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市房字〔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贯彻落实省、市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完善我市物业管理市场机制,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切实维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于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泰安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开发建设单位招标时,要在公共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同时在泰安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上免费发布招标公告。
二、招标人要按照规定时限开展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新建商品住宅项目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开发建设单位要合理安排时间,应在申请办理商品住宅预售手续一个月前进行。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须持相关材料到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载明投标有效期,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不得拖延确定中标人的时间,给投标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须持有关材料向市、县(市)房管部门备案,5个工作日内,房管部门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返还其投标书。
三、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要依法组织实施招投标活动。
招标人要成立招标组织,并具备相应条件,不具备条件的,可以委托专业咨询服务机构代理。
四、招标人要按规定精心编制招标文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借鉴近年来市内外各招标人编制的招标文件,市房管局编制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请各招标人参照执行(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要求见附件)。
五、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人一律要于开标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地点现场抽取评标专家。
此通知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三日附件: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流程2、招标文件基本内容和编制要求3、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基本内容和制定要求附件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基本流程一、编制招标文件。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三十九条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第五章附则第四十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一条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其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四十三条业主和业主大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
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赣计商价字[2003]766号江西省计委、江西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适应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其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在总结和完善《江西省城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定了《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计委、省建设厅。
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3.专项服务收费分摊方式4.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申报审报表附件1:江西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物业管理优质优价的竞争机制,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精神和《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已获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居住小区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委员会(或物业业主)、使用人委托,按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等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时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21•【字号】赣市府办发〔2015〕35号•【施行日期】2015.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5〕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驻市各单位:《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2015年5月21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赣州市委、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赣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市字〔2014〕35号),保留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直属正处级事业单位。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的职责1.建立个人住房信息系统;2.中心城区物业服务企业三级资质核定;3.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4.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定,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定。
(二)划出的职责1.房屋权属登记职责;2.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
(三)取消的职责1.城市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延长、暂停期限审批;3.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建设项目转让审批;4.拆迁产权不明确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审核;5.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四)下放的职责暂定、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批(中心城区除外)。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住宅和房地产业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和推进房地产信息网络化建设;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市城镇住宅建设与房地产发展宏观调控体系。
(二)负责全市房地产信息平台建设和推进工作;负责建立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负责建设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负责与市国土资源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新)
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关规定和程序为加强物业管理市场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我县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规定和程序:一、协议方式范围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以下,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以下,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2万平方米以下的,经枞阳县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和服务。
二、招投标形式及要求建设单位物业管理项目进行招投标可以采取邀请招标、公开招标两种方式之一。
(一)邀请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组织投标。
招标人采取邀请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公开招标方式: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组织投标。
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枞阳县房地产管理局网站或者其它媒介发布。
三、招投标和协议方式完成时间要求(一)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二)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四、招投标基本程序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一般流程:编制招标文件→招标申请备案→招标公告→投标→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评标→中标公告→中标备案→发出中标通知→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一)建设单位选择招投标代理机构,根据《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确定物业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服务标准和其他服务要求,参照《枞阳县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本项目物业管理招标文件、评标标准和评标办法。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到县房产局办理物业管理招标申请备案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物业前期招投标办事指南
南昌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办事指南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二0一0年十月南昌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办事指南一、政策依据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 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3.《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4.《南昌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方式住宅物业的前期物业管理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住宅物业总建筑面积小于二万平方米的项目,经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企业。
三、资质等级与管理面积要求一级资质物业企业可以承接各类物业管理项目;二级资质物业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三级(含暂定)资质物业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项目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项目的物业管理业务。
四、公开招投标程序1.招标人准备好相关材料在发布招标公告10日前报市房管局备案(附件一);2.招标人在本市主流媒体和南昌房地产信息网或南昌物业管理网分别发布招标公告。
自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书面告知市房产主管部门。
3.招标人接受投标单位的申请并进行资格预审,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或办法,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作为投标人。
4.招标人根据招标方案确定开标时间和地点。
5.招标人可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代理招标活动。
6.招投标工作流程(附件二)。
五、组建评委会的原则1.评委会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2.招标人代表以外的评委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3.评委应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的招投标专家库名单中于开标当日随机抽取;4.投标单位的相关人员不得参加评委会。
六、开标评标程序1.评标会由招标人代表主持;2.投标人进行现场答辩抽号;3.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标书,投标人离场;4.评委当场评阅标书;5.投标人按照抽签顺序先后进入会场进行现场答辩;6.评委对投标单位进行评分并公布评分结果;7.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确定候选中标单位。
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号
赣州市物价局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7〕44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经济发展局、住建局: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4〕1423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995号)、《赣州市物价局关于放开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赣市价价字〔2016〕61号)文件规定,我市除保障性住房外的物业服务收费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为进一步规范新的价格管理形式下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或协议的约定,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场地进行公共性服务、专项性服务以及提供其它与使用人生活相关的公众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及多种经营服务,按规定向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一)公共性服务。
主要包括:物业服务区域的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公共秩序维持、安全防范协助等服务。
(二)专项性服务。
主要包括:电梯、消防、地下停车场、转供电、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调等房屋设备运行服务。
( 三)其它特约性服务。
主要包括代办性服务、特约服务和多种经营性服务。
二、市、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和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收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除保障性住房外的其它物业(含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四、物业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公平以及收费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提倡优质优价。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依据和要求,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计价规定编制投标文件。
六、招投标各方主体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GB50500-2008国家标准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招标人在公布招标控制价时,应公布招标控制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不得只公布招标控制价总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不得上调或下浮。投标人的投标总价(包括工程量清单投标总价、商务标中的投标书和汇总表)应当与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及以上;因履行合同不到位被发包方清退);
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三)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已有中标工程项目的,因上述第(二)项原因须变更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经发包方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进行网上变更后,该注册建造师方可申请报名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不按投标承诺履行合同,在原中标工程主体未封顶(专业工程未完成80%的工作量)之前,非上述第(二)项原因进行更换的,该注册建造师在此期间不得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参加的投标无效,中标的中标结果无效。
广州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附件1关于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从化市、增城市国土房管局,各区分局,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主管部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基本原则前期物业管理应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物业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全部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三、实施单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在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四、选聘时间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
五、主要程序(一)招标1.本通知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通知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2.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含业主委员会用房)的配备情况等;(2)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3)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4)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5)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6)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7)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
《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5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平二OO九年六月一日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居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城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城管、财政、公安、消防、工商、税务、物价、环保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组织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协调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及备案登记,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和矛盾。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参与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组建和改选业主委员会等工作,调处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矛盾纠纷。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住宅小区和共用设施设备齐全的原有住宅小区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决定实行自治管理的住宅小区,必须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
城市规划区内未成立业主大会且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或者零星住宅,由社区居委会实行准物业管理,提供公共区域保洁、绿化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等基本服务。
业主大会成立后准物业管理活动自行终止。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以经批准的物业项目规划用地范围、社区布局、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等因素确定。
分期建设或者有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区域,其设置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归属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合同前期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 ❖ 宪法 ❖ 民法 ❖ 合同法 ❖ 招投标法 ❖ 劳动合同法 ❖ 物权法 ❖ 物业管理条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城市绿化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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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规章、文件
❖ 建设部关于印发《电梯应急指南》的通知(建住房[2006]3号) ❖ 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实施
❖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 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 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 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 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 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 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 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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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
❖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 取中标。
❖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 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 手段谋取中标。
❖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 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 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 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 资料。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 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15•【文号】建办房〔2017〕75号•【施行日期】2017.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房〔2017〕75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九江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单位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九江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西省《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定价目录》、《江西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具有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或接受开发建设单位、社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提倡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二章收费范围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服务内容的性质和不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非保障性住宅(别墅型等物业服务费以合同约定)前期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下同)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车辆停放服务费(含地面、地下及路面占道停车)、装饰装修垃圾清运费、非住宅物业费(含住宅内的非住宅)、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物业服务费及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等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类型、服务内容和服务成本等,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适时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二)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清理;(三)公共绿地、景观和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六)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七)业主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决定对铂瑞·会昌府邸(铂瑞·会昌府)(项目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本项目位于赣州市会昌区(市)县红旗大道338 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普通住宅(配建商业)。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17404.54 平方米。
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幢(其中住宅幢套,非住宅幢套);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综合容积率;绿化率为%,绿地率为%。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共分期开发建设。
第一期工程计划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项目计划于年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四、项目总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配置(项目总平面图、主要设施设备配置说明附后)。
五、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为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证书的企业,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上年度信用信息记分累计不低于75分,且近三年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六、招标书的发售投标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前至赣州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领取/购买)招标书。
(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元整)。
七、保证金的缴纳1.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元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6.29•【字号】•【施行日期】201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近年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效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
但是,在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中,也出现一些问题。
有的市、县工作进展迟缓,至今仍未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一些市、县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不规范,违规情况时有发生。
为加快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保障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进和规范我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把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作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对引导和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保障广大业主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严格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是依法办事、维护法律尊严的具体表现;是依法行政,杜绝暗箱操作的重要手段;是为物业管理行业营造公开、公正、公平市场环境的必由之路。
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通过市场选择服务好、讲信用、有实力的物业服务企业,能够真正维护广大业主的利益。
大力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有助于落实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督促建设单位兑现销售承诺,从源头上减少开发企业与业主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和谐小区奠定基础。
二、采取措施,大力推进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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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市房字…2017‟7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房管局,赣州经开区房管所,赣州蓉江新区住建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参加投标主体与条件的问题(一)在我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过工商注册登记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并向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登记备案的企业。
(二)已在我市办理备案登记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
参与投标的外地物业服务企业应在投标前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办理备案手续:1.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2.注册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诚信证明材料。
二、关于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物业管理招标的问题(一)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备案登记前,向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1);2.项目规划设计方案;3.土地使用证明4.用地规划红线图;5.规划总平面图等。
(二)项目已按规划分割成两个以上自然独立、封闭区域的,并分别按规定配置了物业管理用房,且不存在任何共用设施设备的,可以划分成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分别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
(三)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出具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附件2)。
三、关于招标文件编制的问题(一)招标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可参照《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附件3)编制。
(二)招标文件中不得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
四、关于开标的问题(一)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主持。
(二)开标地点应具备相对独立的开标唱标室和评标室,非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进入评标室。
(三)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五、关于评标的问题(一)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及投标人的投标答辩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编制,可参考《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标准(参考文本)》(附件4)制定。
(二)招标文件内容明显不符合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技术规范要求,或招标文件提出明显不切实际、不可实现的物业服务目标的,评标委员会可采用书面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以书面方式作必要的说明或者补正。
(三)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有权要求该成员作出书面说明,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可予以否定;同时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主管部门查实后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1.详细评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评分标准要求;2.明显存在评分偏差;3.明显带有倾向性。
(四)评标委员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作出处理或者向招标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束时,应向招标人出具评标报告书(附件5)。
六、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问题各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对开标评标过程进行现场指导和监督。
招标人也可依法委托公证机关实施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活动现场的监督工作。
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2.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4.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标准(参考文本)5.评标报告书(样稿)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2017年9月30日赣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9月30日印发附件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申请表附件2:物业管理区域登记证明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要求,经对该企业提交的(项目名称)规划设计方案、土地使用证明、用地规划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等资料的审核,现将位于县(市、区)(地址)(物业管理区域名称)基本情况证明如下:一、基本情况:(一)四至:南至:北至:东至:西至:(二)建筑面积平方米,物业类型:,容积率:,绿地率 %。
二、物业管理用房位于,平方米。
三、设施设备情况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年月日[本配置证明由开发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依据,并在项目交付使用后报送至物业管理区域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附件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第一部分投标邀请按照《物业管理条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赣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决定对(项目名称)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进行(公开/邀请)招标。
兹邀请合格投标人以密封标书的方式前来投标。
一、招标项目的简要说明本项目位于赣州市区(市)县路号,四至范围:东至,西至,南至,北至(或见附图)。
本项目规划设计的物业类型为:。
本项目总用地面积平方米。
用地构成为:建筑用地平方米(其中公建用地平方米),道路用地平方米,绿化用地平方米。
本项目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其中地下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平方米,商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办公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他物业建筑面积平方米)。
本项目共计建筑物幢(其中住宅幢套,非住宅幢套);建筑结构为。
本项目的建筑密度为 %;综合容积率;绿化率为 %,绿地率为 %。
本项目规划建设机动车停车位个,其中地上停车位个,地下停车位个;按照规划设计建造了非机动车停车场所平方米。
二、项目开工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本项目于年月开工建设,共分期开发建设。
第一期工程计划于年月竣工并交付使用;整个项目计划于年月全部建成竣工交付使用。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位置:。
四、项目总平面图及主要设施设备配置(项目总平面图、主要设施设备配置说明附后)。
五、投标单位资格要求前期物业服务的主体为依法设立、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证书的企业,并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了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档案,上年度信用信息记分累计不低于75分,且近三年为无严重失信行为记录的企业。
六、招标书的发售投标单位应于年月日时分前至赣州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领取/购买)招标书。
(出售的招标书每套标书收取成本费元整)。
七、保证金的缴纳1.投标人在(领取/购买)招标书的同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元整。
未中标者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后日内退还保证金,利息(不计/计),并给予元的投标书编制补偿金。
2.未按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投标无效。
八、投标地点赣州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
九、投标截止时间年月日时分,逾期收到的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不接受。
十、招投标说明会。
年月日时分,将约潜在请投标人共同踏勘招标物业现场并举行说明会。
十一、开标时间、地点1.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2.开标地点:赣州市区(市)县路号附号室。
十二、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的,请于年月日前与(姓名)联系,技术方面的询问请以信函或传真的形式。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招标人)年月日第二部分技术规范及要求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1.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2.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3.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环境卫生的维护;4.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养护;5.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驶、停放及场所管理;6.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秩序维护和日常安全巡查服务;7.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使用人装饰装修的监督服务;8.物业档案保管和物业服务档案的建立及保管;9.其他服务。
10. 。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要求1.按专业化的要求配备物业管理服务力量;物业管理服务力量配备应符合项目的实际要求。
2.物业管理服务与收费质价相符;3. 。
4. 。
三、物业管理服务标准1.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标准(1)。
(2)。
2.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和管理服务标准(1)。
(2)。
3.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服务标准(1)。
(2)。
4.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标准(1)。
(2)。
5.车辆停放管理服务标准(1)。
(2)。
6.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服务标准(1)。
(2)。
7.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1)。
(2)。
8.物业档案资料管理标准(1)。
(2)。
9.其他服务标准(1)。
(2)。
10.(1)。
(2)。
四、物业服务费的结算形式(包干制/酬金制)。
投标人应根据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期间的所有风险责任等进行测算定价,投标报价应符合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主要设施设备的配置及说明 (详见附件3-1)。
六、公建配套设施及说明(详见附件3-2) 。
七、投标文件附件(详见附件3-3)。
八、。
九、。
第三部分投标人须知一、总则说明(一)适用范围1.本招标文件仅适用于本项目的物业管理服务。
(二)定义1.“招标方”系指第一部分所指的组织本次招标的招标机构。
2.“投标方”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物业服务企业。
(三)合格的投标方1.经过本次招标的资格预审确认为合格的投标人称为合格的投标方。
2. 。
3. 。
(四)投标费用1.无论投标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投标方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
2. 。
3. 。
(五)勘察现场与答疑1.投标人应对物业项目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勘察,以获得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
未进行现场勘察的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后果。
2.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
4. 。
(六)关于招标文件1.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于各种原因,投标人有权以补充通知的方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
若遇此情况,招标人将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将澄清或修改通知书传送至所有投标人,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
3. 。
二、投标文件的编写(一)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第一部分:资信部分(1)投标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投标人申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投标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备案证明复印件。
(7)拟派遣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附相关证书、证明材料),且在赣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投标之前3年内无警示信息(评标委员会委员在评标时,应对投标企业及拟派遣项目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