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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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和形成

1.伊丽莎白《济贫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

(1)伊丽莎白《济贫法》产生及其主要内容

1601年,英国政府在以前各项法令的基础上,颁布了著名的伊丽莎白《济贫法》(相对于英国1834年颁布的新《济贫法》而言,亦称旧《济贫法》)。旧《济贫法》的主要内容有:

①要求全国普遍设立收容贫民的济贫院,强调对贫民实施救济是每个济贫区的责任,并通过委任贫民救济官的方式建立起全国范围的地方济贫行政体系。

②建立征税机构以满足济贫资金筹集所需,并确定了从富裕的地区征税补贴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方式。

③对有劳动能力的强健贫民通过提供劳动场所的方式促其自立。

④对无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者,通过院内收容和院外救助两种方式进行救助。

⑤对失依儿童,以孤儿院收养、家庭补助、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抚养。

从旧《济贫法》的内容及其实施效果看,旧《济贫法》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①兼有强迫劳动与福利救济双重性质

旧《济贫法》最具代表性的措施是建立“贫民习艺所”,目的是通过强迫劳动,以杜绝贫民流浪现象。同时,也实行某些福利救济措施。但在强迫劳动和福利救济的双重措施之间,更多的是强调对不劳动者的惩罚,而对有需求者的帮助却相对忽略。

②旧《济贫法》的基础是社会权利的不平等

统治阶级在履行保障其属民的基本生存条件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享有按自己的意志支配臣民行动的社会权利。这一特点在旧《济贫法》任意惩罚贫民的规定中随处可见,在随后颁布的《安置法》中也十分明显。

③旧《济贫法》在客观上促进了社会保障形式的重大变化

旧《济贫法》产生于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面对大量农民离开农村涌向城镇的现实,统治者为了稳定社会秩序,采取了带有国家强制性质的安抚措施,其主观目的是阻止农民流浪以减少对社会的冲击。但是在客观上,由国家政府出面为公民提供社会保障,正说明旧的社会结构和生产方式已使旧的家庭式或区域性的保障形式无法正常运转。旧《济贫法》的最大特点是确认国家负有救济贫民问题的责任。

(2)“斯宾汉姆兰德制”的出现及其局限

①“斯宾汉姆兰德制”的出现

“斯宾汉姆兰德制”是一种家庭津贴法,它规定对于工资低于最低限度的工人,由教区按面包价格和一个成年男子赡养的人口数予以补贴。其口号是公平收入,体现了社会平等、互助互济的思想。实施“斯宾汉姆兰德制”的目的与旧《济贫法》一样,也是为了阻止劳动力流动,维护社会秩序,但其采取的手段已不是强迫劳动而是恩惠,这与现代社会保障制度更接近了一步。

②“斯宾汉姆兰德制”局限性

“斯宾汉姆兰德制”不鼓励竞争、不鼓励劳动力流动的做法,事实上起了遏制自由经济的作用,这也注定了它必然失败的命运。

(3)新《济贫法》的颁布及其主要内容

新《济贫法》最大的进步在于:它承认要求社会保护是公民的合法权利,社会负有保障公民生存的义务。此外,新《济贫法》还将济贫权力集中到政府、集中到中央,在地方一级废止了原来由各教区掌握的济贫行政管理权,就近合并成立“济贫协会”,使济贫的基层管理扩大为较大的地方单位;在联邦一级实行中央督导制,成立济贫法实施委员会。

2.德国的社会保险三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

1883年,德意志帝国议会批准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保险法——《疾病保险法》;1884年和l889年,又相继颁布了《工伤事故保险法》和《老年与伤残强制保险法》。

俾斯麦政府颁布的三种关于劳工的社会保险法,均由雇主与劳工联合组成的自治机构予以办理,由政府予以监督。尽管这三个法规在颁布时所覆盖的范围有限,仅涉及就业人口的l/5或总人口的1/10,而且所提供的保险待遇很低甚至不能满足最低生活所需,但是从法案确立的理念以及一系列制度性规定来看,它毕竟是人类历史上关于社会保险的最早的、较完备的制度性安排。

德国保险三法的颁布实施,使得国家对民众生存状况的保障,由社会救助发展到了社会保险,从而开启了社会保障制度化的历程,标志着人类历史上以社会保险为核心内容的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此产生。

3.美国《社会保障法》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形成

1935年8月14日,罗斯福签发了由国会以较大比数通过的《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为美国建立了一整套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计划。内容包括两大重要的保险计划以及三项救济形式,由新设立的社会保障委员会统一管理:

(1)联邦养老金计划。由雇主及雇员双方共同缴费筹资。

(2)失业保险计划。通过向雇主征税筹集所需资金对失业职工提供补贴。不同于联邦养老金计划,失业保险由各州组织管理。

(3)老年人救助计划。通过联邦基金向各州的老年人提供以家计调查为基础的现金补贴。

(4)盲人援助计划。为各州已获准的对贫穷盲人的援助类项目提供联邦补贴。

(5)无独立生活能力儿童的援助计划。通过联邦津贴向各州l6岁或l8岁以下因父母亡故或残疾而得不到应有照顾的穷困儿童家庭提供现金援助。

美国《社会保障法》在社会保障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法第一次使用了“社会保障”的概念,第一次在一部法律中规定了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的内容,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由社会保险制度朝着综合性社会保障制度发展跨了一大步,因而标志了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框架趋于成型。以《社会保障法》为起点,社会保障作为一个基本的法律制度不仅越出了欧洲的范围开始在北美大陆生根,而且进入了在全球各国普遍建立并实施的新的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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