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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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甲方:

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乙方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人行ECDS系统)的接入行,利用人行ECDS系统及乙方内部系统为客户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甲方为实现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目的,向乙方申请通过乙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业务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管理办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处理手续》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电子商业汇票的规范性文件(以上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称“电子商业汇票制度”),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甲乙双方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制度。

第二条定义

电子商业汇票是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第三条甲方开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电子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

(三)电子商业汇票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

第四条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的保管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存放于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下简称ECDS),并以ECDS中记录为准。

甲方可通过乙方网上银行查询有关电子商业汇票业务信息。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五条业务开通

(一)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甲方保证提供给乙方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二)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须在乙方开立人民币结算账户,并在乙方注册企业网上银行(专业版)。

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承兑汇票须先在乙方取得开办商业承兑汇票资格。

第六条电子商业汇票签章

甲方在电子商业汇票上的签章,为甲方的电子签名。

甲方应对其电子签名的真实性负责。甲方应妥善保管客户证书及相应密码,严防泄密。因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电子签名是乙方判断电子商业汇票操作指令由甲方发送的唯一依据,也是甲方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唯一身份确认标识。

第七条基本业务规定

电子银行承兑票据的出票人、收款人不得为同一人。

甲方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为定日付款票据,单笔最长期限及最高签发金额以人民银行规定为准。

甲方提交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申请,申请接收方未签收且未驳回的,甲方可撤销该申请。

第八条乙方对甲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操作的认定。

(一)乙方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

乙方将于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从甲方电子商业汇票签发账户将电子商业汇票金额划转至电子商业汇票持有人的账户。

甲方应确保由其签发的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时,其账户余额足够支付票款。对于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

由乙方垫款。乙方有权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就垫款向甲方收取罚息。

(二)甲方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

1.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的,甲方可拒付或付款,或于到期日付款。

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ECDS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的,在作出合理说明后,仍可向甲方提示付款,甲方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之日起3日内(最后一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ECDS非营业日顺延)付款或拒绝付款。

2.甲方在票据到期后未按第1点规定作出应答的,乙方视同甲方拒绝付款,乙方应在最迟付款日次日(遇法定节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ECDS非营业日顺延)ECDS营业开始时代甲方作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第九条甲方作为电子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在解除电子商业汇票责任前,不得撤销原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

甲方作为未结清电子商业汇票的参与者不得注销企业网上银行,并应保留可以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企业网上银行客户证书。

第十条票据信息查询

甲方可通过乙方查询与其相关的电子商业汇票信息。

甲方对票据信息有异议的,应通过乙方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查询权限办理相关查询业务。

乙方仅负责转发ECDS提供的信息,若出现信息不符,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支付信用信息查询

电子商业汇票所有票据行为中,处于待签收状态的接收方可向ECDS查询该票据承兑人和行为发起方的电子商业汇票支付信用信息。

甲方同意符合上述规定的电子商业汇票相关当事人查询甲方的支付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费用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因使用乙方网络、系统、产品所产生的费用。

乙方按照其公布的收费标准,主动从甲方缴费账户扣收。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依本协议约定,使用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并保证遵守电子商业汇票制度、本协议和乙方电子商业汇票业务规则。

(二)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基础交易纠纷不影响乙方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时向持票人付款,甲方不得否认乙方的付款行

为,发生乙方垫款的,甲方负有偿还垫款本金和按照人民银行规定向乙方缴纳罚息的义务。

(三)甲方为承兑人的,应在电子商业汇票到期前一日在其指定付款账户中备足款项,否则引起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为出票人、承兑人、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不得无合法依据拒绝持票人的付款与清偿请求。

(五)甲方为持票人的,应在提示付款期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甲方超出提示付款期提示付款应做出合理说明。

(六)甲方申请贴现时,乙方不提供票款对付方式。

本协议所称票款对付,是指票据交付和资金交割同时完成并互为条件的一种交易方式。

(七)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对其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及监督,按乙方要求提供相关各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报表资料。

甲方董事会成员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的,应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八)甲方的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修改企业网上银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相应信息。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乙方修改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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