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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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管理细则
为规范公司劳动合同的分类、签订、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特制定本细则。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
2.管理职责
2.1 人力资源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2.1.1 制定、修订本管理规定,并组织各公司实施;
2.1.2 负责与公司各部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做好员工劳动合同管理;
2.1.3 结合劳动合同管理开展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2.1.4 负责员工违约、违纪处理和追踪;
2.1.5 负责合同的解除及后续工作;
2.1.6 协同法务人员做好劳动争议处理。
2.2 公司其它部门配合人力资源部做好人员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2.2.1 严格按照劳动合同规定事宜开展工作;
2.2.2 提出本部门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意见,主动引导员工实现工作目标;
2.2.3预防和及时反馈所在部门可能或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签订对象与原则
3.1 凡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应在入职当天,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3.2 订立劳动合同,合同双方应遵循合法、平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企业与员工均应严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3 公司总部员工的劳动合同与总公司签订,各子公司员工的劳动合同与各子公司签订。
4.劳动合同的种类、期限
4.1 对2016年12月前签订的劳动合同,延续至原合同到期,之后按照此文件执行。
从2016年12月起劳动合同分为一年(普通员工)、三年(高层)、无固定期限三种(详见附件1)。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日期采用对应日期减1天原则制
定,譬如2010年11月15号签订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期限自2010年11月15号至2011年11月14号为止。
4.2 合同种类、期限,具体按下表规定执行。
4.3 为保障商业秘密不外泄,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补充保密协议”(见附件2)。
4.4 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补充保密协议对应的格式具体按附件1、2执行。对特定对象有特殊约定的,可另行单独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应经法务人员审核。4.6 员工进行外出培训,并且由公司负责培训经费时,需要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附件3)。
5.试用期管理
5.1 新员工的试用期均为1-3个月,其中中高层管理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续签劳动合同或公司内部(包括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之间)调动的员工则无需试用期。
5.2 员工在试用期时,人力资源部将结合各部门负责人对员工进行考评,考评不合格者,向试用期员工说明理由后,终止试用;经双方书面同意,可延长一个月试用期;考评合格者方能如期转正。具体按照公司员工试用期管理办法执行。5.3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公司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公司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5.4 员工在试用期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可以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5.5 录用及试用期相关管理事项:
5.5.1 公司在录用新员工之前,应按照岗位要求制定岗位工作标准(含岗位职责、承担责任、任职资格等),并由录用人员签字确定,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
5.5.2 公司应当按照 5.2的规定做好对试用期员工的日常考核工作,相关资料
(含实习期总结、负激励和相关通报等)均应存入员工个人档案,作为评价试用期员工是否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
6.工作时间及加班工资规定
6.1 公司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制,日常及周六、日加班可以调休;
6.2 人力资源部每月应准确统计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尽可能把员工的实际出勤控制在按年计算的工时制规定的年度法定时间内,以下情况不得计入出勤时间:6.2.1 就餐时间和中午休息时间;
6.2.2 调休时间和公休时间;
6.2.3 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时间(已按国家规定计发加班费,不计入员工的年实际出勤时间);
6.2.4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除法定节假日外一般不计发加班工资,除非员工的加班得到审批通过。
6.3 加班工资计算规定
6.3.1 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按照劳动合同法及《考勤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实施。
6.3.2 根据劳动法规定,遇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而自愿加班的,不计加班费。
7.劳动合同的变更、续签、终止和解除
7.1 劳动合同的变更
7.1.1 劳动合同变更时,公司与员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7.1.2 劳动合同变更时需签订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由员工本人留存,一份在一个月内放入员工档案。
7.1.3 劳动合同变更后,需在第一时间将变更的项目通知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
7.2 劳动合同的续签或终止
7.2.1 人力资源部需在原合同到期前30日,组织用人部门对员工续签劳动合同进行评审,主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签批后,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员工,就合同续签或终止事宜进行协商。
7.2.2 若协商不一致,合同即终止,人力资源部需做好后续员工离职事宜。
7.3 劳动合同的解除
7.3.1 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后辞职、被辞退均需解除劳动合同。
7.3.2 员工在劳动合同未满辞职,应按《劳动合同法》承担相关的责任,经公司同意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见附件4)。
7.3.3 对劳动合同未满擅自离开公司的员工,人力资源部需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
7.3.3.1 部门应在旷工当日及时向薪酬专员反馈考勤异常信息;
7.3.3.2 员工旷工满3日后,人事专员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通知员工本人,到公司说明旷工情况,如果理由充分可信,按事假处理,如果理由不成立,按旷工处理;
7.3.3.3 在通知无果的情况下,人事专员按劳动合同预留地址向员工本人发送快递邮件,通知本人向公司说明旷工事由,限定员工5日内反馈。
7.3.3.4 如在限定时间,该员工仍无反馈,人事专员用快递邮件的方式向该员工发送《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快递邮件封面应注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字样,限定该员工5日内到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3.3.5 如在限定时间,该员工仍未到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人事专员则在市级以上报纸刊登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公告”,限定该员工15日内到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7.3.3.6 如在限定时间,该员工仍未到公司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人事专员上报公司行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在公司公示,并保留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7.3.4 公司依法辞退员工,与其协商一致,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8.其他事项
8.1 本细则未尽事宜请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
8.2 本细则由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制定、解释、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