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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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所需要遵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与其关联方、股东、其他企业提供担保,使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下面是关于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规定的解析。

1.监管机构的要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应该符合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

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上市公司在对外担保时必须遵守信息披露、合规性和资金风险管理的原则,确保合规操作。

2.担保限额担保限额是指上市公司对某一关联方或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最高金额。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上市公司的担保额度应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或者不超过其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加上上一期经审计的净利润的50%。

3.担保种类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具有多种形式,如信用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等。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种类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选择,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4.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包括担保审批流程、担保合同签署程序、担保风险控制机制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审批制度,规范担保合同签署程序,确保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股东利益。

5.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对外担保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公司应注意风险分散,不过度集中担保,合理配置担保资源。

担保风险评估结果应包括评估报告、风险计量报告等。

公司应根据担保授信额度、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因素,确定合理担保费率,确保担保费用能够充分覆盖担保风险。

综上所述,上市公司在对外提供担保时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合理设定担保限额、担保种类,建立完善的管理办法和风险控制机制,以降低担保风险。

同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担保相关信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有效管理企业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的利益,提高风险掌控本领,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订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下属的全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适用于公司实际掌控的其他企业。

涉及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相关决策和执行,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定义1.对外担保:指公司为他人供应担保责任,包含但不限于信用担保、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2.被担保人:指借款人、融资方或其他受益方,即获得公司对外担保的主体。

3.担保额度:指公司对外担保的最高额度,应严格掌控在合理范围内。

4.风险评估:指公司对担保事项所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包含但不限于担保方式、被担保人信用情形、资金周转本领、市场风险等。

第二章担保决策与程序第四条担保决策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经董事会决策,并依照股东大会授权范围进行决策;2.董事会应充分考虑担保事项的风险性、收益性、合规性等因素,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风险经受本领。

第五条条件与限制1.公司对外担保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商定的相关规定;–担保事项风险可控,公司有充分的还款本领。

2.公司对外担保应遵从以下限制:–担保额度不得超出公司净资产的30%;–担保事项对公司经营造成重点影响的,应经股东大会决策。

第六条风险评估1.公司在决策对外担保事项前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含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信用情形和还款本领;–担保方式的可行性和适用性;–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等。

2.风险评估应由专业人员进行,形成评估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评估报告应客观真实,说明评估方法和依据。

第七条合同签署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应与被担保人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担保的方式、担保期限、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事项。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担保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第四条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六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本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包括公司及子公司;下同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万元的;七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第七条本制度第四条所列情形以外的其他对外担保;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第三章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及审核程序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当至少提前30个工作日向财务部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担保申请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二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三担保类型及担保期限;四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五被担保人对于担保债务的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六反担保方案..第九条被担保人提交担保申请书的同时还应附上与担保相关的资料;应当包括:一被担保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二被担保人最近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三担保的主债务合同;四债权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格式文本;五被担保人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六财务部认为必需提交的其他资料..第十条财务部在受理被担保人的申请后应及时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调查并对向其提供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在形成书面报告后连同担保申请书及附件的复印件送交董事会办公室..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财务部的书面报告及担保申请相关资料后应当进行合规性复核..第十二条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在担保申请通过其合规性复核之后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批程序..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策的依据..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回避表决..第十五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第十六条董秘办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担保事项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第四章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的订立第十七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或接受反担保时;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含担保函;下同..第十八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应当由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其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任何人不得代表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第十九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主要条款明确且无歧义..第二十条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至少明确规定下列条款:一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担保方式、担保金额、担保范围、担保期限;四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五适用法律和解决争议的办法;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公司在对外担保如抵押、质押或接受反担保时;由公司财务部会同公司法务人员妥善办理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接受反担保时必须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资产抵押或质押的登记手续..第五章担保的日常管理和风险控制第二十二条公司财务部负责担保事项的登记、注销以及日常管理..财务部应设置台账;如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对外担保情况..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前;财务部应积极督促被担保人按时清偿债务..财务部应当妥善保存管理所有与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书及其附件;财务部、法务人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其他部门的审核意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经签署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或质押登记证明文件等;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注担保的时效、期限..财务部应按季度填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表并呈报公司董事会;同时抄送公司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财务部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异常担保合同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二十三条财务部应持续关注和及时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资产、负债、或有负债、对外担保的重大变动情况;企业增减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清算;资产重组;法定代表人变动;股权变动;到期债务的清偿情况等相关信息;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及时发现担保风险;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对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应及时提请公司处理..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第二十四条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如被担保人逾期未清偿债务的;或者发生被担保人破产、解散、清算、债权人主张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等情况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偿债情况;依法披露相关信息;准备启动追偿程序..第二十五条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章担保信息的披露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七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网站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等..第二十八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按规定如实向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第三十条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第三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披露之日止;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子公司对外担保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按规定履行关信息披露义务..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有关上市公司适用的条款待公司上市后实施..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1. 概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其关联方或第三方提供的金融担保。

作为一种风险管理工具,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一定程度上可促进关联公司的发展和拓展融资渠道,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和监管问题。

因此,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范和限制,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2. 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受到证券法、公司法以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监管。

其中,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范围和限制,要求上市公司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担保额度不得超过被担保方净资产的30%;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的期限应该与其自身经营周期相一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此外,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市公司治理规则(试行)》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应满足以下条件:担保行为需符合商业原则,不能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担保行为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风险披露;若担保额度超过上市公司资产净值的10%,需得到股东大会的批准。

3. 监管要求为确保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稳健性,我国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了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主要监管要求如下:3.1 审批程序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经过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程序。

涉及大额、超越常规业务范围的担保需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以确保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

3.2 风险控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制度,对外担保风险需与公司整体风险管理相匹配。

应当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营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合理的担保额度上限,避免过度担保和过多承担风险。

3.3 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需进行全面、真实、准确的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债权人和相关利益方能够充分了解公司的担保情况。

相关信息应在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其他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并及时更新。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证券股份有限企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旳合法权益, 规范企业旳对外担保行为, 有效防备企业对外担保风险, 保证企业资产安全, 根据《企业法》、《担保法》、《有关规范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行为旳告知》、《有关规范上市企业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企业对外担保若干问题旳告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献以及《企业章程》旳有关规定, 结合企业旳实际状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提供旳担保, 包括企业对控股子企业旳担保。

第三条企业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 非经企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 任何人无权以企业名义签订对外担保旳协议、协议或其他类似旳法律文献。

第四条企业控股或实际控制旳子企业旳对外担保, 视同企业行为, 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企业控股子企业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策后及时告知企业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企业对外担保应当遵照合法、审慎、互利、安全旳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旳措施防备风险, 反担保旳提供方应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企业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汇报中, 对企业合计和当期对外担保状况做出专题阐明, 并刊登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旳审查企业可认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如下条件之一旳单位提供担保:(一)因企业业务需要旳互保单位;(二)与企业具有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三)与企业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旳单位;(四)企业控股子企业及其他有控制关系旳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步具有较强旳偿债能力, 并符合本制度旳有关规定。

企业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六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 但企业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旳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旳, 经企业董事会组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可认为其提供担保。

第七条企业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 或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前, 应当掌握债务人旳资信状况, 对该担保事项旳利益和风险进行充足分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风险管理,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公司需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确保担保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担保对象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担保方式合理,担保金额适当。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审批,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的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和披露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

担保金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或者担保期限超过一年的,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充分了解担保对象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信息,并进行风险评估。

第九条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时,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一的董事或者股东出席,且出席会议的董事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发生后,应及时向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报告,并在公司公告中披露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内容包括担保对象的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第十二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采取适当的担保方式,确保担保行为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第十三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限制担保金额,确保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关注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及时调整担保金额和担保方式。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维护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本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责任的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第二章担保原则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法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

2. 审慎原则: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3. 互利原则:担保行为应有利于公司业务发展,实现互惠互利。

4. 安全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额度,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三章担保审批程序第五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如下:1. 担保申请:由担保申请人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 风险评估: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3. 审查批准: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4. 信息披露:对批准的担保事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担保管理第六条公司设立对外担保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外担保的决策和管理。

第七条对外担保额度管理:1.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

2.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不得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的30%。

3. 对单一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总额度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

第八条对外担保合同管理:1. 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范围、期限、金额、利率、违约责任等内容。

2. 担保合同签订前,应进行法律审查。

3. 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财务部门备案。

第五章风险控制与责任追究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担保对象的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十条对外担保风险控制措施:1. 对担保对象进行严格的资信调查,包括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企业内控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未经公司批准,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原则第六条公司只对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的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不得为公司以外无股权关系的单位提供担保,不得为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七条公司应按照持股比例对控股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担保,严禁对参股公司超股比担保,对控股公司超股比担保额应由其他股东或第三方通过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足额且有变现价值的反担保。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和程序第九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涉及关联担保的,应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条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并记录表决情况。

董事会应当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董事会应在担保事项发生前,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调查和风险评估,并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在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时,应充分披露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资信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信息,确保董事会对担保事项有充分了解。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利益,加强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三条公司担保应当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依法决策,并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四条公司担保应当维护公司和合法权益,并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风险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的种类第六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选择合适的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信用担保、质押担保、保证担保等形式。

第七条公司担保应当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额度等关键要素,并在担保函或协议中详细约定。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和风险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额度,并制定相应的担保方案。

第九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担保条件,拒绝擅自担保无法收回的高风险项目。

第十条公司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擅自对外担保,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第三章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制定相应的担保计划。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充分调查和评估,确保担保项目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开展专业化讨论,听取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做出担保决策。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担保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股东会和监事会报告担保项目的决策情况,保证决策程序的公开、公正、公正。

第四章担保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担保管理制度,规范担保管理流程,确保担保项目得到有效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设立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担保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对担保项目的跟踪监控。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担保风险,采取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定期进行担保风险评估,及时调整担保政策,持续改进担保管理工作。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的红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不得为超过企业批复的年度授信预算范围外的融资进行担保(如有突发项目,需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条 不得为没有产权关系的公司提供融资、还债及履约担保。

第三条 不得为资不抵债或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不能完成预算利润)的公司提供担保;已提供担保的应逐步缩减担保额,直至退出担保。

第四条 不得为没有纳入企业资金系统管控、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不是由担保公司委派或聘任、对重大决策没有绝对控制权的公司进行超股比担保。

第五条 不得为产权不明、转制尚未完成、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进行担保。

第六条 不得为与其他公司存在重大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重大赔偿责任的公司进行担保。

第七条 不得为已经发生过担保违约且仍未妥善解决的公司进行担保。

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内部控制,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担保行为。

三、担保定义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子公司以自身名义或其他合法方式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等形式。

四、担保审批1.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2. 子公司对外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批准权限。

3. 子公司对外担保审批流程如下:(1)子公司拟对外担保,应编制担保申请书,明确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形式等。

(2)子公司将担保申请书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3)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会议,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4)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子公司与被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

五、担保合同管理1. 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子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报送公司备案。

3. 子公司应定期对担保合同进行审查,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六、担保风险控制1.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2. 子公司应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调查,了解其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偿债能力。

3.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4. 子公司应密切关注被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及时了解担保债务履行情况。

七、担保信息披露1. 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及时向公司披露担保事项。

2. 公司应定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八、责任追究1. 子公司违反本制度规定,擅自对外担保,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 子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担保合同管理职责,造成公司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公司章程对外担保(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本公司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资产、权利、收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对外担保活动。

第四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社会公德。

(二)审慎经营原则:对外担保应当充分考虑风险,确保担保行为的安全、稳健。

(三)利益平衡原则:在保护公司利益的同时,兼顾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原则:对外担保活动应当及时、准确地向相关方披露信息。

第二章担保决策程序第五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如下:(一)提出担保申请:担保申请人应当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风险评估:董事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包括担保人信用状况、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等。

(三)审议表决:董事会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表决。

表决时,应当充分考虑公司利益、风险及担保人、债权人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四)签署担保合同: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与担保人签署担保合同。

(五)备案登记:担保合同签署后,应当及时向有关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三章担保形式及条件第六条本公司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一)保证担保:以本公司的信用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二)抵押担保: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三)质押担保:以本公司的权利、收益为担保人债务提供担保。

(四)其他形式担保:根据法律法规和担保合同约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担保形式。

第七条本公司对外担保条件应当包括:(一)担保人信用良好,具备履行担保义务的能力。

(二)担保金额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一定比例。

(三)担保期限合理,不得超过担保人债务履行期限。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3篇)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担保行为,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对外提供的所有担保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担保行为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风险可控原则:担保行为应确保公司风险可控,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三)利益平衡原则:担保行为应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四)动态管理原则:担保行为应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二章担保申请与审批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事项、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被担保人基本情况等。

(二)被担保人的相关资料,如营业执照、财务报表、信用评级报告等。

(三)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申请的审批程序如下:(一)业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二)财务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评估报告。

(三)法律部门对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草案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申请进行审议,决定是否批准。

第六条以下情况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一)被担保人无合法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存在瑕疵。

(二)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

(三)被担保人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担保。

(五)法律法规规定或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担保实施与监督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担保操作。

(二)确保担保合同或担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三)确保担保物权转移手续齐全、合法。

(四)确保担保期限、金额等符合规定。

第八条公司对外担保的监督:(一)财务部门负责对担保行为进行财务监督,确保担保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城投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投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对外担保行为,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城投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城投公司以其全部或部分资产、信用或以其控制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资产、信用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形式。

第三条城投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与审批第四条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五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四)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六条下列对外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一)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累计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的;(三)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四)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五)其他可能对公司资产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担保事项。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查与评估第七条对外担保申请部门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对外担保申请书;(二)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三)担保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四)被担保方的财务报表;(五)担保合同草案;(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财务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一)被担保方的信用状况;(二)担保项目的盈利能力;(三)担保风险;(四)担保期限;(五)担保金额。

第九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担保申请进行审计,确保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执行与管理第十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机构进行备案。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年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1、对方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
2、对方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
3、对方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
4、对方企业的董事会(或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申请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
5、对方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对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各子公司的董事会应当通过决议形式转让执行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
(四)对具体担保事项的担保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五)根据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具体办理担保事项,并对担保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六)收取年化率1%左右的担保费;
(七)对于超出出资(持股)比例提供担保的,经董事会批准后,办理向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的报批手续;
(八)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外担保合同等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核,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定期审计。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即被担保人,以下称被担保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不包括因诉讼保全等需要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向法院提供担保的行为。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第三条 公司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六)对经营状况不正常的被担保人提供担保,包括: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篇一」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20xx年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包括公司为公司自身债务提供的担保,也不包括因其他方为公司提供担保而由公司为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三条公司为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

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一)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项。

对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的审议,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其他事项,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一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前款所述担保事项如构成关联交易,除按本制度执行外,还应当符合《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以外的其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审批第七条董事会应指定公司财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为对外担保具体事项的经办部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范本

公司对外担保规范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范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防范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借款担保、信用证担保、保函担保等。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确保公司资产免受不必要的风险。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定义及范围第四条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五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应遵守以下范围:1. 为业务合作伙伴、供应商、客户等提供担保;2.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3. 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但需符合公司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章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第六条对外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时,应考虑以下因素:1. 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2. 担保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3. 担保的风险程度及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4. 反担保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5. 其他相关因素。

第八条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当对担保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第四章对外担保的管理与信息披露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建立健全担保管理体系,加强对担保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公司应定期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查,确保担保行为的合规性和风险可控。

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情况进行详细披露,包括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风险等。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二条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及子公司在提供对外担保过程中,若发现被担保方丧失或可能丧失清偿债务能力,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有效控制风险。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范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XXXXXXXX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XXXXXX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共同简称“公司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用自有资产或信誉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公司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子公司对外担保额之和。

第四条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按照本制度执行,并应获得公司董事会批准。

公司子公司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和失当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上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且风险较小的被担保人,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
公司法对外担保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定限制。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的授权才能进行。

在公司定期股东大会上,公司担保额度需要提前规定,并且需要明确担保方式、担保期限和担保条件等相关条款。

2. 担保行为的限制。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经营范围;担保的债务具有合法来源;担保金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法人股东提供的担
保除外)。

3. 股东特殊担保责任。

公司法规定,如果公司进行对外担保后发生了严重损失,且损失与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股东利用公司对其进行担保等行为有关,股东应当承担特殊担保责任,即对公司所承担的债务与公司多级连带责任。

4. 保密义务。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需要经过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并且应当公告于公司公共号或者其他公告媒介。

同时,公司应当对外担保事项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向无权知悉的第三人披露。

5. 监督管理。

公司法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后,公司应当建立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及时掌握对外担保的风险信息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障公司的利益和健康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为公司法对外担保的一般规定,具体的公司对外担保的行为还需要根据公司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和操作。

同时,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可能存在差异,企业在进行对外担保时应当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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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管理规定Prepared on 21 November 2021
中通建设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

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九条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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