请矿给予其它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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