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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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及其包括的主要领域:

基本概念:又称劳务贸易,指国与国之间互相提供服务的经济交换活动。服务贸易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服务贸易是指一国以提供直接服务活动形式满足另一国某种需要以取得报酬的活动。广义的服务贸易既包括有形的活劳动,也包括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直接接触下交易的无形活动。服务贸易一般情况下都是指广义的。

《美加自由贸易协定》是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家间贸易协议上正式对服务贸易定义的法律文件。其中,服务贸易是指由或代表其他缔约方的一个人(包括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一缔约方境内提供所指定的服务。这里的“指定的服务”包括:(1)生产、分配、销售、营销及传递一项所指定的服务及其进行的采购活动;(2)进入或使用国内的分配系统;(3)奠定一个商业存在(建立分支机构,并非投资),为分配、营销、传递或促进一项指定的服务;(4)遵照投资规定,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投资及任何为提供指定服务的相关活动。这里的“相关活动”包括:公司、分公司、代理机构、代表处和其他商业经营机构的组织、管理、经营、维持和转让活动;各类财产的接受、使用、保护及转让,以及资金的借贷。

根据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是指:“从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提供服务;在一成员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提供服务;一成员的服务提供者在任何其他成员境内以自然人的存在提供服务。”

主要领域:根据世贸组织有关协定,服务贸易主要包括以下服务部门:1.商业性服务,包括专业性服务、计算机及相关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和其他服务。2.通信服务,指为信息、信息产品、信息设备操作、信息储存和设备软件功能提供的所有服务。3.建筑服务,指工程建筑领域从前期计划、设计到建筑施工全过程的服务。4.销售服务,指产品销售及其过程中发生的服务。5.教育服务。6.环境服务,指污水和废物处理服务等。7.金融服务,指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及其相关的服务。8.健康及社区服务。9.旅游及相关服务。10文化、娱乐和体育服务。11.交通运输服务,指一切与货物运输相关的服务。12.上述服务种类以外的其他服务。GATS参照《联合国中心产品分类系统》将服务贸易划分为12个部门,并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细分出160多个分部门或独立的服务活动。但是GATS不包括政府为实施职能的服务。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理解(主要对概念、内容、现状,趋势等的分析)

1.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与国家(或独立关税地区)之间的金融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

从GATS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相关定义和提供方式来看,金融服务贸易可分为四种模式:

(1) 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跨境服务贸易。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

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某国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和转让金融信息和金融数据处理;与货物运输有关的保险、再保险及辅助服务;与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性服务和其他辅助性服务;等等。这种交易模式类似于传统意义上的货物贸易,是典型的、传统的“跨国界(或地区)的贸易型金融服务”,是金融服务贸易的基本形式。

(2)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为其他成员国的服务消费者(外国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WTO参与方任何其他成员境内接受金融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具体业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3)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成员国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如果具有法人资格就可以该国的居民的身份为当地的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并获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到国外设立提供金融服务的商业企业或专业服务机构,这种服务的提供是以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FDI为基础的,同时也涉及到资本和专业人士的跨国流动。该贸易模式有利于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还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的业务关系。在某一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可以是任何形式的,无论是通过合并、收购还是创办独资或部分所有的子行(公司)、分行(公司)、代表处或其他。实际上此种方式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紧密联系,形成了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直接投资(FDI)。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这些金融机构就是典型的金融服务商业存在。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据学者估计该方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以上。

(4)自然人流动( 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in Financial Services),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国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等。

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境外消费和自然人流动这两种模式在实际的交易中所占份额很小,根据2005年国际贸易统计报告显示,WTO估测的全球服务贸易的供应方式构成如下:模式1为35%;模式2为10-15%;模式3为50%;模式4仅占1-2%。所以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也是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研究重点。

2.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2.1)我国跨境交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和金融体制改革更加深入,随着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客观上推动了金融服务贸易开放政策的实施,最终使得我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规模逐步扩大。随着我国经济金融的不断发展,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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